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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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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中央组织机构、职权分工、工作制度的法规性文件。组织法主要规定:
(1)中央执行委员会由本党常年大会选出,其一切行动对大会负责,在两次大会之间“为本党最高指导机关”,主要任务是“管理各区各地方之行动,发行用本党名义之出版物;并管理派遣做青年、妇女、劳动、农民等工作之职员”。
(2)中央执行委员会由9 人组成,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5 人组成中央局,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由执行委员会选出委员长、秘书及会计,并规定了具体职责。
(3)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每4 个月开一次,中央局每星期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之一切会议,须由委员长与秘书召集。
(4)中央执行委员会财政报告,由大会指定审查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不得当选)审查后报告大会。
(5)在中央局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内部,实行“一切决定,以多数取决”的原则,等等。组织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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