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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南邓州-臧广润、臧致德妨害信用卡管理(贩卖银行对公账户,代办人员参与)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下有诈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81刑初292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广润,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方家朝,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臧致德,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韩建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智霖,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会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海涛,男,1998年5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兰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二部刑诉(2019)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翁智霖、黄海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东方、王宏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广润及其辩护人方家朝、被告人臧致德及其辩护人韩建勋、被告人翁智霖及其辩护人周会立、被告人黄海涛及其辩护人王兰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广润伙同臧致德用中介找来的人员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设公司对公账户并非法出售牟利。其中臧致德主要负责以拉来的人员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预约开户银行;臧广润负责带领人员到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并卖出。二人以此种方式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共计38户。
被告人翁智霖安排黄海涛、陈某(另案处理)两人,帮助农盛世(另案处理)带领法人代表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以参与售卖对公账户利润分成和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牟利。经核查,翁智霖通过黄海涛和陈某(另案处理)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共计127户。其中被告人黄海涛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共计100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翁智霖、黄海涛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臧广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臧广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系从犯,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臧致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臧致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翁智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翁智霖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海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海涛在此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臧广润伙同被告人臧致德用中介找来的人员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设公司对公账户并非法出售牟利。其中被告人臧致德主要负责以拉来的人员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并预约开户银行;被告人臧广润负责带领人员到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并卖出。二被告人以此种方式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共计38户。
被告人翁智霖安排被告人黄海涛等人帮助他人带领法人代表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以参与售卖对公账户利润分成和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牟利。经核查,被告人翁智霖通过被告人黄海涛等人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共计127户,其中被告人黄海涛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共计100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翁智霖、黄海涛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翁智霖、黄海涛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蔡某资金流向记录及对应公户的开户信息,证实被害人蔡某被诈骗的涉案资金被通过对公账户转移的事实。
3、提取的臧致德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照片,证实被告人臧致德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的事实。
4、提取的翁智霖手机信息,证实被告人翁智霖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的事实。
5、提取的黄海涛手机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海涛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的事实。
6、提取的陈某手机信息、从翁智霖家中搜出的对公账户资料、从陈某家中搜出的对公账户资料,证实被告人翁智霖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的事实。
7、从臧广润家中搜出的对公账户资料,证实被告人臧广润参与开设、买卖对公账户的事实。
8、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翁智霖、黄海涛的到案情况。
9、被害人蔡某的陈述:我的转账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5、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92,账户名是我本人,对方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姓名是张福,卡号是62×××00。我是7月16日晚上21时30分开始转账的,分了多少我不知道,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账的。农业银行损失了72万元,工商银行损失了140多万元,总共损失242多万元钱。
10、证人周某的证言:今年4月份的时候我加了一个兼职群,群里面有人发收购手机卡的信息,我加了那个人为好友。他说办手机卡需要到他们指定的地点,办好手机卡后再到银行办张银行卡把这个手机号绑定这张银行卡,然后再卖给办手机卡的这个商家李伟发,一张卡给160元,我当时卖给李伟发一张建设银行的卡。今年5月份的时候,李伟发说他收购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加一个U盾300元,我卖给他3套,分别是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他当时说这些卡是做流水使用的。大概今年5月底的时候李伟发说他可以帮我注册公司,然后拿注册号的公司资料开设对公账户再卖给他,可以给3000元,我就同意了。他让我把的身份证拍照提供给他,过了大概四五天的样子,他联系我让我到他说的工商局打印一下公司营业执照,我到工商局打印了我名下办好的五个公司的营业执照,打印好以后我就把这些营业执照给了他提供的一个人了。到了6月4号的时候,李伟发联系我说让我到车陂地铁口等着有人带我去开对公账户,我到车陂后一个胖胖的二三十岁的男的带着我到广州南沙区银行拿着营业执照开的对公账户,那个男的带我去的时候这几个公司的印章他已经刻好了,有公司公章、公司法人印章、公司财务章。经过我查看你们民警提供给我的照片,我确定就是这个叫臧广润的人带着我去开的对公账户。当时我拿了五个公司营业执照开好户的只有四个,每个公户包含有对公账户开户资料、银行卡、U盾。开完户之后这个男的把我名下注册的五个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料、公司印章、对公账户开户资料全部拿走了,他又带着我在公园拍了一张我手持公司营业执照的照片和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在回去的路上李伟发通过微信给我转了2300元,加上我之前问他要的700元正好是3000元。除了我之外,李伟发还带我朋友黎土振注册公司开设过对公账户。臧广润带我去广州南沙区开户的时候还有一个男的和我一块去的,我不认识他。
1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8年11月底,翁智霖让我给他开几个户给他朋友用,我就把自己的身份证拍了电子照片发给他,没过多长时间他拿着我名下的四套营业执照带着我到广州市南沙区工商银行东涌支行开了四个对公共账户。开户的时候拿的有公司营业执照,三个公章,开的公户有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电话卡是他自己拿的。还让我拿着身份张和营业执照各照了一张照片。这些东西他全部拿走了,总共给了我2000元。今年5月份的时候翁智霖联系我让我帮他跑腿带法人到银行开户,开户时需要的公司资料都是他拿给我的,开完户之后再把公户(含银行卡、U盾、电话卡)和公司资料全部给他,开好户后他也让我给法人拍个手持身份证和手持营业执照的照片给他,我手机上现在还保存的有法人的照片。翁智霖全部是微信转账给我的,一天200元基本是一天就带一个法人,一个法人开2个到4个公户。我大概带了20个法人左右,我赚了大概六千元左右吧。
12、被告人臧广润的供述:2018年四月底的时候,翁智霖开始的时候找到我弟臧致德做这个,就是找人开公司然后办对公账户,再把这些对公账户卖出去赚钱。当时这些开公司的人头都是翁智霖负责找的,翁智霖找到人后把这些人的身份信息给我们,我和臧致德负责做开立公司的资料,这些人头开的公司名字和公司印章、法人私人印章、公司财务章都是我和臧致德操作的,公司营业执照开好后,我们联系法人过去拿营业执照,然后再带着这些人头到我们预约好的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去年的时候都是翁智霖负责和银行的客户经理谈的。这些对公账户开完之后,我和臧致德把公户资料和公司资料提供给翁智霖,翁智霖把这些对公账户卖出去之后,再把钱分给我和臧致德。因为一个公司只能开设一个对公账户,在广州一个人最多只能开四到五个对公账户,我和臧致德都给每个翁智霖拉来的人头注册四家公司,申请四个对公账户。一个对公账户能卖3000到4000元,一个人头开的对公账户能卖15000元到16000元不等。通过这种方式翁智霖去年总的给我和臧致德大概五十万左右。2018年找了大概五十多个人,我和我弟找了五六个,其他的都是翁智霖介绍的,所以翁智霖从中吃了多少回扣我们也不清楚。给这些人头一个人4000元到5000元不等,不管是拿他们的身份信息开几个对公账户都是这个价钱。马哥是一个公户给我们3000到4000元,也是卖出去再给钱。但是人头都是我和臧致德自己找的,流程和以前还是一样的。我们给这些人头就是用他们身份信息开公户的人每个5000元,然后带着他们开2到4个公户。我和臧致德微信之间的聊天记录有一部分法人的信息。你们民警从我家里面也搜出来一部分。这些法人是一个叫阿发的人给我介绍的。他介绍的人我们注册公司后,臧致德和银行预约好我带着人到银行开好户后阿发再把公司资料和公户资料全部拿走。我替阿发带了十个人左右,开了三四十个公户。我们自己找人开的户有的是通过翁智霖卖了,有的是卖给马哥,卖给阿辉五六套。通过这种途径,从去年到现在我和臧致德总共大概赚了十二三万,一般我稍微拿多一点。
13、被告人臧致德的供述:2018年大概七八月份的时候,一个微信号加我问我代不代办银行公户,我说可以代开。当时我给他说的代办一个人的公户需要5000元到7000元。我们约好后在天河区车陂地铁口见面但是来的时候是一个女的,这个女的有时候是直接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她把这些东西给我之后告诉我需要开几个对公账户,有时候是微信号我备注叫拿货的人把一个人的身份证照片、手机号发给我,我用这个身份信息在网上办理申请电子营业执照,然后把填写好的信息发给这个身份信息的人,指导他通过广州市一个市民签小程序签名确认然后我再点击确认提交。同时我会联系和我们公司合作的刻章公司刻这个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网上申请通过后,我联系这个身份信息人到广州的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我们联系法人到银行去开设对公账户。有时候是臧广润带着法人到银行开户的,有时候是我花三百元雇个人带着法人到银行开户的。开完户之后我按照和我联系的那个微信叫拿货的人约好在车陂地铁口见面,见面的时候我把法人所开的公司的所有资料以及所开的对公账户资料U盾、密码提供给他安排来拿的人。同时对方把5000到8000元不等的酬劳给我,另外再给我5000元让我给开公司、开公户的法人。2018年我以这样的方式帮助我微信备注叫拿货的这个人办了大概三四十个对公账户,我赚了差不多15万元,这些钱都花了。2019年大概四月底的时候,费用降低了,他说办一个对公账户500到700元不等,他安排的这些办公户的人一般都是银行最多可以开几个我们就让开几个,有的银行可以开三个有的银行可以开四个。这样一个开公户的人我可以赚取1500到2000元的费用。2019年我按照这种方式给这个我微信备注叫拿货的人开了大概四十个左右对公账户,我赚了13万左右。这些开公司办公户的人,我找了大概八个人左右。
14、被告人翁智霖的供述:2018年的时候,龙哥问我能不能帮他开几个对公账户,他说让我帮助他预约下银行开一个对公账户给我抽成八百元,包含开户费300元。这些开公司办公户的法人开始都是龙哥联系好的。之后我就联系人帮我找开公司办公户的人,找到人后我拿着这些人的身份证原件在网上的群里面找人把这些身份证给他们,让他们帮忙办理营业执照,一般都是一个身份证办四到五个营业执照,然后我再拿着刻好的这些公司的印章带着法人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开完对公账户之后我把法人的公司开户资料、对公账户资料拿走,并给这个卖公户的人五千元。这些公司资料和对公账户我拿给龙哥后他再卖给上家,他和我说一套能卖七千元。帮助龙哥大概办七八十套吧,给法人的开户钱都是龙哥出的。有时候碰见了臧致德问我现在在做什么,我告诉他我在跟着龙哥买卖对公账户,我把开户的流程告诉他了。过了大概一个多月,臧广润说让我帮他卖下货就是公司开户资料和对公账户,我把这些东西拿给龙哥了,当时的价格是一套七千元,龙哥卖出去之后把钱给我,我再给他们,有时候是龙哥直接把钱给他们。今年大概5月份的时候龙哥找到我让我帮他预约开户,我说好一个户收费456元,我安排黄海涛去找龙哥拿开户资料,然后安排黄海涛在预约好的银行等着法人,再带着法人到银行客户经理那里办理开户手续,开完户之后黄海涛再把法人的公司资料和开好的对公账户资料送回去给龙哥。黄海涛我是按照一天400元的好处费给他的。他帮龙哥带着法人开了大概四五十个对公账户,他挣了一万三四千元左右吧,我挣了大概两万元左右吧。2018年的时候,臧广润和臧致德都给我联系过,他们自己找的法人注册的公司开的户,想让我帮忙销。我就把他们的货推荐给农世盛,农世盛按照7000元一套的标准收购的,我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给他们的,农世盛从他们那里拿了十三四套,都是给的现金。农世盛不再从他们那里收货之后,我在群里面找的买家大概又帮他们销了二十五六套,价钱有三千到四千元一套不等,都是给人家送货上门的。
15、被告人黄海涛的供述:2019年7月1号的时候,翁智霖说让我去找龙哥拿资料就是开好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私人印章、公司财务章,拿回来之后给翁智霖,然后翁智霖让我带着这些资料到他约定好的银行带着在银行等着的法人到银行找客户经理办理对公账户,法人开户的时候我会按照翁智霖要求的让法人把他们新办的电话卡绑定到所开的对公账户上。法人开完户之后我再把法人手里的公司资料和开的对公账户资料拿给翁智霖,如果账户比较多的情况下翁智霖会直接让我把资料交给龙哥。我带了大概十个左右的法人,有的法人是办四个,有的是办三个,有的办两个,总共办了三十几个对公账户。翁智霖给我开的价钱是一天四百元,从干这个到现在我赚了差不多两万元,这些钱都是翁智霖通过微信转账给我的。我通过自己以前带的一个法人,他给我介绍了三个人,我把他们的身份信息发给翁智霖后,他找人帮他们注册的公司,每个人都是四个公司,总共12个对公账户,我把这些公司资料和对公账户资料按照翁智霖的要求送给我微信上备注名字叫棠下-开户的那个人了,翁智霖和我平分了这些钱,他给了我二万。翁智霖让我找龙哥拿执照的时候,一个执照收成本费456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翁智霖、黄海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翁智霖、黄海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智霖、黄海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广润、臧致德、翁智霖、黄海涛的辩护人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智霖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黄海涛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臧广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臧致德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翁智霖的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扣除已折抵刑期10日;被告人黄海涛的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扣除已折抵刑期10日;被告人臧广润的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扣除已折抵刑期10日;被告人臧致德的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扣除已折抵刑期10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翁智霖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海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臧广润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臧致德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武圣乾
人民陪审员  张才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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