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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雯雯 | 就业保护法与劳动力市场绩效:理论基础、实证分析与政策实践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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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护法与劳动力市场绩效:理论基础、实证分析与政策实践




作者:丁雯雯,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S.J.D)候选人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本文责任编辑:苗炎)


摘  要


就业保护法对雇主的雇佣及解雇权力进行法律限制,是政府规制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因可能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就业保护法受到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在理论研究领域,早期的法律经济学者们反对任何形式的对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后期,学者们论证了就业保护法存在的正当性,但关于该法对就业水平等劳动力市场指标的影响只能作出模糊的判断。在实证研究领域,学者们通过量化各国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分析其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却得出积极影响、消极影响和无影响等不同结论。在政策实践中,一些国际机构早期依据就业保护法会对劳动力市场产生消极影响的研究结论,倡导各国为促进经济发展采取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些国际机构逐步认识到该劳动政策缺乏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充分支撑,这使得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改革路径在国际上失去了曾有的影响力。


关键词:就业保护法;劳动力市场绩效;法律的经济分析;实证研究;劳动力市场灵活性



引言


就业保护法(EmploymentProtection Legislation)作为劳动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多年来都是各国劳动法改革的重点。各国的劳动法改革,无不与决策者对经济发展的担忧有关。早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国家便关注就业保护法等劳动法律制度可能是造成失业率持续上升的重要原因,并据此开展放松劳动力市场管制的改革。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促进就业增长,拉丁美洲国家也采取了促进用工灵活性以及降低解雇成本的改革措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相继倡导通过降低就业保护水平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促进经济发展。近年来,为应对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复苏,一些欧洲国家又掀起了以放松劳动力市场管制为目标的劳动法改革浪潮。2014年以来,印度也试图在联邦层面修改一直被批判过于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劳动合同法》备受指责,尤其是其中的解雇保护规定被认为过于严苛,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的改革路径在国内的呼声较高,其不仅被一些经济学家所推崇,而且已经得到实践层面的关注。


  劳动法与劳动力市场绩效的关系是当今世界各国进行劳动法改革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保护法作为政府规制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就业保护法会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吗?其对劳动力市场绩效有何影响?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能否促进经济发展?单纯的价值分析与规范研究已经无法回答上述问题。因此,本文基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别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两方面,系统梳理就业保护法与劳动力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分析就业保护法存在的正当性及其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为目的的劳动政策展开探讨。




一、就业保护法基本框架及改革趋势 


现代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保护制度最早出现于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1920年《劳动委员会法案》。二战后,欧洲各国如法国、意大利等就相继出台了就业保护制度,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就业保护制度才广泛出现在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法中。就业保护法的核心是不正当解雇制度,其不仅包括对雇主解雇个体劳动者的限制,也包括对雇主进行集体解雇的制约。同时,提前通知以及经济补偿金制度也是就业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就业保护法还对雇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使用劳务派遣进行限制。虽然集体谈判、最低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制度也会对雇主的解雇行为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这些制度通常不属于就业保护法的范围。各国制定就业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雇主解雇劳动者的权力进行限制,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此外,有些国家从保护人权的角度考虑就业保护法的价值,认为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是对劳动者的人格权以及自主与自由权利的保障。还有一些国家从促进组织效率的角度考虑制定就业保护法。例如,德国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不正当解雇法》的目的之一是加强雇员对企业的忠诚感;而英国在1965年的《裁员补偿法案》(The Redundancy Payments Act)中规定,建立就业保护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重组以及加速劳动者从衰退产业中转移。

(一)就业保护法的基本框架
  

就业保护法对雇主的雇佣及解雇行为进行限制。对雇主的雇佣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等临时雇佣的规定中,具体包括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签订次数以及使用临时雇佣的劳动者的理由等的限制。就业保护法最主要的内容是解雇保护制度。国际劳工组织在1982年通过的《雇主主动终止雇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解雇保护制度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公约》规定的解雇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就业保护法中,因此,本文在该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分析就业保护制度。


1.适用范围  

《公约》规定对某些劳动者可以不适用全部或部分条款。这些劳动者包括三类:为某一特定期限或特定任务而签署雇佣合同的工人、实习期或试用期的工人、从事短期临时工作的工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欧洲国家为了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增加就业,排除就业保护法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对临时雇佣的劳动者(包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适用。


2.解雇的理由  

《公约》中最重要的条款是关于正当解雇的一般条款,即“除非有正当的理由,不应解雇劳动者,正当理由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或企业、机构或服务单位的运转需要相关”。该条款是各国就业保护法的起点与核心,明确了雇主必须有正当理由才可以解雇劳动者。目前,大多数国家均要求雇主解雇劳动者时提供正当理由。解雇的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三类,即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劳动者缺乏工作能力,企业的经济、技术或经营需要。就具体的立法模式而言,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遵从上述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同时在实践中通过判例细化具体的解雇理由;而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则采取列举正当理由的立法模式。《公约》列举了禁止解雇的理由,包括:参加工会活动,担任工人代表职务,歧视性理由(包括种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家庭责任、怀孕、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对违法雇主提出控诉或诉讼,产假期离开工作岗位,由于疾病或受伤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禁止雇主依据某些理由解雇劳动者也是各国就业保护法中的重要制度。欧美国家的劳动法均涵盖了上述禁止解雇理由,有些欧洲国家的劳动法甚至包括更多的禁止解雇理由,如残疾、性取向、语言、履行陪审团义务、基因信息、财产以及举报等。  


另外,《公约》对企业因经济、技术或运营原因而解雇劳动者进行限制。《公约》要求雇主首先必须向工人代表提供关于解雇的相关信息,并给予有关工人代表就如何避免和减少解雇以及降低解雇对劳动者的影响而进行协商的机会。[15]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半数国家要求雇主在解雇劳动者之前与劳动者或其代表进行协商。对于解雇人数超过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集体解雇,《公约》还作出额外限制,要求雇主尽早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解雇的情况说明。这种额外限制被普遍规定于欧美国家的劳动法中。


3.提前告知及解雇补助  

《公约》规定了更为直接的解雇成本,即雇主的提前告知义务[17]及支付解雇补助的责任。《公约》规定,除非劳动者实施了严重的不当行为,雇主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解雇告知劳动者,雇主也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替代告知义务。在多数欧洲国家,提前告知的合理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解雇补助通常随着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增长而增长,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要求雇主支付这一费用。


4.救济方式  

首先,《公约》要求雇主给予劳动者就其遭受的指责进行辩护的机会。其次,被解雇的劳动者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有关机构质疑解雇的正当性。《公约》规定,在有关机构作出解雇不正当的裁决后,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救济。救济的方式首先是复职,如果复职不可行,雇主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多数经合组织国家采取这类救济方式,少数经合组织国家则对复职的救济方式有所限制。例如,比利时的劳动法规定,复职的救济方式仅针对被解雇的工人代表或安全委员会的成员。  


总之,多数国家的就业保护法基本遵循了《公约》的基本框架,但不同国家对劳动者提供就业保护的程度有很大差别。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对就业保护法进行放松或收紧的改革。
  

(二)欧美国家就业保护法的改革  


由于失业率居高不下以及经济疲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洲一些国家的劳工政策由保护劳动者转变为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1994年经合组织发布的《就业研究报告》(Job Studies)指出,欧洲国家持续高失业率的主要原因是就业保护法等劳动法律制度过于严格。此后,欧洲国家普遍推行的劳动法改革思路是放松管制。最初,欧洲国家的劳动法改革基本未触及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而主要是限制或缩小就业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就业保护法对临时劳动者(包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临时工以及兼职劳动者)的部分或全部适用,同时也放松了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欧洲最近一波的改革浪潮发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十年来,各国的改革不再针对临时雇佣的劳动者,而主要是降低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例如,为增加就业率,振兴法国经济,法国总统马克龙上任后对劳动法的重要改革之一便是降低雇佣与解雇标准。


  与欧洲国家不同,美国相对加强了就业保护的力度。美国自19世纪以来奉行雇佣自由原则,从未采纳过不正当解雇制度,但自1970年代以来,雇佣自由原则被削弱,美国在判例法上确立了雇佣自由的例外原则,而且在法律上确立了诸多禁止解雇的理由。蒙大拿州甚至制定了《不正当解雇法》(Montana WrongfulDischarge Act),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当解雇的侵害。同时,学者们以及政策制定者们就是否应确立不正当解雇制度展开了激烈讨论。然而,美国出台就业保护法的希望仍然是渺茫的。


  各国对就业保护法的改革实践与学术界对就业保护法与劳动力市场绩效关系的研究相互呼应。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对就业保护法的放松改革以及美国关于是否应确立不正当解雇原则的讨论促使西方学者研究就业保护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并积累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经验,这些研究反过来也影响了一些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的劳动政策。近年来,我国在理论研究及政策制定方面开始关注劳动法与劳动力市场绩效的关系。欧美国家的理论与实证经验不仅有助于加强我们关于就业保护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认识,而且能够对未来我国的劳动法改革提供借鉴。




二、就业保护法对劳动力市场绩效影响的理论分析


对就业保护法的理论分析主要集中于论证就业保护法的正当性和预测就业保护法的经济效应两方面。虽然就业保护法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劳动法中,然而,早期的法律经济学者们认为,政府介入自由劳动力市场是无效率的,因此反对任何形式的对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后期,学者们从解决市场失灵及提高经济效率等角度论证了就业保护法的正当性。同时,针对就业保护法对劳动力市场绩效的影响,学者们运用经济学理论展开了深入讨论。  


(一)就业保护法的正当性分析  


早期的法律经济学者们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反对包括就业保护制度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政府规制。在新古典经济学模型中,工资条款、工作条件(包括就业保护)条款等是通过劳动力需求与供给的相互作用来设定的。在其假设的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与雇员可以进行平等自愿的协商,由雇主提供就业保护条款,而雇员同意领取更少的工资,从而实现最佳的就业保护水平,并不需要政府介入。同时,在该模型下,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会自动促使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状态,从而使市场参与者的整体福利实现最大化,而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都会对市场参与者的整体福利产生负面效果。根据新古典经济学,只有契约自由才能促进效率的实现。早期的法律经济学者们将该理论运用到对劳动力市场的研究中,认为只有雇佣自由才能实现效率。他们认为,就业保护法通过限制雇主解雇的权力,人为地增加了解雇成本。这些成本会导致雇主更加不愿意招聘员工,从而不利于保护那些就业保护法本来要保护的最容易被解雇的劳动者。从这些方面来看,就业保护法不仅是无效率的,还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损失。我国的一些经济学者例如张五常持有相似观点,认为应当保障雇主和雇员对雇佣合约的自由选择,反对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并要求废除《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雇保护的规定。


  然而,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完全自由竞争的、可以达到最佳均衡状态的劳动力市场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那么,学者据此而反对政府规制的观点也是不可靠的。当然,这并不能证明政府的规制是必要的,尤其不能证明对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率的。为了论证政府规制劳动力市场的正当性,欧美国家的学者们不仅指出了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而且提出了多项理论证明未经规制的劳动力市场只能提供次优的就业保护水平,而政府制定就业保护法能够提高经济效率。  


不平等的谈判能力理论最经常被劳动法学者用来论证政府规制劳动力市场的正当性。该理论认为,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雇主极容易滥用其更为优势的谈判地位而不愿意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保护,因此,需要制定就业保护法,强制雇主提供就业保护。不过,该理论并不能解释,为何雇主会选择滥用其优势谈判地位而提供次优的就业保护水平(不提供就业保障),而不选择提供最优的就业保护水平(提供就业保护条款但同时提出降低工资)。因此,这一理论并不能完全证明就业保护法存在的正当性。显然,还有其他因素阻碍了雇主选择订立包含有可以最大化劳动者福利的就业保护条款的合同。  

有些学者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解释就业保护法是如何提高效率的。金的研究发现,美国许多劳动者错误地认为他们受到不正当解雇原则的保护。这样的错误认识可能会阻碍劳动者要求签订就业保护条款或低估甚至忽视雇主提供的此类条款。韦尔克尔克据此认为,劳动者对法律的不了解可能会阻碍他们通过谈判获得最优的就业保护水平,而法律提供强制性的就业保护条款则可能因此提高效率。


  还有学者从雇主的角度考虑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被雇佣之前,劳动者通常比雇主更了解自己的工作效率。莱文运用经济学模型,论证了这样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风险。在这一模型中,当法律不强制要求雇主遵守不正当解雇原则时,那些遵守了不正当解雇原则的雇主会吸引到更多懒惰的、但可避免被解雇的劳动者。为避免吸引到更多懒惰的劳动者,雇主可能不会再提供就业保护条款。莱文认为,如果政府出台就业保护法,那么这些懒惰的劳动者可以被均匀地分配。由此,就业保护法增加的效率可能超过这些懒惰的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从而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  


施瓦布运用公共物品理论来解释就业保护法存在的必要性。根据他提出的生命周期理论,如果劳动者直到退休都受雇于同一雇主,那么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的默示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职业生涯的早期领取的工资会低于其创造的边际价值,而在职业生涯的后期领取的工资则超过其创造的边际价值。这样的安排可以激励劳动者在职业生涯的早期接受仅与其工作相关的技能培训,并且,为了防止被解雇(以便在职业生涯的后期领取到更高的工资),劳动者会避免工作上的懈怠。然而,这样的安排会促使雇主在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后期将其解雇,以避免支付高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工资。正当解雇原则可以保护处于职业生涯后期的劳动者免受机会主义的解雇。同时,施瓦布也提出要保护刚入职的劳动者,因为他们可能为了新的工作而不得不支付可观的搬迁费用或放弃其他工作机会。总之,为新晋员工和处于职业生涯后期的劳动者提供就业保护会改善劳动关系,增加劳资双方之间的默示劳动合同的价值。  


可以说,目前,学者们已普遍认识到市场失灵的存在,并认可通过制定就业保护法来规制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性。同时,绝大多数国家也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就业保护法。因此,目前的争议主要不在于各国是否需要就业保护法,而在于制定什么样的就业保护法,更确切地说,是制定什么类型的就业保护法可以产生更好的经济效应。围绕这个问题,学者们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就业保护法对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效应。  


(二)就业保护法与劳动力市场绩效:理论上的模糊性  


经济学家们运用经济学理论来预测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水平、失业率、劳动生产率、企业创新、工资等经济指标的影响。然而,学者们对就业保护法的经济效应的理论预测通常是模糊不清的。虽然就业保护法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在下文中,为方便分析,我们将任何对于雇主解雇劳动者的限制均理解为预期解雇成本的增加。  


理论上认为,增强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会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就业(或失业)水平产生两种相反的效果。一种直接且明显的影响是,预期解雇成本的增加会降低员工被解雇的概率,就业率会随之增加(或者失业率会降低)。然而,面对解雇成本的提高,雇主在进行招聘时,会由于应聘者的工作能力等因素的不确定而对招聘新员工更为谨慎,从而造成就业率的下降(或失业率的增加)。因此,就业保护法对整体就业水平的总影响是不确定的。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整个经济周期内,由于雇主同时减少了解雇与雇佣,员工流动会因此减少,就业会更加稳定,劳动者的平均工作年限以及失业者处于失业状态的时间会延长。


  在不同的经济周期,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水平的影响也不同。在经济扩张期,雇主会大量雇佣员工且会较少解雇员工。解雇成本的增加会使得雇主在雇佣新员工时更为谨慎,从而减少雇佣。那么,在更加严格的就业保护法下,我们会观察到就业水平的下降。而在经济下行期,雇主不需要雇佣大量员工而需要解雇员工,解雇成本的增加会对解雇造成更大影响,雇主不得不因此减少解雇。那么,在更为严格的就业保护法下,我们会观察到就业水平的上升。也有学者认为,更为严格的就业保护法在宏观经济动荡后对就业的负面影响更大。


  就业保护法也会影响劳动生产率。一方面,更严格的就业保护法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被解雇的概率降低,劳动者更有动力获得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技能,劳动生产率基于人力资本累积的增加而得到提高。另一方面,解雇成本的增加也可能对劳动生产率有相反的作用:由于被解雇的风险降低,劳动者可能因此变得懈怠。因此,就业保护法对于劳动力生产率的总体影响也是不确定的。  


解雇成本的增加会影响经济中的创新,但关于这种影响的认识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一方面,为了避免支付高额的解雇费用,雇主可能会以资本替代劳动,增加对那些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项目的投资,从而加快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企业也可能由于解雇成本的增加而变得更为谨慎,不再愿意尝试投资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有风险的新技术,从而造成企业创新的减少。


  关于解雇对工资水平的影响,一方面,雇主为了抵消增加的解雇成本,可能会要求降低工资。不过,工资的变化可能会受到集体合同制度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另一方面,内部人—外部人理论(insider-outsider theory)认为,由于解雇内部人以及重新招聘外部人会带来大量劳工流失的成本,因此,即使外部人愿意接受更低的工资,雇主也会谨慎考虑是否以外部人取代内部人,内部人由此比外部人享受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享有一定的市场权力。提高就业保护法的保护水平,内部人的市场权力也会随之增强,那么,也可借此推动工资水平的增长。


  从理论角度来分析,就业保护法对绝大部分劳动力市场指标都具有正向与负向两方面影响,至于哪一方面的影响处于支配地位则是一个实证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借助实证研究来判断就业保护法是会提高还是会降低经济效率。




三、就业保护法对劳动力市场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对就业保护法的实证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然而,直到80年代,这一领域才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学者们发现,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失业率比西欧国家高很多,在80年代,这种情况得到逆转,美国的就业率不断增加,而西欧国家则很难创造就业机会且经济状况不断恶化。同时,学者们观察到,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加强了就业保护,而美国在这一领域基本没有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欧洲与美国失业率的对比促使学者们关注严格的就业保护法是否成为阻碍欧洲国家就业率提升的因素。拉泽尔在1990年发表的《就业保障条款与就业》开拓性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关于解雇补助及提前通知的法律规定是如何影响就业水平的。自此,通过实证方法研究就业保护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变得越来越普遍。学者们主要考察就业保护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不同是如何影响就业水平、劳动生产率、企业创新、工资水平以及经济增长等指标的。 

 

对就业保护法的实证研究路径主要有两种:横向比较研究(跨国比较)和纵向比较研究(对一国改革前后的对比)。最早且在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实证研究是跨国比较研究,其主要是通过创建一种指数来衡量各国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并据此衡量就业保护法与各经济指标的相互关系。针对单个国家的纵向比较自2000年之后也不断涌现并显示出重要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起,许多国家开展了劳动法改革,经济学家们通过对比某国劳动法改革前后劳动力市场各项指标的变化,运用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smodel)来研究就业保护法对各项指标的影响。  


实证研究不仅分析就业保护法是否与就业率等劳动力市场指标具有相关性,而且更重要的是探究就业保护法是不是引起这些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然而,整体看,不管是横向的跨国比较研究还是纵向的比较研究,均无法明确就业保护法是如何影响一国的劳动力市场的。不同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差异较大,就业保护法的经济效应从积极影响、很大的积极影响到无影响、负面影响以及很大的负面影响均获得相关研究的支持。虽然实证研究并未对就业保护法的经济效应问题得出一致结论,但是它们不断加深了人们对就业保护法的理解,为各国政府制定劳动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并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劳动法改革。经合组织及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也根据这些实证研究结果,积极提出劳动法改革建议并推动各国的劳动法改革。因此,对那些具有影响力的实证研究进行系统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的保护法对就业或失业水平的影响 


  对就业保护法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对就业或失业水平的影响方面。总体来看,现有的实证研究并无法明确就业保护法是否与一国的整体就业水平具有相关性。拉泽尔对22个发达国家1956—1984年间的就业保护法进行了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对提前通知以及经济补偿金要求更为严格的国家,就业水平以及劳动参与率更低,而且失业率(包括长期的失业)更高。在拉泽尔之后,许多学者得出了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水平具有负面影响的结论。例如,斯卡尔佩塔、依列姆斯科夫等的研究均发现,随着就业保护法严格程度的增强,结构性失业会增多;尼克尔及其与莱亚德的研究则证明,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水平有负面影响;波特罗等经济学家对85个国家1991—2000年间的就业保护法进行研究发现,更为严格的就业保护法会降低劳动参与率并提高失业率,并建议各国为增加就业率以及劳动参与率而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事实上,早期的跨国比较研究(通常是运用经合组织创建的就业保护法指数来分析)普遍认为,就业保护法对于一国整体的就业水平有负面影响。  


虽然拉泽尔开创的这一研究领域延续至今,然而,后期学者对他使用的数据、研究方法及结论提出了诸多质疑。还有学者复制并优化了拉泽尔的研究,但并未得出增加经济补偿金会对劳动力市场造成不利后果的结论。较为近期的跨国比较研究有了诸多改善,学者们考察了更长的时间范围和更多的国家,运用经合组织完善后的就业保护法指数和时间序列方法,普遍得出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或失业水平并无(显著)影响的结论。经合组织在1999年发布的《经合组织就业展望》(OECD Employment Outlook)认为,就业保护法对整体的失业或就业水平并无影响或影响非常小,且这一结论在之后的研究中不断得到确认。例如,巴萨尼尼与杜瓦尔的研究认为,就业保护法的严格与否并不影响一国的整体失业水平;巴卡洛与雷伊认为,就业保护法与失业水平并不具有显著相关性。还有一些实证研究得出就业保护法具有促进就业或减少失业的作用的结论。例如,阿马布勒等认为,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失业水平则无显著影响;毕罗特等通过对17个经合组织国家1960—1999年间法律变化的实证研究,得出就业保护法会减少失业的结论。


  随着诸多学者对跨国比较研究中使用各国的整体数据(aggregate data)进行回归分析提出质疑,2000年后,针对单个国家的劳动法改革的实证分析变得更为流行,学者们运用面板数据及时间序列模型对就业保护法的影响作出更为精确的分析。然而,这种分析仍未能确认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或失业水平的影响。其中,奥特尔等学者的研究较为突出,他们研究了美国的“雇佣自由例外原则”对各州就业水平的影响,发现那些采纳了“默示合同(implicit contract)”这一“雇佣自由例外原则”的州的就业水平受到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并不大但在统计学上是显著的。但是,他们的研究并未发现另外两种例外原则,即“公共政策例外(public policy exception)”和“善意合同(covenant of goodfaith exception)例外”对就业水平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影响。同样的研究也有针对发展中国家开展的。例如,贝斯利和伯吉斯针对印度1958—1992年间不同邦的法律改革进行研究发现,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导致就业水平下降。赫克曼和帕格斯在2004年组织学者针对一些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国家的劳动法改革进行实证分析,部分研究认为,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水平具有负面影响,部分研究则得出并无显著影响的结论。


  虽然现有的实证研究无法确认就业保护法对总体就业或失业水平的影响,大多数学者认为就业保护法与某些群体(如年轻人等)的就业具有相关性。例如,巴萨尼尼与杜瓦尔的研究发现就业保护法会影响年轻人的就业;而赫克曼与帕格斯塞拉通过比较20个拉丁美洲国家以及16个欧洲国家的就业保护法发现,拉丁美洲国家的就业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降低了年轻人将近10%的就业率。


  总之,不同于我国经济学家张五常作出《劳动合同法》会严重影响就业的论断,从整体上看,目前的实证研究并未得出就业保护法会造成大量失业的结论,而仅能证明就业保护法可能会对某些特殊群体的就业造成负面影响。


(二)就业保护法对劳动生产率等其他劳动力市场绩效的影响


关于就业保护法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实证研究同样得出不同的结论。尼克尔与莱亚德的研究揭示出就业保护法与劳动生产率具有正相关性,不过,这种相关性仅出现于早期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国家中。迪肯和萨卡尔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到2000年之间美、英、法、德四国的就业保护法与劳动生产率的相互关系,发现在美、法、德三国,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而在英国并未发现相关性。巴萨尼尼等人针对1982—2003年间经合组织国家的就业保护法对不同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的研究发现,强制性的解雇保护制度不仅会抑制那些更容易受到制约的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productivity),而且对整体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具有负面效应。斯卡尔佩塔等人的研究则发现,严格的就业保护法会显著降低劳动生产率,而且这在行业层面开展集体谈判的国家尤为严重。


  学者们关于就业保护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的实证研究较少,得出的结论也模棱两可。例如,毕罗特等人的研究发现,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与一国的经济增长呈驼峰U型的关系,即如果一个国家最初的就业保护水平较低,那么提高其就业保护水平会促进经济增长,当就业保护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继续提高就业保护水平则会抑制经济增长。阿拉德等人的研究则未得出类似结论,而是发现,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国家,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对经济增长具有负面影响。


  还有少数学者研究了就业保护法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系。例如,贾沃里克等人发现,更为严格的就业保护法会减少外商投资;而另一项研究则发现,就业保护法与外商投资并无相关性,但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确实比较容易吸引到更多的投资。


  总体来讲,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起,欧美学者开展了大量关于就业保护法对劳动力市场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然而整体来看,这些研究并未就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水平、劳动生产率、经济增长、外商直接投资等因素具有负面影响这一观点达成一致。


(三)实证分析的局限


即使是最好的实证研究也存在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并受到诸多质疑。对就业保护法的效果进行实证研究,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测量方法(leximetricmethod)将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进行量化,随后再运用回归分析来探究就业保护法与相关经济指标的相互关系。如何准确地量化就业保护法是进行实证分析的关键。经合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便创建了涵盖就业保护法主要内容的“就业保护法指数”(EPL Index),以衡量各国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其他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就业保护法指数还包括世界银行在2004年创建的“雇佣劳动者指数”(Employing Workers Index)以及国际劳工组织近期发布的包含国家最多的“就业保护法指数”(EPLex)。虽然上述指数自发布以来便被学者们广泛使用在实证研究中,但是,许多学者认为它们并不能精确地量化就业保护法,无法准确衡量就业保护法与市场绩效的关系。自1994年经合组织发布《就业研究报告》以来,学者们便不断指出现有实证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具体来说,实证研究主要有以下缺陷:  


第一,实证研究通常假设就业保护法适用于本国的所有劳动者,但各国就业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有限的。假设国家A有更严格的就业保护法但仅适用于较小范围,而国家B的就业保护法更为宽松但适用于更大范围的劳动者,那么这两个国家实际上的就业保护法水平(严格程度)可能是相同的。如果实证研究仅分析两国的就业保护法文本而不考虑其适用范围,就会得出A国的法律比B国的法律严格的结论,这将会严重影响后期回归分析的准确性。近期,有学者的研究证实,在测量就业保护法时加入对其适用范围的考虑,可以提高对就业保护法严格程度量化的准确性。


  第二,就业保护法指数仅分析法律文本,未考虑就业保护法在各国的实施情况。即使在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也不能完全确保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很早便意识到将法律实施状况纳入实证分析的重要意义。不过,迄今为止,几乎没有研究考虑到就业保护法的实施效果,这主要是由于,在跨国比较研究中,收集及测量不同国家的法律实施状况均非常困难。然而,忽略对法律实施状况的考察,在法律实施状况较差的国家,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就会被人为扩大,从而无法准确地判断就业保护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第三,就业保护法各类指数的编码安排存在一定问题。编码通常是这样安排的:首先,确定就业保护法的各个组成部分,并根据法律的严格程度确定各部分的量化标准;其次,按照量化标准对某国就业保护法的组成部分进行数值分配;再次,将所有的数值根据其权重相加得出一个总体数值来表示该国就业保护法的严格程度。近期,有学者对这种编码方式提出质疑。弗赖恩斯等人运用要素分析方法(factor analysis)考察国际劳工组织近期发布的就业保护法指数时发现,就业保护法的几项组成部分与依据上述编码安排得出的就业保护法指数并不具有相关性,这一指数可能会将就业保护法中与劳动力市场绩效并不相关的法律因素包含进来,从而影响随后的回归分析。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将就业保护法的不同构成要素分别与各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回归分析,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就业保护法是如何影响劳动力市场的。


  第四,上述三种就业保护法指数各自存在不同的缺陷。经合组织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数据来源设计就业保护法指数,早期主要依据从各国政府收回的问卷确定的就业保护法内容,自2013年以来转变为依据各国的法律文本。虽然经合组织2013年的《就业展望》认为这一变化对就业保护法指数仅有很小的影响,然而,编码方式的不同对最后的计量分析结果仍存在潜在影响。而世界银行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指数并不具有连续的时间序列,因此不能据其识别就业保护法的长期影响。此外,世界银行的“雇佣劳动者指数”主要通过向各成员国的商业机构发放问卷的形式来收集数据。学者们对此指数主要存在以下质疑:发放的问卷的内容较为模糊;被调查对象需要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对本国劳动法的刚性程度进行排序,从而造成收集到的数据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虚拟案例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符合等。这些质疑最终导致世界银行自2011年起停止对该指数进行更新。




四、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政策实践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依据就业保护法会对劳动力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的研究结论,普遍倡导或采纳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试图通过放松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促进经济发展。


  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学者们在探究西欧国家失业率持续增加的根源时发现,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失业率比西欧国家高很多,但是到80年代这种情况出现逆转。学者们分析,这可能是由于欧美具有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制度,美国更为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促进了就业水平,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就业问题也应当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尽管早期仅有拉齐尔等极少数学者的研究证明欧洲国家的就业保护法对就业水平具有负面影响,经合组织在1994年的《就业研究报告》(Jobs Study)中仍指出,欧洲国家持续增长的失业率是由于劳动法规过于严格导致劳动力市场缺乏弹性造成的,并建议各成员国采取包括“放松对解雇的强制性限制……允许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具体措施来放松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随后,一些国家采纳经合组织的建议,开展了劳动法改革。截至1997年,英国、葡萄牙、西班牙大大降低了对非临时劳动者的就业保护水平,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开始允许雇主使用劳务派遣,而比利时则减轻了对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严格限制。


  自经合组织1994年的《就业研究报告》发布以来,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在国际社会得到迅速传播。世界银行在2004年的《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中发布“雇佣劳动者指数”(Employing Workers Index),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世界银行因此建议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修订本国的劳动法,使它们变得更为灵活。尽管世界银行的这一报告对其成员国不具有约束力,但仍对这些国家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为了推动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的实施,世界银行还发布了针对玻利维亚、厄瓜多尔等国家的《经济备忘录》,指出这些国家的解雇成本过高,建议它们降低解雇成本以促进经济发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引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敦促那些失业率较高的国家采取降低较高的就业保护水平和较高的最低工资等措施来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对尼泊尔、南非等国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看似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成为各国制定劳动政策的正统思路,然而,亚当斯等学者近期通过对117个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就业保护法的研究表明,欧洲一些国家降低就业保护水平的改革只是特例,整体来看,各国的就业保护力度是稳定地增强的。同时,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所依据的理论与实证基础均不牢固。仅从关于就业保护法这一劳动力市场制度的研究来看,只有部分理论与实证研究支持这一政策,而支持这一政策的实证研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整体来看,现有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并不能为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提供充分支持。而且,经合组织多年的研究发现,就业保护法与整体就业水平之间极有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自被提出以来便受到多方质疑。学者们除了指出关于该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的模糊性及局限性之外同时提出,不能将经济效率作为衡量法律的唯一标准。此外,欧洲国家的工会及其他劳动组织强烈反对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政策。面对这些质疑,经合组织已逐步放弃对该政策的强烈支持。与此同时,面对学者们的质疑及世界各地劳工团体的反对,世界银行自2011年起已停止更新“雇佣劳动者指数”,并不再大力推动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世界银行最近出版的《营商环境报告》采取了更为中立的态度,号召发展中国家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劳动者保护的关系。由此,主要的国际机构已经放弃对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这一劳动政策的大力支持,而且不再强调只有放松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才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观点。因此,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路径已经在国际上失去了其曾有的影响力。



结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我国各界对劳动法与劳动力市场绩效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经济学界持续批评《劳动合同法》,认为其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并提出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以促进经济发展的观点。这显然受到了国际上曾一度流行的放松劳动力市场管制的劳动政策的影响。然而,目前的经济学理论与实证研究并不能有效解释就业保护法是如何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能够支持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的实证研究则存在局限性。劳动法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能并不大,而指望通过修改劳动法来促进经济发展极有可能是错误的。经合组织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已经不再将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是提出要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关系。从世界整体趋势来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绝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尤其是就业保护法提供的就业保护水平是不断加强的,欧洲一些国家降低就业保护水平的改革只是特例。因此,我国未来的劳动法改革,对于是否采取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政策需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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