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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陕西武功-陈琨,黄旭光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贩卖对公账户,有代办角色)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431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琨,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耀州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羁押,于2020年3月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涛,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佳欢,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旭光,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守民,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旭辉,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住商洛市商州区,201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至2014年9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5日被羁押,于2020年3月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康文科,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帅,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铜川市耀州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3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团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童,曾用名罗鹏伟,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住咸阳市渭城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羁押,于2020年3月2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磊,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羁押,于2020年3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侯皓均,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奇奇,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昕,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蒲城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羁押,于2020年3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琨、黄旭光、沙旭辉、张帅、罗童、李**、刘昕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少荣、代理检察员康敏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琨、黄旭光、沙旭辉、张帅、罗童、李**、刘昕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陈琨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12套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出售获利,后被告人陈琨觉得有利可图,遂大量以每套3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后以每套6000元到8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境外电信诈骗集团,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且为了获得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信任,将李某丙(另案处理)派至菲律宾的境外电信诈骗集团作为人质。
被告人陈琨出售自己名下1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沙旭辉名下1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张帅及被告人罗童等人名下1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其中被告人张帅名下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被告人罗童名下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张某丙(另案处理)名下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李某乙、齐某某、柴某某名下各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李**名下7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黄旭光名下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刘昕名下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通过金某某(另案处理)收购9个工商营业执照及4套对公账户手续,其中南某某(另案处理)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高某某(另案处理)名下6个工商营业执照及1套对公账户手续,赵某某(另案处理)名下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通过张某乙(另案处理)收购13个工商营业执照及21套对公账户手续,其中丁某某名下5个工商营业执照及9套对公账户手续,梁某某名下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张某甲名下4个工商营业执照及8套对公账户手续;收购李某甲(另案处理)名下7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李某丙名下16个工商营业执照及14套对公账户手续;收购钱某某(另案处理)名下5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韩某某(另案处理)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任某某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李某丁名下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席某某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孙某某下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王某某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合计109个工商营业执照及110套对公账户手续。
2.被告人黄旭光2019年7月认识被告人陈琨后,明知被告人陈琨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手续获利,为获得代办好处费,仍帮助陈琨及陈琨联系的被告人沙旭辉、李**、刘昕、张帅、罗童等人注册公司,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并联系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分行东元路支行对公客户经理关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违法办理对公账户,共计40余套,从中获利7000余元。后被告人黄旭光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4家公司,办理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每套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琨,获利32000余元。
3.被告人沙旭辉于2019年5月在一网吧厕所内看到付某某(另案处理)所留微信及电话称其收购身份证,与其联系,付某某让被告人沙旭辉使用身份证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以700元的价格收购后,转卖给被告人陈琨,并将沙旭辉介绍给陈琨。之后被告人沙旭辉将其身份证交给被告人陈琨,由被告人陈琨联系被告人黄旭光,用沙旭辉的身份信息代办公司,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结算账户,被告人沙旭辉将办理好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结算账户出售给被告人陈琨。经查,被告人沙旭辉总共注册1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陈琨,从中获利5000余元。
4.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3套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出售给被告人陈琨,商定每套6000元。后被告人张帅觉得有利可图,即联系被告人罗童,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收购10套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并以每套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琨。最终结算时,被告人张帅从中获利42000余元。
5.被告人罗童经被告人张帅利诱,以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4家公司,办理4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每套1000-2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帅,后被告人罗童联系张某丙办理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齐某某、李某乙、柴某某各办理1套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予以收购后转卖给张帅,被告人罗童先后共获利8000余元。
6.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以营利目的,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7家公司,办理7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出售给被告人陈琨,被告人陈琨以每套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李**从中获利12000元,且被告人李**在陈琨的指使下,从其名下已经出售的对公账户中查询到余额63000元,被告人李**从中获利9600元。
7.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昕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3家公司,办理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出售给被告人陈琨,被告人陈琨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刘昕从中获利3000元,且被告人刘昕在陈琨的指使下,从其名下已经出售的对公账户内取出涉案资金25000元交给陈琨,被告人刘昕从中获利7500元。
经过全国公安电信网络诈骗平台查询,被告人陈琨、沙旭辉、张帅、罗童、黄旭光、刘昕等人名下的公司对公账户涉嫌电信诈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提取、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被告人陈琨、黄旭光、沙旭辉、张帅、罗童、李**、刘昕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琨、黄旭光、沙旭辉、张帅、罗童、李**、刘昕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旭辉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琨及其辩护人辩称,1、自己不认识李某丁,只收购孙某某下一套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而非两套。2、对已经售出的营业执照等,予以定罪处罚,对未售出部分应予以扣除。3、被告人陈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他人所办理的部分证照,未出售给陈琨,应给陈琨在总数中予以扣除;(2020)陕043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李某丙出售证件套数为8套,故应认定陈琨收购李某丙名下的套数为8套,而非16套。4、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也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旭光及其辩护人辩称,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四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陈琨,但陈琨至今没有付款。自己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旭辉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沙旭辉仅向陈琨出售四套证件,其余账户并未出售,自己愿意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帅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办理了三套,收购了他人四套,并揭发了下线,具有立功情节,并且把违法所得已经上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童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没有收购柴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实际获利7500元,对指控的罪名和其他事实无异议,并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刘昕,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昕及其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陈琨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11套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出售10套获利,后被告人陈琨觉得有利可图,遂大量以每套3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后以每套6000元到8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境外电信诈骗集团,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且为了获得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的信任,将李某丙(另案处理)派至菲律宾的境外电信诈骗集团作为人质。
被告人陈琨出售自己名下10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沙旭辉名下1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张帅及罗童等人名下1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其中被告人张帅名下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被告人罗童名下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张某丙(另案处理)名下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李某乙、齐某某名下各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李**名下7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黄旭光名下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被告人刘昕名下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通过金某某(另案处理)收购9套工商营业执照及4套对公账户手续,其中南某某(另案处理)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高某某(另案处理)名下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1套对公账户手续;通过张某乙(另案处理)收购1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21套对公账户手续,其中丁某某名下5套工商营业执照及9套对公账户手续,梁某某名下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张某甲名下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8套对公账户手续;收购李某甲(另案处理)名下7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李某丙名下8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多个对公账户手续;收购钱某某(另案处理)名下5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韩某某(另案处理)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任某某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李某丁名下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席某某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孙某某下2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收购王某某名下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手续。合计收购94套左右工商营业执照及部分对公账户。
2、被告人黄旭光2019年7月认识被告人陈琨后,明知被告人陈琨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手续获利,为获得代办好处费,仍帮助陈琨及陈琨联系的被告人沙旭辉、李**、刘昕、张帅、罗童等人注册公司,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并联系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分行东元路支行对公客户经理关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违法办理对公账户,共计40套左右,从中获利7000余元。后被告人黄旭光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4家公司,办理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陈琨。
3、被告人沙旭辉于2019年5月在一网吧厕所内看到付某某(另案处理)所留微信及电话称其收购身份证,与其联系,付某某让被告人沙旭辉使用身份证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以700元的价格收购后,转卖给被告人陈琨,并将沙旭辉介绍给陈琨。之后被告人沙旭辉将其身份证交给被告人陈琨,由被告人陈琨联系被告人黄旭光,用沙旭辉的身份信息代办公司,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结算账户,被告人沙旭辉将办理好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结算账户出售给被告人陈琨。经查,被告人沙旭辉总共注册12套左右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陈琨,从中获利5000余元。
4、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3套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出售给被告人陈琨,商定每套6000元。后被告人张帅觉得有利可图,即联系被告人罗童,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收购9套左右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并以每套6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琨。最终结算时,被告人张帅从中获利42000余元。
5、被告人罗童经被告人张帅利诱,以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4家公司,办理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以每套1000-2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帅,后被告人罗童联系张某丙办理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齐某某、李某乙各办理1套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予以收购后转卖给张帅,被告人罗童先后共获利7500余元。
6、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李**以营利目的,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7家公司,办理7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出售给被告人陈琨,被告人陈琨以每套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李**从中获利12000元,且被告人李**在陈琨的指使下,从其名下已经出售的对公账户中查询到余额63000元,并将其中的49000元交给陈琨,被告人李**从中获利9600元。
7、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昕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个人身份信息注册3家公司,办理3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结算账户手续出售给被告人陈琨,被告人陈琨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刘昕从中获利3000元,且被告人刘昕在陈琨的指使下,从其名下已经出售的对公账户内取出涉案资金25000元交给陈琨,被告人刘昕从中获利7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帅、刘昕在侦查机关分别已将42000元、10500元非法所得予以退缴。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情况说明、武功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武功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陈琨等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涉案对公账户信息、对公账户开户信息、公司登记基本情况,陈琨记账本复印件、武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陕西省公安厅文件、案件线索来源,抓捕经过,认罪书,张帅、刘昕刑事罚没款缴款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截图,被告人黄旭光、张帅、李**、陈琨、沙旭辉、刘昕、罗童等人的个人户籍信息,工商银行流水,商州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沙旭辉的刑事判决书,涉案对公账户信息,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关于本案中涉案公司账户存在电信诈骗信息,证人张某甲、丁某某、梁某某、贺某某、金某某、张某乙、南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屈某某、贾某某、李某甲、任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韩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告人陈琨、黄旭光、沙旭辉、张帅、罗童、李**、刘昕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琨、黄旭光、沙旭辉、张帅、罗童、李**、刘昕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收购以自己或者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信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旭辉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琨及其辩护人提出,1、自己不认识李某丁,只收购孙某某下一套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而非两套。2、对已经售出的营业执照等手续,予以定罪处罚,对未售出部分应予以扣除。3、被告人陈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他人所办理的部分证照,应给陈琨予以扣除。4、(2020)陕0431刑初129号判决书中认定,李某丙出售证件套数为8套,应认定陈琨收购李某丙名下的套数为8套,而非16套。经查,本院(2020)陕0431刑初129号判决认定李某丙非法买卖8套证件;陈琨出售自己名下10套证件而非12套;高某某名下2套、赵某某名下2套系陈琨被公安羁押后才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对起诉书指控陈琨以上多余的证件套数予以扣除;陈琨、黄旭光、沙旭辉、张帅、罗童、李**、刘昕等人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大都通过陈琨出售给他人,尽管有些证件陈琨还未向他人出售,但各被告人与其他人之间买卖已经完成,故陈琨对各被告人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告人黄旭光及其辩护人提出,以黄旭光名义办理的四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陈琨,但陈琨至今没有付款;经查其买卖的行为已经完成,未收到款项,不影响定罪量刑。被告人沙旭辉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沙旭辉仅承认其向陈琨出售四套证件;被告人张帅及其辩护人提出,自己办理了三套,收购了他人四套;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罗童提出其未收购柴某某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对收购柴某某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一套,不予认定,同时对起诉书中指控张帅及陈琨的这一套证件,也应予以扣除。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刘昕,具有立功情节,经查,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刘昕的住所,系刘昕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李**打电话将被告人刘昕约出被抓获,故其不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帅提出,其揭发了下线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经查,其到案时间较晚,交代的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故其不具有立功情节;各被告人当庭均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且均认罪认罚,被告人陈琨、黄旭光、张帅、罗童、李**、刘昕在检察机关均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帅、刘昕已退缴了非法所得,故对各被人根据相应的情节,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旭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沙旭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帅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罗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昕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30)。
八、已被侦查机关追缴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合法的物品予以发还。
九、责令被告人黄旭光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沙旭辉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罗童退缴非法所得7500元、李**退缴非法所得216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十、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琨的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高 继 升
人民陪审员   何 慧 云
人民陪审员   易 亚 利
 
二0二0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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