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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产-账号类】河南唐县-张秀跃、金开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办理并出卖银行对公账户,认定主观明知)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下有诈 2022-05-2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8刑初545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秀跃,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抓获并被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春林,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开春,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2010年2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抓获并被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建国,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朱仙庄派出所投案,当日被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金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惠光英,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秋良,男,1957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毕业,农民,现住在安徽省砀山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6日砀山县公安局被抓获并被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奎,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进才,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在安徽省砀山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德力,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风里区。2016年6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2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刚,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建湖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江苏省建湖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建湖县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云鹏,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铁良,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跃、金开春、谢建国、惠光英、张秋良、黄进才、杨德力、孙刚、张云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秀跃、金开春、谢建国、惠光英、张秋良、黄进才、杨德力、孙刚、张云鹏、辩护人王春林、朱哲、张金雷、孟云东、杜奎、李铁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秀跃、金开春、谢建国、惠光英、张秋良、黄进才、杨德力、孙刚、张云鹏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帮助他人办理并出售对公账户或银行卡,为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随卷移送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秀跃、金开春、谢建国、惠光英、张秋良、黄进才、杨德力、孙刚、张云鹏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均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秀跃、金开春、谢建国、惠光英、张秋良、黄进才、杨德力、孙刚、张云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春林辩称:被告人张秀跃无前科,系初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秀跃从轻处罚。
辩护人朱哲辩称:被告人金开春对办理对公账户的用途和后果不明知,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应与其他犯罪区别开来;被告人金开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金开春减轻处罚。
辩护人张金雷辩称:被告人谢建国系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犯罪中没有获利,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谢建国从轻处罚。
辩护人孟云东辩称:被告人惠光英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对办理对公账户的主观认识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惠光英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进行量刑,适用缓刑。
辩护人杜奎辩称:被告人张秋良在被抓获过程中没有反抗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且同案犯未到案,犯罪事实不清,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秋良判处缓刑。
辩护人李铁良辩称:被告人张云鹏无前科,系初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云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年底,被告人张秀跃通过微信认识贾磊(在逃),贾磊以每套2700元的价格向张秀跃收购对公账户,为了谋取利益,张秀跃让其朋友钟道安办理两套对公账户(含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密码、公章、私章、绑定手机卡)出售给贾磊,非法获利5400元。
被告人张秀跃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认识被告人金开春,让金开春办理对公账户三套(二套农行、一套浦发银行)并将对公账户出售给贾磊,支付被告人金开春好处费3000元,被告人张秀跃获利6000元。被告人张秀跃共出售对公账户五套非法获利11400元。
被告人金开春为了谋取利益,多次陪同被告人张秀跃到微山县,办理三套对公账户(二套农行、一套浦发银行)并出售给被告人张秀跃,非法获利3000元。
经查询被害人资金流向,流经被告人金开春名下浦发银行对公账户16×××37(微山金顺广告经营部),资金流水9670.4万元,流经被告人金开春名下农行对公账户15×××56(济宁八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资金流水3322万元。
2、2018年被告人张秋良通过购车认识孙海霞(在逃)、蒲浩(在逃)、祝总(在逃),孙海霞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秋良收购对公账户,并承诺如果被告人张秋良找来其他人办理对公账户供其使用,给办理对公账户的人1000元,再给被告人张秋良1000元好处费。为了谋取利益,被告人张秋良办理中国银行对公账户四套,并将四套中国银行对公账户(含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私章、银行卡、绑定手机卡、U盾、密码)卖给孙海霞等人,并介绍被告人黄进才办理对公账户两套,并向被告人黄进才微信支付好处费800元。祝总给被告人张秋良转款9900元。
经查询被害人资金流向,流经被告人黄进才名下农行对公账户12×××32(山伟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流水2319万元;流经被告人黄进才名下农行对公账户12×××40(山鑫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流水2048万元。
3、2019年9月,因被告人惠光英的弟弟惠光福(在逃)称办理一套对公账户给他后可获得800元利润,为谋取利益,被告人谢建国、惠光英等人在惠光福(又名惠定福)的介绍下乘坐刘军(在逃)、潘菊梅(在逃)的车辆从安徽宿州到河南焦作市、河南沁阳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
被告人谢建国在焦作市、沁阳县先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套,并在焦作中心银行、沁阳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对公账户二套,并将二套对公账户(含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密码、电话卡等)交给惠光福让刘军转账使用。
经查被害人资金流向,流经被告人谢建国名下农行对公账户,资金流水2135万元、中信流水5744万元。
被告人惠光英先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套,并在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办理银行对公账户三套,将三套对公账户(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私章、银行账户、U盾、绑定手机卡)出售给潘菊梅使用,潘菊梅向其微信转账2000元。
经查询被害人资金流向,流经被告人惠光英浦发对公账户11×××39(新乡市美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流水7309万元。
4、2018年底,被告人杨德力在酒吧认识陈粘农(音译,在逃,身份不详),为获取利益,被告人杨德力在石狮、广州、义乌等地办理银行账户共计十套(含银行卡、U盾、密码),新开手机卡四套,通过寄递、当面交付等方式出售给陈粘农,非法获利现金10000余元。
经查询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流向,流经被告人杨德力名下十张银行卡资金流水1415.4万元。
5、2019年9月,被告人孙刚为获取利益,在朱庆明(在逃)介绍下认识王中(在逃),王中向其承诺办好一套对公账户交给王中报酬500元。后被告人孙刚办理手机卡二张,注册虚假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二套(其中一套名为建湖格聚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农行对公账户二套,并将全套对公账户(含银行卡、密码、绑定手机号、U盾、工商营业执照、公章、私章)交给王中使用,非法获利1000元。后王中向被告人孙刚承诺称再找人办理对公账户供其使用,成功后每套支付被告人孙刚800元。被告人孙刚让中介吕玲玲为何建洪、钱美云、徐勇、刘恩彬等人办理工商银行等对公账户五套交给王中使用。
经查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流向,流经被告人孙刚农行对公账户10×××75(建湖格聚贸易有限公司),一周资金流水854万元。
6、2019年9月,沈胜(在逃)让被告人张云鹏办理银行卡供其转账使用,并称卡内转账金额每10000元流水可以向其抽取提成100元。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云鹏办理银行卡两套并将两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密码)提供给沈胜转账使用。
经查被害人资金流向,流经被告人张云鹏名下农行账号62×××78,资金流水114万。
2019年10月28日,唐河县郭滩镇板桥王村村民赵某到唐河县公安局郭滩派出所报案,称其与通过聊天工具陌陌添加好友(昵称L*劲,陌陌号32906985)开始聊天,该陌陌好友于2019年10月24日晚上向其介绍DEX投资平台,并诱导期向该平台投资,后赵某向该平台客服发送过来的四张银行卡账号,共计转账230000元,2019年10月27日投资期满,赵某提现时发现账户被冻结,无法提现,遂报警。经查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户名系被告人张云鹏所有。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谢建国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朱仙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秀跃、金开春、谢建国、惠光英、张秋良、黄进才、孙刚、杨德力、张云鹏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已生效的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均提取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跃、金开春、谢建国、惠光英、张秋良、黄进才、孙刚、杨德力、张云鹏明知其办理对公账户或银行卡可能用于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出售给犯罪人员,为犯罪人员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王春林、张金雷、李铁良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朱哲辩称被告人金开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金开春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其辩称被告人金开春对办理对公账户的用途和后果不明知,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金开春违反相关规定,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虚假注册公司为他人办理对公账户供他人使用,应当明知其开办的对公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持放任态度帮助他人开办银行卡,造成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故其对主观明知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孟云东辩称被告人惠光英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惠光英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惠光英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进行量刑,适用缓刑。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惠光英积极为他人违法办理对公账户,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资金7309万元,情节严重,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杜奎辩称:被告人张秋良在被抓获过程中没有反抗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其辩称同案犯未到案,犯罪事实不清,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秋良判处缓刑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告人张秋良积极为他人违法办理对公账户,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资金2048万元,情节严重,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律规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秀跃、金开春、谢建国、惠光英、张秋良、黄进才、孙刚、杨德力、张云鹏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开春、杨德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建国案发后能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秀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金开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惠光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四、被告人谢建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五、被告人黄进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张秋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七、被告人杨德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孙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张云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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