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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湖南邵阳-赵金成、涂坤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微信号、微信群,荐股引流)二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刑终23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金成,曾用名赵兴成,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坤坤,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峡江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金成、涂坤坤、刘文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湘0521刑初4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金成、涂坤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8年7月,被告人赵金成在邵东县城“亨特大酒店”三楼租用场地设立“星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作为和案窝点,并购置了“吉米通讯”自动呼叫系统,配备了电脑、电话机、手机等作案工具,陆续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招录贺某等十多名员工担任话务员。公司正常运转后,被告人赵金成陆续伙同被告人涂坤坤、刘文奇,以每条1分至1角不等的价格,花费10万余元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100万余条。被告人赵金成获取电话号码后,指使员工蒋喜莲、贺某等人将购得的号码资源导进“吉米通讯”自动呼叫系统内,由系统自动拨打电话,电话接通后由话务员按照被告人赵金成事先编写好的“话术剧本”谎称自己是上海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得到对方的信任后,话务员使用被告人赵金成提供的微信添加对方的微信并向对方推送股票、解答股票相关问题以进一步取得对方信任。后话务员又以股票交流为幌子要求对方添加微信群,在微信群内,被告人赵金成指使被告人刘文奇和廖某等人假冒专业的股票分析师与群内人员交流以稳定群内人数,待微信群内人数达到200至300人后,被告人赵金成将每个微信号以180元至200元的价格每个微信群以36000元至6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
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赵金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1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涂坤坤占股10%,实际分得10万余元,被告人刘文奇占股8%,实际分得2.2万元,被告人赵金成实际分得约87.8万元。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赵金成、涂坤坤、刘文奇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原审法院采信证人贺某、廖某、金某、罗某1、罗某2、谢某、石某、唐某、许某、李某1、李某2、刘某、谭某1、车佳、龙某、谭某2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赵金成、涂坤坤、刘文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金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涂坤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刘文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追缴被告人赵金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七万八千元、被告人涂坤坤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文奇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赵金成上诉提出,原判定罪不当,证据存疑,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判决。
上诉人涂坤坤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罪量刑错误,量刑畸重,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金成、涂坤坤及原审被告人刘文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赵金成、涂坤坤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经查,原审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赵金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涂坤坤、刘文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该案三被告人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电话号码100万余条,利用自动呼叫系统拨打号码并与机主取得联系后,诱骗他人添加微信进而组建微信群,并将微信群进行非法售卖以牟取利益。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电话号码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判决,系在法定幅度内裁判,处罚并无不当。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且已排除合理怀疑。故赵金成、涂坤坤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红旆
审 判 员  吴劲松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奎
代理书记员  谢松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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