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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跨境投融资立法/执法资讯速递

涉外业务部 泰和泰深圳办公室 2024-01-09


立法/执法资讯速递







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2号),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完善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详细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2022/1212/1880.html

2. 中国银保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12日,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提升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能力,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详细内容见银保监会官网: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85357&itemId=915&generaltype=0

3. 人民银行就《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14日,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详细内容见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212/t20221214_469327.html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发布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的公告


2022年12月19日,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
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方案正式实施,需要3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详细内容见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6917366/content.shtml

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就《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22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区域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银行直接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登记试点区域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浦东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详细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http://www.safe.gov.cn/shanghai/2022/1222/1885.html

6.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2022年12月27日,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详细内容见银保监官网: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87223&itemId=917&generaltype=0

7. 国家发改委通过《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见国家发改委官网: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112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详细内容见商务部官网及中国人大网: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sjfzr/202301/20230103377035.shtml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2/1fb87c771e914c30918cf750b69cbaa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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