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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汽车产业合规系列——生产性采购合同重点条款研析

张迪、但静玲 泰和泰深圳办公室 2024-01-09


【前言】

供应链在整个汽车行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汽车供应链包含原材料采购、零配件生产、整车装配与物流、整车销售、报废品回收等一整套体系。[i]在汽车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通常建立有比较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且汽车供应链采购具有量大、周期长、重复率高等特点,在多年的供应链发展中,各大整车厂一般形成了可重复利用的标准采购合同模版或条款。相比于其他行业,汽车供应链的采购合同,尤其是生产性的采购合同,其涉及的条款内容往往多且复杂。


本文作者长期深耕于汽车产业法律服务十余年,具有大量汽车供应链采购合同起草、审查及争议解决等实务经验。本文拟对汽车行业供应链有关生产性采购合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合同条款和重点内容进行提示,以期帮助相关企业更加深入理解合同条款背后的隐藏含义并了解潜在风险点。


汽车供应链采购一般包含生产性采购和非生产性采购。生产性采购,顾名思义是指围绕汽车生产相关的采购,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各个环节,如发动机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电子系统、底盘系统、内饰件等,又称“直接采购”。非生产性采购,是指非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物料或服务采购,如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租赁服务等,又称“间接采购”。一般而言,生产性采购的流程包括:设定物料清单(BOM)、询价、潜在供应商评分、定点、签约、开模、样件测试、下单(PO)、收货、付款。而非生产性采购涉及到的产品或服务种类多样,一般没有固定通用的采购流程。受篇幅所限,本文仅针对汽车行业供应链中的生产性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进行解读。



标的物条款


标的物的确认是采购的前提与核心。传统而言,我国汽车零部件采购(即生产性采购)供应呈现的是以整车厂为核心,多层零部件供应商环绕的模式[ii],一级零部件供应商提供配套发动机、变速器等系统总成或模块化零部件,二、三级零部件供应商为一级供应商配套单个产品,如齿轮、管路等。随着电动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生产性采购的范围也逐步延伸到了电池、芯片、雷达等产品上。
本文所谈到的采购合同标的物,主要指的是汽车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在通常情况下是指除汽车机架以外的所有零件和部件。传统汽车的组成一般分为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四个基本部分,汽车零部件各类细分产品均由这四个基本部分衍生而来。[iii]

1、标的物规格


按标准程度的不同,汽车零部件一般又可分为通用件和专用件、标准件和非标准件。通用件和标准件的应用范围较广,如汽车玻璃、轮胎、各种管子、线束、开关、螺杆、螺母、垫圈、铆钉等等;专用件和非标准件一般由供方按需方提出的具体要求、图纸、数据和信息进行制作。专用件和非标准件的采购往往涉及到开模、样件测试等环节,相比于通用件和标准件的采购会更复杂一些。
因此,对于通用件和标准件的采购,合同中对有关标的物规格的描述也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包含零件名称、零件号或型号、单位、单价即可。而对于专用件和非标准件的采购,供需双方一般会先签订《汽车零部件开发协议》,待生产出的样件通过测试后,再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进行批量采购。因而,在专用件和非标准件的采购合同中,对于标的物规格的表述一般会引用对应《汽车零部件开发协议》中有关技术参数、标准要求等信息,或者直接将相关文件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这也是行业内通常的做法。

2、质量标准


实践中,汽车零部件产品的质量标准比较复杂,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各个整车厂还有各自单独制定的公司标准。一般来说,整车厂会有专门对供应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把控的质量部门(SQE),而SQE的一大重要职能,即是针对本公司的产品特性,制作相应的质量协议或供应商质量管理手册。采购部门一般会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或之前,即要求供应商签订相关质量文件。因此,在采购合同正文中,对有关质量要求的约定通常采用的是概括性表述,并引用前述供应商签署的相关质量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指定供应商条款



前面我们提到,汽车供应链系统内多呈现的是以整车厂为核心,多层零部件供应商环绕的模式。对关键的二级、三级甚至四级供应商的选择权和管理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供应链的控制权。[iv]整车厂出于联合开发、品质管控、成本控制等目的,往往会向一级供应商指定物料的品牌、材料等的下级供应商。例如,进入智能汽车时代,整车厂常常需要与控制单元供应商联合开发传感器,在定价之后要求车灯厂(一级供应商)从控制单元供应商(二级供应商)处采购,将传感器组装到车灯上后发往整车厂。[v]因此,在采购合同中,通常会出现指定供应商条款,一般约定整车厂可以向签约供应商指定二级或三级供应商,签约供应商必须从这些被指定的二级或三级供应商处购买用于开发或生产采购合同标的物的原材料、组件或服务。
需要在采购合同中强调的一点是,虽然签约供应商是从按整车厂的要求从指定供应商处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但签约供应商不应因此被免除其与指定供应商的合同义务。如因指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问题导致签约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签约供应商仍应当对整车厂承担更换或赔偿责任。


预测、交付与验收条款


1、需求预测


在汽车行业,“准时制供货”是常见的零部件厂商供货方式,[vi]供应商需根据整车厂的生产计划和需要配合供货。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东南汽车供应链的“准点供应、直送工位”,供应商的供货时间甚至精确到了小时。[vii]为强化成本的控制,在精准供货的前提下,有关需求预测也显得格外重要。一般采购合同中会有关于整车厂定期向供应商提供预期货物需求的预测条款,以便供应商能提前安排零部件的生产与供货。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周期性的需求预测通常只是作为供货量的参考数值,并不具有约束力,实际需求的货物数量仍应以整车厂下达的具体送货通知为准。
【示例条款】“X公司应定期(可选择按月或按季度)向供应商提供自身预期货物需求的滚动预测。X公司可变更或修改任何预测购买量。供应商承认并同意,预测均属无约束力估计,且X公司无义务购买采购订单中规定的任何数量的货物,除非且直至X公司向供应商交付了送货通知,具体说明货物数量和发货或交货日期。”

2、及时交付


在汽车供应链上,零部件供应商与整车厂是一种长周期的合作关系,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有关交付条款的约定并不会包含明确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或交付地点的要求,而通常约定以整车厂另外下达的送货通知或采购订单为准。但是,通过上一段的描述不难预见,整车厂对及时性交付的要求十分严格,某一个供应商无法按时供货都可能导致整车厂生产线的停顿。因此,在采购合同中会对交货的及时性有严格要求,相关表述可能分散体现在供应商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合同的多个部分。条款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整车厂会要求供应商一旦发现其交付能力受到可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通知整车厂并及时制订能够最大程度降低该不利影响的计划;其二,合同中也会对供应商没能按约供货的情形规定相应的供应商责任,如整车厂可要求供应商降低供货价格或减少供应商的供货配额等。

3、“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原本是建工领域内常用的一个条款,后来被一些供应商运用到了汽车供应链中,特别是在有指定供应商和委托加工的情况下。比如沿用前面提到的例子,车灯厂(一级供应商)要求车灯交付时间与控制单元供应商(二级供应商)的传感器到货时间挂钩,或者说,车灯厂要求在收到整车厂支付的货款后,再向控制单元供应商付款,是比较典型的两种“背靠背”场景。
“背靠背”条款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是供应商转嫁风险的一种手段。当供应商提出“背靠背”的要求时,整车厂可以从不同的采购模式出发,区别对待。
如果是Buy-Sell、Consign的采购模式,即上游原材料由整车厂直接采购提供给成品供应商。考虑到合同法律关系是分别存在于整车厂和原材料供应商之间以及整车厂和成品供应商之间,如果原材料供应商供货逾期,整车厂可以直接向原材料供应商主张逾期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成品供应商要求将上游交货时间与向下游供货时间挂钩,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但针对交钥匙项目(Trun-key)和指定/批准供应商(Asign/AVAP)的采购模式,两种采购模式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实际分别存在于整车厂和一级供应商之间、以及一级供应商和上游供应商之间,违约损害赔偿的主张并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换言之,因整车厂向一级供应商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级供应商仍可向其上游供应商追偿。因此,在该两类采购模式下,适用“背靠背”条款可能有失公平。

4、检查与验收


汽车零部件供应一般为周期性批量供货,而且出于物流、仓储成本的控制,很多情况下供应商供给的零部件可能是直接送至整车厂生产线即开始进行组装,所谓“即送即用”。但是,当出现零部件质量争议时,购买方是否履行了检验和通知义务仍然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的重点。在南京依柯卡特公司与一汽四环公司汽车零部件质量争议一案中,[viii]一汽四环公司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依柯卡特公司提供的单层波纹管履行了检验和通知义务,导致法院认定其对下游产品故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从整车厂角度考虑,除了避免在合同文本中对验收流程进行详细表述外,还可以结合实际的收货模式,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自己的到货检查义务,并通过要求供应商自检、现场抽查、制定供应商考核计划等方式来实现对零部件产品的质量把控,如要求供应商在每批次供货中附带产品自检合格报告,或者约定整车厂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供应商生产场所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示例条款】“供应商同意X公司将不必对合同产品进行到货检查,并放弃任何要求X公司进行到货检查的权利。本条规定不限制或妨碍X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要求任何合法补救的权利,也不解除供应商对合同产品的潜在瑕疵应负的责任。X公司对供应商所供货物的接受或付款不表示X公司对货物符合合同的确认,也不减损供应商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价格条款

鉴于汽车零部件的采购是长期性大批量的采购,因此采购合同中有关标的物价格的约定一般以单独签发的采购订单为准。不过,有的公司会在主合同里定义采购订单的价格包含哪些内容,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支付账期等通用性规定。同时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关于采购合同和采购订单的效力优先性问题。一般会约定以采购合同为准作为原则,以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作为例外。

1、支付方式


如前所述,一般视下达某个具体的采购订单时的情况,关于对应的价格支付也会在该采购订单中进行明确,如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比例付款。根据公司当时的资金情况,货款的支付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如银行转帐、承兑汇票、现金等。一般来说,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居多,但如果在特殊条件下,需要通过票据形式支付款项的,应当注意在填署票据时确保与合同署名的主体相一致,或让对方出具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同时,要避免交付空白票据。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关于各部分款项的支付时间应当尽量约定明确,避免因双方理解上的分歧而导致延误发货。
【示例条款】“价格应以X公司另行签发的采购订单为准。该价格应包含储存、搬运、包装、贴标、耗材及所有其他费用和收费,无争议发票的支付账期为X公司收到发票后六十(60)天,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2、发票条款


在谈到价格条款时,根据各个公司习惯不同,有的会约定含税价,而有的会约定不含税价,也有的同时约定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并明确适用的税率,以及税费的承担方。紧跟税率之后往往还会备注一句“如遇国家相关税率调整,则以不含税价为基础,以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含税价”。但约定不含税价,不等于约定不开票,这两个概念是需要进行区分的,实务中,我们也遇到不少关于类似问题的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均规定了经营活动应当开具并交付发票,此类规定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开发票,是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如果只是约定不含税价,并不违背法律规定。[ix]但这也会存在一个税费的承担方不明确的问题,因此,为避免争议,采购合同中应尽量把发票条款的内容表述完整。


知识产权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是采购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尤其对于新开发的零部件采购而言,明确前景和背景知识产权的范围及归属至关重要。

1、范围界定及归属


背景知识产权(或称“背景技术”),指双方在合作开始前已经为各自所拥有的或一方在独立于本次合作项目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或技术。与背景知识产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即前景知识产权(或称“前景技术”),是指在本次合作项目新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对于任一方来说,背景知识产权往往是其核心的竞争力所在,因此,在有关知识产权约定的第一条,通常会约定各自的背景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
而对于新产生的前景知识产权,一般会约定由整车厂所有,原因主要在于,该新的零部件一般是按整车厂的要求委托开发,开发成功后,整车厂还需将该零部件集成至其汽车产品上,需要具备完整的技术权利,以保证其后续的正常使用、销售;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的零部件产品,可能涉及到该款车型的主打特色,如车载大屏,整车厂需要拥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以抢占市场先机。当然,权利的获取并非平白无故,最终整车厂是否能取得前景知识产权,还取决于其支付的合同对价。
【示例条款“X公司和供应商应各自拥有其全部技术及其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如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新创造出了技术,则X公司应拥有该前景技术及其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供应商应特此向X公司转让该前景技术中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向X公司交付该前景技术以及其可能要求的用于理解和使用该前景技术的其他合理信息。供应商同意配合和促使供应商人员配合X公司并在X公司发出合理通知要求后实施促成有关前景技术的知识产权的准备、申请、审查和执行所合理需要的全部行动。”

2、权利许可


为了保障对新开发的零部件的自由使用、销售,整车厂一般还会要求供应商授予必要的背景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行使相应的技术权利。
【示例条款】“对于供应商提供的任何货物和服务,供应商特此以X公司可能选择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源和/或开放源许可),为X公司或其关联方的该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开发、制造、销售、交付、支持和维护(无论是单独地还是作为集成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之目的,向X公司授权一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下的免版税、已付清许可费用、非排他、不可撤销地全球性许可。”

3、不侵权保证


如果供应商的背景知识产权中还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一般还需要注意对该涉及到的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许可范围、许可期限、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等进行核实确认,确保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但考虑到与整车厂合作的供应商数量过多,一一进行筛查未免不切实际。因此,采购合同中一般还会设定相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如“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将不会侵犯或盗用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对于可能涉及到“开源软件”的产品,由于不同的开源许可证对应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往往容易出现忽略某些许可证的条款或无法兼顾多个许可证竞合的要求的情况。为避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此类权利保证可约定为“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将不会导致X公司产品内所含的或随X公司产品一起提供的任何软件或技术变为受限于任何许可义务或其他知识产权或任何第三方限制,包括要求权利归属或该软件应被许可用于制作衍生作品或以源代码形式或免费再分发的义务。”


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保障合同当事各方如约履行义务的主要条款,通过设定相应的违约补救措施,使相对方免受或少受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设定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对应。整车厂对供应商的义务要求可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供应商本身资质能力的要求,也即一般保证,如供应商应保证其是一家依法组建、有效存续且资格完备的公司,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二是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要求,如供应商保证提供的货物由新材料制作而成,无用料和工艺缺陷,供应商保证选用具有满足合同义务所需的技能、经验和资格的专用人员提供服务等。
在汽车供应链采购合同中,这些义务要求通常以“供应商陈述与保证”条款呈现,并配套以与之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如供应商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的不遵守或违反,将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采购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的一般做法,除此之外,公司还会针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约情形进行特别约定。

1、预期违约


前面提到,汽车零部件采购中的供货时间节点对于汽车产品生产来说尤其重要,因此,采购合同中一般会设置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确保当某一家供应商可能出现供货问题时,整车厂可以及时反应,采取补充措施。
【示例条款】“当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认定供应商违约。X公司可随时单方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1)明确表示或以其他行为表明其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
(2)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
(3)转移财产、抽挑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4)其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2、逾期供货


对于供应商逾期供货的情况,通常的做法是按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当逾期天数达到某个临界值(如逾期达10天及以上的)时,赋予收货方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对于进行周期性结算的情况,针对某次逾期供货,违约责任中还可以约定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前拒绝支付下一笔货款。
【示例条款】“每迟延一天,支付该笔采购订单对应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达十日及以上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采购订单金额X%的违约金,并有权在违约方尚未支付违约金时,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3、产品缺陷


对于零部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在设定违约责任的内容时,要结合零部件产品所处的各个生产阶段考虑可能产生的损失。如在零部件产品到货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这时该零部件还未加装到汽车产品上,可以以退换货方式补救,或按逾期供货处理。但是如果该批零部件已经加装完成并销售了,此时可能会涉及到问题产品的召回。因此,在相关的违约责任表述上,应当尽可能覆盖到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形。
【示例条款】“如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当对这些质量问题负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运索赔、市场售后索赔及产品责任索赔。”


合同终止条款

引发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分三种:一合同到期终止;二经合同当事人合意终止,三因一方违约引起的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的合同终止。对于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的约定,与其他一般产品采购合同相比,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对合同终止后双方义务的处理约定上。

1、过渡支持


因无法预见到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为了确保整车厂依然能够获得零部件的连续不中断供应和对使用了该零部件的产品的持续开发和制造,整车厂往往会在合同中设定过渡支持条款,如要求供应商在其与二级供应商的合同中约定,整车厂可以按照适用于供应商采购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向二级供应商购买与该零部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以为指令其他供应商制造相同零部件创造条件。必要情况下,供应商还应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或其他协助。

2、终止后的义务


对于整车厂而言,合同终止后的义务主要为结清货款,即清点终止通知发出后收到的所有合格货物,按约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对于供应商而言,除停止相应生产工作外,还需分情形约定:
1)如整车厂提出过渡支持需求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提供相应的过渡支持,如提供二级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提供与二级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等。
2)对于涉及到开模的供应商,因相应制造零部件的模具一直处于供应商的工厂,其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内容还会涉及到模具的处置上。处置通常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在整车厂发出处置指示前,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并保护整车厂享有权益的全部财产,如模具、设备以及根据合同生产或购买的在制品、材料、组件等;其次,在整车厂发出处置指示后,供应商应按指示要求交付或处置前述财产。
3)对于涉及分包的供应商,合同的终止可能导致分包商产生一定的损失并相应地提出索赔。因此,此类供应商在合同终止后的义务中还应当增加关于核验和解决分包商提出的索赔的约定。同时,考虑到如果是非因为供应商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整车厂可能对分包商的损失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表述上还应赋予整车厂对相关核验材料进行审查的权利,以核实有关索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结语】

实务当中,整车厂作为汽车行业传统的“甲方”,在供应链采购中往往居于优势地位,采购合同基本会采用甲方的模版。但近年来随着汽车自动化、智能化趋势的加强,与整车厂合作的企业类型更加丰富多样,如动力电池、芯片制造、自动驾驶系统研发等,整车厂在汽车供应链采购中的主导权也不免随着采购需求及采购场景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采购合同仅仅是汽车行业供应链管理中的一环,从前期合作对象的确认、谈判、签约及合同履行再到后期的维保、售后等每个环节都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技术支持。随着汽车行业生态的不断丰富完善,与供应商合作模式的多样化将应运而生更多不同的采购模式。整车厂及其供应商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从各个采购场景的特殊性出发,有针对性地调整合同重点条款,注重对关键条款内容的把握。


 注  释 
[i]《汽车行业供应链管理问题浅析》,贺李,《科学与技术》2021年2月第6期。[ii]《【深度分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管理+采购体系》,https://zhuanlan.zhihu.com/p/359996431,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4日。[iii]前瞻产业研究院《行业深度!一文了解2021年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现状、竞争格局及发展前景趋势》,https://bg.qianzhan.com/trends/detail/506/210514-9aea1d0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4日。[iv]《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刘宝红著,第74页。[v]《缺心眼儿?采购如何直接管理二级供应商》,https://zhuanlan.zhihu.com/p/488702077,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4日。[vi]《汽车零部件行业需求分析及解决方案》,http://blog.itpub.net/15027369/viewspace-440649/,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2月14日。[vii]《采购4.0(第2版)》,姜宏锋著,第252页。[viii]参考案例:长春一汽四环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吉民终782号。[ix]参考案例:南通四建公司与上海凌拓公司工程款纠纷案,(2015)泰民初字第1432号。


作者简介


张迪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汽车产业法律服务、涉外业务、争议解决


但静玲  律师



业务领域:汽车产业法律服务、涉外业务、争议解决

实习生宋嵌嵌(南京工业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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