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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的理论图谱与逻辑进路 ——评《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

广东省法学会 法治社会期刊 2023-03-25


作者信息

蔡守秋,武汉大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文松,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研究员,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环境法学需对自身核心范畴、研究方法与话语体系进行现状审视与学理论证,方能形成本学科的理论研究自觉。《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一文提出环境法学应架构以“权利—义务”二元互动为核心的理论范畴,环境法学方法须关照环境法律制度化、走向科学化,塑造以中国本土环境法治资源为依归、走出西方话语禁锢的话语体系。该文以环环相扣的理论阐释与层层递进的逻辑推理,梳理出中国环境法学的转型脉络与发展趋势,是一篇破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困局、厘清未来研究方向、具有充分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的力作。

本文首发在《法治社会》2021年第3期第1~9页。为便于阅读,已删去注释,如需全文,请查阅《法治社会》或在中国知网下载。


环境法学  法学研究方法  理论证成  

规范路径  本土审视



一、中国环境法学核心范畴选择的理论证成

二、中国环境法学方法论运用的规范路径

三、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本土化审视

结语



现代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需要借鉴各国法治的优秀成果,注重在本国、本民族的法治资源、法律文化传统中去演化与创造。其缘由在于,具体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并非一套抽象、无现实依据的原则和规则,它关涉知识资源的本土化和体系性。环境法作为应对现代环境危机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兴部门法,无疑是环境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关键制度和基本工具。由于环境法学自身基础理论沉淀不足而引致发展单薄的“弱势性”,环境法治目标的实现应从诸多环境法治方案及其背后的本土资源中汲取营养和能量。故而,基于传统法哲学与其他部门法理学对环境法理学主题展开研究,不仅有助于环境法基础范畴与基本概念界定的科学化、环境法学科研究与安排的体系化,且有助于环境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与此对应,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客观条件深刻变化的背景下,环境法学研究亦需在核心范畴、研究方法、实践功能等方面构建自身的话语体系,实现规范功能与实践功能的转型。钭晓东教授的《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以下简称“该文”)作为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又一力作,深刻回答与阐释了这一问题。


一、中国环境法学核心范畴

选择的理论证成

依法治国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旋律。处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最前沿的环境法治并非是简单的线性发展过程,而是一个不断调适环境问题全球化与本土化、调和传统环境法律稳定性与现代环境法治适应性之间张力的发展过程,以求中国环境法治建设从“以数量供给为主的有法可依”向“以质量供给为主的法律科学化”发展。基于此,该文深度把握环境法学发展与现代法治需求之间的互动关系,精准判断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需求及其面临的三大核心命题,分析了型构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格局的脉络。

(一)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研究的理论考辨

环境法的内部结构要素与结构形式构成了环境法本体范畴的核心,也构成了环境法学基础研究的起点。环境法学核心范畴及其价值的明晰,能更好地为环境法治转型“把脉抓药”。由此,该文对环境法学研究的三大核心范畴——权利理论、义务理论和法权理论进行了深入考辨。客观地说,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学远未完成其理论大厦的“建构”任务,某些特色理念和方法论因与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治现实存在某种差距,对环境法的制度建设与体系建构的实际统筹作用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质言之,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这一学科基础理论问题正处于“自我建构”阶段。


在权利时代,权利话语愈发受到尊重和彰显。在环境权利层面,以环境权为内核的环境权利学说长期占据主流地位。尤其是生态文明入宪更进一步从宪法高度勾勒出一幅具象化的环境权利图景。基于此,以宪法环境权为环境法的核心范畴,并围绕环境权利及其展开来构筑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实现环境法“权利本位”的逻辑嬗变,已成为环境权利理论所追求的目标。但是,环境权在中国实体法中的缺位,使环境权利的适用性大打折扣。在义务理论层面,以“环境义务本位”为环境法核心范畴的观点已引起一定的共鸣,并且自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一直受到实体法的支持。但是这种法律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的“保护环境的义务”,却因为没有“环境权利”的法律关联和支撑,而在现实的环境保护维权活动中缺乏利益激励作用。环境法权说作为一种新近的核心范畴论,跳出“权利—义务”的传统分析范式,以“权利—权力”为中心解释环境法学。其立论基础在于将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作为环境法的“元概念”,二者的平衡与制约共同构成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终极目标。但正如该文所指出的那样,“法权理论难以解释环境权在实体法中缺位的事实,也难以理清环境权力与权利的边界,导致环境权利的泛化与环境权力运行低效”等问题。


(二)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厘定及其框架

正如该文所述,囿于环境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以及环境法兼具公私法的某些属性,环境法学并未从传统法理学中“一元化”的权利范畴或义务范畴中提炼出具备本学科特质的、能通盘诠释环境法律及现象的核心范畴。环境权利范畴缺乏环境实定法上的解释力,环境义务范畴缺少环境价值和积极利益证立上的理论指引。故作者提出,当前环境法学研究转向以权利—义务二元互动为核心范畴的研究范式,既符合贯穿环境法学科内部基本价值共识的实质正义,又能有效衔接环境法律规则及其实践的形式正义。


从公众的主观价值需求上看,权利作为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点与归宿,是环境治理现代化战略下环境法治精神与法治宏图的集中展现,其理想图景是在公正的社会中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该文基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折射出的权利价值复合性与公众权利需求的多元性,揭示出中国环境法治方略与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权利本位价值,从应然法的角度解释环境法律运行及其实践过程中环境权利与权力、环境权利与义务配置失衡的问题,不断满足公众环境权利价值需求的期待。从作为客观工具的环境法律运行上看,环境义务的核心是从法的实效性出发,以义务的方式合理设定人的环境行为规范,以实现法的社会功能与特定目标。该文从生态文明入宪切入,提炼出环境义务范畴的复合型、多层次性面向,既有宪法上抽象化的国家环保义务,又有具象化的政府环保职责、企业法定环保义务和公众的自觉环保义务,并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义务分工实现环境利益的协同保护,从法律技术的层面揭示出环境义务的制度工具性。


在“迈向权利时代”背景下,该文主张环境权利—环境义务二元核心范畴的讨论应成为环境法学者研究的主导论题,形成以公民基本权利为逻辑前提,以抽象的国家环保义务为内容的“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框架;以公众环境权利保护为前提,以政府环保产品供给为内容的“公众环境权利—政府环境义务”框架;以程序性环境权利的保障为前提,以政府环境职责履行为内容的“公众程序性权利—行政主体义务”框架;以及以公民实体性环境权利享有为前提,以公民环境义务履行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利—公民环境义务”框架等四重“权利—义务”框架体系的构造。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框架体系形成“权利—义务”二元互动的范畴体系,为环境公益与人身财产私益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协调和衡平构建了桥梁。


二、中国环境法学方法论

运用的规范路径

生态文明入宪凸显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亟须对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形成关照。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原则与制度体系既受制于传统法学的基本范畴,又具有自身特征。该文立足于环境法学研究中规范性建构不足这一“问题导向”立场,倡导环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应用性学科,应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法学研究方法。对此,作者认为环境法学研究应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以环境问题的规范化解决为导向,通过反思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和政法法学三种不同的研究方法进路,形成层次化、体系化的方法论自觉。

(一)环境法教义学方法的反思与定位

环境法学研究最终需回归至人类多元化的环境行为,考察其与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交互作用。法教义学以概念和命题的提炼与体系化为核心特征,其理论研究的成熟度依赖于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实践积累。就环境法教义学而言,一方面需在环境立法实践中形成自己独立的研究规则和方向,另一方面又需以本土化的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形成自身的司法裁判规则。尽管当前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已初步形成功能上的分化,但囿于社会整体结构并未孕育出充分自主的法律系统规则,使得中国法教义学研究大多只是对西方法教义学研究成果的比较借鉴或移植,尚未形成规模意义上的本土化法教义学理论。该文阐释了中国环境立法与司法之间严重不对称的根源,认为在立法上,将域外静态的环境管理制度简单借鉴为国内环境法律制度,导致以环境问题的现象描述替代法律内部论证;在司法实践上,以技术上的环境质量高低替代环境法治水平高低,导致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环境法治的谱系与轨道,最终使得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一直在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之间游走。


基于此,作者提出了“环境法教义学的环境法律适用中心地位确立”的命题,并在该文中阐释了环境法教义学的条件和图景。一方面,该文认为,相对于社科法学的自由与灵活特征而言,法教义学稳定与兼容的图谱特征更适合环境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中国环境法治文化与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构已为环境法教义学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选择与前提。环境司法实践亦为环境法教义学的应用提供了充足的质料与场域。另一方面,该文强调环境法教义学应强化对社会科学知识的吸收、运用与整合。二者既功能分化又互动协作,将环境法教义学理论置于具体的环境执法与司法裁判之中,使法律规则从文本走向实践,从而调适环境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张力。


我们认为,该文对法教义学特别是环境法教义学的某些认识和观念是值得商榷的。尽管该文申明“环境法教义学中心地位并非仅是一种理论预判,更非是德国经验移植”,但这不能否定法教义学是德国主流法学的事实。法教义学主要是德国学者基于德国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民法学的理论总结,从世界范围看,它仅仅是法律解释学或法律学中一个有巨大影响力的学派,并且即使在德国也很少有学者采用“环境法教义学”的概念。由此我们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环境法教义学成为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目标的条件并不成熟。故而该文所述“环境法教义学的环境法律适用中心地位确立”和“环境法教义学已具备了教义中心化的三个现实基本条件”,尚需环境法学者的进一步反思和讨论。


(二)环境社科法学方法的运用与方向

环境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也丰富着自身独特的方法论。环境法律体系的规范化依赖于研究方法的运用,这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与功能所在。法律系统内部各种规则与方法的建立,必须服务于对法律行为与事实的合法性判定。然而,以技术性方法解决环境问题的共识促使环境议题不断为不同学科进行交叉研究。这说明环境法学需要生态学、环境科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给养。环境法学研究的学科交叉性属性使环境法具有社科法学特质。社科法学作为研究针对立法效果、法律制度、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与问题的方法,既从内在视角聚焦本领域内的专业问题,又以外在视角从其他领域汲取对其具有解释力的研究方法与成果。不可否认的是,社科法学虽以视角开放、方法多元的特性研究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但正如该文所述,环境法学对这一方法的运用大多停留在环境法学价值证立研究的层面,难以深入其实际应用操作的层面。同时,环境法学也因过度引入社会科学的定量描述方法,抑或传统社会学的实证调查方法,而忽视了法教义学的整合与转移功能。


质言之,社科法学对环境法学最本质的影响在于:它在理论上实质性地重构了关涉环境法律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问题,并在此意义上揭示出社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已成为环境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前提。故而,环境法学对社科法学理论和方法的运用,需在对环境法基础理论和环境法律决策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探究环境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环境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实效性,最终在兼顾环境法律秩序稳定性和生态价值多元性的前提下,寻求多元环境利益冲突的权衡路径。在这种思路下,该文深刻地揭示出,环境社科法学的运用既需要在环境立法阶段充分利用法社会学的引介作用,将环境管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外部成熟的经验判断,转化为环境法学内部的法律判断,以强化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及发展趋势;又需要在环境执法与司法阶段借助社科法学对事实与规则的经验性论据,巩固法教义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社会经验的有效把握,提升环境政策制定与法律实施的效果。


(三)环境政法法学方法的适用与转向

在环境治理现代化语境下,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治理战略和对外政策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决定环境法学的研究与政治主题存在天然的勾连,环境法律的实施也离不开政治资源的有效供给。由此,该文将政法法学研究范式的出现归结为得益于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与强力推进。该文基于生态文明入宪以及一系列环保顶层政策研判出,中国环境法治的本土化及其日益繁杂的体系化建设绝非一种修辞手法,而是基于中国政法体制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活动。环境法学应当精准把握中国环境法治实践规律和实践特色之需要,秉持开放、兼容的“全景式”研究路径,对“真实世界中的环境法”构建本土化的环境法治体系。故而,该文提出环境法学研究应围绕两大重点领域运用政法法学揭示环境法治的中国规律。一是以生态文明为核心,借助生态文明入宪之契机,从法律话语体系的角度阐释环境法学,厘清宏观的国家政治与具化的环境法治之间、环境政策与法律之间的二元互动关系。二是基于政法法学的整体性意识,立足中国本土化的环境问题,从现代性的角度解读政党、国家与环境法律之间新型的关系,塑造环境法学的独立性和环境法规范自身的理论品格,形成环境法独特的理论体系与价值认同。


客观来说,法学研究需尊重并结合国情,形成多元思维方式与学术价值自立。环境法的角色定位与功能演进也从单向的行政规制转向型塑国家环境政策、保护公众健康、平衡多元主体环境利益、维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多元化目的。环境法学特定的学术旨趣要求环境法学者应当综合观察和研究中国当代政制的具体内涵和实际运行状况,寻求当代中国政治主题与环境法律制度生成和演变的规律,以催生环境法学新的学术话题与研究领域。由此,该文提出环境政法法学研究不能简单地直接移植西方的政法理论去支配环境法治中的政法关系,而应立足中国环境问题现实,在宪法学给定的权力框架下,采用“自下而上”的实践方式,动态地思考、提炼与阐释环境法律与中国政治的关系,促使环境政法法学从理论建构转向对环境法治实践的反思。


三、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

建构的本土化审视

随着一系列环境法治政策的颁布和法治实践的深入,决策者和理论界已意识到中国环境法学必须构建自主的话语体系,以检验环境法学话语对于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与制度研究的成效与价值。该文通过对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发展脉络与未来趋势的梳理,以及对环境法话语体系的反思,提出新时代环境法学不应过度引用西方话语,而需注重对本土问题的识别以及对自身制度的解释与创新,中国环境法学应构建如党政同责、河长制、保护优先等具有本土特征的话语体系,从而为中国环境法治提供本土化方案,为世界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一)本土化的法治实践: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坐标

环境问题的本土化,要求环境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亦即需要通过环境法治实践这个“探测器”来“观测”环境治理现代化中公民对良好环境的需求。就此而言,该文对环境法学研究中的两大主流话语体系——环境权利话语和多中心环境治理话语进行了深度总结。作者认为,环境权利话语研究表面繁荣的背后缺乏整体视角下对环境权利的系统化整合,难以在实证法层面形成有说服力的解释并实现逻辑自洽,进而造成权利救济上的可操作性困境。而“多中心治理”话语体系的注入,为环境法奠定了伦理道德和价值基础,为现代环境治理的民主协商和多元参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是新兴的环境法迈向“回应型法”的必然进路。由此,环境法学研究话语的本土化转型必须遵循法学体系的规范性要求,探寻环境法治的规则;必须从环境法治实施的观察者视角走入法律依存的中国“田野”,发现中国现实环境问题。


因此,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本土化格局的形成首先是对本土化的环境法学核心概念或原理的提炼。这一提炼过程必须经过激烈的学术碰撞与讨论的过程,由此形成的高质量学术知识成果不断地被吸收、批判与更新,从而为中国环境法学体系的本土化演进提供灵感与知识库。环境法学体系的本土化是环境法学话语本土化的基础,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本土化则从环境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层面对本土化的环境法学体系进行提炼与升华。该文透过这一理论阐释出,一方面,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在实证法规范之内对接和回应环境法治的变迁;另一方面,它必须倚重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司法判例的指引,不断激发环境法学者新思想、新视野的潜力与生命力。


环境法学研究本土化的实质是在中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内创造普适性的知识与学问。这不仅需要地方环境立法实践的支撑,而且与环境执法和司法实务相关联。作者认为,借助地方环境立法能弥补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知识的匮乏,填补国家环境立法的盲点,提高其有效性。同时,环境法学者只有通过对基层环境执法的深入研究,才能解释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律,发现中国环境法治中的真问题。在环境司法层面,环境法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与沟通是未来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环境纠纷的司法实践是环境法学从理论研究走向法治“田野”的关键质料和入口,而理论研究则为实现环境司法裁判提供了说理标准与论证基准。


(二)独特的政党体制: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基础

立足于本土法治资源,实现环境法学研究的本土化,是奠定中国环境法学研究道路不断发展与更新的基础。环境法学研究本土化的关键在于捕捉和描绘中国独有的环境法治资源,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环境法学理论。政治是法律发展的根基与推动力,因而法律对政治具有逻辑与目的上的依赖性。对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与阐释,必须以当代中国政治中的政党体制为核心,塑造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结构要素与发展脉络。这一话语体系的转型既是打破西方话语阻碍、识别中国环境问题、形成自身研究风格的过程,也是在制度与实践层面构建中国环境法律体系与环境法治价值本土化的过程。


因而,该文认为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形成与中国特色政党体制的复杂性以及环境治理的现代性密切关联。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是立足于本土政治、经济、文化土壤之上,在党的领导下由国家主导和推动。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也因此具有不同于域外的特殊性。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必须是以政党体制为统摄来搭建环境法治思想和法学理论框架,同时保留西方现代法治理论与中国传统礼法之间对话的空间。另一方面,环境问题源于人类集体行动的非理性困境,具有明显的风险性、技术性特征。传统固化的法学理念和方法难以适应现代环境法治的需要,这促使环境法学在对传统法学所蕴含的价值、理念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向纵深拓展,以超越传统法学既有理论框架的桎梏,也使得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更具深刻性和革命性。这两个方面决定了中国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迥异于西方和传统法治领域的建设路径,有着自身的复杂性与本土性特征。


由于认识到中国独特的政党体制构成了环境法学研究话语体系本土化的制度基础,因而该文提出,环境法学话语体系建设必须认知并领悟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的政治资源、权力资源和文化资源。党的领导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力量,环境法学研究话语的建构必须充分汲取和彰显党的领导在阐释中国环境问题、构建环境法治路径、实现环境法律制度创新与转型中的核心作用。中国独具特色的政党体制使得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和使命意识。因此,在“政党—国家”关系中,环境法学话语的本土化更加强调环境行政权力之间的配合与监督、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同时,环境法治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的各种环境保护传统与文化是环境法学话语本土化构建中更为重要的资源。它既是形成适合中国社会的环境制度并使其有效运作、获得公众认可的一条便利途径,也是环境法治在凝聚社会最大共识、寻求衡平各方利益诉求中彰显中国智慧的体现。


(三)开放的学科立场: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基本场域

在不断变迁的社会关系中,环境法学的兴起为法学领域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环境法学话语在突破传统法学学科局限的过程中不断提出重新建构人与自然关系的新范畴、新价值与新思维。因此,环境法学话语体系最深刻的本质“乃是对现有的传统法学理论在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层面的‘革命’”。需指出的是,这种“革命”仍是根植于对传统法学的肯定、吸收与建构,而非对其简单的否定、排斥和解构。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之间既具有传承性又具有差异性,其最终目标指向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和重构。


正是这种“革命性”赋予了环境法学独特的理论品质和开阔的理论视野。而当代环境问题的全球性、时代性和复杂性特点要求环境法学必须保持开放的学科体系迎接其他学科的理论支撑和价值填补。在跨学科研究、交叉研究日渐成为主流的学术趋势下,环境法学是以环境危机的法学阐释者身份代表法学领域不断地发出应对环境危机的声音。这一独特的定位也使环境法学立足于法学领域发展的前沿阵地,形成兼容并蓄的理论气质。可以说,环境法学的繁荣实质上体现在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繁荣。但是,环境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不可能穷尽与其相关的全部环境法律行为与知识,亦无法全面、及时地对变动不居的环境现象作出有效反应。同时,环境法学本土化仅借助个别或少数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亦难以构造一个完整的现代环境法治体系。在此意义上,该文认为,中国环境法治的话语塑造依赖公众对自身环境行为的确定性预期与稳定的环境保护价值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进而构造一套与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这就要求环境法学者在多维视角下秉持环境法学科立场的开放性,重视不同学科之间的理论碰撞,最终使得理论话语落实到对法律事实的解释力与对策可行性上。


学科的开放性也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不能仅依据内心理想的模式与现有理论勾勒出一个有效运作的环境法治机制,亦不能仅靠一套细密严格的环境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实现中国环境治理的现代化,而是需要在大量的、近乎无限的知识积累与协作的前提下,在融合不同国家政治与文化差异性的基础上,以开放性的眼界和格局,科学地借鉴西方成熟的环境法治理论与实践,建构中国的环境法治话语体系。诚如该文所言,这种人类文明成果的借鉴作为中国环境法治理论的一部分,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价值基础、以人的客观需求为最终目的,以世界发展的现代性为导向,实现全球环境的共治共享。


结语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及其解决的地域依赖性,内在地要求环境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自身的环境特性与本土法治资源。2020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必须注重对法治思维与理念的培育以及对法治文化的引领作用。这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因循本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去寻求环境法治中的真问题,回应本国公民的环境利益诉求,才能够真正将纸面的法律在中国落地生根。正如该文在结论中所指出的,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须摆脱西方话语的禁锢和先验理论的束缚,实现从“浅层环境法学”向“深层环境法学”的转型。这实际上明确了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是一个妥善处理静态法律文本的规范性与动态法律实施的实效性之间冲突的过程,是实现环境法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统一的过程。这决定了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迥然不同于西方国家演进式的发展路径,而是一种基于自身复杂性、本土性的渐进式发展过程。可以说,环境法学研究转型的背后反映的是环境法学者对于构建更具卓越品质的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文对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确定、方法论的转型与话语体系建构的研究,为环境法学者保持学术敏感性,形成学术自觉,勾勒出一个广阔的学术场域与思想“田野”。

 

      (责任编辑:刘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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