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位女大学生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的建议

东亚男士 东亚男士 2022-01-19

点击上方蓝色“东亚男士”,关注后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我是晓雯,山东人,00后在校女大学生。我与网上某些声音更大的其他的00后女生不太一样:我讨厌女拳,她们根本就是疯狗;我不支持反婚反育,我希望未来我能与相爱的人结婚,并与他生几个孩子。

当下,女拳盛行,它们不仅攻击男人,更攻击我这样的女生。为了安全起见,我不能再透露更多个人信息,免得女拳们对我威胁、恐吓。提出这些意见,不只是为了我自己,也是为了我未来的丈夫,更是为了所有像我这样的正常女性。

看完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以后,我感觉草案的多个条款都有很大的问题,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来建言献策。也请各位把下文内容复制粘贴或者稍作修改,打印出来,然后邮寄给有关部门。请大家在寄送的时候,一定要用快递,不要用平邮,因为截止时间是2022年1月22日。请不要节省这一点邮费,草案推出后,大家真正损失的就不止这一点邮费了。

邮寄地址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想查阅该草案的全部内容,请点击下方链接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ddb134a017deac847ed20e0&utm_source=wechat_session&utm_medium=social&utm_oi=1341894006557618176


点击链接之后,你从屏幕的右下角会看到“草案电子文档下载”的字样,点击下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PDF”就可以下载并查阅之。如下图:


下面开始正文部分,也就是各位需要复制粘贴或稍作改动,通过网络建言或者邮寄出去的内容。


各位领导:
你们好。
在阅读了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全文以后,我对其中的多个条款都有自己的不同看法,望各位领导为了中华男女的团结,考虑采纳我的建议。

第二条:应该部分删除
该条款一边强调“禁止基于性别排斥”,一边又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自相矛盾。因为性别歧视既包括对女性的歧视,也包括对男性的歧视。可是该条款却把“性别歧视”默认为“对女性的歧视”,完全不考虑男性的权益。
该条款当中的“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是一句非常含糊不清、伸缩性极大的语句。请问,“暂时”是多久?“特别措施”又是什么?所谓“特别措施”是不是包括“对男性的逆向歧视”?如果是,那完全违背了“男女平等”的精神。因为,男女平等绝不是对男性逆向歧视。

第十六条:应该完全废除
男女平等是指人格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结果平等、比例相同。这条条款完全就是毛主席早就批判过的“平均主义”。
男女本来就是有差别的,正确的做法是,承认男女差别,并在竞争环节创造机会平等。但是在录取环节必须遵循“择优录取”的公平原则,而不是按性别比例分配。
男女本就是有差别的。该条款只是单方面地强调提升女性在男性优势岗位上的比例,那么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男性在女性优势岗位(如前台接待、幼儿园老师、模特、护士、文秘、会计)上的比例是不是也要上升?如此,是不是女性的就业空间也被挤占?

第十七条:应该完全废除
培养和选拔干部,是组织部的职责,与妇联没有任何关系。该条款是在赋予妇联高人一等的特权,给人一种“妇联干政”的感觉。
培养和选拔干部,要基于能力,而不是性别。因为国家干部是要为人民服务的。谁能为人民服务,就培养和选拔谁,这与什么性别、什么民族毫无关系。刻意强调女性,纯属多此一举。

第三十三条:应该部分删除
草案中的该条条款内容是“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建议把“经期”取消。诚然,有的女性经期会十分痛苦,可是,哪怕是像瑞典这样的“女权圣母国”也没有如此条款,连经期一起保护。
本人认为,该条款名为保护妇女,实为捧杀妇女。试问,该条款通过以后,哪个企业还敢录用女性?到时候,你们是不是要强迫企业必须雇用女性?那以后,企业只会大量外迁,导致中国的失业率大幅度提升。这对男女都只有百害而无一利。

第三十四条:应该补充内容
原条款的内容只是单方面考虑女性劳工的权益,却完全忽略了企业一方的成本。
如果想提升女性的就业率,就必须让企业觉得男工和女工的雇用成本大致相同。因此,在给予女性产假的同时,也必须给予男性陪产假。如此,男女用工成本基本相同,企业才会考虑录用女性。否则,在录用女性员工的成本明显过高的前提下,任何一个企业主(包括女企业主)都不会考虑录用女性。因此,该条款应该补充的内容必须包括对男性陪产期间的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应该完全废除
这条条款会让男性从此对女性产生鄙夷甚至仇恨——女性获得的成就是靠政策的保护,而不是凭自己的本事。久而久之,男女必将离心离德,何以完成民族复兴?
这条条款完全就是“平均主义”、“结果平等”的产物,提议者完全受到西方白左政治正确理念的侵蚀和洗脑,而将“男女平等”简单地等同于“男女比例相同”。
我坚持认为,我们应该建立机会平等、过程平等的机制,但是坚决抵制结果平等、平均主义。相反,在结果环节,我们必须提倡“择优录取”、“量才使用”、“唯才是举”。

第三十六条:应该部分废除
条款中的“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应该废除。只要是社会公益活动,国家都应该提倡和鼓励,为何非要强调“妇女”?例如,帮助农村老光棍脱单,难道就不是社会公益活动吗?就不该得到提倡吗?

第四十条:应该适当补充
该条款的内容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我认为,该条款的表述存在极大问题。既然已经是“夫妻”为何要说“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而不是“不得侵害妻子依法享有的权益”呢?在夫妻关系当中,只有夫和妻,而该条款表述中的“妇女”存在明显的界限不明的问题。试问,是不是夫妻双方各自的女性家属都算在列?所以,应该把“妇女”改为“妻子”。
此外,该条款完全忽视了丈夫一方的权益,给人的感觉就是“可以任意侵害丈夫依法享有的权益”。如此单方面的偏袒,还有男人敢追女人吗?还有男人敢结婚吗?如此,国家的三胎政策如此推行?因此,我呼吁,该条款应该增加保障丈夫权益的内容。

第五十条:应该完全废除
该条款中的每一条语言表达极为模糊。比如,“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什么是性含义和性暗示,根本没有任何标准。最后必然演变成“女人说是就是,不是也是”。该条款中的其它各条都是这个特点。此条款一旦推行,必然诬告之风盛行,最后就是男女离心离德,企业不再考虑雇用女工,男司机也都会纷纷考虑拒载女乘客。因此,该条款名为“保护妇女”,实为对妇女的捧杀。久而久之,女性在社会上的生存将会越来越困难。目前,男性已经非常敏感,对“女性遭受性侵”的新闻的第一反应已由过去的“同情女性”到如今的“质疑女性是不是诬告”、“让子弹飞一会儿”。因此,本条条款完全就是火上浇油。
如果非要推行这一条款,也必须增加对诬告行为的相应惩罚机制。

第六十六条:应做重大补充
该条款的确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但是必须以“允许做DNA鉴定”以及“孩子是丈夫的”为前提。这是上千年形成的人伦道德,与所谓歧视女性没有任何关系。
用我们老百姓通俗的语言讲,“男人为何要给绿了自己的邻居家老王养孩子”。如果没有上述前提,男人们的婚育意愿会大幅下降,三胎政策如何推行?人口负增长将必然到来。

第六十七条:应做重大补充
该条款的行为界定极为模糊。请问,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听说,一些省份甚至将“丈夫不给妻子花钱”、“丈夫不理睬妻子的冷暴力”等行为都归为家庭暴力。因此,该条款没有明确“家庭暴力”的标准,一旦推行,必将导致诬告成风。此外,即便是欧美的高女权国家在禁止家暴的问题上也是性别中立,即“既禁止丈夫家暴妻子,也禁止妻子家暴丈夫”。而该条款却忽视了男方的权益,给人一种“妻子可以随便欺负丈夫”的感觉。试问,如果该条款推行了,还有男人敢结婚吗?男性要主动找欺负吗? 

第七十条:应做补充说明
该条款中的“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违反“性别中立原则”,加深“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不仅歧视女性,更忽略了对主内的男性的权益保障。此外,该条款实施的难度极大,因为即便按照刻板印象的“男主外,女主内”来说,该条款也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请问,检察机关如何知晓女方是否尽到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义务?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如何界定“较多义务”?“较多”是“多少”、“多大程度”?这完全就无法量化。
近日,我听说了所谓“女方离婚可获赔124万赔款”的新闻,这已经让未婚男士们望而却步,丧失结婚意愿了,而该条款完全就是火上浇油,让原本紧张的两性关系更加紧张,让男性的婚育意愿更加下降。

第八十二条:应做重大补充
该条款只强调女性权益,却完全无视男性感受。大众传媒全方位地诋毁和侮辱男人是“普信男”、“直男癌”、“男人基因可以被随便牺牲”,难道就是允许的?那些通过羞辱和贬低男人的无耻之尤,比如杨笠,因此赚得盆满钵满,难道这就是你们推行该条款的目的?
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不仅在全世界排名非常靠后,而且还在呈现逐年下滑的趋势。也就是说,中国男人为中国GDP增长的贡献远超中国女人。但是,该条款却在暗示“男人可以被随便羞辱和诋毁”。一旦推行,中国男人就会像日本男人那样,选择躺平,成为“食草男”、“宅男”。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男人希望得到“付出劳动,得到羞辱”的后果。此后,可以想象,没有了中国男人的劳动付出,中国GDP还能保持现有的增长速度吗?
保障女性权益当然必要,但这并不表示可以随便羞辱和诋毁男人。

第八十三条:应做重大补充
该条款必须增加对造谣者的惩罚的内容。高校女生随便一篇无中生有的小作文就可以让男生“社死”,却不承担任何相应惩罚。该条款就是为了鼓励女性诬告男性吗?
试问,该条款一旦推行,男女关系能和谐吗?男女还能团结吗?可以想象,该条款只会让本就紧张的男女关系在未来更加对立。用人单位也更加不愿意招聘女性,谁愿意招一个“潜在的诬告者”?
因此,本条款必须增加对诬告者的惩罚的内容。这不仅仅是保护男性,更是对其他所有守法女性的保护。

第八十六条:应做重大调整
该草案内容存在着极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 没有广泛征集,其征集面仅限于高校师生、都市白领等“体面人”,完全没有询问工人、农民、军人及其家属等人口占比最多、为国家贡献最大的群体的意见;
2. 片面强调女性权益,完全没有女性义务与男性权益,不仅是对男性赤裸裸的逆向歧视,更是对女性的捧杀;
3. 即使就女性群体而言,该草案也完全只考虑杨笠这类坏女人、极端自私自利的女人的诉求,完全没考虑守法女性的诉求。这到底是在提倡什么样的社会价值观?
4. 我国已经有了刑法。而刑法也已经有了对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条款,完全不必要单独再设立妇女权益保护法。否则,当刑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相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处理?一旦处理失当,性别矛盾只会愈演愈烈。
因此,该法必须做重大调整。我提议,以“性别中立原则”为核心,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也要相应增加男性权益的条款以及妇女义务的条款。因为,权责同生共灭,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单方面强调妇女权益,短期伤害男性,长期也会反噬女性。所有正常女性都不想为女拳背锅。

望领导们能够考虑和采纳我的上述建议。

此致
敬礼




阅读更多文章,欢迎关注我们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