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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刘彪、刘兆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或者贩卖对公账户,帮助转账)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302刑初64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彪,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2020年7月9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兆祥,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2020年7月9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四龙,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2020年7月9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志强,男,2000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2020年7月9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修贤,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2020年7月9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彪、刘兆祥、谭四龙、梁志强、谭修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彪、刘兆祥、谭四龙、梁志强、谭修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彪结识了“周华钦”(另案处理),“周华钦”向刘彪提出收购企业网银账户,用于帮助转账支付,每套账户可以给12000元到13000元的报酬,刘彪明知周华钦向其收购的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积极响应,之后,刘彪联系了陈前、谭俊勇、陈正(均另案处理),帮忙开办公司营业执照和企业网银账户,并承诺事后给予3000元的报酬。刘彪带着陈前、谭俊勇、陈正来到娄底市政务中心旁的财务公司,以3000元/家的价格办理了湖南飞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前)、湖南捷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俊勇)、湖南荣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正)3家公司并租赁了虚假的公司地址,在取得工商的营业执照、财务公私章后,刘彪又和陈前、谭俊勇、陈正去银行开办了企业网银账户。
为牟利,2019年7月,刘彪又联系了被告人刘兆祥、谭四龙、梁志强及罗凯(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注册公司、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并许诺高价收购。
被告人刘兆祥、谭修贤明知刘彪向其收购注册公司及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自己或者通过朋友注册公司、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其中,谭修贤通过谭亮、谭谱文(均另案处理),刘兆祥通过谭玉龙、梁纶练(均另案处理)注册公司、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再由刘兆祥统一向刘彪出售湖南青冬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亮)、娄底畅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兆祥)、娄底威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玉龙)、娄底雅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修贤)、湖南顺贤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修贤)、娄底玉庄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修贤)、湖南顺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志鹏)、娄底兆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兆祥)、湖南联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志鹏)、湖南劲轩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纶练)、娄底谱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谱文)、娄底彬元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玉龙)、湖南鸿儒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玉龙)、湖南幽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兆祥)共计14家注册公司和对公账户,均卖给刘彪,刘彪支付刘兆祥66000元。刘兆祥再支付谭玉龙3000元、支付谭修贤3000元、支付谭亮3000元、支付谭谱文2000元、支付梁纶练2000元。除去财务公司收取代办费用,刘兆祥非法获利13000元,谭修贤非法获利3000元。
被告人谭四龙明知刘彪向其收购注册公司及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联系其朋友谭拼、李瑞颀(另案处理)分别注册娄底市海蓝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四龙)、娄底市吉睿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拼)、娄底市旺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拼)、娄底市鑫蓝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四龙)、娄底玉蓝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瑞颀)等5家注册公司和银行对公账户,之后谭四龙将以上账户卖给刘彪,刘彪付给谭四龙30000元,除去财务公司收取代办费用等开支,被告人谭四龙非法获利3000元
被告人梁志强明知刘彪向其收购注册公司及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通过其妻龚艳、朋友邹振林、梁鹏鑫(均另案处理)分别注册湖南一儒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邹振林)、湖南美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鹏鑫)、湖南青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龚艳)等3家注册公司和银行对公账户,之后卖给刘彪,刘彪支付梁志强20000元,除去开支梁志强非法获利10300元。
被告人刘彪还从罗凯手中购买了湖南品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永祥)、湖南荣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永祥)、湖南冠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灿)、湖南灿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永祥)等4家注册公司和企业银行账户,支付罗凯20000元
被告人刘彪收购上述公司的对公账户后,以每套12000元至13000元不等的价格再卖给了“周华钦”,除去支付给刘兆祥、谭四龙、梁志强、罗凯等人的费用外,刘彪个人非法获利82000元。此外,被告人刘彪还通过其收购的银行对公账户帮助网络赌博网站的非法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抽取好处费非法所得30万元
经查实,2019年10月14日,赵云亮在河南省郑州市家中被人以冒充武汉民警要求协助调查的方式诈骗,其中人民币106100元经他人账户过渡再转入湖南捷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飞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一儒娱乐有限公司、湖南美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2019年12月22日焦南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人以小额贷款方式诈骗40000元,其被骗资金经他人账户过渡,转入娄底雅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娄底威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南联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畅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娄底市海蓝物流有限公司、娄底市鑫蓝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旺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经鉴定,被告人刘彪经手的上述24家公司对公账户累计转入资金917750679.3元。被告人刘兆祥经手的上述14家公司对公账户累计转入资金255591263.41元。被告人谭四龙经手的上述6家公司对公账户累计转入资金35293353.3元。被告人梁志强经手的上述3家公司对公账户累计转入资金11669367.15元。被告人谭修贤经手的上述7家公司对公账户累计转入资金177274063.21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湖南捷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6,826.75元、湖南省青冬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787.18元、湖南荣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36.24元、湖南飞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132.32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彪、刘兆祥、谭四龙、梁志强、谭修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图表、快递信息、涉案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案件人员、公司、账户总表、案件关联导向图、案件关联人员账户图、关联案件统计表、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龙某、吴某、姚某、王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刘彪、刘兆祥、谭四龙、梁志强、谭修贤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彪、刘兆祥、谭四龙、梁志强、谭修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彪、刘兆祥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四龙、梁志强、谭修贤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彪、刘兆祥、谭四龙、梁志强、谭修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公司的银行存款查清系诈骗款项应当返还给被害人,其余违法款项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刘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对被告人刘兆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谭四龙、梁志强、谭修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刘兆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
三、被告人谭四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四、被告人梁志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五、被告人谭修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六、追缴被告人刘彪违法所得382000元、刘兆祥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谭四龙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梁志强违法所得10300元、被告人谭修贤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湖南捷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6,826.75元、湖南省青冬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787.18元、湖南荣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36.24元、湖南飞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132.32元,上述款项中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退还,其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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