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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湖南常德-胡鸿志诈骗(骗子骗想买卖电话卡的“骗子”)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702刑初701号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鸿志,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该市。2019年6月13日因打架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鸿志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鸿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胡鸿志声称自己能搞到大量电话卡,与被害人王某约定由王某先付定金,胡鸿志将电话卡夹在书中邮寄至指定地点的方式买卖电话卡,并约定一张卡定金50元。后胡鸿志在2020年8月12日、14日分五个包裹寄出未夹带电话卡的书籍5本,对王某谎称600张电话卡分二次(第一次100张、第二次500张)已夹在书中寄出,后因怕事情暴露又要求将包裹快递退回。期间胡鸿志以办卡需要疏通关系和定金为由多次要求王某转账。王某于2020年8月11日、12日、13日、15日通过微信向胡鸿志转账定金5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元,又于2020年8月15日通过支付宝向胡鸿志转账15000元。胡鸿志将骗的赃款挥霍一空。
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鸿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胡鸿志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鸿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指认照片,证人李某、陈某、杨某、孙某、刘某、赵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胡鸿志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鸿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鸿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鸿志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印 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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