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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莫高窟壁画  资料图片

19世纪末,道士王圆箓发现了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国外的考古探险家、语言学家接踵而至,其目的是掠夺敦煌、西域、黑水城等地发现的珍贵文献文物。随后,敦煌文献被他们携至各国而散落四处。这些敦煌文献中包含有丰富的法律、法文化资料以及大量的契约文书,表现出古代敦煌及其周边地区特有的法律文化与地域本色。尽管敦煌距离当时的政治中心偏远,但是通过这些法律契约类文书,我们发现敦煌古代的法律状况和法律生活井然有序,并具有一套成熟而完备的法律制度。敦煌法学就是在这样的史地条件与区位优势中逐渐形成,并发挥着重要的历史作用。

敦煌法学形成的区位优势

敦煌气候干旱,易于文书的保存。自汉武帝以来,敦煌一直是中原通往西域的咽喉要地和军事重镇。季羡林曾讲“世界上历史悠久、地域广阔、自成体系、影响深远的文化体系只有四个:中国、印度、希腊、伊斯兰,再没有第五个;而这四个文化体系汇流的地方只有一个,就是中国的敦煌和新疆地区,再没有第二个”。
敦煌法学基于敦煌的区位优势,源于敦煌文献中的法律、契约文献,依存于敦煌学而蒸蒸日上,具有天然的史地条件。2020年6月,兰州大学敦煌法学研究中心成立,有力推动了敦煌法学的研究进程。李功国在《敦煌古代法律制度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中提出,敦煌法学是“研究我国敦煌及其周边地区石窟艺术与出土法律文献及其他资料中所反映出的我国古代敦煌法律现象、法制状况、法律生活、法律关系、法律过程与变迁的一门学问”,他在《敦煌法学文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中再次阐述了该观点。其他学者围绕这一主旨思想,分别作了讨论。例如,郑炳林提出建立敦煌法学新学科是加强敦煌学研究的需要,陈永胜对敦煌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提出了构想,郝树声谈论了悬泉置汉简中的法律问题,刘延寿探讨了敦煌法学与河西法律文化,马玉祥讨论了敦煌法学与民族法文化,王勇阐述了敦煌法学与中国法学话语体系之重构,刘晓霞对敦煌与丝绸之路中的法律问题作了介绍,吕志祥分析了敦煌法学与民族习惯法中的几个问题。综合诸位学者的论述,敦煌法学是敦煌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我国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独立的研究对象、范围、学理体系、制度体系和研究方法。

敦煌法学研究现状

近些年,敦煌法学依存于敦煌学而蒸蒸日上,研究队伍逐渐壮大,特别是高校研究人员,这些成员大多是法学出身的专家学者。他们通过法学、法理学视角,进一步挖掘敦煌文献中与法学有关的资料,取得了丰硕成果。
第一,在法律文书研究方面。刘俊文的《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围绕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法制文书,按照律、令、格、式的分类方法作了考释与研究,是国内敦煌法学研究最早的著作之一。陈永胜的《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介绍了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的概况,探讨了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正籍典章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论述了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的形式、类型、制度,国家对契约行为的规制,以及这些契约背后的法律文化意义,并对敦煌、吐鲁番文献中的经济、商业、婚姻家庭继承、诉讼法律制度作了论述。王斐弘的《敦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对敦煌写本《文明判集残卷》、《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放妻文书、《开元户部格残卷》分别做了深入研究,对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情理法作了辨析。郑显文的《出土文献与唐代法律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探讨了《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法典体例研究》《新发现的法律史料与唐代法制研究》《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中华法系与古代周边国家的法律交流》,其中第二章列举了北宋《天圣令》残卷与唐代的假宁制度,将新发现的法律史料与唐代的《狱官令》进行了比较研究,讨论了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与唐代商业法律制度相关的内容,并与唐代司法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了对比论述,分析了唐代诉讼活动中的译语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郑显文主编的《丝绸之路沿线新发现的汉唐时期法律文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汇集了22位专家学者多年来对于汉唐时期法律文书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深入了解敦煌、吐鲁番法律文书提供了新材料,有助于重新评价丝绸之路沿线古代各民族的法律制度。冯卓慧的《唐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帛书、敦煌文献及律令所见》(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依据唐律、《唐律疏义》,以及部分唐令、格、式,利用敦煌出土文献,结合新旧唐书及国外汉学家收集的资料,依罗马私法体例,梳理归纳论证写成。该书通过系统的梳理比较,可以明晰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较此前的更大进步,有力地驳斥了西方学者所谓“中国古代无民事法律”的偏见。赵晶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第十三辑“敦煌、吐鲁番汉文法律文献专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聚焦敦煌、吐鲁番法律文书,集敦煌法学相关的学术骨干之力作,在学术前沿方面最具代表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对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法律文书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不仅是法史学者必备的案牍之一,更是敦煌法学研究者的重要参考文献。
第二,在契约文书研究方面。谢和耐的《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研究了寺院财产的税收制度、经商和借贷、慈善活动、宗教团体、中国僧众中的商业活动等一系列问题,对我们了解中国中古时期的寺院经济大有裨益。童丕的《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对敦煌的借贷契约文书做了研究,论述了敦煌契约的结构、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粮食借贷、10世纪的织物借贷和9—10世纪借贷条件的演变等。韩森的《传统中国的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利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分两部分讨论了现实契约和冥世契约,在现实契约中指出官府对契约的承认和勉强承认,以及对契约征收契税;在冥世契约中分析了买地券和阴间的法司,难能可贵之处在于作者对蒙古统治时期及其以后的契约作了探讨。山本达郎、池田温合编的《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集Ⅲ——契券篇》(东洋文库1986—1987年版)对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契券作了图文对照的释文,大大便利了学者们的研究。国内对敦煌法律契约文书的研究,集中反映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吐鲁番文献合集·契约卷》《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等著作之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学术论文,围绕着敦煌契约文书,从法学、法史学视角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

敦煌法学研究展望

以上研究成果为我们了解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法律文书、契约文书以及法律文书与契约文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敦煌法学要想形成如同敦煌学那样的世界性学问,还有待在研究范围、研究对象、研究队伍上继续深入。
一是敦煌法学的研究范围,除敦煌以外,还应延伸至居延、吐鲁番、黑水城等地,只要在这些地方出土的法律类文书,皆可作为敦煌法学研究的对象。古代的敦煌,是丝绸之路上的敦煌,不是孤立的敦煌;敦煌出土的法律文书,同丝绸之路上出土的其他法律文书,应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可以联系起来综合研究。
二是敦煌法学的研究对象,除了敦煌、吐鲁番等地发现的法律文书,还应该包括西北出土的诸民族契约文书。以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看,契约文书中含有大量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书。简单地说,一份契约涉及签约、违约,如果违约了,就会牵扯到纠纷,进而引起当地官府的司法介入。因此,将契约文书归类到敦煌法学的研究,是可以成立的。
三是壮大敦煌法学研究的青年人才队伍。在兰州大学敦煌法学研究中心的基础上,大力培养和吸收与敦煌法学有关的年轻学者,真正形成以兰州大学为中心的敦煌法学研究梯队,以便更好地发挥敦煌法学的区位优势。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佉卢文文献所见汉晋鄯善国史研究”(21XZS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文史教研部、喀什大学人文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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