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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暨“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学术研讨会述评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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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与拓展:法理思维的纵深展开

——第六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

暨“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学术研讨会述评




作者:吕玉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吴冬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本文受会议秘书处委托合作而成,吕玉赞负责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撰写,吴冬兴负责引言、第三部分和结语部分的撰写。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3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本文责任编辑:郑怀宇)




以新时代为底色的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由“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的历史性转型,而法理就是能够精准表述这一“良法善治”转型之本质的现成概念。新时代的法理研究已经明确意识到,中国法理学的叙事必然以中国社会的固有特征为理论背景。借着舶来的法学知识,自清末引进西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后发的中国法理学带着学术的谦虚与自信,不断探索与重塑着自身的法理话语权,在一个被误解为没有法学的国度里孜孜以求,将历史的包袱转化为前行的动力,在世界上努力呐喊出法理研究的中国声音。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中国法理学以其得天独厚的法律文化涵养和前所未有的依法治国实践根基,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定力,正跻身世界法理学之林。”“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也从整体性、宏观性的研究扩展至分领域、专题性研究,“公法中的法理”、“私法中的法理”等议题极大地开拓了法理研究的领域和范式。作为对象的“法理”研究蒸蒸日上,而作为方法的“法理”研究之迫切性也日渐凸显。“法理”如何与传统的法律方法研究相融合?“法理”如何为法律方法研究注入新的生命力?诸如此类的问题困惑着我们,同时也启迪着我们。作为方法的“法理”研究,必须以“思维”这个最基本的方法范畴入手,“法理思维”既是研究的起点,又是研究贯彻始终的主线。法理思维还是沟通作为对象的“法理”与作为方法的“法理”的重要纽带。“法理思维集范畴(概念)、理念、方法三者于一体,所以其在法理研究中的地位独特、意蕴深刻。”

“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学术研讨会是“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第六次学术会议,其最初的理论设想在于,将法理思维引入法律方法论这一研究思维规则的领域,让法理思维成为法学思维的引领性思维,最终型构由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共同铺陈的法学思维格局。2019年3月6日至17日上午,第六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暨“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法律方法»编辑部共同主办,来自全国各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法理学、宪法学、民商法学、法律史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及期刊界、出版界、法律实务界的一百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在开幕式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制与社会发展»主编张文显分别代表各主办单位致辞。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严存生,上海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作翔,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孙笑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胡玉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逻辑学会会长张继成,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明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蒋悟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李忠夏分别作了主旨发言。

本次研讨会共设有法理思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五个中心议题,明确了法理思维的重要特征,阐释了法理思维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关系,加强了法理思维与法律逻辑的对话,促进了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的交融。与会专家学者从多学科、多视角、多领域论道法理,思辨方法,阐明了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的理论和实践维度。他们以“法理”激发思想高潮,以“方法”凝聚学术共识,展开了“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学术之旅,让“法理”春风吹开了“方法”之花,使“思维”之葩装扮了“法理”之苑,绽放出一派繁荣的学术盛景。




一、法学思维的法理转向


对中国法理学来说,张文显教授提出的法理思维,既是新的概念,也是新的命题。新的概念意指,在汉语世界中,虽然有法理、法理学的概念,但由于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多属对法律本体、认识、价值等的宏观研究,所以基本没有使用过法理思维概念。新的命题意味着,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能仅在中西、古今体制机制比较上做文章。应注意到,思维方式的改变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前奏;重视法理思维的研究,顺应了社会法治化转型的需求。实际上,所有的政治和社会变化都会促使某种修辞体系的创建。法理思维的法治化及体系化建构,迎合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需求。虽然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但经过近百年的传播,在主流的意识形态中,法治获得了认同。法治之理已经成为“效果历史”的组成部分。作为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概念或命题,法理思维也会逐步被镶嵌在思维方式之中。当今中国研究法理思维的问题意识有二:


在开幕式上,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思维有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三种主要形态。在法学史上,对法律的研究最早、最为系统、最为深入,经典论述很多,以法律概念为支点的法律理论体系早已形成且已定型。而且,经过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探索,以法治概念为支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也已经形成并日渐成熟。但是,与已经在路上的法律研究、法治研究相比,法理和法理概念的研究却刚刚起步。⑤在历史的向度上,理论界对法律和法治的长期关注,使得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日臻完善。然而,对法理和法理概念的忽视,必然导致法理思维的概念、结构和功能等诸面向难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法理学人在认清法学新时代历史站位的基础上,更加积极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法理力量。本次会议为法学思维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契机,与会专家学者依靠独到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应对,以集成性创新的气魄,提出了法理思维的理论模型,型构了法学思维的三维格局。


(一)洞察法理思维的时代底蕴


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法理学人,凭借敏锐的事实洞察力和恢弘的理论创造力,采撷中西法学中的法理思维因素,塑造出法理思维的中国话语。由此,与法理研究相伴而生的,便是新时代法学思维的法理转向,这一转向正是在借鉴中西方法学思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法学思维最新发展方向的精准把握。新时代法学思维的法理转向,不仅创造性地提出了法理思维的概念,认识到了法理思维的时代性地位,还科学地将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这三大思维范式统摄于法学思维之下,张扬出法理思维对“法理型法治”的思维引
擎功能。


法学思维的法理转向来源于新时代的呼唤。施伟东副会长在致辞阶段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法理建构,中国声音”的豪迈宣言。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法理学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是最为突出的。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推进,面对着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法理建构不能缺位。法理思维的研究,肩负着开创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新境界、全面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在全球法学法律界点亮标志性中国红的重要使命。针对法理思维研究的问题意识,陈金钊教授指出,法理思维的提出是为了顺应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呼唤。在公民对法治的需求愈加旺盛的大背景下,法治要求“讲法说理”,而“讲法说理”则要求塑造法理思维规则。蒋海松副教授在发言中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日益获得重视,此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性事件,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不但应该重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法理思维的重视。


法学思维的法理转向来源于法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其以深厚的理论基底,支撑起良法善治的时代使命,推动着法学思维的转型升级。张文显教授深刻地揭示了法学思维中的递进关系:法律思维其实就是规则思维,概括而言,就是权利义务思维;法治思维是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是把对法律的敬畏、对规范的理解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理思维是基于对法律、法治本质意义和美德的追求,基于对法律精神和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基于良法善治的理性实践而形成的思维方式。范进学教授从法学发展史的角度清晰地刻画了法学思维的法理转向。他认为,法学思维在我国的发展可以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法学思维就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承担了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功能。在第二阶段,自2012年中央明确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来,法治思维成为法学思维的第二种思维方式,此后,学者们将法理思维中的一些内容添加到法治思维之中。在第三阶段,张文显教授提出了法理思维,法理思维的基本内容由此被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学思维方式。


(二)追溯法理思维的中华传统


从梁代政治家、史学家萧子显(489—537年)提出“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到唐代政治家、史学家杜佑(735—812年)提出“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法理”这一词汇深深蕴藏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土壤之中,而且,它所表达的正是“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在中华法系的德法共治传统中,始终张扬着良法善治的法理诉求。所以,尽管法理思维是新近被提出的概念,但是,法理思维的传统早已深深融入了中国法律文化的脉络之中。


严存生教授认为,关于古代中国法律思想的考究以及在哲理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中国的法观念,都可以被视为法理思维的具体体现。例如,我国古代的“法”具有多种起源,如“兵”、“祭祀”、“神判”等;又如,我国古代的“法”具有多个称呼,如“刑”、“律”、“礼”、“灋(法)”等。古代中国的“法”也有多“义”,如“道之用”、“规矩”、“刑”、“一政”等,甚至诸子百家都具有不同的法律观。然而,若只有“多元”而没有“一体”,就不能成为一个事物,所以,古代中国法观念的“多元”是不断走向一体化的。


陈翠玉教授以宋代司法官员的法理思维为论域,从判词及其内部结构等角度论证了古代司法判决中的法理要素。古代中国的法理主要包含三重意义:其一,引出对法条的解释;其二,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其三,评价其他法官的判决。在宋代官员的司法裁判用语中,判词以及裁判的内部结构、论证方法与现代法律逻辑具有高度相似性。这些法理用语和律令解释中所使用的法律推理工具均是法理思维要素的具体表征。


(三)寻找法理思维的西方线索


在西方法学中,没有法理思维这一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西方没有法理思维的要素。自德国法学家恩吉施于1956年出版«法律思维导论»之后,法律思维这个概念便带有法学方法论的丰富意涵。西方法理学、法律理论、法教义学以及法学方法论不但包括了丰富的法理思维要素,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正经历着由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到法理思维的历史性嬗变。


就概念法学到目的法学的转向,卢鹏教授专题探究了耶林法理思维的诗性特征。耶林法学的特点通常被概括为“转变”。其实,耶林的法学还具有“跨越”、“复调”等诸特征:法学不仅具有逻辑性,还具有诗性。这种“诗性法学”的当代启示包容了从“法律人工智能与社会变革”到“中华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型”这两大法学主题,推动着法官从“涵摄机器”到“法感诗人”的蜕变,也奠定了从“法律逻辑学”到“法律诗学”的跨越的基础。


陈洪杰副教授以“法律人之治”的法哲学追问为线索,力图发掘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具体秩序论、法律实证主义、新自然法学说、商谈理论等西方法学传统中的法理思维要素。他认为,上述诸法学流派均未对“法律人之治”的正当性基础予以充分回答。


韩正文副教授以卢埃林的法律现实主义观为线索,反向考证了“预判确定性命题的证立与捍卫”这一法理命题。预判确定性命题能够穿越错综复杂的司法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众对纠纷解决的公正期待。尽管霍姆斯、卡多佐、卢埃林、弗兰克等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对这一命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是,通过内外二阶视角,恰恰可以澄清预判确定性命题。卢埃林为此提供了操作技艺约束、事实导向型决策与现实生活规范等理由,并且提供了更细化的上诉法院裁判中的十四种稳定性因素。卢埃林建构了普通法传统的宏大风格,其已经无声地修正甚至消除了命题内部的质疑。


马斌讲师着重考察了作为法理思维重要组成部分的体系思维的历史脉络。体系是事理,即法理的必然,但它不一定是实证法材料所具有的属性。对于体系思维进入法学领域,我们必须从历史法学、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评价法学来进行梳理。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早期强调,法源是制定法,法律材料指的是成文法材料,而他后期则认为,体系是一种制度体系,并非规则体系。虽然历史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反对抽象的形而上学,但是,在历史法学派的理论当中,也存在着高位阶和低位阶的法。高位阶的法类似于事物的本质,也叫作事理,体系性也就是全面性和无矛盾性;身处体系下位的则是实证法材料,包括法官的判决,它们不具备体系性。


(四)探索法理思维的法学路向


与会者着眼于法理思维,探索了诸多具有创新价值的法学研究路向。


1、法概念研究中的法理思维导向


刘风景教授探讨了“准X”型法律概念背后的复杂思维活动及其深刻法理根基,从而展示了法理思维在法律方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法律规范词作为虚词、助词,在法律语言中起到构建法律逻辑的作用。魏治勋教授不仅运用道义逻辑等逻辑工具对“必须”、“应当”、“得”与“不得”等规范词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行了剖析,而且还触及了这些规范词背后的基本法理和价值判断。


2、部门法中的法理思维逐渐成型


为了证成“法理不仅可以成为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依据,而且法理思维也是法治中国如何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王奇才副教授遵循法理思维的分析路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行政审批制度领域的价值要求和法理根据,并以典型的法学命题和法理命题加以表达。李敏副教授则从法理与学说在民法上的法源地位切入,不仅总结了作为法源的法理的具体形态,而且还从法教义学的高度,详细探讨了法理的范围、载体以及适用规范。方瑞安博士以条约冲突为例,主张引入类比思维,呼吁国际法研究要关注类比思维的建构性研究,以最终生成解决条约冲突的制度模型。


3、立法中的法理思维更为明晰


以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学理逻辑问题,而是有其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法是法律科学的产物,这就要求立法的科学化。就此而言,法理思维的任务在于三个方面:其一,对既有的法材料进行体系化加工;其二,为改善法律提供必要的建议;其三,澄清作为整个法秩序之基础的基本价值。⑨刘睿博士关注修法理由,他运用法律逻辑的工具,刻画了修法理由各要素与修法结论之间的论证结构,为我们展示了修法者科学、规范的修法思维。立法过程中的理由思维是一种为立法结论提供充分理由并进行论证的思维方式。在立法过程中,树立并运用理由思维,不仅是现代法治思维的重要体现,也是建构立法方法论的核心要素。李光恩博士以立法阶段的理由说明义务和对立法结果的推理证成义务为支点,擘画了一副立法过程中的生动的法理思维图景。


4、司法中的法理思维更为精细


基于严格司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基本法理,王国龙教授建构了一种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的法理思维:为最大程度地取消不必要的裁量,更好地规范必要的裁量,法官需要就裁量的依据展开公开说理和法律论证。“法理指未以条款形式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或者被共同认同的学说”,因此,法律学说本身也是一种法理。彭中礼教授分析了法律学说在司法判决中的引用现状及成因,同时,还提出了法官如何正确对待法律学说的法理思维。法理思维理论不仅在内部而且也在外部服从于无矛盾的要求。张静焕教授以“彭宇案”为例,生动地阐释了司法过程中的法理思维:必须恪守价值和逻辑,理性论辩,全面看待问题,积极主动选择,勇于承担责任。王林敏副教授以“‘北雁云依’案”为素材,基于公私法二元分立的视角,着重探析了对裁判说理路径的矫正策略。孙梦娇讲师则立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应用实践,建构了一种可充分发挥公序良俗法理之司法功用的“可接受性”的裁判路径。雷槟硕博士从法官法理思维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了法官判断类案的标准、逻辑与方法。


5、新领域中的法理思维得到拓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抑或法律监督,都需要运用法理思维将各类具体法治实践予以理论形塑,使其具有最大程度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郭春镇教授和曾钰诚博士关注了党内法规中的法理思维,他们主张,对于党内法规,应该在当下法理型法治的布局中贯彻良法善治的法理思维。以人工智能算法建构的困境为视角,熊明辉教授提出,要重视发挥法理思维在提升算法设计上的重要意义。魏胜强教授基于严格司法的理念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塑造生态司法的法理思维:一是完善生态立法,推动生态理念的法律化;二是削减司法意见,废除与司法无关的联动机制;三是强化法官作用,通过法律方法贯彻生态理念。司法者在裁判案件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还需要依靠法律之外的各种因素。宋旭光副教授提出,应将推论主义理论引入法律解释领域,并塑造出基于语言语境、体系语境、最佳解释原则的实践推论模型。朱世海副教授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司法适用为中心,探析了特区法律解释的基本法理和解释规则。




二、法理思维的理论剖面


法理思维的内涵及其特质,作为本次研讨会最为核心的议题,自然构成了与会专家学者的核心关注。法理思维的多元争论,既表现为特殊的法理思维,也表现为普遍的法理思维;既存在社会治理意义上的法理思维,又存在个案裁判意义上的法理思维;既包含法理思维的法教义学关注,又呈现法理思维的法社会学表达。正如李桂林教授在会议上所概括的那样,为应对法学研究的经典问题,即法学何以可能,法学选择把研究对象看成一个整体和体系,而面对杂乱的研究对象,科学的使命就是在杂乱中整理联系,用联系重构关系。这同样也是法理思维研究所秉持的方法理念。张文显教授更是直接指出,法理思维本身即具有整合性:首先,法理思维包容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其次,法理思维是借助综合因素而进行的整全性思维;再次,法理思维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


从与会专家学者的探讨来看,尽管法理思维被给予了多面的注解,但是,对于法理思维的基础性地位,形成了共识;尽管法理思维是高度抽象化的理论范式,但是,法理思维的具体化能力不容被忽视;尽管法理思维强调思维的外在广度,但是,法理思维同样注重思维要素间的内在关联;尽管法理思维强调对实在法体系的尊重,但是,法理思维同样具备超越实在法的评价能力;尽管法理思维强调对社会要素的认知开放性,但是,法理思维同时也能维系思维自身的运作封闭性。总的来说,法理思维的突出特征可以被概括为:法理为本、逻辑支撑、经验融贯。


(一)法理思维应贯彻作为思维本体的法理


1、法理思维呼唤再次聚焦法理


法理泛在于法律和社会的广阔领域,具体包括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法之依据、法之条件和法之理论这十个方面。法理思维,从字义上来讲,即根据或基于法理进行的思维。法理思维的内容由作为本体的法理来提供。换言之,“什么是法理”直接决定了法理思维的特征。迄今为止,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对何谓法理、宏观法理和微观法理、一般法理和特殊法理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因循以往的思路,对作为法理思维本体的法理之内涵和外延的关注也贯穿于本次研讨会的始终。与会专家学者不仅从法学研究的高度充分揭示了“法理”的丰富内涵,而且还对“法理”的不同类型或型态进行了细致刻画。


施伟东副会长在致辞中饱含深情地讲到,万法归宗,不外法理。所有法律研究,包括应用型法律研究,最终都要追踪到法理。刘作翔教授在发言中严肃地指出,只要有法,就有法理,法条、制度、判决的背后都有法理。法理研究应当在回归常识的导向下,重点关注法的元问题。他提出了五个应当被重点关注的法理:法的概念问题、法的形式问题、司法的概念问题、党规与国法的关系问题、民间法的学说问题。


孙笑侠教授认为,法理实际上是法理思维的核心关注。换言之,法理思维应当以法理为本,关注法理的形态是法理思维的核心前提。他认为,法理是社会各领域道理的理性沉淀,包括日常生活情理、人类生活伦理、学理、医理、政治之理等,它不仅是领导干部的思维前提,更是一线执法者、决策者,乃至社会一般民众的思维前提。根据法理的存在形态,他将法理分为五种子类型:制度上明确的法理、国际通行的法理、潜在的法理、特殊的法理、未来的法理。杨建军教授认为,法理存在四种形态:一是学科上的法理,即法理学;二是形式上的法理,即法理的表现形态,如自然法、学说等;三是实质的法理,如事物的本质、规律等;四是普世性的公理,即本土的法理,以及我们在追求公平正义价值和道德选择时在制度设定上的法理。


王奇才副教授以行政审批为论域,着重探究了关于法律渊源的法理、关于法效力冲突的法理、关于良法善治的法理。法律渊源的法理,涉及法的渊源与分类、政策与法律这两大范畴;法效力冲突的法理,核心在于处理好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良法善治的法理,包括稳定性、连续性、公开性、协调一致性、普遍性,它们不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也是法律实际运行中的标准。在良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回答“如何达到善治”的问题,而善治的三个层次包括形式合法性、公平正义性、人民主体性。


2、法理思维的法理面向


法理的不同面向衍生出了法理思维的不同面向。张文显教授基于法理的反思面向和规范面向提出了法理思维的反思性和规范性。法理思维的反思性意味着:在法律的有效性之上,要提升法律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在法治的程式性之上,要强调法治的体系性、生动性;在法理的法源性之上,要增强法理的说理性、论辩性。法理思维的“规范性”并不是通常用来表明法律基本特征的概念,而是用来表达法理思维属于对待法律秉持“内在思想”、“内在观点”、“内在陈述”等的特征。


胡玉鸿教授立足于法理在法学上的本源性地位,提出了法理思维的本源性特征。法理思维的本源性是指,法理思维以法学根本问题为思维对象。如果说法是调整人际关系的准则,那么,我们应当从关系本身来思考法律规则背后的原理,也就是思考人的尊严、人的理性、人的智力、人的独特性等。


范进学教授以法理的原理性、价值性、目的性、原则性和公理性总结出法理思维的五个特性:原理思维、价值思维、目的思维、原则思维、公理思维。而且,他认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之间并没有高低之分。一个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公职人员,应当同时具备这三种思维。法学教育的过程就是使受教育者依次掌握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的过程。蒋海松副教授也从法理的本体论特征出发,归纳出了法理思维的本源性、统摄性、普遍性、析理性和思辨性特征。


(二)法理思维要遵循作为思维媒介的逻辑


不管是明确的法理,还是待发掘的法理,都包括逻辑之理。法理思维,作为一种法学思维形式,包含了逻辑思维的要素。然而,法理思维的研究对逻辑的关注不应仅限于此。因此,除了要识别既有法理的逻辑要素,还应塑造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新型法律逻辑加以恪守、保持敬畏的法理思维。当法理思维参与法学命题的建构时,合逻辑性是对法理思维最基本的要求。因为,“逻辑思维乃一切准确思维之基础,除了个别强调直观与感性的领域(如艺术外),举凡在法律、经济、政治、历史等诸学科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1、法理思维强调对逻辑的关注


武宏志教授重点关注非形式逻辑在法理思维建构中的作用。逻辑与修辞经历了从一体到分离对立,再到接近融合的历史。由于论辩和论证关系密切,加之新修辞学浪潮对经过数学逻辑洗礼的导论逻辑冲击不小,因此,以论证作为传统研究对象的逻辑学反倒比修辞学更加关注国际论辩理论的发展。


张继成教授认为,逻辑与法律的关系有两个重要方面:第一,逻辑与法律尽管属于不同的学科,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二者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一点在西方表现得尤其突出,很多逻辑规则和逻辑形式都是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被抽象、总结出来的。第二,法律与逻辑属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但是,若要形成法律,就必须要用概念的方式和判断的方式。一旦进入法律规范层面,命题就必须要明确。每一条法律都有自身的逻辑形式。立法者在创设法律的同时,也在创设逻辑关系。因此,关注法理之理性的法理思维自然离不开逻辑思维规则的支撑。


2法理思维的逻辑面向


陈金钊教授主张,法理思维不能不讲法理,但是,法理思维也不能只讲法理。法理思维是在尊重法律规范、法治秩序的基础上的综合决断思维,包含着逻辑哲学上的批判性、体系性和反省性三大特性。法理思维作为一种批判性思维,就是将逻辑作为规则的辨识工具,目标在于建构正确的判断;法理思维作为一种反省性思维,是把逻辑思维规则作为评价思维的标准,目标在于发现错误的判断;法理思维作为一种体系性思维,也要求运用逻辑思维规则,目标在于弥合断裂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杨建军教授认为,法理思维的逻辑包含了三个层次:一是规范建构的逻辑,二是规范运作的逻辑,三是规范解释的逻辑。这就需要在实践中对法律与实践进行不断调试,然后进一步明晰法理思维的过程。当然,法理思维还与社会相关联,即关联于社会的价值和秩序。


张静焕教授提出,对基本逻辑规则的忽视会留下非理性地处理法学问题的空间。法理思维遵循的基本逻辑规则包括:(1)无矛盾性,即不得自相矛盾;(2)相对真或相信其为真,即只允许主张本人所相信的东西;(3)全面性、有效性,即不得就相同情况形成相异判断;(4)一致性,即不允许以不同意义来作相同表述;(5)理由充足律,即理由真实且足够推出结论;(6)排中律,即要么A要么非A,二者必居其一;(7)陈述尽可能具体、详细。


(三)法理思维须重视契合法学的实践逻辑


“实践智慧的应用模式,先有的理论绝不是完整而正确的,它只是一种一般的筹划、设想或观念,或康德的图式,它需要通过实践加以修正和完善。”作为富含实践特质的法学思维,法理思维应当满足实践诉求,从社会经验中发掘思维要素,维系向社会经验领域保持开放的思维秉性。法理思维应向经验要素保持开放,这意味着,法理思维应当关注法的历史经验,关联法的现实图景,消解存在与当为之间的截然对立。


1、法理思维呼吁对经验要素的开放


法理思维对经验要素开放的正当性之疑问,涉及中国当下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论争。我们对待这种争论的正确态度应是:一方面,正如考夫曼所说,作为一种体系范围内的论证,不触及现行有效的体系的思考方式,这是完全正当的,其可疑之处在于其拒绝超体系的思考方式;另一方面,经验面向的社科法学,作为体系外经验因素的输入途径,不应遭致合法性的拒斥。“在权力分立原则的影响下,法律与政治的分离,在十九末期达到巅峰,然而,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出现,这种区分渐渐不再明朗,因为法律成为政治藉以改变社会的手段,与此同时,司法亦为政治提供了新的合法性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拒绝超实证法体系的思维要素的介入就难谓是一种明智的理论态度。


李忠夏教授认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间的争论构成了宪法方法论的争论背景。在宪法方法论领域,社科法学和规范法学的争议集中呈现为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之争。宪法方法除了应当关注立场维度、文本维度,还应关注社会维度。法律并非处于社会生活的真空领域,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的大环境中讨论法律。社会维度又可被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现代性的社会维度,另一个方面则是基于中国社会独特性的维度。


杨帆副教授的关注点在于,如何澄清对法社会学不能处理规范问题的误解。事实与规范二元对立的观点虽然为西方诸法学流派所秉持,但是,这种区分具有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语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语言哲学所打破。一方面,经验面向的法社会学可以通过对“差异制造事实”、“社会规范”等进行描述的方式参与到法律规范性的建构当中;另一方面,法社会学自身也有着不容易被关注到的理论和规范属性。不论是理论面向的法社会学,还是经验面向的法社会学,都有其自身的方法论优势,都能助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对规范性基础的寻找。


侯学宾教授恰当地指出,法理研究必须甄别社会理论法学的规范性立场,并探明以下问题:什么是社会理论法学?它的规范性立场是什么?与纯粹的法学或社会学有什么不同?社会学研究确实仅强调经验研究而不关注规范性问题吗?这到底是一种误解,还是法社会学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考虑规范性问题?中国的法理学能不能等同于法社会学?我们的法理学研究究竟在哪个层面上?中国法理学的功能何在?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深入探究。


王方玉教授指出,法学研究应抛开立场之争,告别争议,面向实践。法教义学不仅是一种立场,更需要为现实服务,尤其是在进行法律漏洞填补时,更需要超越部门法,运用法理进行思考。中国作为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后发国家有特殊的国情。在这种转型现实下,司法实践对于增强法治信心和树立法治权威意义重大。强化法教义学在司法实践乃至其他法律实践领域中的作用,首先必须实现形式法治的纵深发展,然后再走向稳定的、以法治为基础的善治之路。


2、法理思维的经验面向


法并非是抽象规则的总和,而是一种活的、被实践的秩序。法理思维的实践逻辑要求反映了法理思维的开放性要求和法理思维的实践性特质。法理思维并非单纯追求作为概念体系的法律之逻辑合理性和体系性,而是在同“否定之禁止”命题保持适当距离的前提下,适当保持对系统外部信息“输入”的开放性。
面对法理思维的经验面向,张文显教授指出,法理思维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或“目的指向”,其不但确保法律的运行稳定有序,而且确保其有着良好的价值方向。胡玉鸿则指出,法理思维是学习性思维,这表明,法理思维应立足实践需求,持续更新,旨在解决疑难问题。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都会有冲突和疑难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法理思维就是纯粹的日常思维,即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解决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郭建平教授主张,法理思维并非关于概念、法条、理念、标准性语言的知识,而更多地是来源于现实世界的经验和经验总结。法理思维的问题土壤乃至成型是由能动的人致力于法治信仰的行动和实践汇集而成的。法理思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个案结果的多维演绎与对制度的问题考量,二是以社科法学的思维解决实践后果和社会格局变化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社科法学对教义学的不足有了反思的可能,其是从比较角度、非教义学角度告诫法体系化、秩序化的后果。




三、法理思维的现代方法论使命


“法理”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应成为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这已经取得了法学界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中国法学家群体对法理概念的理论自觉已经形成。在法理研究的既有成果之上,张文显教授再次高屋建瓴地发出了研究法理思维的号召。法理思维的功能,即法理思维的意义指向,无疑构成了这一号召的核心议题。理论研究者和实务者更加明确地意识到,法理作为一种“超越法律信条”的“高级信条”,必须强化自身在法学思维层面的理论供给能力。


当中国法学旗帜鲜明地提出关注法理、深化法理的研究目标时,对法理思维功能的关注必定是“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绕不开的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在法学思维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对法理思维的功能论探究构成了本次研讨会的重要论题。事实上,张文显教授早就对法理思维的意义表达了深切关注,他认为,法理思维同时具有六大意义:“解释和分析意义”、“推理和思辨意义”、“论证和证成意义”、“沟通与凝聚意义”、“反思或批判意义”。


(一)张扬法理思维的方法论意义


“法理思维既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为基础,又包容了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并以实现对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超越为目的。”循着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商讨进路,法理思维对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超越在与会专家学者之间引发了尤为热烈的研讨。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当认真对待法理思维的超越使命,以法理思维为媒介,点燃法律方法的思维革命,推进法治方法论的探索征程。


1、法理思维催生法律方法的思维革命


张文显教授指出,法理思维反映了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研究与实践的最新成果,也标志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化和拓展。从根本上说,法理对于法律方法的意义,首先就在于它催生出一场思维革命。法理思维使得原有的法学思维更新为三维思维,更重要的是,法理思维自身也成为新时代法律方法的重要研究对象和概念。法理像是神奇的魔法棒,它轻点“法律方法”这片土壤,便生出“法理思维”这一具有生命力和创造性的研究对象。


法官如何依据现有法律体系针对具体案件给出一个“正确的”判决,是当代法律方法论的核心议题。然而,作为规则思维的法律思维,经常被个别的法律规范撕裂成“法思想的碎片”,因此,教义学式的思考在协调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时难免捉襟见肘。蒋海松副教授认为,法律思维较局限于法律规范本身,偏于技术分析,尽管其行为规范功能和裁判规范功能意义重大,但是,法律思维的经验化、技术化、庸俗化也愈发凸显其困境。郭建平教授也指出,教义学思维实际上存在着通过条文、普适性概念重复演绎案件的缺陷。


随着法律方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学者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不仅在疑案裁判中会不可避免地超越法律诠释学和法律方法论本身,进入到哲学思维及其特殊认识方式领域,甚至在所谓的“法适用”领域中,涉及的也不仅是单纯的涵摄,而是评价性的归类或“具体化”。因为,在法律裁判中,除了实现正义的任务之外,法律方法还应该考量法律的安定性,并最优地、合目的地调和各种利益。在现代法律方法论中,经常可以看到一种“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目光流转”,裁判者试图超越立法者的直接意志,走向位于制定法背后的法律思想。如今,这种倾向必将随着法理思维的提出逐步确立其正当地位。因为,恰恰如胡玉鸿教授所言,法理思维构成了法律方法的正当性基础。某种法律方法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恰当,从根本上取决于其能否得到特定法理的支撑。


因此,张静焕教授认为,法理思维的提出,蕴含着四大突出意义:第一,法理思维是对传统法理思维要素,尤其是寄托在法律思维中的法理思维要素的创造性凝练。第二,法律技巧的获得取决于法理思维能力,没有法理思维的支撑,法律技巧不可能上升至法律技艺的层面。第三,法理思维存在于一般法律方法之中,在明晰法理思维的基础上,可以借由司法过程,使法理思维融入人们的思维空间。第四,个案的特殊性需要法理思维。王方玉教授也提到,通过与法教义学的联姻,法理思维能够体系化地整理现行法和现行法规范背后的道理,为司法实践建构一种更加宏观的法律方法论,从而形成法律实施的一种指引性理论。


2、法理思维推进法治方法论的研究进程


一方面,来自西方的法律逻辑或者法律方法论知识只能分析具体案件而难以化解社会矛盾。换言之,法律思维无法有效承担起法治方法论的使命。另一方面,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张力之间,立足于宏观的法治思维始终难以有效地展开法治方法论的研究。法治方法论难以有效展开的理论困境所导致的实践难题就是法治实施中的各种问题。陈洪杰副教授关注实证主义视角下的法治实施难题,他认为,在实证主义的视角之下,法律如何治理的问题可能存在着被过分简化为“合法律性”之嫌。


郭春镇教授开宗明义地指出,在从“形式法治”到“法理型法治”的转变过程中,良法善治导向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仅对制度规范提出了要求,也对法的实施提出了价值和人文精神要求。在这种情形下,从法学思维层面适应“法理型法治”的运作要求,就构成了法理思维的理论重任。良法善治作为一种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与法理互为表征,良法善治就是法理思维在实践中的生动表达。陆宇峰副研究员精准地认识到了法理思维在法治方法论中的特殊地位。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如果说法理的作用是维持法律系统的统一运转,那么,法理思维就是维系法律系统统一运转的思维基础。


良法善治的诉求对我们提出了超越法治思维、塑造法治方法论的时代要求,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任务需要通过法理思维来实现。正是因为法理思维比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具有更多的想象力和更大的思维空间,正是因为它把民主、人权、公正、秩序、良善、和谐、自由等价值精神融入法律和法治之内,因此,法理思维具有重要的社会整合和社会矛盾化解功能。对此,张文显教授提出:“我们要在法律的有效性之上提升法律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我们要在法治的程式性之上强调法治的体系性、生动性,我们要在法理的法源性之上增强法理的说理性、论辩性。归根到底,法理思维的反思性特征正是新时代中国法治蓬勃生命力的一个注脚。”


(二)打造“法理型法治”的思维引擎


法理思维之所以成为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基础和指导,比它们具有更强的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仅是因为法理思维可以诉诸更广阔的超出法律范围的政治道德原则或理想,进行整全性的考量,更关键的原因还在于,法理思维始终坚守法律的自我理解,将规范性的陈述作为基本构成要素,追求“更广泛的体系视角”。法理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方法。作为理念的法理,为法学思考提供基本的价值要素;作为方法的法理,为法学思考提供可操作性的技艺。很显然,法理思维方法论功能的展开,应当建立在法理概念的双重剖面之上。从与会专家学者的研讨来看,对于法理思维的功能维度,可以从认知、建构和反思三个方面来把握。


1、认知深化:重视法理思维的认知功能


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说,法理是社会各领域之理的理性沉淀,因此,基于法理的思维形式无疑包含着丰富的认知功能。法理思维的认知功能,体现为对法现象的解释和分析。法理思维在认知法现象时的作用方式,主要表现为塑造理解前见和提供分析模型。按照哲学诠释学的基本观点,“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在认知法现象时,法理思维可以通过前见的形式给予思维者一定的思维定式,使思维主体能够因循法理思维达致对法现象的正确理解。同时,法理思维中还包含着大量解答问题的模式、区分和视角,这将引发一些似乎是不可能的或依然存在于视野之外的提问和回答。法理思维具有一种与法教义学相同的“自我描述”倾向,这种倾向以其所形成的命题体系,使法理思维呈现为一种特殊的理性实践论证。法理思维不仅可以确定法律论证所需的特定的概念性、体系性或其他普遍认可的前提,而且还可以供给有约束力的基础概念和意义模式,尤其是提供关于法律论证标准的秩序意见。因此,法理思维具有一种“促使判决得以理性化或合理化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经济效应’,亦即将思考或工作流程合理化、体系化,以便减轻重复思考与尝试错误之成本,使思考或工作更有效率”。


法理思维不仅应致力于实现对法现象的认知,而且,相较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更能胜任对法现象的解释和分析任务。因为,基于法理思维的认知往往在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会大大超越原有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胡玉鸿教授在阐释法理思维的分析意义时提出了一个证据法上的经典问题:为什么对非法证据必须加以排除?答案在于,在法理上,程序优先于正义。相反,法律思维的解释路径只能是“该规则系法律规定”;而法治思维的解释路径则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要求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很显然,基于法理思维所作出的诠释更具有说服力。


2、建构升级:关注法理思维的建构功能


法理思维的建构功能,指向的是法理思维在法学概念和法学命题建构中的独特作用。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特定的思维方式往往是特定命题得以建构的前置性条件。因为,从思维与判断的关系来看,“思维要求判断,思维使判断成为可能。但是思维不是判断本身”。同样,法学概念、法学命题必须借助法理思维这一思维工具,以判断的方式实现概念或命题的建构。其实,在法学史上,基于法理思维的法学建构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法学家、立法者和司法者等法律职业群体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法理思维来建构特定的法学概念或命题。例如,基于信赖保护的法理,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创了关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学命题,该命题主张,“于契约成立以前,在特定要件下当事人缔约当事人已进入一个具体的、可以产生权利义务的债之关系,其责任标准应依当事人所订立或所欲订立的契约决定之”。又如,«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建立在三项最基本的法理之上,即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每一个人其应得的部分。。再如,在英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普通法法官基于衡平的法理,以法律拟制的方式创设出大量的法学概念和法学命题,其对普通法所进行的补充甚至被视为衡平法最重要的历史贡献。


不同于取向权威拘束、取向一般法律命题、取向概念—命题体系的法教义学的建构方式,依托法理思维的概念或命题建构更强调超实证法体系的检验;强调事物本质、类型思维等法理要素的介入,以克服概念思维的局限;强调借助法律论证,在敞开的法理体系中进行观点的证成。法理思维的建构功能是获得法理共识、法学共识的重要路径,是依托法理凝聚共识、强化沟通的具体体现。


3、反思超越:省察法理思维的反思功能


“为了防止法律科学停滞不前乃至失去其重要性,法律科学必须不断进化。而法律科学的进化,乃是通过持续性的反思,深化对被视为其基础的主要问题,或被视为新的但是并非次要问题的法律判决,或是谈论较少但仍然重要的话题的理解。”法理包括法律之理、法治之理和法学之理,甚至可以说,法理是社会各领域之理的法学概括。关于法理思维反思功能的实现方式,正如陈金钊教授所指出的,须对所有的法律假定、拟制使用批判思维、体系思维和反省思维,以保证决断的正当性。因此,对于法学上的概念、命题及其体系,均需要经由法理思维进行不断的批判性检讨,在辩证否定观的指引下,实现法学的自我进化。对于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是否合乎基本的法理,需要经由法理思维来甄别和评价。


面对不符合法理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法理思维必须对其加以反思,乃至进行补正。也就是说,法理思维反思功能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对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进行反思,以在自我反思中实现超越。例如,面对法律思维的缺陷,法理思维主张,法理可通过法源概念,借助法律论辩进入规范领域,协调一般正义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冲突;面对法治思维的困顿,法理思维主张,应超越形式法治论、实质法治论、程序法治论的争议,以“法理型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使法治思维的谋篇布局更符合法理的要求,甚至在法治思维不足之处承担起“法理型法治”的方法论使命。当然,法理思维还要求自我反思,通过对法理思维要素及其结构的批判性检讨,确立法理思维的现代化坐标。




 结语:


张文显教授在开幕式上指出:“‘法理’研究不但体现了法学概念科学发展的规律,而且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特征,也表明了中国法学家在传承中进步、在坚持中创新、在求真中尚善的学术品格。”与以往的“法理研究”相比,一方面,本次研讨会实现了对法理理念单向关注的超越,全面聚焦“法理”之理念与方法双重属性,深刻揭示了法理思维的概念和特征;另一方面,本次研讨会还创造性地实现了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的沟通融合,以法理的智慧之光点亮了法律方法思维范式变革的光明前景。


“法学思维”的法理转向,源于新时代的实践呼唤,源于法理发展的内在逻辑,更源于中国法理学人引领理论变革、助推治理实践的工匠精神。如法理这一概念一样,法理思维也绝非信手拈来的装饰性概念,它是法理学、法教义学以及法律方法论等诸法学研究所共享的思维模式。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法理学人不仅敏锐地洞察出中西方法学思维发展的递进关系,而且赋予“法理思维”经得起推敲与检验的科学内涵。可以预见的是,西方法学思维也必将因循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到法理思维的演进脉络。以法学思维的转型升级为目标,本次研讨会成功地勾勒出法理思维的理论模型,充分地证成了法理思维的科学性和时代性,顺利地型构了法学思维的三维格局,精准地描绘了一幅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到法理思维依次演进的生动历史画卷。


以法理思维的概念范式为指引,立基法理思维的法理之维、逻辑之维和经验之维,本次研讨会创造性地建构出法理思维的本体范式。如果说法理构成了法理思维的本体,那么,逻辑和经验就犹如法理思维的两翼,它们的合作和互动造就了法理思维的合理性和实践性。法理与逻辑的结合,催生了法理思维理性表达的优良秉性;法理与经验的交融,培育了法理思维服务治理的实践智慧。法理、逻辑与经验的三位一体,充分张扬出法理思维的反思性、思辨性或批判性,既完美回应了法律逻辑的论证转向,又有效深化了法律解释的诠释学升级。在法理、逻辑和经验的合力之下,法理思维既可以构筑自身的整全体系,又能够保持对法律实践的认知开放性。


立足于法理思维对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超越,本次研讨会通过“法理思维何为”的中国追问,不仅点燃了革新法律方法论思维范式的革命,还催生出法治方法论研究的崭新进路。透过法理思维功能的研讨,法理思维对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超越性不仅更加明晰,而且,法理思维这种“哲学级”思维在打造“法理型法治”中的独到功能亦愈加凸显。法理思维就犹如领航员和指南针,它拥有更好的思考工具和方法理念,它既可以增强法律的融贯性和清晰度,又可以对法治运行的各种目标加以通盘考虑。本次研讨会不仅如期实现了法理研究的精细化、纵深化、专题化目标,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法理思维的立体应用,本次会议还有力地拓展了法理思维的论域,探索出诸多具有创新价值的法学研究路向,升华了法理思维在法概念论、立法学、司法方法论、法治理论等领域的应用价值。“法理思维”既承载着良法善治的实践性价值,也预示着中国法学在理论上的转型升级。


第六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暨“法理思维与法律方法”学术研讨会,既体现了“聚焦法理”的经典情怀,又实现了“拓展法理”的理论突破;既成功诠释了由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到法理思维的历史转型,又有效丰富了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学科与法学的交流对话。本次研讨会的成功召开必将成为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有效推进“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纵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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