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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支付类】梁长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帮助转账,只获利600元,判三年)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1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长禄,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翘楚,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长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长禄及其辩护人陈翘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4日,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六组居民赵某,接到自称为淘宝客服的电话,对方以赵某所购化妆品有危害物质需要退款为由,诱导赵某进行转账,骗取赵某40800元。2020年5月杨**(另案处理)告知被告人梁长禄用支付宝帮别人转账能赚钱,并把杨金辉(另案处理)介绍给梁长禄。杨金辉告知梁长禄每用其支付宝转账一笔,给予其20元钱。梁长禄为获利,同意让杨金辉(另案处理)使用自己支付宝进行非法转账,经审计,梁长禄7781825qq.com账户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31日资金流入金额为1520337.2元,资金流出金额为1520337.2元。另外梁长禄使用自己支付宝进行三次非法转账,共120000元。杨金辉(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梁长禄佣金,梁长禄共获利五六百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长禄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被告人梁长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长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长禄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份,杨**(另案处理)告知被告人梁长禄用支付宝帮别人转账能赚钱,并把杨金辉(另案处理)介绍给了梁长禄。杨金辉告知梁长禄每用其支付宝转账一笔,给予其20元钱。梁长禄为获利,同意让杨金辉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进行非法转账,其转账方法为:每次杨金辉先询问梁长禄的支付宝到账没有,如到账,杨金辉就找到梁长禄,用梁长禄的手机登陆支付宝转账,其中有三次系杨金辉发微信让梁长禄自己操作转账,金额12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梁长禄支付宝转账记录并经审计,梁长禄7781825qq.com账户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31日资金流入金额为1520337.2元,资金流出金额为1520337.2元。杨金辉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梁长禄佣金,梁长禄共获利五六百元。2020年5月17日,南召县城关镇中华村六组居民赵某,接到自称为淘宝客服的电话,对方以赵某所购化妆品有危害物质需要退款为由,诱导赵某进行转账,骗取赵某40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长禄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审计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长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无论是杨金辉自己或是发微信让梁长禄帮助转账,均是杨金辉利用梁长禄本人的手机操作支付宝进行,梁长禄主观上明知系赃款而帮助转移,故梁长禄的行为应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梁长禄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长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梁长禄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吴 罡
审判员 张德松
陪审员 张小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大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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