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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数据安全法》之数据开放,立意深远

常华Andy Andy730 2024-03-16

本文的主题是关于数据开放(Data Sharing),此后继续其它主题。


2021年7月4日的《关于下架“滴滴出行”App的通报》一文点燃了社会公众对数据安全的关注度,也让大家重新审视《网络安全法》(“网安法”)和《数据安全法》(“数安法”)。这两部法皆是高屋建瓴、立意深远,并且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政策意见组成立体化的导向。


数安法的核心:数据安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开放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重要一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20-04/09/content_5500622.htm)


六、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二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研究建立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


“意见”将“数据”作为“第五生产要素”的定位非常及时、前瞻,具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其中也明确提出要“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7c9af12f51334a73b56d7938f99a788a.shtml)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开宗明义指出国家鼓励数据的有效利用、自由流动,从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换句话说,就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开放、共享、流动、交易等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国家明确支持数据跨境流动,但同时遵守数安法和国际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同时,具体指明要求政府部门将政务数据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http://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在具体的工作规划执行层面,“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创新驱动”部分的指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由 2020 年的 7.8% 提升到 2025 年的 10%。


这意味着未来将有诸多国家层面、地方性、行业性的条例、标准、工作部署等发布,以保障战略决策的执行落地。最近的是2021年6月29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EDPB & EDPS adopt joint opinion on the Data Governance Act (DGA)> (https://edpb.europa.eu/news/news/2021/edpb-edps-adopt-joint-opinion-data-governance-act-dga_en)


<Data Governance Act>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data-governance-act)


欧盟的战略思路类似。2021年3月10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和欧洲数据保护监管局(EDPS)联合发布了一项关于 Data Governance Act (DGA) 的提案。特别指出,GDPR 已经建立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加大公共部门、行业企业间的数据共享流动、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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