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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南周口-马健、黄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二审(贩卖对公账户,有代办、帮助角色))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刑终367号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健,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斌,男,汉族,1991年1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崔奥,河南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云辉,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乔鹏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京鑫,男,汉族,1994年10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后于2019年7月20日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1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卫华,河南沙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鹏,男,汉族,1994年1月21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后于2019年7月20日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严保才,河南百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殷艳,河南百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初小栋,男,汉族,1993年10月6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后于2019年8月6日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斌,河南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玉刚,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后于2019年8月6日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兰小强,河南沙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令珍,女,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后于2019年7月25日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巴凤看,河南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正彬,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钞磊,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本松,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盛成栋,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柳会忠,男,汉族,1992年4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后于2019年7月25日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1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朱成训,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徐客,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邵文华,男,汉族,1991年3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志豪,男,汉族,1997年5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杨宁,男,汉族,2000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后于2019年8月6日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翟清海,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维国,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马健、黄斌、邵云辉、初小栋、傅玉刚、钟京鑫、徐鹏、盛成栋、张本松、柳会忠、孟令珍、翟清海、杨宁、朱成训、徐客、邵文华、王志豪、曹正彬、王维国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20年8月10作出(2020)豫16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健、黄斌、邵云辉、初小栋、傅玉刚、钟京鑫、徐鹏、孟令珍、曹正彬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马健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被告人邵云辉、徐客、孟令珍、翟清海等人大量办理和收购成套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开通好银行U盾的对公账户,倒卖到国内外。每套获利人民币500元左右,至案发时共买卖200余套,获利10万余元。
2、被告人孟令珍2018年下半年认识马健后,明知其从事倒卖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对公账户的违法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马健收购、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对公账户,然后以每套加价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马健,至案发时共贩卖30套左右,获利2万余元。
3、被告人邵云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2018年11月份结识马健、孟令珍后,开始收购、办理成套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开通U盾对公账户,然后加价卖给被告人马健,同时替被告人黄斌、盛成栋卖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邵云辉组织被告人邵文华、王志豪给其帮忙办理、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伙同被告人黄斌、张本松等人另外向深圳、河北保定等地贩卖,至案发时止,邵云辉共计卖出114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获利45000元。
4、被告人黄斌2018年结识马健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被告人朱成训等人租用办公地点,利用他人身份证大量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及对公账户卖出62套,朱成训为其办理好尚未卖出的有50套,在侦查机关对朱成训抓捕时,当场扣押。另外黄斌替被告人张本松、盛成栋提供银行和开户便利办理35套,共计贩卖147套,获利10万余元。
5、被告人盛成栋2019年4月份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与黄斌等人合作,自己找人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及对公账户出卖,共办理52套,期间被告人盛成栋另外帮黄斌及他人卖出33套,共计获利22000元。
6、2019年4-6月份,被告人张本松跟着被告人黄斌,协助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开通银行对公账户,然后交给黄斌贩卖,共参与办理100套左右,黄斌付给其1万元工资;2019年6月份开始,张本松为了牟取更多非法利益,自己寻找人员和身份证办理30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倒卖,共获利31000元。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本松、王志豪、邵文华开车到河北保定帮邵云辉卖出22套。
7、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初小栋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场地,伙同徐鹏、钟京鑫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及开通对公账户,期间与徐鹏合伙办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68套,收购钟京鑫27套,贩卖后共计获利51000元左右。
8、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钟京鑫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与被告人初小栋、徐鹏合作,寻找人员和身份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银行对公账户56套卖出。另外2019年6月份,帮助被告人傅玉刚买到山东青岛一套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共计获利56000元左右。其中被告人徐鹏以葛昭亮身份证注册的法人济南卿珣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经钟京鑫卖给被告人柳会忠后被转卖。2019年7月4日,周口市川汇区居民郑某以自己被电信诈骗155900元报案至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经侦查机关查询,郑某将155900元转给徐文欢账户后该155900元又转至济南卿珣建材有限公司账户。
9、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徐鹏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与被告人初小栋、钟京鑫合作,参与办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开通银行U盾的对公账户共计56套,后以每套4000-5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初小栋或钟京鑫卖出,共获利65000元左右。其中以葛昭亮身份证办理的法人济南卿珣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经钟京鑫卖给被告人柳会忠,后被柳会忠转卖。2019年7月4日,周口市川汇区居民郑某以自己被电信诈骗155900元报案至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经侦查机关查询,郑某将155900元转给徐文欢账户后该155900元又转至济南卿珣建材有限公司账户。
10、2019年4-6月份,被告人柳会忠为牟取非法利益,共收购钟京鑫、徐鹏及他人倒卖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22套贩卖,获利9500元。其中收购了钟京鑫贩卖的法人济南卿珣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转卖给他人。2019年7月4日,周口市川汇区居民郑某以自己被电信诈骗155900元报案至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经侦查机关查询,郑某将155900元转给徐文欢账户后该155900元又转至济南卿珣建材有限公司账户。
11、2019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宁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柳会忠及他人那里共收购17套营业执照、公章及银行对公账户贩卖,获利10000元左右。
12、被告人傅玉刚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12月份帮助他人办理注册营业执照及开通银行对公账户40多套贩卖,获利1800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30套。
13、被告人朱成训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9年5月份开始,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开通银行对公账户,贩卖给黄斌,共计12套,获利12000元。案发后,朱成训给黄斌送货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中查获50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部分银行对公账户。
14、被告人徐客2019年3月份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协助马健贩卖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帮其验货、发货六七十套,马健付给工资4700元,自己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6套卖给马健,共计获利9800元。2019年7月份从被告人邵云辉手里拿了9套贩卖到河北张家口、陕西西安,8月份伙同被告人邵文华、邵云辉一起去河北贩卖4套。
15、被告人邵文华2019年7月份开始,跟着邵云辉开车帮其拉人去工商局、银行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开户,每月邵云辉给其发放工资1万元,被告人邵文华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自己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3套交由邵云辉卖出,获利8000元。2019年8月份伙同被告人邵文华、邵云辉开车去河北保定贩卖4套。伙同张本松、王志豪三人开车去河北保定帮邵云辉卖出22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
16、被告人王志豪2019年6月份开始跟着邵云辉开车,帮其拉人去工商局、银行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开户,每月邵云辉给其发1万元工资。2019年8月7日,开车跟邵云辉到河北保定卖了4套,8月23日邵云辉让王志豪、邵文华、张本松开车到河北保定帮其卖出22套。
17、被告人曹正彬2019年7月份,明知盛成栋倒卖营业执照、公章及对公账户,帮助盛成栋拉人去银行办理开户等业务。2019年5、6月份帮助盛成栋介绍卖出8套营业执照、公章及银行对公账户。
18、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翟清海为牟取非法利益,受马健指使,多次帮助其收发货、验货、联系人员,协助办理倒卖营业执照、公章及银行对公账户。马健为其提供住处,每月发放5000元工资。2019年8月24日,侦查人员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29套尚未卖出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对公账户。
19、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维国为牟取非法利益,让盛成栋以其身份证办理5套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开通好的银行对公账户贩卖,获利3800元。2019年8月28日盛成栋安排王维国去工商局补营业执照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另查明:1、被告人徐鹏于2019年7月20日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钟京鑫于2019年7月20日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柳会忠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孟令珍于2019年7月25日被临时寄押在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7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杨宁于2019年8月6日被临时寄押在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初小栋于2019年8月6日被临时寄押在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傅玉刚于2019年8月6日被临时寄押在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8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
2、被告人徐鹏配合侦查机关将被告人钟京鑫电话约至历下区时代广场院内,后侦查机关将被告人钟京鑫抓获。
3、2019年8月7日,侦查机关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抓获被告人黄斌,后被告人朱成训携带银行对公账户及营业执照到黄斌住处时找黄斌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斌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邵云辉时,因邵云辉离开现场,后将同邵云辉一起吃饭的被告人徐客抓获。
4、被告人邵云辉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钟京鑫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5.6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初小栋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5.1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徐鹏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盛成栋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2.2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孟令珍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徐客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0.98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邵文华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王志豪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杨宁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翟清海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0.5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王维国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0.38万元并积极缴纳罚金。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出所登记表,羁押出所证明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及说明,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开户信息及开户法人身份证信息,搜查证,扣押清单,黄斌红色笔记本账目、白色笔记本账目,初小栋账目,邵云辉账目,盛成栋账目,账号62×××22(徐文欢)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法人开户信息,律师委托书,杨宁与柳会忠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徐鹏提供开户许可证及手机截图,钟京鑫提供聊天记录,翟清海提供营业执照、聊天记录、身份证复印件,黄斌提供账单,徐客提供营业执照、账单、聊天记录,张本松提供工商银行账单、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记账本、营业执照,盛成栋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记账本、营业执照,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1)阳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健、黄斌、邵云辉、钟京鑫、徐鹏、初小栋、傅玉刚、张本松、盛成栋、柳会忠、孟令珍、徐客、邵文华、王志豪、杨宁、曹正彬、翟清海、王维国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周)公(刑)鉴(电)字(2019)23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附照片;搜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蓝光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
以被告人马健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黄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邵云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钟京鑫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徐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初小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傅玉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本松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盛成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柳会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孟令珍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朱成训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徐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邵文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志豪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曹正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翟清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维国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马健的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黄斌的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徐鹏的违法所得4.5万元;被告人傅玉刚的违法所得1.8万元;被告人张本松的违法所得3.1万元;被告人柳会忠的违法所得0.95万元;被告人朱成训的违法所得1.2万元。上述款项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邵云辉、钟京鑫、初小栋、徐鹏、盛成栋、孟令珍、徐客、邵文华、王志豪、杨宁、翟清海、王维国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扣押的涉案营业执照、公章、U盾、结算卡等物品,由扣押机关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依法处理。
上诉人马健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上诉人倒卖253套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开通好银行U盾的对公账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倒卖的套数不到100套,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的倒卖数量和获利金额错误,上诉人实际贩卖的只有46套,获利只有五万元左右,上诉人认罪态度良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邵云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倒卖的114套中只有30套是上诉人邵云辉卖出的,获利四万五,其余84套均为帮助他人卖出,并没有获利。上诉人认罪态度良好,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款,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钟京鑫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倒卖56套中有一部分并未卖出,没有流入社会产生危害后果。上诉人认罪态度良好,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款,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徐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初小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收购钟京鑫营业执照的事实证据不足,该数量不应计算在上诉人的涉案数额中,上诉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款,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傅玉刚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仅帮助他人贩卖一套营业执照。一审法院认定的40多套中,其中30套营业执照系正常经营项目,仅仅是代办并未买卖,而且这30套被公安机关扣押,实际上也并未卖出。上诉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孟令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马健、翟清海,具有立功表现。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被查获的营业执照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家属主动代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款。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曹正彬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无非法获利,在本案中系从犯,帮助盛成栋的动机也是为了让其还钱,主观恶性小。上诉人于2019年8月28日被抓获,原判刑期起止日期错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上诉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7月25日,上诉人孟令珍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马健、翟清海。
上诉人马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健在侦查阶段供述卖出200套左右,每套获利500元左右;孟令珍供述手机内的94个电子表格都是马健的,徐客供述130个电子表格都是跟着马健的时候做的,翟清海供述被扣押的29套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都是马健的。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黄斌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斌组织被告人朱成训等人租用办公地点,利用他人身份证大量注册公司营业执照等,共卖出62套。朱成训为其办理好尚未卖出被侦查机关机关扣押的50套,黄斌替张本松、盛成栋提供银行和开户便利办理35套,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黄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被告人朱成训、张本松、盛成栋的供述及扣押清单予以证实。上诉人的立功情节原判已经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邵云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邵云辉组织被告人邵文华、王志豪帮忙其办理、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向外贩卖,并伙同被告人黄斌、张本松等人另外向深圳、河北保定等地贩卖。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邵云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诉人黄斌、被告人邵文华、王志豪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原判已考虑上诉人邵云辉家属主动代上诉人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的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钟京鑫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钟京鑫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与初小栋、徐鹏合作,寻找人员和身份证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银行对公账户56套卖出。另帮助傅玉刚买到山东青岛一套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共计获利56000元。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钟京鑫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诉人徐鹏、初小栋、傅玉刚的供述予以证实。原判已考虑上诉人钟京鑫家属主动代上诉人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的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徐鹏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考虑上诉人的立功情节及上诉人家属主动代上诉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初小栋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初小栋收购钟京鑫27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这一事实,上诉人初小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诉人钟京鑫的供述能够彼此印证。原判已考虑上诉人初小栋家属主动代上诉人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的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傅玉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办理注册营业执照及开通银行对公账户40多套贩卖,获利180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其住处当场查获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30套。上述事实有上诉人傅玉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扣押清单予以证实。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孟令珍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7月25日,上诉人孟令珍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马健、翟清海,其行为构成立功。但上诉人孟令珍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马健收购、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及对公账户并卖给马健,犯罪时间较长,根据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不从轻处罚。上诉人孟令珍家属主动代上诉人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的情节,原判量刑已考虑。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曹正彬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曹正彬多次为盛成栋买卖营业执照提出帮助,为盛成栋介绍买卖营业执照8套的事实,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告人盛成栋的供述能够彼此印证。关于原判决的刑期起算日期,经查,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拘留证的记录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原判刑期起算日期并无错误。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健、黄斌、邵云辉、钟京鑫、徐鹏、初小栋、傅玉刚、孟令珍、曹正彬、被告人张本松、盛成栋、柳会忠、朱成训、徐客、邵文华、王志豪、杨宁、翟清海、王维国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营业执照,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筠
审判员 张亚敏
审判员 魏尚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郑晓寒
书记员付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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