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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国人为什么爱捉奸?(深度)

汪平书屋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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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国人为什么爱捉奸?(深度)

作者 | 易中天    来源:史事讲坛


中国人爱“捉奸”,也爱看“捉奸”。
中国人为什么爱捉奸呢?
从明面上看,当然是出于“正义感”。
不管怎么说,通奸总是“不正当”的。
不正则不义,不义之人,人人得而诛之。
这就首先从前提上确定了捉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合理合法的事,总会有人去做。
因此,只要有人通奸,就会有人捉奸,而且也不会只限于被捉者的丈夫或妻子。 
似乎不能不怀疑这种“正义感”的真实性。
事实上,不少捉奸者在行动时,心中确实是“正气一团”的。
尤其是对“地方风化”负有责任的人,一听到消息,第一反应往往是勃然变色:“这还了得!”
即便一般的匹夫匹妇,也不会认为出了这种事情,是“地方之幸”,因此也会正义感油然而生,义愤填膺地前去举报,或亲去捉拿。 
从这一点看,我们不能不承认,儒家的礼教风化确实是深入人心。
男女之间“授受不亲”,妻妾妇人应“恪守妇道”,差不多已成了中国人的一种“文化无意识”。
只要一听说男女两人私相幽会,也不问是张三是李四,是恋爱是通奸,都会立即闪出“捉奸”念头,弦绷得可真够紧的。 
然而,只要认真分析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在捉奸者那一团“正气”的背后,似乎多少总会有一点“正义”之外的东西。 
首先我们总得承认,世界上合理合法、正义正当的事,大概并不止于捉奸一件,而通奸是否犯法、是否一定不正当,也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即便我们认定通奸是违法和缺德的,大概也得承认,较之敲诈勒索、盗窃抢劫、贪赃枉法、杀人放火等等而言,总归对社会危害要略小一点。
然而我们中国许多人,对于抓贼、反贪、追捕逃犯和制止犯罪,似乎并未表现出捉奸时的那种热情,有的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还会持一种不合作态度。
这样算下来,则我们的“正义感”,似乎就要打一个折扣。 
其次,捉奸之后的处置,也很奇怪。
按说,抓到了“罪犯”,理应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比如抓到了小偷什么的,就是这样。
当然也有抓到小偷后猛揍一顿的,这也好理解。
然而捉到“奸夫淫妇”之后,最通常的做法,是要“游街”;
即便不游街,也要“示众”;
即便不示众,也要广播得满世界都知道;
而踊跃前来观看者,也大有人在。
这就又不能不让人进一步怀疑,捉奸的目的恐怕不在于“捉”,而更在于“看”。 
的确,捉奸确实好看。

第一,捉奸本身就是一台戏。
但凡一部戏剧作品应该具有的,如环境、人物、情节、动作、悬念、高潮,捉奸一事之中,无不齐备。
况且,这又是些什么样的“因素”啊!
环境是神秘的,人物是真实的,情节是紧张的,动作是惊险的,悬念是强烈的,高潮则是令人兴奋的。
既是真人上场,又不用花钱买票,正可谓“不看白不看”,岂有不看之理? 
第二,在捉奸这场戏中,可以看到许多平时想看、但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舞台上都难以看到的东西,比如赤身裸体的男女。
运气好一点,还可以看到他俩的某些动作。
这可是极具神秘感、吸引力、刺激性的场面,是平时花钱也看不到的,现在却可以不花钱白看。
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岂能错过? 
第三,捉奸比一般的看戏还要过瘾。
一般的看戏,是演员演,观众看。
演员演得再好,也难免有虚假感,而且也缺乏交流。
捉奸却是真人真事,真刀真枪,货真价实,不带掺假,有足够的真实感和现场感,而且自己也亲自上场,既当观众,又当演员,岂不过足了瘾? 
第四,捉奸不仅仅是当观众,当演员,而且是当英雄,当大爷。
你想想吧,那些“奸夫淫妇”,在捉奸者面前,哪一个不是惊惶失措、丢魂落魄、胆战心惊、磕头求饶?
单是在那贼男女兴头正浓时冲将进去,大喝一声“你们干得好事”,就十分过瘾。
看着他们从热被窝里滚落到冰冷地上,脸吓得发黄,浑身哆嗦,告饶不止,就够乐一阵子的。
哪能不趁这机会幸灾乐祸一回,好好体验一下优越感? 
第五,捉奸不但能当英雄,当大爷,而且当得十分便当。
因为你打也好,骂也好,教训也好,对方可决不敢还嘴还手。
平时不敢说话的,这时不妨多说几句;
平时不敢动手的,这时不妨大打出手;
平时受过那“奸夫淫妇”气的,这时不妨趁机会出气;
平时对人低三下四的,这时大可趾高气扬。
总之,捉奸这事,既能一饱眼福,看一回好戏;
又能一显身手,当一回英雄;
还能博得众人喝彩,出一回风头。
这可真是一箭三雕,得了便宜又卖乖,这样的好事,上哪儿找去? 
所以,一有捉奸任务,男人们几乎不用动员,便会自觉上阵,踊跃前往,女人们也有偷偷摸摸去看的。
当然,即便错过了机会,也不太要紧,因为还有后面的游街和示众可看。
看游街示众当然不及看捉奸过瘾,但有机会看总比没得看好。
因此,当那男的光着上身、女的挂着破鞋游街时,看客也会十分踊跃。


然而我们还是不明白,捉住了“奸夫淫妇”之后,为什么一定要游街示众呢? 
最直接的解释是:为了让他们“没脸见人”。
俗话说,“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没脸没皮,人而不人。
所以游街示众,乃是一种极重的处罚。
但是,倘若那“奸夫淫妇”,原本是死不要脸的东西,或者他们原本就是真心相爱,因此而“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又怎么办呢?
办法也是有的。
中国古代对此,历来就有严酷的肉刑,大抵是男的割去阴 茎,叫“腐刑”;
女的破坏子宫,叫“幽闭”,总之是让他们再也无法“成奸”。
还有一种更加惨无人道,叫“骑木驴”,大概是用刑具刺伤女性阴道使之致死。
此外还有骑木驴再加零剐的,不过一般用于因通奸而导致谋杀亲夫者。
《水浒传》中撮合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又指使潘金莲谋杀了武大郎的王婆,受的就是此刑。


王婆的是非我们先不去管,因为这里面牵涉到对一个善良无辜者的谋杀,自然遭人痛恨。
但如果只是两个人私通,并未谋财害命,也要男腐刑女幽闭,便未免令人大惑不解了。
通奸即便不正当、不道德、有伤风化,处分也不该如此之重呀! 
重,自然有重的道理。 
首先,它表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对男女关系的重视。
这种重视在《周易》中,表述得十分清楚。
《易传》说: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措。”
这就简直是把男女关系,提到安邦定国的高度了。
依照这个逻辑,则男女关系如果“不正”,就会天下大乱,亡种亡国,所以又说:“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 
可惜,匹夫匹妇、平民百姓并不懂《周易》。对于他们,只能用“重刑”来加以威慑。
如果对于通奸偷汉者,所给予的处分,竟是轻描淡写的一番“教育”,那就显然无法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不过,重刑固然能表示重视,但如此的重视,岂非又反过来证明了通奸偷情之事,其实是防不胜防的?
或者说,是不用重刑,便不足以防患于未然的?
从逻辑上讲,恐怕只能做这样的理解。
那么,通奸偷情之事,为什么又防不胜防呢?
如此防不胜防,岂非又反过来证明了,在内心深处也想干那种事的,其实并不只有一个两个? 
当然不止一个两个的。
如果只有一个两个,就用不着这么大动干戈。 
其实,中国早就有句话,叫做“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千古无完人”。也就是,“淫心”是难免人人都会有的。正因为淫心难免人人都有,所以,如不施以高压重刑,就势必弄得“天下大乱”。 


但是,高压也好,重刑也好,都不过只是当局的事,老百姓们也跟着掺和什么呢? 
少数人积极参与对“奸夫淫妇”的惩处,自然有他们的原因。
首先,他们需要宣泄。
刚才说过,“淫心”是许多人都难免会有的,只不过基于道德、慑于重刑、碍于条件,不敢付诸行动罢了。
这样一来,他们的内心深处,就会感到“压抑”,这就需要宣泄。
如果他们发现自己想干而又不敢干的事,别人居然干了,而且还在干的过程中获得了快感,则“压抑”便会转为“愤怒”。
因为要干就大家都干,要不干就大家都不干,凭什么“和尚摸得,我摸不得”呢?
这实在太岂有此理,太令人“愤愤不平”了。
这无疑也需要宣泄。捉奸,以及捉奸后的惩处,恰恰正好可以既宣泄压抑,又宣泄愤怒,当然大家也就不用动员而踊跃前往。 
其次,他们也需要表白。
不偷情、不通奸、不淫乱,是高尚、清白、光荣的事。
既然是高尚、清白、光荣的事,就必须让别人知道。
别人不知道,不赞扬,则光荣感等等,也就无由产生。
这和一个人做了好事以后希望得到表扬的心理是一样的。
但是,“做好事”和“不做坏事”却并不一样。
“做”有形迹,是已然发生的事情。
做了就是做了,无论是否有人知道,它都是一个“事实”。
有这个事实在,即便别人不知道,至少自己知道,可以“问心无愧”。
“不做”就难讲了,因为它无迹可查。
你今天没做,谁知道明天会不会做呢?
事实上没做,谁知道心里想不想做呢?
不但别人无从知道,便是自己心里,恐怕也完全没有底。
这就需要表白,需要向别人也向自己表白:自己不但“没做”那些坏事,而且“根本不想”做那些坏事。 
捉奸、看捉奸、惩处奸夫淫妇,无疑是最好的宣泄方式和表白方式。
因为“奸夫淫妇”们决不敢也不会积极地参与捉奸(除非是自己的配偶与人通奸)。
且不说“免死狐悲,物伤非类”,至少也会“做贼心虚”,不至于“贼喊捉贼”。
所以,积极参与捉奸和惩处奸夫淫妇,便等于向大家宣布自己既非“奸人”,亦无“淫心”,而压抑在心理深层的“淫心”,又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宣泄,岂非一举两得、一箭双雕? 


正因为捉奸和惩处奸夫淫妇是一种宣泄和表白,因此其行为也就必然“过激”。 
首先,过激才过瘾。
既然是宣泄,就必须泄个痛快;
而行为如不过激,则快感何由产生?
更何况,在这里,要宣泄的东西又何其之多啊!
有因自己不能偷情所生之“压抑”,又有因他人公然偷情所生之“愤怒”,轻描淡写地来两下怎么打发得了?
因此,这才有腐刑和幽闭之类刑法的发明。
这两种刑法,最能让那些愤愤不平者心理平衡;
在我们大家都不能随便“快活”时,这对狗男女居然私下里“快活”了,那就让他们今生今世再也“快活”不成。
这下子,我们大家不就“心里快活”了? 
其次,过激才有效。
因为中国有条不成文的逻辑:一种行动如果被公认是“正义”的,那么,在行动中,行为越是过激,则其动机便将被认为越是正义。
比如李逵的许多行动都是过激的,但他却正因为此而被公认为梁山上最够“义气”的哥们。
所以,“文革”中,批斗“走资派”、“牛鬼蛇神”的做法也会一再“升级”,从一般的念批判稿,到开批斗会、挂牌戴帽游街,直到殴打体罚、凌辱致死。
其原因,就在于运动的参与者,都要争相表示自己的“正义”和“清白”,因此,每一种过激行为的提议和表现,都不会遭到反对(想反对也不敢说),而只会受到普遍的赞同和积极的响应,当然也就层层加码、步步升级了。 
如果说在“文 革”中,人们急于要表现的,是政治立场的坚定和革命斗志的昂扬,那么,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急于要表现的则是道德的高尚和行为的清白,其中就包括“不好色”、“不淫欲”。
这种表白当然只能借助于对“奸夫淫妇”的“满腔义愤”。
既然每个人都已“义愤填膺”、“怒火满腔”,那么,不出现过激的行为,就反倒不正常了。 
以上两种心理,自然是男人女人都有的。
不过,相比较而言,则男人更多地是出于宣泄,而女人更多地是出于表白。
因为男人比女人更喜欢“偷鸡摸狗”,而女人比男人更需要“自证清白”。


中国历来只有女人的贞节牌坊,没有男人的贞节牌坊,而且一旦发生通奸案,也多半会归结女方的“勾引”,而男方则不过“意志薄弱”而已。
既然女人往往被视为“祸端”,则“正派”女人便极需证明自己不是“祸水”。
所以,在这时,有两件事是女人必须要做的。
一件是在那“淫妇”游街示众时,冲出来向她吐口水,或扔泼污物,此则以彼之“污”证己之“清”;
一件是在议论那“淫妇”罪行时,极尽口诛之能事,此则以彼之“淫”证己之“贞”。
总之,必须以对那“坏女人”的义愤,来证明自己是“好女人”。
不过,义愤再强烈,也只能对准那“骚货”。
如果口水吐到“奸夫”身上,便会让人疑心自己与那男人“有染”,或被那流氓“打过主意”的,岂不是欲证其“清”所被其“污”么?
这个脸可丢不起,这种赔本买卖当然也决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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