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谈机闹事件:国航真的无责?李亚玲维权难在哪?
新浪法问 王茜
充满戏剧性的国航“机闹”事件在成为大众茶余饭后的话题之余,也引发了舆论对于乘客维权、飞行秩序、劳务关系以及精神病患行为约束等社会问题的深刻讨论。
尽管目前事实已经基本厘清,李亚玲、国航和牛女士均公开表态,但是双方矛盾并未缓和。实际上,李亚玲与国航“对峙”的背后是三方责任的划分问题,但彼此认知差异悬殊,难以达成共识。
对于“机闹”事件,资深律师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国航的责任问题上,有律师就认为国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有律师指出,在侵权责任法中,雇员责任由雇主承担。国航应该摆出积极的态度、诚恳地道歉,对相关乘客给予一定补偿。
同时,针对国航是否无权禁止牛女士乘机的问题上,有律师认为,鉴于牛女士之前也与旅客产生冲突,国航可以依据运输条例限制其乘机;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航司在实际情况中判断乘客的病情轻重存在难度,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更细致性的规定。
李亚玲维权难在哪儿?
李亚玲早前向国航提出赔偿要求被拒,李亚玲认为国航没有及时制止发病员工冒充监督员“执法”且诬告乘客的行为,然而国航认为公司从合同角度没有违约责任,因此没有赔偿义务。
此后李亚玲在微博发文,声称“我决定放弃索赔,并怀着不得不服的心情把一系列标签贴在脑门上……”。
对此,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依据目前的信息判断,国航在“闹机“事件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李亚玲如果向国航方面索赔存在极大难度。
但是,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南沙律师有不同意见。他对新浪法问表示,“国航应对李亚玲女士及当天公务舱受影响的旅客道歉并给予李亚玲女士一定补偿”。
“国航虽不承认牛女士为‘监督员’,但牛女士确属国航的员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在侵权责任法中,雇员责任由雇主承担。
具体到本案,牛女士虽不至于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但是牛女士作为国航员工,在飞机上的一言一行不只是代表自己更代表着国航,因此对于牛女士给李亚玲女士及公务舱旅客带来的骚扰甚至侮辱、诬告,国航必须摆出积极的态度、诚恳地道歉,并对于李亚玲女士遭受的不愉快的服务体验给予一定补偿。”
国航是否有权禁止牛女士乘机?
李亚玲透露,国航在与其谈话过程中表示牛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实际上长期处于病休、只领薪不上班的状态。但同时, “在她(牛女士)看上去精神正常的状态下,我们无权拒绝她登机。
对于国航所称无权禁止牛女士乘坐飞机,陈南沙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因此,对于可能危及旅客安全的精神病患者承运人有权拒绝乘机。
“据李亚玲女士所述,牛女士之前也发生过与旅客产生冲突(将开水泼到旅客身上)的情形,故而国航可以依据该规则第34条限制其乘坐飞机。”
岳屾山律师同样指出,航司能否禁止有精神障碍的乘客登机,需要根据其是否会危害到航空安全的情况来判断。
但是,他进一步指出,精神病患信息属于被保护的隐私,航司没有权利要求乘客提前提供;只有在服务的过程当中发现了病情,航司才可以采取措施。但是,病情的轻重也是参考因素,“不能简简单单的说精神病人就不能坐飞机。以前有过犯病的记录,但是这次人来的时候可能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了,你怎么拒绝人家?”
因此,岳屾山律师呼吁卫生部门和航空管理部门针对此类问题完善相关机制,出台更细致性的规定。
李亚玲可以向牛女士追责吗?
如果牛女士确实存在精神疾病,这是否意味着李亚玲无法对其追究责任?
“如果存在辱骂他人等侵权情形的,可以承担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损失。”岳屾山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有精神问题,但民事责任是需要承担的。具体是由其本人还是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南沙律师认为,“首先,如果牛女士的行为对李亚玲女士构成侮辱或者诽谤,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牛女士及国航,以自己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牛女士及国航郑重道歉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如果牛女士的行为构成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披露精神病患隐私存在争议
据李亚玲透露,国航高层称牛女士的真实情况涉及个人隐私,根据《精神卫生法》,他们觉得不宜向公众披露。而李亚玲认为个人隐私权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不能危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她选择向公众披露。
对此,陈南沙律师表示,不认可李亚玲披露牛女士个人隐私的做法。
“据《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3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也即,除非公安机关、医院因职责需要(如披露案情)公布具体信息,否则不应当对外公开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对于李女士披露牛女士个人隐私的做法我表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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