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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法治观和发展观

吴汉东 知识产权杂志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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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七十年砥砺奋进,七十年铸就辉煌,我们的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也走过了一段非凡的历程。为庆祝祖国华诞,本刊自本期起将陆续推出主题文章,透过知识产权视角,充分展现新中国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激励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知识产权回顾与展望之一


原文刊载于《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3-15页。转载请注明出处。因篇幅较长,故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见《知识产权》纸质版。

作者简介: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内容提要: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石和思想引领。法治观回答和解决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基本问题,提出了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基本命题,即指导思想、基本目标、运行方式及效果形式;发展观作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的全部过程和环节,其核心要义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总体思路、知识产权政策的科学维度和法治基础、知识产权运作要素的绩效要求。法治观和发展观的思想引领途径,或是通过立法程序表现为法律(如知识产权立法宗旨表达、知识产权法典化安排、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改造以及知识产权替代性制度选择),或是通过政府创制活动制定为政策(如谋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知识产权事业规划、完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从而完成从思想理念到制度构成的转换。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法治观 发展观 基本命题 核心要义 制度实现


导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规范存在形式和基本构成的总和。一般认为,制度的基本含义,是作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从其类别来说,包括可辨识的正式制度,如法律规范、政策规章;也包括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如道德、习俗、观念文化。由此可以认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构成。制度具有调整社会关系与服务社会需要的功能。舒尔茨在述及制度所具有的服务功能时说到,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对制度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舶来品”,这一制度能否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和政策目标,不仅要考量制度选择所涉及的规范理念、规范内容以及规范形式的先进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更要顾及制度存在的经济技术状况、社会环境、文化条件等与相关规范的一致性、协调性以及相适应性。

从近代到现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百年史,是一个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也是一个从“被动调整”到“主动创制”的政策发展史。其制度生成表现了从“知识产权弱国”到“知识产权大国”的演化和转型过程。新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以法律本土化为基础、现代化发展为目标。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宪法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主导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甚微。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年,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开启新的历史进程,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法律法规,由此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框架。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并在这一战略的“总政策目标”指引之下,形成了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通过法律实施和政策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关于法制建设成就,时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曾经高度评价:“在知识产权历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关于政策发展经验,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博士给予充分肯定:“中国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其经验值得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学习。”

当下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为我国发展明确了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准确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目标,认真谋划好知识产权事业的未来发展。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知识产权强国,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即要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建构、环境治理和文化养成;围绕完善产权制度、支撑创新发展、促进对外开放、保障国家安全等工作重点,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从现在起到2035年,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思想基础,在吸收世界制度文明成果和借鉴外国先进法治观念的同时,注重本土知识产权的思想自立、制度创新和实践导向,走出一条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本文以新时代为背景,试从法治思想基本命题、发展观念的核心要义、制度构成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等方面开展研究,以探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法治观和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规范表现。

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中国问题导向与思想引领

在法律制度的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制度创新产物,也是欧美国家近四百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发展类型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制和接纳,有着不同的国际环境、时代情景和社会场景,但总体说来,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立法活动的主要经验是制度引进,这即是所谓的法律移植。对外国法制或国际规则的制度引进,需要立法者作出理性选择,但更需要进行本土改造,惟此才能使外来制度为整个社会“吸收”和“内化”。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存在着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即在法律移植本土化基础上解决制度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问题:一是本土化与现代化的关系,即是在现代化目标指引下的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问题。“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通常被用来描述现代国家发生的社会和文化变迁的现象。这一过程以知识化、工业化为社会发展动力,以法治化、市场化为社会环境构成,从而形成既定特征作为目标实现的标志,表明社会完成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型。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的基本功能是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意产业进行产权配置并提供交易机制,为创造性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在制度文明转型中,诸如工业化发展水平、市场要素构成以及创新主体发育程度等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生成并有效运转的基本条件。而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存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的诸多问题,其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行业差距、贫富差距等,容易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与现行社会的背离与脱节,因而可能在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和路径方面出现“非均衡性”现象并产生矛盾。二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即是全球化趋势下的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问题。“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世界市场的开放与连接、国际经济的分工与合作,这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殖民体系下经济体制的根本改变,其目标是消除贸易壁垒、规范国际市场规则、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机制,主要来自于“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续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今国际经济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成为缔约方必须遵守的“贸易规则”。这就是说,任一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体制内享有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但同时需要承诺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我国是一个有世界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超大型的人口规模、经济规模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事业规模j所形成的中国崛起是史无前例的。超大型国家本身蕴藏着巨大的发展力量以及相应的国际影响,同时,超大型国家也会产生现代化治理的诸多困难,这即是“超大型治理”的中国问题。对此,我们无法简单依赖西方国家的思想工具作出诠释,也不可能对以往的大国崛起经历进行复制。应该看到,知识产权全球版图正在重构,新兴经济体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改变,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国际规则的遵循者、追随者逐步转变为参与者、建设者。如何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维护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秩序,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这是“超大型崛起”的发展中大国面临的国际问题。

在本土语境和国际话语中探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涉及到本土问题导向,而且需要找到解决问题的中国思想方案。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一种制度标志。正如学者所言,“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其所处社会和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自知识产权制度问世以来,欧美国家是这一制度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知识产权制度本是西方地缘环境中产生的法制文明,在“欧洲中心主义”的解读下,被喻为现代化过程的必需品,使其成为社会历史进步的一个“标准样板”。毋庸置疑,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世界贸易组织塑造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秩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各缔约方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规则。但是,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都有着自己对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思想认识和目标指引。换言之,在遵从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指引下,各国可以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自主进行思想表达,即在现代化、国际化的大趋势下,呈现出多元性的不同发展样态。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一方面要消解制度经验积累不足、法治精神构造不力的历史背负,才能实现现代法治的时代性跨越;另一方面又要在一体化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本土国情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以此达至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性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接受并未停步于制度引进,而是注重制度学习和吸收,逐步将其融入国家创新体系之中。概言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知识创新活动、知识产业发展和知识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构建多元现代化模式是有着示范意义的。立足当下并面向未来,我们应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审视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和规范功能,这些议题涉及到制度目标设计及其实现路径、制度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措施。可以说,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石和思想引领。

法治观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理论的核心范畴。知识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一项法律制度,是为现代国家制度文明的法律构成。以法律的名义确认知识财产的私人产权,促进无形商品的产权交易,并提供相应的法律秩序保障,即知识产权的产生、利用、限制和保护首先是作为法律规范而进行制度设计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不同学科对其蕴意有不同解读,诸如“知识财产”(法学)、“无形资产”(管理学)、“信息产权”(经济学)、“政策工具”(政策科学)、“贸易规则”(国际贸易学)等,反映了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多维性。但是,知识产权不能改变其“独立的规范性价值”。质言之,知识产权作为私法领域的法律制度,这是其基本属性的要义和主旨,承认知识产权法治观所具有的思想基础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法治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知识产权治理活动的基本方式。法治力量的彰显,在于实现知识产权的法律正义价值,防止知识产权成为行政权力意志和利益集团的工具。法治观是习近平知识产权论述的核心范畴。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要求,蕴含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谐善治”的法治观念,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和法律治理具有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的作用。习近平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营商环境”“建立综合管理体制”“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论述,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的事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治思想基石。

发展观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理论的目标范畴。知识产权是为“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独具保护智力创造成果、促进创意产业发展、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制度功能。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质在于创新,熊彼特认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观念是创新,因而将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知识产品的商品化、产业化并由此形成的知识经济市场,是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运作的原动力。这是因为,知识生产活动立足于科技、文化、经济一体化的目标,是一种新知识的创造和利用的市场化活动,它离不开相应制度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概言之,基于知识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必然会产生知识产权的制度需求。制度创新是知识产权法律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本质属性所在,而知识创新亦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在人类社会的创新活动中,知识产权表现了其制度创新本质和知识创新使命。当下中国的“新发展理念”,有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丰富内涵,涉及到经济、科技、文化和环境等社会发展多个方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思想和实践以及国际先进经验和理论的重大突破。为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习近平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构建,必须坚持新发展的核心理念,强调人本主义的“创新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发展”、面向世界的“开放发展”、利益平衡的“共享发展”,以此保持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习近平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诸如“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探索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等论述,强调了新时代社会主义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指明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价值目标。

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具有自洽的逻辑关系。就现代经济发展体系而言,经济增长、知识创新与法治建设应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经济增长对社会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带来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也引起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因此现代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必须重视生产力发展,将经济增长作为现代文明的推进器。在科技、经济和法律的协调机制中,经济处于中轴地位,而科技与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其中,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创新为动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而法治建设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知识产权法以制度创新促进知识创新,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的巧妙体系”。习近平从法治建设和创新发展两个方面强调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可以认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思想的基本命题

知识产权法治思想是一整套包括法治指导方针、法治本质特征、法治价值构成、法治基本原则以及法治推进方式等内容在内的法治理论体系。它以法律规范为对象,回答和解决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基本问题,表达了知识产权法律构建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协调性和妥当性等基本认识。

知识产权法治思想的构建,已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变革与发展过程中得以完成。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治文明的经验在于:以私法精神作为私法制度形成的思想基础,并在私法制度运作中贯彻私权神圣的精神主张,从而达到私法精神、私法制度、私法保护的契合。在知识产权法律发祥地的近代英国,正是由于政治上的开明专制主义、经济上的重商主义、思想上的私有财产神圣的权利观念等各种思潮和社会变革的相继兴起,英国才得以在《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颁布了《英国垄断法规》(专利法)和《英国安娜法令》(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制度和企业法人制度的出现,得以成为“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标志”和现代制度文明建设的典范。我们可以认为,将知识资源私权化,是西方知识产权法治思想的要义和主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经历了从法律移植到法律生成的历史过程。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间,中国从基本国情和发展需要出发,塑造法律价值目标,建构法律运行机制,能动地进行法律制度转化和法律精神再造。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属于“本土资源”并彰显“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治观,在思想引领和实践导向两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提出以下基本命题。

(一)知识产权法治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可以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理所当然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战略指导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构成。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其中,“法治建设属于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渗透于、贯穿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是一种制度文明建设。诸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促进和推动着制度文明建设的发展,从而形成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同时,法治建设又为现代化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作为制度文明的知识产权法律为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营造了“于法有据”的法治环境。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知识产权是摆脱资源耗费型与技术依赖型发展方式的战略布局,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安排,是保障我国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主动权的战略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建设的战略引领。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又要同步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建设,体现了法治国家从总体目标到法治政府,再从法治政府到法治社会的层层递进落实关系。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引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对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制度体系层面。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是包含一整套制度安排、组织形态和治理体制、机制的制度体系,其制度形式主要是法律,但也包括政策和社会自治规则。二是制度能力层面。知识产权制度能力是制度供给、制度管理、制度践行等方面能力的整体表现,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群体或成员的法治信念认同和行为方式。三是制度秩序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秩序,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公共治理和社会自治共生的秩序形态,包括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等。总体而言,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就是要实现上述社会主义法治一体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知识产权法治的基本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安排,我国法治化进程与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总体进程是一致的。从2020年到21世纪中叶,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基本完成法治国家建设;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全面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

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应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为战略指引,围绕本土发展战略大局,根据战略布局中的自身方位,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过程中发挥法治的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的制度功用。这即是知识产权法治目标的基本命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读。

一是法治功能目标。全面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总体目标,在中国知识产权的语境下具象为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是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并保障创新发展,具有强大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知识产权发展实力的先进国家。从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意义来说,知识产权强国应该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品质:它既是创新型国家,也是法治化国家。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需要出发,知识产权法治功能的目标任务,包括构建“系统完备、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知识产权法律运行机制,塑造“健康有序、公平开放”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造就“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治功能目标的实现,即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作为法治中国和现代化强国建成的基本表征。

二是法律价值目标。法律价值目标与法治功能目标有相似之处,这是因为法律价值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基于国家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公众的守法等而形成的治理体系。但是,“法的价值体系,可以蕴含在法律制度之中”。这意味着人们可以在一种法律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立法活动,或是对法律规定性文件进行价值的概括和总结,既包括对法律体系的现实认知和评价,也包括对法律体系的未来愿望和选择。明确法律价值取向,对于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以法律理想的目标追求,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奠定了科学的发展方向。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主要是正义、效率和创新,概为立法者理性主义的法律目标追求。其中,正义是伦理理性,法律正义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效率是经济理性,知识产权法律承载配置知识产权资源、促进知识财富增长的效率价值使命;而创新是科学理性,知识产权法律具有制度创新本质和促进知识创新功能。法律价值目标,表现于法律规范文件之中,又通过法律实践活动使“文本中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这些都是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法治的运行方式

法治运行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意图和特有方式的运动状态,即从创制到实施再到实现的运动过程。具言之,知识产权法治运行,即以法律制定为起点,以法律实施为主要节点,以法律目标实现为终点。其运行机制是一系列过程、环节和方面的总和,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建构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协调性和妥当性。有据于此,知识产权法治运行方式及其效果形成以下命题。

一是“良法善治”。在国家治理语境中,“善治”是为科学之治,是国家治理科学化的衡量标准和目标取向。“善治”需以“良法”为基础,政治学强调“善治需要优良的制度保障”,法学则主张“法治是良法之治”。无论是“优良的制度”还是“良法”,都是公共理性的产物,具有科学规范的内涵和属性。制定“良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的基础性环节,在法治体系建设中表现为“科学立法”。知识产权法律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一种制度标志,必须保持法律本身的时代先进性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进步性。从科学立法的要求出发,知识产权法律是为反映社会规律、适应创新需要、符合人民愿望的法律。为达致“善治”需要先立“良法”,惟此才能实现现代法治的理想状态。

二是“和谐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活动中,和谐是为“文明之治”,是法治文明的一种实现状态。和谐、文明、法治及其一体化,不仅体现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特征,更是新时代知识产权法律的运行方式和发展向度。所谓“和谐法治”,表现了人的和谐、社会的和谐、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自然的和平共存与进步的法治文明。知识产权法治文明的“和谐”状态是:在主体利益关系方面,注重权利保护,协调当事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治理体系方面,既关注知识产权法律的自身制度功能,同时也发挥传统知识保护、知识共享、科技奖励等制度补充作用;在运行机制方面,妥善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和谐共存的关系,将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律运行全过程的基本理念。

三是“多元共治”。知识产权的全球治理和国际治理,应是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基础上的“多元共治”。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理念出发,中国致力于 “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具言之,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方面,反对单方面的制度强加、规则主导。中国遵循全球合作、避免对抗的原则,与欧美国家“求同存异”,与新兴共同体“合作共赢”,对欠发达国家“普惠包容”,发挥“国际体系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的重要作用。

三、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理念的核心要义

知识产权发展理念,是关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战略指引、政策方针、规划布局、实现路径和效益评价的一整套智识经验体系。它以发展和运行模式的规律性、协调性、有效性为思想工具,表达了有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全部过程、环节和方面的基本认知。

知识产权发展理念的形成,与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有着密切的关联。欧美发达国家是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和事业推进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知识:他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发展要求,对知识产权作出选择性的制度安排(“实用主义态度”);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推进知识产权政策,既是其本国产业发展的创新政策,也是世界贸易的竞争政策(“公共政策立场”);确定以知识产权服务国家利益的战略目标,为本国现代化发展提供制度产品(“发展战略选择”)。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引进的同时也是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一体化的开始,质言之,发展中国家不具备欧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成长的必要过渡期和准备期,因而缺乏知识产权运作的制度理性沉淀和政策经验积累。新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七十年的发展,经历了政策调整—法律引进—制度吸收的曲折过程。正是由于四十年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得以置于国家创新体系之中,成为创新活动和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上述情形,使得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具有自己的思想智识和实践经验。进入新时代以来,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遵循,对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和引领性的作用,其核心要义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习近平指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新发展理念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观的重大飞跃,对解决中国发展问题提出了新的总体思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概以发展为基本要义,但表现了各自的内涵要求:“创新”“开放”本质上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开辟发展的国际环境;而“绿色”“协调”则是面对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提出的矫正手段;“共享”则体现了发展的最终价值依归。

在以往国际主流思想体系中,发展是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发展,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工具,其贡献率的评价标准表现为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和提高技术转让效益。新发展理念告诉我们,发展是以经济为龙头、联动社会各方面因素协调发展的过程,它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制度发展等多个层面。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功用,在解决知识财富增长的“经济问题”同时,还应当考虑“人的问题”、资源环境的“社会问题”。从新发展理念出发,我们应厘清和明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把增强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政治命题在法价值意义上即是“人本主义”。“人本主义”的要义,是以人为本位,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实现每一个人和一切人的全面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人本主义,旨在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基础上,让全社会分享知识产权事业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为“个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发展以及全球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二是以“创新度”“协调度”“和谐度”“开放度”为发展评价标准。发展动力的“创新”水平、发展方式的“协调”尺度、发展质量的“绿色”标准、发展环境的“开放”程度,应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状态及其成效评价的标准。

新发展理念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着逻辑联络,其实现进路或是转换为法律价值内容,将正义、效率、创新、平等、和谐等法的价值,在法律构建和实施中进行精神转化;或是转换为政策构想和政策原则,在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以及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文件中进行规范构成。

(二)知识产权政策的科学维度和法治基础

习近平指出,“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在政治学理论中,国家治理能力被理解为国家治理活动中所具有的制度供给和创新、制度管理和实施等方面的制度执行能力。政府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能力,是为一种国家治理能力,属于新发展理念中制度发展的范畴。制度发展是协调发展过程的基础,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起着促进和保障作用。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以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是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普遍做法。我国注意借鉴创新型国家的政策发展经验,同时强调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和政策力量,为知识产权事业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推进制度发展的要求出发,新时代知识产权政策应把握以下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政策的科学维度。即政策体系的规则配置及其运作必须科学合理、协调高效。知识产权政策可以划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他们之间存在着衍生与被衍生、统摄与被统摄的关系,不同效力的各种公共政策构成一个统一的政策体系。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作为总政策或元政策,是一定历史时期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整体性谋划和全局性安排,对其他各项政策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总政策下的各项政策,应遵循协同效应理论的基本原则,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政策体系的完善不仅单纯依靠数量的增长、规范内容的细化,更应注重建立合理的运作机制”,即使各种政策功能耦合达成配合和联动的关系,提高实施计划、践行方案的有效性,适时评估、调整政策措施,以期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

二是知识产权政策的法治基础。法治是政策规范化的基本形态和基石范畴。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行,要求制度与规范,强调程序与秩序,是国家治理能力包括政策能力法治化的基本面向。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知识财产之上所设定的私人产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作为法律规范而进行制度设计的,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知识财产的正义秩序,实施知识传播的效益目标。承认法治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强调法治对于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制作用,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行政权力的任意。

(三)知识产权运行要素的绩效要求

习近平从中国创新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的制度功能,精辟分析知识产权与科技革命、经济发展乃至国家安全的关系,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新发展理念。

知识产权运行既是一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动态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的政策运行过程,后者在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中表现为各运行要素、运行环节的作用和影响,进而产生运行绩效的动态化活性系统。新发展理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动力、发展方式和发展质量作出新的战略考量,由此形成关于知识产权运行的新的战略要求,包括每一环节、要素的合理有效运行状态;各个环节、要素的协调、整合系统;诸环节、要素的外部运行资源和环境条件的配备;整个环节、要素良好运行所达致的经济和社会绩效等。

知识产权运行要素是影响创新发展目标的关键节点。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从新发展理念出发,“强化”知识产权运行要素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是创新发展的基本内涵。创造是一切知识产权活动的初始源头,创造力是体现知识产权实力的首要因素。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不断变化的创新面貌》,强调“拥有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企业的战略核心”。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化的创新,构成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某种意义上讲,创新驱动就是知识产权驱动。中国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 “高质量发展”,需要相应的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品,包括核心技术专利、版权精品、知名品牌,“实现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的转变”。二是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也是本土创新发展的制度基础。中国企业和产业“走出去”“走上去”,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发展,就是保护改革开放。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即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加强救济、强化威慑”的国际规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效能,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立遏制侵权的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到全面从严的转变”。三是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的高效益运用是创新发展的重要路径。知识产权本身只是一种独占性的法律授权,只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并进行转化和运用,才能产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知识产权运用的基本方式有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产业化”、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商品化”、作为投资运营活动的“资本化”。无论如何,应着眼提升创新型国家所具备的科学技术竞争力、文化产品软实力和品牌经济影响力,“实现知识产权运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的转变”。

四、知识产权法治观和发展观的制度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是关于中国法治发展问题的理性思维和实践经验总结,对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具有思想引领作用。在方法论上,思想引领的实现路径,或是通过立法程序表现为法律,或是通过政府创制活动制定为政策,从而完成从思想理念到制度构成的转换。下面分述之。

法律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最为重要和主要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对法治观、发展观的接受,可以表现为纲领性条款(立法指导思想)和规范性条款(具体制度构成)的方式。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知识产权立法宗旨表达

法律宗旨,一般表现为相关法律文本的总则条款。知识产权法律的宗旨,在于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这种二元价值目标,是以权利保护的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以基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通过独占权利的授予,体现了保护私权、激励个人创新的主旨;同时注意利益关系的协调,明确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创新的目标。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本,在立法宗旨中都有法治观和发展观的思想表达。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专利法规定,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而言,立法活动是在一定法价值观指导下的国家创制行为。知识产权立法宗旨,表现了对文化、科技创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活动目的。

(二)知识产权法典化安排

法典编纂是实现法律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这是因为,“法典历来是固化和记录一定的统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社会改革成果的更有效形式”。对于当下中国而言,知识产权法典化是回应知识经济发展、完成民事权利体系、承接《民法通则》立法传统的制度需求。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典化运动大抵有两个含义:一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连接,即在民法典框架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安排,是一个知识产权法“入典”问题;二是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即在民法典之外再设专门法典,是一个知识产权法“成典”问题。无论是“入典”还是“成典”,都是知识产权法律创新与制度建设的重要构成。2017年《民法总则》采取客体列举式的方式规制知识产权,诸多优点已为学者专家所肯定。但《总则》“知识产权条款”也留下相当缺憾,即这些规定仅是宣示性的,难以达到统领各单行法的目的,在司法裁判活动中也不敷使用。知识产权法典化不能就此止步,未来立法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置“知识产权编”。即是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合同、继承等民事权利置于同等的位阶,实现民法典及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化、时代化的制度转型。二是专门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与各单行法相比较而言,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典具有更高的价值体现和更多的功能优势,可以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的整体效应。

(三)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改造

法律现代化,是指制度本身的时代先进性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进步性。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改造,表现了其制度创新的本质和促进知识创新的功能。信息技术和基因技术作为21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时代技术,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在规范内容上有许多变革和创新。当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法,有以下重点和难点任务。一是注重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习近平强调:“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对于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基因物质发现、商业方法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有必要探索法律保护的新路径、新规则,或是改造传统法律对新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或是创设特别保护制度,以容纳新的信息产品。二是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习近平要求“尽快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形式,即是法律运行机制中的知识产权运用。修订专门法律,规范交易秩序,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机制,是创新发展的法律要求。三是制定专门条例,保证法律实施效果。习近平特别提出“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例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对商业秘密保护、职务发明权益分配有原则规定,但条款粗疏,有必要制定专门条例,以保证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

(四)知识产权替代性制度选择

现代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一个科学、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它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律,但也包括其他一些替代性制度。后者或是弥补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缺陷,或是在知识产权法律之外发挥制度补充功能。替代性制度主要有:一是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传统知识是特定人群为应对特定社会生态环境而发展起来的知识类型,表现出鲜明的文化多样性特征。遗传资源则是传统部族独有的具有稀缺性的物质资源,记载有生物多样性“遗传密码信息”。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限于是新的知识形态而不能涵盖知识创造的源泉。因此,应在知识产权法律之外,创造出一种保护“本源性”“传统型”知识财产的专门制度,这即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二是公共领域制度。公共领域是典型的“知识共有物”,即知识产品的非专有领域,或者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国内法框架下的公共领域,包括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品,不具备保护条件的知识产品,人类社会共有的知识产品;国际公约体系下的公共领域,则涉及可以自由复制的表达形式,自由使用的科学技术,自由使用的标志符号,自由应用的设计以及思想等。三是知识创新奖励制度。对于知识创新的激励和保护,专利法是主要但并非唯一的专门制度。相关替代性制度,还可采取 “专利奖赏制度”,即国家向专利权人支付金钱补偿,其发明专利归社会享有。也可适用“发明奖励制度”,即由国家给发明人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其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是为非市场机制的奖励制度。

公共政策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政策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价等制度规章。在一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公共政策与法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公共政策基于其类型的不同,或是对法律建构和实施提出目标要求(总政策),或是作为法律规范的制度补充(基本政策),或是在法律之外发挥协调支撑作用(关联政策、支持政策)。中国知识产权政策表现了自己的思想主张和实践经验,具有服务创新发展目标和配置法治规范的重要功能。未来知识产权政策发展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谋划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为公共政策体系中的“总政策”,或者说是政策战略化的载体。它是主体通过规划、执行和评估等战略举措,谋求战略目标实现而采取的全局性、整体性的谋略和行动安排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具有活性的动态系统,包括战略规划、战略执行、战略评估;同时它也是一个服务特定战略目标,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正效应的公共政策体系。这种战略应是一国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基本出发点,是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整体性谋略和全局性安排。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明确的价值目标取向,换言之,在知识产权法律推行、知识产权政策运用过程中,知识产权战略处于一种统率和引领地位,并以一定的价值理念和功能目标为引领。在制度规范体系中,发展战略对一个国家的社会运用起着根本性和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始终具有较强的总括性和稳定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的预期目标,成为有世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大国。当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已处于新的历史方位,正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按照国家“两步走”战略部署,为加强知识产权与国家总体目标的战略协同,我国将制定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为贯彻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和发展观而作出的战略部署和顶层制度设计,是国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阶段转折和目标提升。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方向及其战略重点将要作出相应变革和调整,即在知识产权发展实力和治理能力方面,达致“制度建设完善”“创造能力领先”“产业发展先进”“环境治理优良”,成为创造型和法治化的现代化国家。

2.制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我国通过中期规划安排和政策资源配置,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践经验和制度优势。改革开放以来,“五年规划”的基本定位,是为宏观经济活动提供框架性指导,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依据。可以认为,“五年规划”既是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基本手段,也是评价国家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自2016年以来,我国首次将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纳入国家“五年发展规划”之中,即成为国家的重点专项规划。今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为依据,明确阶段性的中期规划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年度推进计划则根据当年发展形势和发展需要而制定,往往列举重点事项作为计划内容,是落实和分解五年规划目标的具体政策文件,也是调整和细化近期工作的行动方案。我国、日本、韩国等国都有制定知识产权年度推进计划的成功经验。

3.完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

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多种政策协调的制度体系,是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家竞争优势的普遍做法。在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政策包括:通过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政策”;通过知识产权扶持,培育地方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政策”;激励文化创新活动,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和版权产业发展的“文化政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展科学技术,形成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政策”;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的“贸易政策”;推进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教育政策”。此外,诸如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能源及环境保护等政策,也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总而言之,我们应注意借鉴创新型国家的政策发展经验,有效发挥自身制度的优势和政策力量,为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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