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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湖北宜昌-贾定斌、童云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微信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刑终283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定斌,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案发前租住于湖南省长沙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童云跃,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厦门燕玺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蒂枫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住南安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一部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定斌、童云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鄂0583刑初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定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贾定斌为非法获利,通过上线被告人童云跃,下线谭某(已判决)等人做倒卖公民微信号(俗称“倒粉”)的生意。被告人童云跃在2017年10月至11月,通过网络软件自动获取、向他人购买等方式,以7-7.5元每条的价格向贾定斌贩卖公民信息15318条(以最高价7.5元计算),违法所得共计114885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贾定斌明知谭某从事“茶叶女”诈骗活动,仍以7-8元每条的价格向谭某贩卖13528条公民信息(以最高价8元计算),违法所得共计108224元。归案后,被告人贾定斌、童云跃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银行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钱某、汤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贾定斌、童云跃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记录截图。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定斌、童云跃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贾定斌辩称不明知谭某从事的是诈骗活动,与其供述及谭某的证言不符,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贾定斌的辩护人辩称侵犯的微信号不属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以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故贾定斌非法获取的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贾定斌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童云跃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贾定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二、被告人童云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三、贾定斌违法所得108224元,童云跃违法所得11488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贾定斌以其贩卖的微信号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原判未查清其贩卖微信号的数量,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审法院没有向其送达起诉书,属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定斌、原审被告人童云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关于上诉人贾定斌贩卖的微信号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微信号能够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应当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关于上诉人贾定斌贩卖微信号数量是否查清的问题。办案机关根据贾定斌贩卖微信号的最高价格和违法所得测算出其贩卖微信号的数量与贾定斌关于贩卖他人微信号的供述相符,且该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故上诉人贾定斌贩卖微信号数量已经查清。关于上诉人贾定斌是否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贾定斌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和送达证上签字并初步发表了辩解意见,庭审时亦当庭表示收到起诉书,证明上诉人贾定斌已收到起诉书并知晓起诉书的内容。综上,上诉人贾定斌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用交
审判员  吴遵玉
审判员  霍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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