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 | 事故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怎么判?
“多亏了你们,这件事得可以圆满解决,真是太感谢了!”近日,市民林某平将一面写有“依法调解促和谐 排忧解难暖民心”的锦旗送到深圳市龙岗区交警大队龙城中队事故处理调解室,以表对调解员主动服务,热情协助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感激之情。
违规驾车酿事故
双方家长因赔偿事宜起争执
不久前,龙岗区某学校学生林某(13岁)放学回家路上经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失控的电动车撞倒并受伤,驾驶员为未成年人李某(12岁)。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监护人赶到现场,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林某左胫骨及左腓骨骨折,需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未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且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负责任。鉴于该起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责任清晰,但如何赔偿?
双方监护人却迟迟无法达成共识
多次协商未果后,伤者监护人林某平前往
龙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请求介入调解
未成年学生受伤
该不该赔偿补课费损失?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对林某平提供的医疗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扣减事故责任方监护人李某国已垫付的医疗费,计算出赔偿金额为29000元。
经调解
双方监护人对已确定的赔偿项目无异议
但住院耽误孩子上学,怎么办?
林某平认为,林某因住院治疗及术后休养未能到校上课学习,为其补习所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对方承担。李某国表示,林某平主张的补课费非法定的直接损失,不应在赔偿范围内。
针对双方分歧,调解员耐心劝解,伤者林某为八年级学生,因其左胫骨及左腓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伤后医嘱在家休养,客观上无法到校学习。同时,林某平为伤者安排补习,并能提供相应的补习证明时间、课业情况、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符合客观事实,应酌情支持部分的补课费。
在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之下
双方监护人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方监护人李某国
在原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6000元
作为伤者林某两个月的补课费
至此,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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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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