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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湖南长沙-朱小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只出卖自己两张银行卡给“跑分”洗钱团伙)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2刑初90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小龙,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湘粤,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龙及其辩护人高湘粤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朱小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银行卡等进行“跑分”洗钱的情况下,以每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一张及配套U盾一个)15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30********的农业银行卡及卡号为6214********的招商银行卡卖给刘某某。朱小龙卖出的招商银行卡共有13万元资金流水,农业银行卡共有295万余元资金流水
经查,2020年9月4日至9月10日,陈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某院长沙xx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电信诈骗32.5万元,其中10万元通过朱小龙卖出的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朱小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小龙的家属已代为上缴了被告人朱小龙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朱小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小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小龙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上缴了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陈某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开卡业务申请书及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辨认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被告人朱小龙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相关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龙系初犯,犯罪后积极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小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绍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玖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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