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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具体条款,我更关注立法导向及其社会影响

刘耘Liuyun 刘耘Liuyun 2023-09-29

这两天有多名网友要我谈谈对全国人大征求意见阶段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看法。



修订草案公布后引发争议,网上有许多批评性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我总体赞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法治的细节|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个问题》网页链接 、网友@菁城子 的意见 网页链接  以及微信公众号​“学问批判”发表的署名曲卫国的文章《谈谈“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定罪入法问题》表达的观点。网页链接


对相关具体条款,我相信已经并将有更多法律人和各界人士提出精辟客观的意见建议。


坦率地说,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具体条款的内容,我更关注和在意法律起草者(不仅限于此法)的立法主观导向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影响。


▎弘扬民族精神和文化应该对外来文化更加开放、包容、宽松而不是相反


许多人津津乐道于大国崛起,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但在行动上却处处表现为封闭、排外,在情感、认识和行动上和外来的文化元素对立,其结果不但不能体现民族文化和精神的博大精深,反而表现为狭隘和自我孤立。


国家之大不仅仅是国土之大,经济总量之大,更重要的是精神和文化的自信与强大,它体现在对本民族文化的高度自信以及对外来文化的包容和欣赏、吸收。当我们乐见于美国以及其他欧美发达国家每年在中国传统节日穿唐装,耍龙灯、跳狮子舞时,更应该意识到这些国家的民众和政治家对中华文化的欣赏与接受背后所体现的真正的文化自信。

把弘扬民族文化和自信与外来文化对立,是片面错误的认知和认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国家的发达与文明程度和它对多元文化的包容程度成正比,反之亦然。当今世界那些排斥和抵制外来文化的国家无一不是受极端宗教和极端意识形态左右的落后封闭的国家,绝非偶然。


▎借助立法随意扩大权力边界有悖法治精神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但如果借助立法,随意扩大公权力范围与边界,即使成为法律,这种做法也有违法治精神。违反法治精神的法律法规条款甚至法律法规本身,大概率因其不合理及不良的实施结果而成为恶法。“恶法非法”,迟早会被废除,如文革期间的“公安六条”。


服饰、标志、物品、言论体现的是个人审美观、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它们也带有明显的时代性和主观性,本质上属于个人权利范畴。只要不违宪,不违反人类共同认可的基本价值观(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不应该以某些群体或者法律起草者的主观认知为标尺,以法律形式判定其违法并入罪和处罚。


以中日关系为例,四十年前经历过抗战的老一代国家领导人强调中日两国人民要世世代代友好下去。今天在日企集中的苏州,年轻姑娘在日式风情街穿和服却被年轻警察传唤,就充分体现了价值观和是非判断的时代性、主观性。中日世代友好和穿和服被传唤,两者孰是孰非?法律介入此类认识和审美情趣问题合适吗?

▎法律起草者对法律实施的社会影响及可能的后果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权力之手伸得越长,管得越宽,对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介入得越深,法律就会越是琐碎具体,法网就会越是严密,公民就会动辄得咎,社会生活就会单调窒息。社会一潭死水,不仅人们的精神生活极度单调贫乏,长此以往,经济必然凋敝,民众的日常生计都会成问题。

如果人们正常的兴趣爱好和行为动辄违法入罪,人性的必然结果就是将正常的生活与爱好由公开转入地下。


文革期间“无产阶级专政铁拳”“荡涤一切污泥浊水”的结果是社会失序,经济濒临崩溃边缘,各种社会矛盾积聚,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没有因为无处不在的“专政”和打击有所减少,反而以各种方式大幅度增加,以至于八十年代初不得不发动全国范围大规模的严打,虽然遏制了刑事犯罪行为高发态势,但也制造了大批今天看来纯粹的冤假错案。历史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由此可见,法律起草者对法律实施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结果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今天经济失速与社会环境的左转有无关系?此法律一旦通过并实施的结果是有利于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提振投资消费信心还是相反?经济死了,社会窒息了,社会治安必然大乱,希望引起立法者在审议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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