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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申诉书:就开除学籍处分向鲁东大学申诉

孙富贵 向往自由的富贵 2022-04-19

引言:在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屈振红律师和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徐利平律师的专业而热心的帮助下,4月8日我正式向鲁东大学提交了《行政处分申诉书》,这里也感谢鲁东大学在封校的情况之下,能主动联系并接受我递交的材料,也感谢屈律师和徐律师的法律援助。


申诉书正文:

行政处分申诉书

 

  申诉人: 孙健,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鲁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20级研究生,学号:2020110115,专业中国史,原住烟台市芝罘区鲁东大学南校区研究生公寓(注:部分私人信息删除)

申诉请求:

撤销鲁东大学2022年3月31日对申诉人孙健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之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孙健于新冠疫情第一年,即2020年9月入鲁东大学,为历史文化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申诉人早就表明,首要任务是读书,不想牵涉其他事。但现实使自己闭门读书的愿望受到极大干扰,过度的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全校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申诉人不愿自己三年的研究生经历,都压迫在一个封闭压抑的校园里,故而在遵守校方规定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本着爱护学校的初衷直抒胸臆,对学校的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直言不讳的批评建议,目的是期待鲁大的管理水准能更上层楼,客观上也想改善自己和同学们的学习环境。申诉人认为,“悠悠万事,唯此为大”,疫情防控关乎国计民生,是当下最重大的公共政策,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但,鲁东大学的若干管理者,对申诉人的批评建议非常恼火,因3月27日傍晚申诉人在校园内举牌一事,校方决定将申诉人开除学籍。

申诉人认为,这是错误的,处分决定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派出所警告处罚并不构成“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是四种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种类。警告无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而是交派出所处理。查《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往往是拘留处罚,至少大额的罚款(500元以上)。警告处理的都是属于情节轻微,没有恶劣情形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公安派出所不可能只给予警告处罚。反言之,既然只是警告处理(申诉人对此有异议,会另行起诉派出所),就当然构不成“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鲁东大学显然超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之规定,把情节轻微的处理,故意拔高了。

二、《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违反教育部制定的“上位法”。

鲁东大学对申诉人适用《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认为申诉人在网络上发表针对学校的不实或不当言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学校声誉,依此决定开除了申诉人的学籍。

问题是,《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属于私自“立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采取逐一列举方式,规定开除学籍的八种情形,其中没有“损害学校声誉”就要开除学籍的规定。

申诉人认为,理性的批评不会损害学校声誉,对学生作出违法的处分才会损害了学校的声誉。众所周知,鲁东大学贸然将申诉人开除学籍,已在海内外学术界教育界引起强烈反响,学校声誉因此严重下降。就《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教育部上位法的问题,申诉人还将依法依规向山东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投诉,并依法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

三、行政处分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打击报复。

鲁东大学认为,申诉人“无视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申诉人认为,自己在此次疫情期间严格遵守了鲁东大学的防疫规定,没有出校门,没有订外卖,没有网购,出门戴口罩,按规定进行了核酸检测等。概言之,只要学校通知学生的具体防疫规定,申诉人都一一遵守了。

处分决定认为,申诉人“严重扰乱了校园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机关)警告的处罚”,却并未给出校内秩序被严重扰乱的证据。申诉人认为,3月27日申诉人持写有“鲁东解封”字样的牌子,在校内行走了区区二十分钟,客观上并未阻碍校内交通——不管人流抑或车流,始终安堵如故,更未造成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混乱——并无哪座教学、科研或办公楼宇出现了混乱,也没有哪位老师课堂上的既定的教学安排无法进行,甚至没有任何师生声称学习和生活秩序受到了申诉人此举的干扰,以致校园管理秩序发生了混乱。故称申诉人严重扰乱了校园管理秩序,没有事实依据。

退一步讲,校园内布满摄像头,申诉人的一举一动纤毫毕现,校方和警方都可尽收眼底,校方不难举证证明其作出该处分决定有事实依据,不举证除说明校方缺乏起码的严肃性,更说明没有证据。

处分决定认为,申诉人“自2021年12月以来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表针对国家、山东省、烟台市和学校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不实不当言论。”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发表的言论均属言论自由范畴,鲁东大学是申诉人母校,申诉人珍惜她的清誉,希望她越办越好,期待余生能以曾经身为鲁大学子而自豪,这才肯揭露缺点问题、提出期待建议,发表不同于“官网”的观点,这既是爱护学校的表现,更能彰显学校的虚怀若谷,校内氛围和谐,和言论场上的百花齐放。鲁东大学因为申诉人提出了不同观点,就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恰恰说明申诉人的提出的观点和建议,是切中了要害的。

处分决定主张,“期间学院领导、指导老师、班主任、辅导员等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该生不仅拒不改正”,这不符合事实。领导和指导老师确实和申诉人谈过,但班主任和辅导员没找过申诉人。

处分决定认定,申诉人“于2022年2月25日继续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反对并公然煽动在校学生抵制国家、山东省、烟台市和学校疫情防控政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在校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查申诉人2月25日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感恩鲁东看守所大学(吹水篇)》(现在该文已被封)。必须指出,此处之所谓“鲁东看守所大学”,本身用的是比喻的手法,申诉人想以此表达自身认为学校长期封闭过分严格没有必要的观点看法,它既非事实判断,更非权威结论。鲁东大学不会因为申诉人一个比喻就成为一间看守所,更不会有人真的相信鲁东大学是一间看守所。这样的比喻无损于学校的声誉。现实中,抱怨学校和单位的言论多了,禁不住戏言的高等学府,才是顶顶可悲的。何况,申诉人文中主要反映的开学后的几件事,如封校、宿舍温度低、没有热水洗澡、有的学院要求统一征订教材,等等,都是客观存在的。学校不能因为申诉人把事实说出来,就说申诉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对申诉人作如此指控,是不成立的。

处分决定称,“3月28日学校将其(申诉人)从公安机关接回进行疫情防控隔离期间,该生又通过其个人抖音、微博、微信多次发布其举牌视频和不当言论”。申诉人认为,发表举牌视频并无不妥。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和抖音等平台上的文章和视频均符合事实,不是不实言论——倘若校方不肯同意,不妨“庶政公诸舆论”,比如在“官网”上征求意见,让大家评定申诉人文中指出的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和物业对公寓维修诉求的反馈是否及时。

诚然,申诉人说的是鲁东大学的缺点或问题,但申诉人是因为爱她,才会在意她的瑕疵呢!哪儿能说,申诉人指出缺点和问题,就是不当言论了?或者就“不当”了呢?难道,鲁东大学不该感谢申诉人帮她指出缺点和问题,从而帮它及时改正缺点和解决问题提供了目标和鞭策吗?申诉人不认为指出鲁东大学的缺点就等于发表了不当言论。

处分决定称,申诉人的“不当言论”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样不能成立。正当的逻辑,是鲁东大学的缺点和问题本身给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而非申诉人指出缺点和问题的行为给她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处分决定称申诉人对学校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完全不能成立。

所以,《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鲁大校发[2017]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诉人不适用。亦即,该项处分没有依据。

         四、行政处分程序严重违法。

处分决定说,“在作出本处分决定前,已将违纪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处理意见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力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了该生的陈述和申辩”。

实际上,在3月31日学校出示的《拟对孙健同学开除学籍的告知书》中,根本没列出申诉人究竟哪个行为违规违法,哪句话有问题了——拒不告知申诉人存在何种问题,导致申诉人不能正常申辩。

对学生而言,开除学籍最严厉和最严重的处分,学校必须慎之又慎,程序必须正当充分。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但,鲁东大学与申诉人的三次会谈,却均未告知申诉人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处分的程序严重违法。

明眼人可以看出,鲁东大学对申诉人的成见很深,误解严重,似乎必欲开除之而后快。查派出所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在3月28日,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3月31日,中间只隔2天,前后总共才4天。而且,校方罔顾申诉人合理诉求,诸如隔离期内办理离校手续诸多不便,于“送达”处分决定后即勒令申诉人须于下午五点前离校。仿佛,申诉人哪怕多呆片刻,相关人等的风险便会加大十分,有这必要吗?

申诉人扪心自问,入学一年多,不敢说为学校增光添了彩,也敢说不曾给学校牌匾抹黑。于学业之外,申诉人关心学校,关心社会,既对疫情扩散忧心如焚,更对过度防疫干扰民生痛心疾首,所谓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申诉人只希望,不曾有疫情病例发生的鲁东大学乃至烟台全境能早日解封,这不正是读书人以天下为己任的古风?而且申诉人除表达观点,不曾在现实中违反学校规定。时至今日,申诉人仍然不理解,学校何以能不问青红皂白仓促决定,将申诉人断然开除学籍?

申诉人愿意相信,这不是鲁东大学对自己的学生当有的态度。

综上:请求学校收回成命,撤销鲁东大学2022年3月31日对申诉人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之决定。

 

此致

鲁东大学

申诉人:孙健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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