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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暴 政 的 本 质




暴‘政‘的‘本‘质
文|约翰·洛克
(摘自约翰·洛克《政府论》

如果说篡夺是指一个人行使了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就是越权行使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利用自己的权力为所欲为,而不是为了权力之下的人民谋取福利的时候,这就能够称之为暴‘政。

一个人一旦被人民赋予权力,那他就肩负着保护人民及其财产的责任,他所做的一切,都将以此为目的。

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一权力被用以满足权力者的私欲,国王如果擅自修改法律,至使人民屈服于他的专横变得贫穷,他就已经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暴‘君。

1603年,詹姆斯一世在一次议会致辞中告诉人们:

“本人将永远以国家的福祉为要旨,制定良好的法律和宪法,绝不掺杂我的任何私人目的或特殊目的。

“我将视国家富足和国家福祉为我的最大福祉和最大幸事,我想,这就是一名合法国王和一个暴‘政之君的不同之处。


”所以,我可以肯定地说,正义之君主与篡夺之暴‘君的最大和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暴‘君总是怀有傲慢之心,他们被野心所操纵,他们认为所有的人民乃至这整个国家都只是为了满足他的个人贪欲而存在。

“而正义的国王与此相反,他们自认为是受命来为人民谋求财富和财产的。”

在1609年的国会致辞中,詹姆斯一世还说了这么一段话:

“国王以双重誓言约束自己遵守王国的基本律法:

“一种是默认的,即国王的身份就是必须保护人民和王国的法律;

“一种是明示的,那就是国王在加冕仪式上所说的誓言。

”所以,在一个安定的王国里,每一位国王都必须遵守与人民所制定的、互相认可的契约,并在这个基础上按照神在大洪水后与挪亚所立的约,为他的百姓建立一个合宜的政府:‘地还存留的时候,稼穑、寒暑、冬夏、昼夜,就永不停息了。’

“因此,国王必须依照王国法律进行统治,否则他就堕落成为一名暴‘君。”

詹姆斯一世继续说:

“因此可以肯定,如果一位国王既不是暴‘君,也不是人民的背叛者时,他一定遵从于法律的框架之内。凡是引诱国王逾越法律的人,皆是奸佞阴险之流,他们既背叛了国家,又对国王不忠。”

从詹姆斯一世的话中可以看出,一个真正的国王与暴‘政者之间的区别其实就在于:明君将法律作为他的权力范围,以为人民谋福利为要旨;而暴‘政者则以满足自己的私欲为己任。

如果违反法律去侵害人民,那么从法律被违反的那一刻起,暴‘政就开始了。

凡手握权柄的人,若逾越了律法授予他的权力边界,那么他就不再是最高统治者。


——摘自洛克《政府论》第十八章论《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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