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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基础制度相关的汇总

常华Andy Andy730 2024-03-16

按:1.战略考虑 - 高瞻远瞩;2.工作推进 - 务实高效;3.制度设计 - 沉谋重虑。


2022年6月22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

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我们推动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取得了积极进展。

  • 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 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 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把必须管住的坚决管到位。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2022年3月22日

国家信息中心


发布“数据基础制度观点”问卷调查,分为七个专题。


专题一:数据权属


您是否认同应着重保障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两类主体权利的观点?

【专家观点】应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其数据的权利,以及对他人持有、使用其数据等相关数据处理行为的知情同意权;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充分保护其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等权利。


您认为,除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以外,还应保障哪些主体的数据相关权利?

【专家观点】应分别界定数据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您认为,数据处理者可享有哪些权利?(可多选)

【专家观点】数据处理者可依法持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对依法持有的数据可进行自主管理;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数据处理者可将经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许可他人使用。


您认为,应该对数据处理者设置哪些行为规范?(可多选)

  • 数据处理者持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须以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为前提。

  • 对于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鼓励数据处理者按授权范围采集、持有和使用数据。

  • 未经许可,数据处理者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擅自将原始数据提供给其他市场主体。

  • 禁止数据处理者非法或违约处分数据,避免数据滥用。

  • 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边界应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约束。


您是否认同应分别建立面向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制度?

【专家观点】应根据数据来源和生成的基本特征,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制度,分别界定数据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产权分离机制。


您认为,个人数据来源者享有哪些权利?(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数据处理者持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须以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为前提,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其数据的权利。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委托、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和使用。


您认为,是否可以通过提供网络、身份认证等匿名化公共服务加强个人数据安全保障?

【专家观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应用,提供适应数据要素发展的网络、身份认证等匿名化公共服务,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您认为,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企业数据(涉及个人信息或公共利益的除外),是否可由该市场主体享有该数据的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

【专家观点】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应推动由市场主体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


您认为,政府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相关企业和机构获取数据时,应遵守哪些原则?

【专家观点】政府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可依法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确保数据的公共利益优先,但须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专题二:数据流通


您认为,是否应该通过构建完善的数据流通管理规则,规范引导数据要素市场交易?

【专家观点】应建立和完善数据流通管理规则,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场外和场内方式参与数据流通。


对于数据要素市场价格机制,您是否赞同以下观点?

【专家观点】应探索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政府指导定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


您认为,应如何规范发展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

【专家观点】应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在使用中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


您认为,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应由哪几部分构成?(可多选)

  • 国家级数据交易所

  • 区域级交易中心

  • 行业数据交易平台


您认为,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应发挥什么功能?(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强化数据交易所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进交易所与数据服务商功能分离,突出交易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


您是否认同以下观点?

【专家观点】应推进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数据交易所负责进行监管和提供基础服务,数据商定位为数据要素市场专业化中介性机构,其主要提供数据汇聚对接、清洗加工、技术支持等产品和服务。


您认为,是否应该建设集约高效的统一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专家观点】应建设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支撑数据、算法、算力核心资源的一体化流通,覆盖数据流通交易全生命周期,提供安全可信的流通环境和绿色高效的算力保障。


您认为,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应该包含哪些功能或支撑平台?(可多选)

  • 提供统一编码解析、跨链融合、统一隐私计算等技术服务的数据要素根服务平台。

  • 提供登记备案、授权存证、供需撮合、信用评估、合规公证、清结算等共性服务的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 提供跨域跨云算力调度、监测分析管理的“集约化”算力支撑平台。


您认为,为满足数据流通交易各环节需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应该重点培育哪些类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数据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您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交流合作?(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加强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相关规则制定。


您认为,为保障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应开展哪些方面工作?(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构建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机制,保障数据用于合法用途,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



专题三:收益分配


您是否赞同以下观点?

【专家观点】应推动数据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应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


你是否赞同以下观点?

【专家观点】应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


您是否赞同以下观点?

【专家观点】应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确保在开发挖掘数据价值各环节中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


您认为,为平衡兼顾数据内容提供、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可采用哪些利益联结方式?(可多选)

【专家观点】可通过契约、分红、提成、利润共享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平衡兼顾数据生产、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领域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您是否赞同以下观点?

【专家观点】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应积极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授权,共同使用数据,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您是否赞同以下观点?

【专家观点】大型数据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受数字经济冲击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弥合社会数字鸿沟。


您认为,为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可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专家观点】统筹使用多渠道资金资源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消除不同区域间、人群间数字鸿沟。



专题四:市场监管


您认为,应加强哪些方面的数据要素立法研究?(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加强数据产权理论研究,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应完善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开展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跨境传输、争议解决等立法研究,规范数据各方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流通使用安全。


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监管?(可多选)

  • 加强企业数据合格体系建设和监管,严厉打击黑灰色数据流通交易。

  • 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将数据要素市场监管纳入市场经济监管体系。

  • 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建立健全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

  • 增强数据流通平台监管力度,推行数据交易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制定数据流通和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

  • 进一步完善“边界”网络安全架构体系,探索构建“零信任架构”网络安全体系,逐步形成综合型的网络安全体系,提升纵深防护与综合防御能力。


您是否认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应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推行面向数据服务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签订承诺责任书等同于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违反承诺责任将依法依规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罚。


您认为,企业在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活动中应遵守哪些基本原则或法律规章制度?(可多选)

  • 应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等优势排除、限制竞争。


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强化数据要素市场的协同治理?(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充分发挥社会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共同维护数据要素市场良好秩序。



专题五: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应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代表本地区、本行业统一行使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使用职责。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建议鼓励公共数据以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于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应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原则,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政履职和企业经营中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开放和授权使用。引导大型央企国企、大型互联网企业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要素开放至数据交易市场。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建议用于公共治理的公共数据无条件无偿使用;用于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建议严格管控未依法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依法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授权使用的收益合理分享机制,推动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您认为,是否应当鼓励各类企业依托公共数据开发提供公益服务?

【专家观点】应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托公共数据开发提供公益服务。



专题六:数据治理


您认为,数据要素市场交易标的准入评估应包括哪些方面?(可多选)

【专家观点】在数据流通标的准入评估方面,应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标的明确、范围确定、标识清晰、价值可估。


您认为,数据要素市场相关的标准规范体系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加快推进数据管理能力国家标准贯标及要素管理规范贯标工作,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您认为,为提升数据治理水平,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重点开展哪些方面业务?(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支持第三方机构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动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为加强数据要素资源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应建立健全数据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应鼓励企业建立数据全流程合规体系,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动和交易规范。


您认为,为共同建设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应当如何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合作?

【专家观点】应支持地方组建专业化数据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等现有协调机制作用,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协调。



专题七:保障与激励措施


您认为,可以通过哪些财税政策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可多选)

【专家观点】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地方通过设立数据要素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等手段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试点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机制,探索推动数据资产入表。


您认为,对于已确认为资产的数据,应该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 单独项目列示

  • 在无形资产项目列示

  • 在存货项目列示

  • 根据业务模式确定列示项目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等专项税收优惠制度,建立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机制,作为定向实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基金加大对数据要素创新型企业投入力度。


您是否赞同以下专家观点?

【专家观点】应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的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融资。


您认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应重点在哪些方面开展?(可多选)

【专家观点】为破除阻碍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数据要素协同配置效率,应以改革试点为牵引,更好统筹数据要素市场安全规范发展。




2022年1月30日和3月21日

国家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


发布征集意见公告。梳理汇总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总体思路、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规则方面的若干观点。详见附录《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




2022年3月5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国家发改委


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激发发展内生动力。突出增强发展动力、加快制度建设、促进共建共享、实现安全稳定,持续深化改革攻坚。


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合规流通使用。




附录:《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


一、关于总体思路

(一)建议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据发展红利为根本目的,以优化数据要素布局结构、保障各社会主体平等使用数据、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二)建议以赋能实体经济为重点,以改善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支撑,破除阻碍数据要素供给、流通、使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对接和引领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


二、关于数据产权制度

(三)建议探索建立现代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有序分离与流通,满足数据流通使用需求。

(四)建议承认和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议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数据处理者持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数据,需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由其促成所产生数据的权利。

(六)建议数据处理者依法持有的数据可进行自主管理,防止干扰或侵犯数据处理者合法权利的行为。

(七)建议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付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八)建议推进公共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

(九)建议对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政履职和企业经营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代表本地区、本行业统一行使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使用职责。

(十)建议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推动由市场主体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确保投入的劳动等要素资源获得合理回报。

(十一)建议对于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鼓励数据处理者按个人授权范围采集、持有和使用数据。


三、关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

(十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在使用中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

(十三)建议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跨境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十四)建议建立数据流通准入原则,企业要具有严格的数据全流程合规体系,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

(十五)建议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场外和场内方式流通数据,引导大型央企国企、大型互联网企业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要素开放至数据交易市场。

(十六)建议强化数据交易市场体系顶层设计,明确数据交易所资质审批机构,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

(十七)建议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所共同发展,推进交易所与数据服务商功能分离,突出交易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鼓励各类数据服务商进场交易,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

(十八)建议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十九)建议围绕数据要素流通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服务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壮大数据产业。

(二十)建议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数字货币、数字经济税收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四、关于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二十一)建议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二十二)建议推动数据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

(二十三)建议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推动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二十四)建议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托公共数据开发提供公益服务。引导大型数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受数字经济冲击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


五、关于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

(二十五)建议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

(二十六)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二十七)建议坚持“宽进严管”原则,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八)建议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计、算法审查、监测预警机制,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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