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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产产-账号类】湖南宜章-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提供两张银行卡“跑分”洗钱,只获利1700元)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022刑初30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底,肖某某(另案处理)受“殷某某”之邀,利用银行卡接收他人的转账、汇款,再按“殷某某”的安排将接收的资金转入相应的银行账户进行“洗钱”、“跑分”,肖某某从中获取千分之九的提成。2020年6月27日至7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母亲李某一的尾号为8876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其岳母李某二的尾号为54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肖某某,从中获取千分之七的提成共1700余元经查,被害人闫某某被骗22484元资金部分流向李某一、李某二的该两个银行卡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一、肖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实施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1日折抵刑期二十五日。)。
二、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忠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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