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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继国 阳雨璇 | 寻找经济法中的法理

欢迎关注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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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经济法中的法理

——“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七次例会述评



作者:殷继国,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阳雨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6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责任编辑:苗炎)

引言



中国法学要迈向科学化、现代化,必然离不开法理研究。法理不仅是“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主题”,更担负着为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部门化、分工化的中国法学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挑战甚至瓶颈,中国在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亟需法理的涵养。
针对这一状况,在张文显教授的倡导下,“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于2017年12月启动,先后召开多次研讨会,得到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前三届研讨会立足宏观视野,追问法理、发掘法理和阐明法理,从第四届研讨会开始,转向分领域、专题性和精细化研究。2019年4月20日至21日上午,“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七次例会在广州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30人论坛、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共同主办,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作为支持单位全力襄助,来自全国30余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60余位经济法学、法理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会。会议开幕式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悟真教授主持,华南理工大学校长助理房俊东,广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滨先后致辞。受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制与社会发展》主编张文显教授委托,蒋悟真教授宣读了其书面致辞。在主题发言环节,台湾大学法学院终身特聘教授黄茂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张守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葛洪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飞跃,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邱本,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友根分别就经济法的法理体系、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法理研究方法、经济法研究理论思潮与认知范式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学术论坛环节,本次会议设置了有机衔接的四个单元:“经济法与法理学的关系”、“部门法理学研究”、“经济法制度中的法理学”、“经济法与法律经济学”。与会学者多角度、多领域地对经济法中的法理进行了凝练与阐释,为建设经济法治与法治经济点亮了法理明灯。
为了客观、全面地展示本次研讨会上的思想碰撞与理论争锋,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述评。首先,探讨经济法法理的内涵、类型及品性等基本问题,分析何为经济法中的法理。其次,厘清经济法法理演进与发展的线索,梳理四十余年来经济法法理研究取得的成果以及面临的困境。再次,按照“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的体系结构,述评与会学者和经济法学界探索经济法法理的观点。最后,从多学科对话的角度,阐释经济法学与法理学、经济法法理与其他部门法法理之间的融贯,以促进彼此之间相融相长,为法治经济的到来提供智力支撑,共同迎接中国法学的法理时代。



一、经济法法理的内涵、类型及品性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理论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对于经济法中的法理,经济法学界缺少充分的理论共识,甚至不少学者对这一本原性问题犹如“雾里看花”般模糊不清。张守文教授即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尽管经济法研究一直涉及大量的“法理思考”,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中的法理还缺少明晰的内涵界定、科学的类型化研究和准确的品性认知。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对这一本原性问题展开了有益的探索。

(一)经济法法理的内涵剖析

对于经济法中的法理是什么这一问题,陈云良教授在发言中表达的疑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经济法中的法理到底是指用法学一般理论来论述的经济法,还是指经济法当中的基础理论?经济法中的所有原理是否都是经济法中的法理?这些困惑犹如缠绕的荆棘,牵绊着经济法法理研究向前的步伐。
“‘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在实践中,“法理”与“法理学”、“法学原理”等概念容易产生混淆,但三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别。首先,“法理学”是关于法之理的学问,是“求理之学、讲理之学、成理之学”;而“法理”作为“法理学”中的本体论范畴、目的论范畴甚至方法论范畴,其次,“法理”不同于法学原理,公认的法学原理才可能成为法理。
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法理是说明经济法的合理性的“广义价值”,集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目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三个层面,贯通于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是支撑经济法制度存续、发展的“魂魄”和“经脉”。经济法中的法理不同于经济法学,也异于经济法法理学。冯玉军教授认为,经济法中的法理是蕴涵在经济法实践和经济法论述中的核心理论、核心范畴、核心共识。张继恒副教授指出,经济法法理学研究是在部门法(哲)理学的范式框架内对经济法法理进行系统的思考和探索。
概言之,经济法法理是经济法的“硬核”,是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是经济法学中最基础、最具统领性的范畴。经济法法理体现在关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命题等问题的理论中,亦具体化在经济法的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中。因此,经济法法理的提炼需要以关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理论,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经济生活为资源,以法理学和经济法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为依托。

(二)经济法法理的类型梳理

经济法中的法理绝不是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中提炼出的杂乱无章的法理集合,而是类型多元、层次清晰、结构科学的经济法法理体系。基于不同的划分标准,经济法法理呈现出不同的类型,由此形成经济法法理的多元化理论面相和差异化层次结构。在本次研讨会上,学者们主要运用“二分法”,从不同维度对经济法法理的类型进行了分析。

1.理论中的法理与实践中的法理

张文显教授曾将法理学分为书本的法理学与实践的法理学。书本的法理学是以书本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法理学,实践的法理学是以司法实践为载体存在的法理学。沿袭这一思路,张文显教授将法理分为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理以及法治实践、政治与公共生活中的法理。简言之,根据产生来源的不同,法理可以被分为理论中的法理与实践中的法理。这一划分方法得到了经济法学者们的认同。王全兴教授认为,经济法中的法理可以被分为经济法理论中的法理和经济法实践中的法理,学者们研究的主要是经济法理论中的法理,对经济法实践中的法理探讨较少,经济法学界需要加大从经济法实践中提炼经济法法理的力度。

2.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

张守文教授将经济法中的法理分为一般法理和特殊法理,以此确立经济法法理体系的“二元结构”。法治的理念,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安全与正义等价值,属于经济法的一般法理;关于经济法的差异性、经济性、规制性、均衡性等的基本原理,属于经济法的特殊法理。一般法理通常是公认的、普适的法理,即“公认的法理”;特殊法理则是在部门法学的“特定”条件下适用的法理,即“特定的法理”。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体现在特定领域,故经济法法理的适用应遵循“特殊法理优于一般法理”的准则,当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存在紧张关系时,特殊法理具有优先性。

3.经济法法理的其他类型

王全兴教授认为,经济法法理可分为经济法本身的法理和经济法可以贡献给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法理,以及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法理和经济法具体制度中的法理。一般认为,经济法本身的法理主要是指经济法特有的且只能适用于经济法领域的法理;经济法可以贡献给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法理,是从强调经济法法理对学术界的贡献的角度所作的界定。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法理是指经济法的发生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中的法理;经济法具体制度中的法理是指经济法分论中的法理,包括宏观调控法中的法理和市场规制法中的法理。
此外,张文显教授曾提出,法理从总体上可以被分为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和具体法理。郑磊副教授、宋华琳教授在分析公法中的法理时也采用了此种“三分法”,并认为核心法理是法理体系中最核心、居于元地位的法理,基本法理是位于核心法理之下、体现核心法理的法理,具体法理是基本法理在具体规范、具体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具体呈现出来的法理。借鉴此种“三分法”,也可以从类型上将经济法法理分为经济法的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

(三)经济法法理的品性解读

经济法法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应当反映经济法法理的本质而非表象;另一方面,应当具有普遍性、包容性与基础性的品性抽象。根据上述标准,基础性、特殊性、本土性和时代性是经济法法理的主要品性,是深入理解经济法法理内涵的四把“钥匙”。

1.基础性


法理凝聚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通理、法的公理等,法理也呼应着法的理论、法的实践、法的历史、法的精神。从法学范畴体系的结构来看,法理自身就是法学的基础范畴。由此观之,法理在法学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部门法法理在部门法体系中具有同样的地位。经济法法理的基础性,体现了人们对经济法的合理性、规律性、终极性等问题的认识,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能够统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能够指导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实践。邱本教授阐释了经济法法理的基础性品性。他认为,每一项制度能否实施在于其背后的法理,法理就是法律的生命。基于经济法法理的基础性,焦艳鹏教授提出,经济法法理的研究要注重从具象事实到抽象事实,再以抽象事实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才能开展精细化的论证。
经济法法理的基础性意味着经济法研究不能忽略法理而凭空探讨具体制度问题,缺乏法理支撑的经济法研究必然会沦为“空中楼阁”,从而走向沉寂和衰落。体系化、科学化的经济法研究要求经济法学界关注基础性、本源性的经济法问题,深入挖掘经济法本身深厚的法理资源,研究经济法理论、制度及实践背后的法理属性和法理内涵。

2.特殊性

“法理既有不证自明的公理,也有需要深入论证的原则;既有带有普遍性的法理,也有各法律部门特有的法理。”经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理和制度具有特殊性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由此决定了经济法法理的特殊性。正如张守文教授指出的,经济法法理的特殊性之一就是“整体性法理”,“整体性法理”体现在经济法的整体主义理念、整体主义方法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观等方面。陈婉玲教授进一步认为,经济法的主体特质、结构调整方法、非对称权利义务结构以及责任形式都体现了经济法法理的特殊性,是经济法理论对传统法学理论的突破或修补。
经济法法理的特殊性要求在对经济法的一般法理展开研究的同时,应当重点研究经济法的特殊法理,这并非意味着经济法学界自我封闭,而是经济法法理特殊性的反映,需要借鉴法理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等学科的法理资源,才能准确凝练出经济法的特殊法理。

3.本土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首先是民族性的,其次才是世界性的。尽管中国经济法产生至今才四十余年,但中国在历史上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当今则有独特的经济法治环境和经济法学理论,因此,中国经济法学有丰富的本土资源,经济法法理也具有本土性品性。
经济法法理的本土性决定了西方的经济法理论无法全面评价我国法治经济建设的成败与经济法理论的是非,学者们要从中国本土出发,探索“下接地气”的经济法法理。张文显教授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法、经济法治和法治经济的一系列论述堪称经济法领域中的法理论语,是我们建设新时代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遵循。因此,中国经济法法理的研究,必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着眼于中国问题,深入到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治实践中,提炼能够指导中国经济法实践的法理,才能彰显经济法法理的生命力。黄茂荣教授认为,中国的体制与西方国家的体制存在差异,我们需要从中国体制出发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袁达松教授、黎昭权博士指出,应当建设具有理论自信、包容性与创新性的中国特色经济法学体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基本立场,将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创新植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刘红臻副教授在发言中提到,应当通过对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经济法法理的阐发,发掘、阐释其中所蕴含的经济法命题与资源。

4.时代性

从产生历史和关注的问题来看,经济法、经济法学与经济法法理均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经济法法理的时代性一方面要求经济法学者关注经济法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对经济法的特殊性法理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学者关注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从新常态经济、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问题中总结、提炼经济法法理,增强经济法法理的适应性和时代特色。
在本次研讨会上,学者们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聚焦于经济法法理的时代性。张文显教授指出,“‘经济法’、‘经济法制’、‘经济法治’、‘法治经济’是经济法学中依次出场的四个核心概念,它们也标记着经济法法理日益丰盈、逐渐深化、不断成熟的成长足印,是中国经济法学迈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四个里程碑”。冯玉军教授认为,研究经济法法理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在如此多变的时代,面对诸如人工智能、全球气候共同治理等问题,要在不确定中找到确定性,在整体性的社会变动中找到理论基点,这就构成了探求经济法法理的理由。





二、经济法法理研究的成就与问题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四十余年以来,历经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精、从懵懂到自觉”的过程,走过初创时期的辉煌、转型时期的彷徨,已步入“不惑之年”的经济法学如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体系。但体系为骨,法理为魂。目前,经济法法理的研究面临着种种争议与挑战。唯有总结经济法学界探索法理的成就,分析经济法法理研究面临的困境,方能进一步提升经济法学的理论品格,构建经济法的法理体系。

(一)经济法法理研究的成果检视

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内容浩繁,贯穿着不同类型的法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法理的探索未曾停歇,无论是宏观上研究范式的多元化、微观上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还是在研究成果和共识上,均跃迁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广度与深度。

1.经济法法理的研究范式逐渐多元化

“权利—义务”等传统研究范式在经济法法理研究中依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但经济法法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研究范式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实现超越,形成经济法特有的研究范式。单飞跃教授对经济法法理的研究范式进行了梳理,认为经济法法理的研究范式主要有传统研究范式、基本研究范式和特定研究范式三种。(1)传统研究范式。经济法是新兴的法学学科,其在成长过程中必然受到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影响。因此,众多经济法理论均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形成了“调整对象—法律价值—基本原则—法律体系”研究范式。也有部分学者主张采用比较成熟的“主体—行为—责任”研究范式,从而赋予具体法律关系实在的法律意义和制度空间。(2)基本研究范式。经济法自诞生以来便与政府和市场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因此,一种常规性的经济法研究进路即是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入手,力图廓清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与会学者如邱本、陈婉玲、单飞跃等教授都对“市场—政府”这一经济法基本研究范式进行了讨论。在“市场—政府”研究范式中,传统的“权利—权力”研究范式获得了新内涵,即在认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基础上,着眼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以此作为经济法法理的研究框架。(3)特定研究范式。作为法律科学层面的经济法学,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了包括“促进—发展”研究范式、“经营者—消费者”研究范式、“风险—规制”研究范式、“监管—监督”研究范式、“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研究范式等在内的特定研究范式。

2.经济法法理的研究方法逐渐多样化

法学范畴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说以语义分析和逻辑推演为主,而法理研究侧重文化的、价值的、跨学科的方法,更广泛地包容了经验性的方法。参见注,第24页。张文显教授进一步指出,部门法学者在研究法理时,要结合本部门法的实际,善用语义分析、比较分析、辩证逻辑、经验归纳、反思批判等方法,要注意选取最适合本领域法理研究的方法。张文显教授关于法理研究方法的论述,为包括经济法法理研究在内的部门法法理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学者运用了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以探讨经济法法理。首先,价值分析方法是法理研究、法学范畴研究的重要方法,黄茂荣教授、刘大洪教授、陈云良教授等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对经济法的价值、基本原则等层面的法理进行了研究。其次,法经济学研究方法作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为经济法法理的研究提供了不同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角和手段,范良聪副教授、贺小松副教授、张翰副教授、聂佳龙讲师等对经济法的效率与公平价值以及效率与正义的冲突进行了探讨。再次,法社会学研究方法作为新兴的研究方法,在同样年轻的经济法法理研究中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李友根教授、倪斐教授和黄卫博士等学者从具体的个案或事件出发,来提炼经济法的法理内涵。最后,刘凯博士运用法教义学方法,根据“价值—规范—事实”的研究框架,试图构建经济法学的科学化进路。

3.经济法法理的基本共识开始成型

王全兴教授在闭幕式总结中指出,经济法法理研究取得了一些基本共识:第一,界定了经济法法理的层次。从学者们的讨论看,学界普遍采用“二元结构”作为经济法法理的结构。但对“二元结构”框架下的经济法法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与会学者见仁见智,提出了理论中的法理与实践中的法理、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或者公认的法理与特定的法理、经济法本身的法理和可以贡献给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的法理、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法理与经济法具体制度中的法理等不同观点。第二,明确了经济法法理研究的切入点。学者们既有将经济法法理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作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又有从新领域、新问题等角度切入研究经济法法理,也有从具体行业、具体个案来研究经济法法理。第三,体现了探讨经济法法理的新时代特色。比如,学者们从制度竞争、国家治理现代化、新时代治国理政、全面依法治国等角度研究了经济法法理。第四,澄清了以往经济法研究中的误区,将原来的部门法视野提高到了法理学视野,避免了经济法的“地盘之争”,更多地探讨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共通性。经济法学界在经济法法理研究上产生了一定的基本共识,有助于该研究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二)经济法法理研究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着非常广阔的实践土壤,但“法理泛在”的经济法学在法理研究上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学。在迈向法理时代的进程中,有必要梳理经济法法理研究存在的问题,正视问题方能推动经济法的法理研究,使经济法研究脱离“就法论法”的“逻辑沼泽”。

1.法理在经济法研究中处于半缺席状态

经济法学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学,自然应当以法理为支撑,丰富自身的理论体系。尽管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法理的研究范式、层次结构和研究方法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从总体上看,法理在经济法研究中仍处于半缺席状态。究其原因,第一,诚如张文显教授指出的,“在中国法学界,共识性‘法理’概念尚未凝练出来,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尚未成为理论自觉,致使‘法理’在应为‘法理之学’的法理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中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状态”。最应关注法理的法理学尚未倾力研究法理,自然影响到了经济法学者研究法理的热情。第二,相较于传统公法、私法与法理学的高度契合,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经济法所蕴含的法理与传统法理学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法理学对经济法中出现的新概念、新范畴和新规则或视而不见甚至排斥,或因为关注不够而导致经济法法理研究较为滞后,难以为新兴的经济法提供根本性指导。第三,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在经济法哲学、经济法部门与经济法具体制度三个方面所分配的学术资源极不平衡”,导致把“法理”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尚未成为理论自觉。此外,正如葛洪义教授指出的,部分经济法学者在讨论规范性问题时,与法理的结合往往遇到三重证明困境:一是循环论证,二是武断地终止论证,三是无限倒退。经济法研究与法理的割裂不仅使得经济法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从长远来看,经济法学也将因此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2.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法理的核心内容尚未达成共识

在彷徨中前进的经济法研究面临诸多挑战与取舍,导致经济法法理的研究存在诸多争议,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法理的核心内容显然尚未达成共识。首先,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法理概念仍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式、法理结构及其核心法理等内容存在争议。薛克鹏教授指出,经济法在主体、客体、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法益目标、法律责任以及实施理论等方面,都面临法理上的困境,经济法无疑应当重新构建自身的核心范畴。由于未能和法理学同步进行转型,仍然深陷旧的研究范式和思维习惯,经济法学只能跟随经济体制改革亦步亦趋地缓慢推进。其次,当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问题的研究进展缓慢,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主体理论、行为理论等问题上存在不同学说,致使经济法法理的研究缺乏一个稳固的根基。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法理的核心内容未达成共识,导致经济法法理未实现体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法的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构建。

3.法理对经济法治的指导有限

刘红臻副教授认为,探寻法理就是追求良法善治,挖掘经济法中的法理是实现经济领域的良法善治的重要前提。何为经济领域的良法?何谓经济领域的善治?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的“魂魄”和“经脉”的法理是判断经济领域实现良法善治的最高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作为“良法”的经济法应当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立法规律,在整体主义理念指引下协调各类主体的行为,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体利益,而经济领域的“善治”要实现“经济运行的行政管理到依法治理、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整到法律调整、政府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管控到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共同治理”。经济法本就是经济与法治相融合的产物,本应在法理的指导下服务于法治经济建设的目标,但是,由于法理在经济法研究以及经济法治中处于半缺席状态,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法理的认识也不深入和统一,导致法理对经济法治的指导有限,经济领域的“良法善治”之路任重道远。
鉴于法理研究尚未成为经济法学者的理论自觉,经济法学者应当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舍我其谁的使命感,转变经济法的研究路径,加强对经济法法理的凝练、阐释和体系化构建,促进经济法学真正迈向科学化和现代化。




三、经济法法理体系的规范建构


张文显教授在书面致辞中指出,四个核心概念(经济法、经济法制、经济法治、法治经济)勾连起经济法法理的千头万绪,五个价值理念(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以效率为基点;以公正为生命线;以市场和政府为双轮驱动;以新发展理念为纲要)融贯于经济法法理的千丝万缕,三种法理载体(法理概念、法理命题和法理论语)述说着经济法法理的千言万语。这一论断高屋建瓴,为经济法法理的提炼与经济法法理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

(一)构建经济法法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在构建经济法的范畴体系和制度体系时,经济法学界几乎都以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作为理论前提。西方经济法以市场调节和市场失灵为逻辑起点,以政府干预调节经济和规范政府干预调节行为为核心内容;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并无市场调节,而是以政府培育市场和建立健全市场调节机制作为逻辑起点。尽管中西方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存在明显不同,但经过四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全面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此背景下,中西方经济法的发展逻辑是一致的,即聚焦于政府对市场失灵行为进行干预和调节(授权),并对政府的干预和调节行为进行规范(控权)。
与会学者对作为构建经济法法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讨论。刘大洪教授指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首要命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四十余年的进程,本质上是一个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理解不断精进的过程。单飞跃教授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法的基本认知范式,干预主义的目的在于廓清政府与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角色、位置、功能。邱本教授提出,市场与政府是经济法存在的共同基础,经济法只能存在于市场与政府内在统一、高度融合的体制下。陈婉玲教授也认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市场经济,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法治方式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集中表现,是法治对市场机制缺陷的回应。葛洪义教授谈到,经济法学者经常讨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方式和界限,界限实际上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划界问题。胡国梁讲师认为,经济转型的实质在于转变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权力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关注的是“政府—市场”这对范畴。
也有部分学者对“市场—政府”关系的二元结构进行了重新审视和反思。范良聪副教授指出,应基于治理理论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复杂关系,刻画出“市场—政府—法律”三位一体,乃至“市场—政府—法律—社会”四位一体的关系图。许俊伟博士认为,西方国家先有“市场之手”后有“国家之手”,我国则完全相反,“国家干预说”仅仅是对西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总结,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缺乏指导价值。
从与会学者的讨论来看,尽管有部分学者对“市场—政府”关系的二元结构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一些新观点,但仍未脱离“市场—政府”这一对基本范畴,只是对“市场—政府”关系的理解更为精准,更贴近社会现实。以“市场—政府”关系作为经济法法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并不是伪命题,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经济法的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和具体法理等均可以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中派生或呈现出来。

(二)经济法核心法理的凝练
根据张文显教授等人提出的法理体系“三元结构”说,经济法法理体系应由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和具体法理构成。“三元结构”的法理之间存在从抽象到具体、从核心到一般的逻辑关系。经济法核心法理是对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联系、普遍本质、一般规律的高度抽象,统摄着基本法理与具体法理,彼此紧密联结。
在“市场—政府”关系上,经济法强调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在市场失灵时由政府的干预调节行为进行弥补,但政府的干预调节行为要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因此,经济法的观念基础是整体主义观,与民法的个人主义观、行政法的国家观不同,要求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对“市场—政府”关系进行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市场主体权利与政府权力,平衡协调各类主体利益,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经邦济世,经世济民”的制度安排,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与调节是在整体主义的视角下,通过权益的平衡协调,实现经济领域的“良法善治”。可以说,“经邦济世,经世济民”是经济法的核心法理,其实质是整体主义视角下的国家干预与调节,其目的是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学者主要对体现经济法核心法理的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干预与调节等核心范畴进行了讨论。薛克鹏教授一语道破经济法的使命,他认为,经济法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规制为基本方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从法律上厘定市场和政府的各自疆界,实现“市场—政府”关系的法治化。
对于经济法的整体主义理念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益目标,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不仅关注个体,更关注整体,“整体性法理”贯穿经济法始终。单飞跃教授指出,整体主义将经济法定位为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之法,侧重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整体主义经济法学理论内部虽有不同观点,但可以达成一定共识,即整体主义理念有助于解决既有的个人主义理念在调整社会整体利益问题上存在的不足。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以个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绝大多数社会主体共同的欲求即为社会整体利益。杨松教授进一步区分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传统理论认为政府代表着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在当今社会,政府不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其有自身的利益诉求。郭哲副教授认为,政府干预调节经济必须超越市场利益关系,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同样指向了经济法的法益目标为社会整体利益。

(三)经济法基本法理的拓展

经济法的基本法理以经济法现象为背景,对经济法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或初级本质予以抽象与概括,是位于经济法核心法理之下并受其统摄的法理。从经济法理论体系构成来看,经济法的基本法理主要蕴含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主体及行为理论、权利义务理论以及实施理论中。

1.经济法价值理念层面的法理

张文显教授提出,法理研究首先是面向价值的思考,探求经济法的法理,首先要瞄准其价值根基。价值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在我国的经济法研究中是一个百花齐放但尚未取得共识的话题。有学者对自由、公平、秩序等一般性价值理念进行了研究,学者们对“特异性”价值理念有着不同的阐释,提出了诸如实质公平正义、社会整体利益观、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等价值理念,也不乏学者主张将人本主义纳入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之中。
与会学者的讨论进一步丰富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张文显教授指出,当代中国经济法法理根源于五个基本的价值理念: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以效率为基点;以公正为生命线;以市场和政府为双轮驱动;以新发展理念为纲要。五个价值理念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是经济法和法治经济得以证成的法理前提。刘水林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是维护经济秩序,目的性价值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郭哲副教授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通过在经济法中设定公平来实现,经济法的公平观体现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和代际公平四个方面。
另外,针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和新问题,部分学者提出,应将鼓励创新或创新友好注入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中,从而体现经济法价值理念的时代性和发展性。学界对激励性规制、创新规制以及创新友好型规制等价值理念已有所探讨。在当下经济新形势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创新友好型规制”价值理念与传统的经济法价值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均强调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时,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概言之,经济法核心法理在价值理念层面的体现主要是实现实质公平、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全面发展等基本法理。实现实质公平强调经济法要从社会整体出发,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以实现结果上的大致公平;维护经济秩序强调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自发秩序和国家干预秩序,建立一个规范有序、充满活力和公平正义的现代经济秩序,经济法治化和法治经济的实现意味着中国经济进入了“善治”的境界;促进全面发展则强调经济法通过调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通过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和权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政府促进创新和发展的职能,全力推进中国经济迈向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新常态。

2.经济法基本原则层面的法理

对于经济法学界争议焦点之一的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与会学者也进行了探讨。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价值追求直接相关,经济法的运行只有符合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才能合乎经济法的法理,方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陈云良教授梳理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层面的法理体系,他认为,社会本位原则、谨慎干预原则、公平优先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权力再分配原则、提供公共产品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法理,这些法理以社会本位原则为核心。结合近年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刘大洪教授认为,经济法形成了两个新的基本原则,即谦抑干预原则和竞争中立原则。李振博士、段秋关教授则指出,自由、独立、平等、公正显然是市场与法治的共同要求与基本原则。
尽管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存在差异,但也存在一些共识性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适度干预原则和平衡协调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从不同方面呈现出经济法的基本法理,并汇聚成经济法基本原则层面的法理体系。其中,社会本位原则回答了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质”的问题,即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适度干预原则回答了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度”的问题,具体是要厘清市场与政府、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边界;平衡协调原则回答了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术”的问题,即国家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协调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经济法主体及行为理论中的法理

经济法主体及行为理论也蕴含许多法理。张守文教授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因其具有的道德性被公众普遍认可为经济法的法理,经济法主体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陈婉玲教授认为,因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法理,经济法主体呈现从同类化、抽象化到“强—弱”特质的二元化发展架构。杨松教授认为,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咨询、协商的,不再是对抗、对立的。刘水林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价值目标决定了其规范的主体对经济秩序具有影响力,而不能因经济法涉及市场、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而简单地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三类。简言之,上述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理论中蕴含诚实信用法理、差异性法理、协商性法理和层级性法理。差异性法理要求经济法正视主体之间的资源禀赋差异,对主体行为及其权利义务进行差别对待,以实现实质公平;层级性法理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和行为的层级性以及权利义务在不同层级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以构建良好的经济秩序;协商性法理要求政府在干预过程中重视市场主体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利益诉求,吸引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干预进程,共同实现经济法促进发展的价值理念。由此观之,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层级性和协商性法理与民商法主体之间的无差异性、平等性法理以及行政法主体之间的隶属性、对抗性、强制性法理存在明显不同。
经济法行为理论一直被视为经济法各项理论和制度的“中心点”,其对社会整体利益观的彰显以及对社会本位理念的承载成为经济法学展示自身特质进而实现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主要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与会学者也对经济法行为理论中的法理进行了一定探讨。刘大洪教授认为,国家的干预调节行为要符合谦抑干预原则,其还包含市场基础原则、适度干预原则与市场先行原则三个子原则。陈云良教授也认为,经济法最重要的法理之一即是谨慎干预,国家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名对个人权利、自由进行任意限制乃至剥夺,是经济法最需要警惕的。经济法学界也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负外部性问题、经济公益诉讼问题等有所探讨,但经济法学界对行为理论的关注远不及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对经济法行为的成立要件、类型化、法律效力、法律救济等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因此,需要从整体主义视角出发,围绕国家的干预调节行为,深入挖掘经济法行为理论中蕴含的基本法理。

4.经济法权利义务理论中的法理

近代以来,权利义务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一直是中外法学家关注的焦点。张文显教授指出,从法理的角度看,经济法表现为规定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经济管理中的职权职责的规则集合。因此,对经济法基本法理的研究,也要立足于经济法的权利义务范畴,寻找经济法权利义务理论中的法理内涵。经济法权利义务理论中蕴含的法理,是本次研讨会的焦点话题之一。
“市场—政府”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市场主体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邱本教授认为,传统的“权利本位”对权力持有本能的敌视态度,认为权力是动摇“权利本位”的主要危险;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经济法贯彻的是社会本位原则,即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依存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陈婉玲教授指出,经济法基于主体之间的强弱力量对比关系,以不对称方式确立单向的权利义务配置,以维持经济法主体合理竞争的能力。袁达松教授、黎昭权博士认为,强调国家合理适当配置各类主体的权利与权力,协调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兼顾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法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路径。上述学者强调要从社会整体主义的视角出发,坚持以“社会本位”来协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也有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刘红臻副教授指出,经济法是“权利本位”法,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要控制权力。郭哲副教授认为,个体的经济权利与政府权力是相克相生的,政府权力向政府权利的转化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理的核心,政府干预只能是为了调节市场秩序,而不能是为了掠夺被干预者的权利。实际上,“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并不冲突,经济法通过授予政府干预调节经济的权力以及对不同主体的权利进行非对称性配置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此意义上,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但政府干预调节经济的行为应当遵循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对部分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适度限制的同时对政府干预调节经济的权力进行规范,以实现对更多市场主体的权利更大范围的保护,在此意义上,经济法是“权利本位”的。因此,经济法权利义务理论中的法理,是“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共融共存的法理,“权利本位”是经济法的一般性法理,“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特殊性法理。

5.经济法实施层面的法理

诚如张文显教授在书面致辞中所言,法理的缺位,一方面导致法学研究失衡,使得法律、法治领域的研究略显僵硬乏力,一方面造成我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理论供给不足。因此,“以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理逻辑问题,而是有其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经济法中的法理,不仅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主体及行为理论、权利义务理论中,也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实施机制中。相较于经济法的其他理论,经济法实施机制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综合性等特点最能体现经济法的“经邦济世,经世济民”的核心法理,也最能集中体现“良法善治”的一般性法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开始重视研究经济法的实施理论,对经济法的立法、诉讼、惩罚性赔偿、协商性执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对经济法实施理论蕴含的法理的挖掘还不够,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受其影响,经济法的实施机制仍不够健全,“经济法的立法尚未真正确认与设立经济法主体特有的权利,经济法的司法尚无法真正保护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薛克鹏教授认为,经济法在实施机制的构建上面临困境,主要是由于法理学上的实施理论未能与时俱进地更新,传统学说对新兴的经济法的实施机制的构建难以提供理论上的解释和支持。经济法学界应当深入研究经济法实施理论及其背后的法理根基,为健全经济法的实施机制提供理论基础,推动经济法朝着“良法善治”迈进。

(四)经济法具体法理的阐释

经济法的具体法理,是通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呈现出来的法理,是经济法基本法理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的具体体现。与会学者侧重对经济法的核心法理和基本法理进行阐释,对经济法具体法理的论述不多,故简要述评如下。

1.宏观调控法中的法理

经济法学界在阐释宏观调控法中的法理时,主要对宏观调控法中蕴含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法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理等进行了研究。张守文教授认为,无论是具体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还是预算、税收、金融法律制度等,都要体现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经济规律的要求,并符合市场原理以及政府与市场“双手并用”原理的要求。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既是授权法,更是限权法,是公权保障与私权保护的统一体”。此外,一些学者从其他角度对宏观调控法中的法理加以研究。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应当坚持尊重“市场机制、社会公益、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民主的原则”。这四项原则具体呈现了经济法促进发展、社会本位等特殊性法理。也有学者提出,政府宏观调控蕴含了诚实信用法理,要通过信息公开、问责交代、诚信违法示警及司法审查等制度规范宏观调控行为。
在本次研讨会上,黄茂荣教授、黄卫博士阐释了税法中的法理,认为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稽征经济原则是法理在税法上的体现;法理对税法提供了价值指引,协助学者运用法理探讨、说明税法,帮助立法者规划具体的税收制度,指引税务机关调和税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或矛盾关系。黄卫博士还具体分析了税收法定原则背后的规范和控制税收立法权问题。他提出,在具体的司法审查中,应当审查税收法规是否有违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在审查因适用税收法定原则所衍生的问题时,可从税收构成要件的明确性、禁止类推适用及其他法律补充禁止等方面分别观察说明。

2.市场规制法中的法理

经济法学界对市场规制法中具体法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基本原则以及具体领域等方面。有学者认为,市场规制法内涵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市场安全等价值,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不仅是一种经济秩序,而且是一种道德伦理秩序,还是一种法律秩序。简言之,维护经济秩序是经济法的基本法理之一,在宏观调控法中具体表现为维护调控秩序,在市场规制法中具体表现为维护市场秩序。有学者将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在这三项基本原则中,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同时也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法理;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更能体现市场规制法的秩序价值,是经济秩序基本法理的具体呈现。
在本次会议上,对于市场规制法的具体领域,许多奇教授、唐士亚博士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进行秩序控制,践行经济法公私融合属性下的公私法并行的监管进路。蒋悟真教授提出,殡葬行业改革应尊重并合理继承传统殡葬文化,树立包容性法治理念。刘博涵博士认为,金融服务法理论在金融混业、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正重塑传统金融法体系,而领域法研究范式能够廓清金融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关系。




四、强化多学科对话,开启中国经济法学的法理时代



众所周知,经济法以民商法、行政法的产生作为前提和基础,并以弥补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不足为己任。经济法作为具有高度开放性的现代法,其理论研究不能固步自封,局限于封闭的话语体系中,否则将丧失与法学其他学科对话的良机。因此,经济法的法理研究需要在开放的视阈中进行,强化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对话和互动,一方面汲取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等法学其他学科的法理思想,科学地提炼经济法学的法理内涵,构建经济法学的法理体系,开启中国经济法学的法理时代;另一方面,将经济法学中的一些特色理论和法理资源贡献给法学其他学科,实现经济法学与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相融相长,共同迎接中国法学的法理时代。

(一)经济法学与法理学相融相长

经济法学与法理学之间存在相融相长的关系:一方面,经济法学需要法理学的指导,才能科学地提炼法理;另一方面,经济法学中蕴含的法理也能丰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此,经济法学和法理学均应关注经济法法理。冯玉军教授指出,经济法学和法理学需要对共同面临的难题进行理论抽象,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经济法学和法理学都应当在构建经济法学的价值体系、规范体系和事实体系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1.法理学对经济法学的指导

作为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法理学对经济法法理的探寻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与会学者对此都有非常清晰的认识。程信和教授指出,研究经济法中的法理是对经济法事业的坚定支持,经济法研究必须依托法理学的指导与支撑,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指导下,努力创造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框架。薛克鹏教授认为,法理学虽然不能满足经济法研究的所有需要,但离开法理学的经济法必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具体制度到理论都会发育不良,凋零枯萎。由于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的诸多范畴存在争议,部分经济法学者在“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观念的影响下,纷纷转向具体制度的研究,导致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较为滞后,进而影响到了对经济法法理的探讨。因此,经济法学界需要借鉴法理学的研究范式、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实现中国经济法研究的法理化转向。经济法法理的提炼既要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为支撑,又要突破传统法理学的局限性,以批判发展和更具理性的思维厘定经济法的“特异性”范畴。而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和实践功能的提升,要求其回到国家与市场、权力与权利、社会与个体之间张力关系的原点,借助法理学提供的理论参照系和分析结构,建造具有理论反思力、构建力和指导力的经济法哲学。

2.经济法学对法理学的反哺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研究的通常是相对新颖的领域和问题,提出的观点可能会突破现有的思维模式、理论范式和知识体系。对法理学而言,要打破“中国法理学死亡”的传言,则需要从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理论体系和法理体系中汲取“特异性”元素,实现法理学由“传统法理学”向“现代法理学”的升级,增强法理学的时代内涵。
关于经济法学对法理学的反哺,薛克鹏教授提出,法理学应该充分吸收社会法学的理论,使社会、社会本位、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成为基本的法理概念,将有关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原理融入其中;法理学也应从经济法的规则和概念中提炼法理,这无疑能丰富法理学的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使其建立在实在法之上。焦艳鹏教授提出了“生态法益”的概念,指出应当将法益具体化、度量化,丰富与发展了传统法益理论。
总之,在中国法学迈向法理时代的进程中,经济法学与法理学均需要破除自我封闭的保守思维和固有的思维定式,实现经济法学与法理学的相互学习、相融相长。

(二)经济法法理与相关部门法法理的融贯

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直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正如王全兴教授在会议闭幕式上指出的,经济法研究有其独特性,但更多的是共同性。因此,研究经济法中的法理,需要借鉴、吸收其他部门法的法理资源。

1.经济法法理与行政法法理

强化经济法法理与行政法法理的融贯,并不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是要用经济行政法取代经济法,而是为了更为科学地提炼经济法法理。商红明博士从哲学角度区分了经济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基本范式,他认为,行政法学以“承认”范式为中心,而“分配”是沟通哲学和经济法学的桥梁;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可以作为经济法学的精神,为经济法学的独特性提供证成。但是,过于强调经济法学的独特性,容易导致经济法学自我封闭、自说自话。经济法法理与行政法法理存在一些相通之处,譬如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控权理念、执法和解、公益诉讼中的法理;行政法中有一些值得经济法借鉴的法理,譬如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经济法中的整体主义观、主体差异性等法理也值得行政法借鉴。

2.经济法法理与民商法法理

“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其法理与民商法法理存在显著区别:前者强调整体主义、社会本位、实质公平以及主体的差异性,后者强调个体主义、权利本位、形式公平以及主体的平等性。陈婉玲教授指出,民法关于主体的分析方法是个体主义的,而经济法关于主体的分析方法是结构主义的。刘水林教授也认同,民法基于个体主义理念对基本范畴进行内容设定和含义界定,而经济法基于共同体主义理念对基本范畴进行内容设定和含义界定则更为适宜。程信和教授则认为,虽然民法奉行个人本位,经济法奉行社会本位,但民法和经济法应当共同发挥作用,不能对立和分割。
当然,经济法法理与民商法法理也存在诸多能够相互借鉴之处。殷继国副教授认为,基于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禁止公权契约化被传统理论奉为圭臬,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不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呈良性互动和融合的发展趋势。在现代社会,公权运行逐渐采用契约与和解这种私权行使方式,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实质上就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采用契约方式与涉嫌垄断的企业达成和解。很显然,民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法理已被经济法借鉴和吸收,而经济法的整体主义法理也影响到了民商法。在“私法中的法理”暨第五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学术研讨会上,学者们讨论了如何协调私法、私权中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以及如何协调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法理与其他部门法法理

经济法法理的提炼和体系化构建,还需要加强经济法与宪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对话。实际上,经济法学界已经认识到了学科交相辉映和融合的重要性。2019年5月11日,经济法学者与宪法学者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就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以及经济宪法的使命问题展开了交流,从市场与政府、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等关系中提炼经济法法理与宪法法理。在本次研讨会上,单跃飞教授阐述了经济法法理与其他部门法法理的相互关系。他认为,立宪主义是经济法的理论思潮之一,我们必须依赖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国家制定经济法规则的权力进行规制。未来中国的经济法法理研究应当从“填补法律漏洞”及对政策进行注释,转变为以发掘经济法的自身规律和特点为主,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吸纳宪法学、社会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形成更为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概言之,经济法学者应当以海纳百川的心态,消除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学科壁垒,不断破解经济法学的学科困惑、理论困惑和制度困惑,探寻经济法的一般性法理和特殊性法理,构建由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和具体法理组成的经济法法理体系,推动经济法研究迈向法理时代。



结语


“感谢、感动、感悟”是程信和教授所作的会议闭幕式总结发言中的三个关键词。一是感谢法理学界对经济法法理研究的坚定支持。唯有经济法学和法理学进行知识交换与理论互动,才能推动经济法法理研究不断走向深化,从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二是感动于经济法学人的持续坚守。经济法学走过了初创时期的繁荣盛景,也走过了发展时期的迷茫彷徨。学术之河犹如大浪淘沙,经济法学“而今迈步从头越”。经济法学与法理学的对接,不仅是经济法自身研究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进路,也是法理学面向新时代的一次既传承又超越的伟大更新,更是中国法学不断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助推器。三是感悟于与会学者的真知灼见。法理显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经济法中法理的凝练,要从丰富多彩的经济法治实践中挖掘法理资源,从数以百计的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法理因子,从百花齐放的法学文献中凝聚法理共识。
古人云:“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法理研究是法学人学术探索的重要使命,是中国法学发展进程中的灵魂追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构的终极依托。虽然经济法的法理研究还在路上,但年轻的经济法学已经开始接过法理研究传承的火炬,以自身开放、现代、综合的理论体系为法理的探寻带来独特视角。“经济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七次例会吹响了经济法法理研究的“集结号”。经济法学者以“经邦济世,经世济民”的崇高使命感,聚焦于构建经济法的“良法善治”之道,致力于新时代经济法研究的法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为法理中国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繁荣发展贡献智慧。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1期目录摘要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目录摘要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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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目录摘要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6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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