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黑灰产-账号类】湖南临澧-饶以峰、陈高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支付宝,50个以上-够罪标准)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724刑初26号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以峰,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龙山县农车镇田家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龙山县。
被告人陈高辉,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宝水大街******30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澧县。
被告人彭英宏,曾用名彭伟,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山县农车镇塔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宋富斌,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山县农车镇塔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宋飞龙,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山县农车镇塔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马继茂,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龙,住龙山县农车镇田家村**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龙山县。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20年8月1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先后在互联网上倒卖他人通过不明途径获取的具有财产信息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包含账号和密码、身份证照片、资金额度等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其先用聊天软件QQ加入到相关买卖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的QQ群里了解交易信息,然后从出售账户的人手中低价购买,再高价卖给收购账户的人,从中赚取利润。六被告人各自出售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均在50个以上,并各自使用特定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相继被抓获。归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人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犯罪的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验报告,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民警书写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的供述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均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先后在互联网上倒卖他人通过不明途径获取的具有财产信息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包含账号和密码、身份证照片、资金额度等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其先用聊天软件QQ加入到相关买卖支付宝账户、银行卡账户的QQ群里了解交易信息,然后从出售账户的人手中低价购买,再高价卖给收购账户的人,从中赚取利润。其中饶以峰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100余个,陈高辉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8个,彭英宏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3个,宋富斌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4个,宋飞龙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5个,马继茂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4个。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被临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作案的基本事实,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8年4月25日下午3时许,朱某在一个“万人盟”的微信群看见一个招聘兼职刷单的信息,便与对方加为QQ好友。朱某按照对方的提示进行操作下单,操作完成后,对方给了朱某佣金。没多久,对方要求朱某完成10单任务,并发给朱某一个邮箱号及一个网络链接。朱某按照提示在一个叫“骏网接口转充卡”的网站购买了3次电话充值卡,分别花了184元、920元、736元。朱某完成任务后,就无法联系对方了;
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张某和其男朋友宋富斌及饶以峰、马继茂、宋飞龙等人从湖南省龙山县到河南省洛阳市找工作。在洛阳住的房子是饶以峰租的,但房租大家一起平摊。宋富斌等人来到洛阳后就是玩手机、上网打游戏等。期间,宋富斌使用过张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
3、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非法获取和出售支付宝账户数据,证明六被告人获取或出售的支付宝账户均超过50个;
4、临澧县公安局临公(刑)搜查字[2018]A189号搜查证、搜查笔录,临公(网)扣字[2018]0167号、0172号、0169号、0173号、0168号、0171号、0170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办案民警对被告人陈高辉在江西省崇仁县××镇××街××号××栋××单元××室××房进行了搜查,查获并扣押了陈高辉所有的组装台式电脑2台、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手机2台,移动硬盘1个等作案工具。办案民警还扣押了被告人饶以峰所有的OPPO手机和苹果手机各1台,被告人彭英宏所有的VIVO手机和NEX手机各1台,被告人宋富斌所有的OPPO手机1台,宋飞龙所有的NEX手机1台,马继茂所有的OPPO手机1台。以上涉案物品均已随案移送;
5、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电证)字[2018]8号检验报告证明,对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持有的手机和移动硬盘内的数据进行技术检验,均检验出与买卖他人支付宝账户等相关的电子数据;
6、徐州万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延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电子证据截图证明,2018年,×××@163.com;nuojia682556@163.om;×××@163.com的支付宝账户在徐州万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过服务器。×××@163.com(实名黄婷)的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5月15日、同年6月22日分别向该公司转服务器租用费450元。×××@163.com(实名唐华英)于2018年7月22日向该公司转服务器租用费450元。×××@163.com(实名陈俊)于2018年8月21日向该公司转服务器租用费450元。2018年,账号为×××@163.com(实名黄婷)的支付宝账户在南京延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租用过服务器;
7、临澧县公安局、石门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明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各被告人的归案情节;
8、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明了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9、被告人饶以峰供述,饶以峰自2017年10月开始使用其“2291704540”的QQ号在网上买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每个支付宝账户信息以80元至400元的价格买进,以178元至688元的价格卖出。买卖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包括支付宝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账号所绑定的邮箱账号及邮箱登录密码等信息。2018年9月,饶以峰、彭英宏、宋富斌、马继茂、宋飞龙先后来到河南省洛阳市一起吃住,费用平摊,各自做各自的买卖支付宝账户“生意”。饶以峰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100余个;
10、被告人陈高辉供述,2018年5、6月份,陈高辉购买台式电脑、无线网卡、4G上网宝、物联网流量卡等工具使用其“334545776”、“519460090”、“2162038639”的QQ号在网上买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每个账号信息以70元至200元的价格买进,以150元至300元的价格卖出。买卖的支付宝账户信息一般包括支付宝账户名、密码及对应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陈高辉还以450元每月的价格租用了网络服务器跳转IP地址,并使用其所购买的×××@163.com(实名黄婷)的支付宝账户支付服务器租用费,买卖支付宝账户收付款。陈高辉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8个;
11、被告人彭英宏供述,2017年10月,彭英宏用昵称为ZFB,号码为804159332的QQ号在网络上买卖他人支付宝账户,并用微信×××47(绑定手机号码是176××××1002)、yaobaby4961(绑定手机号码是135××××3433)和×××@qq.com的支付宝账户收付款。买卖的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包括支付宝邮箱账号、登录和支付密码、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手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企业支付宝账户还有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法人手持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开户许可证照片等信息。每个支付宝账户以6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买进,以68元至2500元卖出。彭英宏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3个;
12、被告人宋富斌供述,2017年11月,宋富斌开始利用其“2747192303”的QQ号和微信×××99在网上买卖他人支付宝账户,并用其×××@qq.com的支付宝账户收款。买卖的支付宝账户主要有个人版和企业版,以30元至1800元的价格买进,以45元至3000元的价格卖出。买卖他人的银行卡,包括银行卡的户主姓名及该卡绑定手机号码SIM卡信息,有时还有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宋富斌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4个;
13、被告人宋飞龙供述,2018年3月,宋飞龙开始使用其“435200534”、“39399711”的QQ号在网络上买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并使用其×××@qq.com的支付宝账户收款。每个支付宝账户信息以几元至1700元的价格买进,以几十元至3300元的价格卖出。宋飞龙在网络上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是向饶以峰学的。宋飞龙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5个;
14、被告人马继茂供述,马继茂于2018年9月开始使用“849423283”的QQ号和topmm8677的微信号在网络上买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并用×××@qq.com的支付宝账户收款。每个支付宝账户信息以80元至460元的价格买进,以168元至680元的价格卖出。马继茂共买卖支付宝账户信息54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马继茂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龙山县司法局对其做出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均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均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以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高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彭英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宋富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宋飞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马继茂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随案移送的陈高辉所有的犯罪所用组装台式电脑2台、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手机2部,移动硬盘1个等。被告人饶以峰所有的犯罪所用OPPO手机和苹果手机各1部,被告人彭英宏所有的犯罪所用VIVO手机和NEX手机各1部,被告人宋富斌所有的犯罪所用OPPO手机1部,宋飞龙所有的犯罪所用NEX手机1部,马继茂所有的犯罪所用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饶以峰、陈高辉、马继茂自2018年10月16日至同年11月16日被羁押32日均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陈高辉的刑期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3月12日止;被告人彭英宏、宋富斌、宋飞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所判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家政
审 判 员  邓莲香
人民陪审员  庞圣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