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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族主义?|厄內斯特·盖尔纳

厄內斯特·盖尔纳 勿食我黍 2021-12-24


作者|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er)


英国剑桥大学社会人类学教授、伦敦大学政治学教授。二十世纪晚期现代性研究的著名理论家。他在哲学和社会学研究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主要著作有《思想与变革》(1964)、《文化、认同与政治》(1994)、《民族主义》(1997)等。《民族和民族主义》(1983)是他研究民族主义的早期作品。


总的来说,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受到普遍存在的虚假意识的影响。他的神话颠倒了事实:它声称捍卫民间文化,而事实上却在构建一种高层次文化;它声称保护着一个古老的民间社会,而事实上,却在为建立一个没有个性特征的大众社会推波助澜。(前民族主义时期的德国,是由大量真正的社群组成的,其中许多都是乡村社群。后民族主义时期的统一的德国,主要是一个工业的、大众的社会。)




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
 
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情绪或者一种运动,可以用这个原则作最恰当的界定。民族主义情绪是这一原则被违反时引起的愤怒感, 或者是实现这一原则带来的满足感。民族主义运动,是这种情绪推动的一场运动。
 
违反民族主义的这条原则可以是多方面的。某个国家的政治疆界可能没有包括适当民族的全体成员;可能除了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以外,还包括了一些异族人;可能同时这两方面都没有做到,既没有包括本民族全体成员,却又包括了一些异族人。或者一个民族可以分住在若干个国家里, 但不和外族人混居,结果是没有一个国家能被称是为他们的民族国家。
 
但是,有一种特殊的违反民族主义原则的形式,民族主义情绪对这种形式是相当敏感的:如果政治单位的统治者与大多数被统治者所属的民族不同,在民族主义者看来,这便不能容忍地违反了政治行为规范。它会以两种形式出现,即把领土并入某个更大的帝国,或者由一个外族集团在当地进行统治。
 
简言之,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它在要求族裔的(ethnic)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尤其是某一个国家中,族裔的疆界不应该将掌权者与其他人分割开这一偶然性在该原则制定时早已被正式排除了。

 
可以本着一种伦理的、“普遍的”精神来维护民族主义原则。抽象的民族主义者可能并且有时的确存在,他们不把自己的民族性(nationality)看得过高,慷慨地向所有民族宣扬这种学说理论:让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己的政治居所,让所有的民族都不要把异族人纳入自己的政治居所。维护这种非利己主义的民族主义并不存在形式上的矛盾。作为一种学说理论, 它可以用一些很有说服力的论点来支持它,如需要保持文化多样性, 需要建立多元的国际政治体制,必须减少国家内部的紧张等等。
 
然而,民族主义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顺理成章,也并非如此合乎理性地对称。也许正像伊曼纽尔 康德所相信的那样,偏袒、为自己或自己的情况而破例的倾向是人的核心弱点,其他一切均源于此,它传播民族情绪,诱发了在墨索里尼统治下的意大利人所谓的民族主义的神圣的利己主义。也可能是,如果民族主义者对本民族的过失与别人对他们所犯的过失同样敏感的话,民族主义情绪的政治效用将大大减少。
 
但是在这些思考之上和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考虑,这些考虑与我们恰巧生活在其中的世界的特殊本质相联系,起着抵消一切公允的、宽泛的、合理的民族主义的作用。用最简单的语言来说:地球上存在着大量潜在的民族。我们的地球也有容纳一些独立的或者自治的政治单位的空间。按照理智的计算,前一类(潜在的民族)的数字,可能比能够独立生存的国家的数字要大得多。如果这种观点或者计算是正确的话,那么,无论如何不可能使所有的民族主义同时得到满足。一些民族主义满足,就会使另一些受挫折。世界上许许多多潜在的民族现在或直到最近一直以复杂的模式混居着,而不是居住在严格的领土单位里,这一事实进一步地、无法估量地充实了这个论点。由此推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政治领土单位只有采取杀戮、驱逐或者同化所有的异族,才能在族裔构成上统一。后者不愿蒙受这样的命运,可能给和平地实行民族主义原则造成困难。

 
当然,运用这些定义时就像运用大多数定义一样,必须具备常识。人数不多的异族居民的存在,甚至国家某个统治家族内偶尔出现异族人,不会违背业已界定的民族主义原则。很难精确地说明,必须有多少个异族居民,或者统治阶层里有多少名异族成员,才会真正违反这个原则。没有一个神圣的百分比,在它之下异族人就能够被容忍,但超过它异族人便构成威胁,就会危及生命安全的。毫无疑问,这个数字会因情况而异。虽然不可能提出一个通用的精确数字,但这并不影响定义的实用性。
 
国家与民族
 
我们给民族主义所下的定义,是建立在两个迄今尚未界定的术语上的:国家和民族。我们不妨用马克斯·韦伯对国家所下的著名定义来开始对国家的讨论,即国家是社会中掌握着合理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力的那个机构。它包含的概念既简单,又有诱惑力:秩序井然的社会里,如我们大多数人居住或者期望在其中居住的社会,私人的或者地区性的暴力是不合法的。冲突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使用私人或者地区性的暴力解决冲突的做法却是违法的。只有中央政治权威机构以及中央政治权威授权的人才能使用暴力。在各种为了维持秩序而进行的制裁中,最终的制裁(即使用武力)者,只能是社会内部一个特殊的、明确的、高度集中的、纪律严明的机构。这个机构或者团体或者若干机构就是国家。
 
这个定义所包含的概念,与当今社会的许多或者是大多数成员的道德直觉相吻合。但是,它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有些“国家”(或者我们通常会用这个名称来称呼的机构)在它们或多或少地有效控制着的领土内,并不享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力。一个封建国家不一定会反对采邑主之间进行的私人战争,条件是他们完成对封建领主应尽的义务;一个把部落人口算作自己的臣民的国家不一定反对
设立采邑,只要那些醉心于此的人不危及公共道路上和市场上的中立者。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保护下的伊拉克国家,对部落间的袭击采取的是容忍的态度,条件是袭击者在出击前后,必须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这样便留下了关于杀戮和掠夺物的有条理的官方记录。简言之,有的国家既缺乏决心,又没有办法来行使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力,但是,它们在许多方面仍然是可以辨认的“国家”。
 
韦伯的根本原则, 不言而喻地假定西方国家是高度集中的,作为一种普遍定义,无论它多么不可思议地推崇族裔中心主义,现在似乎都是正确的。国家代表着高度明确的和重要的社会劳动分工。在没有劳动分工的地方,根本谈不上国家。但是,并不是任何的和每一种专业分工都可以构成国家:国家是秩序维持的专业分工和集中体现。“国家”是那个或那些专门负责维持秩序的机构(无论它们除此之外还有什么职责)。在那些专门负责维持秩序的机构如警察部队和法庭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区分开来的地方,便存在着国家。这些机构就是国家。
 
并非所有的社会都有国家。这便马上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没有国家的社会不存在民族主义问题。如果没有国家,显然就不存在国家的疆界是否与民族的疆界相吻合的问题。没有国家便没有统治者,也就不存在统治者是否与被统治者同属一个民族的问题。当既不存在国家又不存在统治者的时候,也就谈不上对他们没能按照民族主义原则的要求行事而感到愤懑。也许你会哀叹国家的不存在,但那是另一个问题。民族主义者一般都会抨击政治权力的分配和政治疆界的实质,但是他们绝少为既不存在权力、又没有疆界的现象而哀叹。一般讲,产生民族主义的条件,并不总是国家本身缺少的那些条件,或者是使国家的现实受到严重怀疑的那些条件。国家的存在太明显了。人们憎恶的,是它的疆界和(或)权力或别的好处的分配情况。
 
这一点本身非常重要。我们给民族主义下的定义,不仅取决于事先假定给国家下的定义:民族主义似乎只会在国家的存在早已为人们熟视无睹的那些地方出现。政治集权单位的存在,以及这类集权单位在其中被认为是天经地义、被认为是符合规范的那种道德和政治氛围,乃是民族主义一个必要的但绝非充分的条件。
 
这里应该先对国家进行一些总的、历史性的评论。人类在其历史上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前农业社会阶段、农业社会阶段和工业社会阶段。狩猎和采集的人群,过去和现在规模都太小,不可能产生构成国家的那种劳动的政治分工;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国家的问题,建立稳定的、专门负责维持秩序的机构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相比之下,多数(但不是所有的)农业社会都有国家。其中有的国家强大,有的弱小,有的实行暴君专制,有的实行法制。它们的形式差别极大。在人类历史的农业社会阶段里,国家的存在与否是可以选择的。此外,国家的形式有高度的变异。在狩猎采集阶段不存在这种选择。
 
相比之下,在后农业社会的工业时代,同样没有选择的可能;这时,国家的存在,而不是不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起初并没有国家,后来,一些社会有了国家,最后,所有的社会都有了国家。当然,国家采取的形式仍是多种多样的。一些社会思潮的传统,如无政府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甚至或者尤其是在一个工业秩序里,国家是可有可无的,至少在有利的条件下,或者在随着时间推移将会实现的条件下是如此。有明显的、充足的理由对这一点提出疑问:工业社会规模庞大,它们依赖难以置信地高度复杂的分工合作来获得它们业已习惯了的(或者热切盼望能够习惯的)生活标准。其中,部分合作在有利条件下可能是自发的,无须得到中央的认可。一切都能够以这种方式永久地运行、无须任何强制和控制便能存在的想法,对人们的轻信是一个严重的考验。
 
因此,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不会出现民族主义问题。但这并不是说每一个国家都会出现民族主义问题。相反,只有某些国家会出现民族主义问题。究竟哪些国家会面临这个问题,还有待观察。
 
民族
 
给民族下定义,要比给国家下定义困难得多。尽管现代人往往把中央集权国家(尤其是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他无须费多少气力便会认识到它的偶然性,想象出一个没有国家的社会情景。他很善于使“自然王国”具体化。人类学家可以向他解释,部落不一定是以缩小了的形式存在的国家,存在一些可以被描述为无国家的部落组织形式。相比之下,没有民族归属的人的观念,对现代人来说似乎更加不可思议。拿破仑时期,流亡在德国的法国人夏米索(Chamisso),写过一部后来对卡夫卡的作品产生很大影响的小说,书中叙述了一个人失去了他的影子的故事:尽管这部小说的成功之处,在于故意模棱两可地使用了比喻,但不难猜出,在作者看来“没有影子的人”就是“没有民族的人”。当他的追随者和熟人发现他不像常人一样有影子的时候,他们便躲避这位在其他方面都极为正常的彼德 施莱米勒(Peter Schlemihl)。一个没有民族的人违反了为人们所承认的范畴,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假如这的确是他企图表达的思想的话,夏米索的观点相当有道理。但是,它只适用于某一种人类状况,而不适用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人类状况本身。一个人必须有一个族籍(nationality),就像他必须长着一个鼻子、两个耳朵一样;这些细节当中的任何一个出现缺陷,都不是不可思议的,而且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但是缺陷的出现仅仅是某种灾难造成的后果,而且本身就是某种灾难。所有这一切似乎都是显而易见的,但却是不真实的。不过,这一切竟会显得如此真实,这本身的确就是民族主义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是它的核心。身属一个民族,不是人性固有的特点,不过现在似乎已经显然成为人性固有的特点了。
 
事实上,民族和国家一样,同是偶然的产物,不是普遍存在的必要。民族和国家并不存在于所有时期和所有条件下。此外,民族和国家不是相同的偶然产物。民族主义认为,民族和国家注定是连在一起的;哪一个没有对方都是不完整的,都是一场悲剧。但是,在两者结合在一起之前,各自得先出现才行,而且它们的出现是独立的和偶然的。国家当然是在没有民族帮助的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民族当然是在没有得到自己的国家的祝福的情况下出现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族的规范性概念,究竟是不是以国家先于它存在为先决条件,这个问题更容易引起争论。
 
那么,这个偶然的,但在我们这个时代似乎是普遍存在的和规范的民族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呢?对以下两个权宜的、临时的定义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明确这个难以捉摸的概念。
 
1、当且只当两个人共享同一种文化,而文化又意味着一种思想、符号、联系体系以及行为和交流方式,则他们同属一个民族。
 
2、当且只当两个人相互承认对方属于同一个民族,则他们同属一个民族。换言之,民族创造了人;民族是人的信念、忠诚和团结的产物。如果某一类别的人(比如某个特定领土上的居民,操某种特定语言的人),根据共同的成员资格而坚定地承认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他们便成为一个民族。使他们成为民族的,正是他们对这种伙伴关系的相互承认,而不是使这个类别的成员有别于非成员的其他共同特征。
 
所有这些临时性定义,无论是文化的,还是唯意志论的,都有一些可取之处。它们各自挑选出某个对于理解民族主义有着真正重要意义的要素。但是它们又都不够完全。在人类学的,而不是规范的意义上,以第一个定义为先决条件的文化定义,既晦涩难懂,又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在使用这一术语讨论这个问题时,不要企图下正式的定义,不要探讨文化起什么作用,或许是最好的方法。
 
 

本文编选自《民族与民族主义》,经过本号重新编辑,题目为编者所拟。特别推荐购买此书仔细研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选编不易,如转载,请务必注明原始出处和来自“勿食我黍”。不守此规矩者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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