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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务 |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些注意要点

熊川、王振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也是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过程及信息披露中常遇到的问题点。本文结合现有规定,对对外担保一些注意要点进行介绍提示。

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上述规定,可见,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如果对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经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二)证监会相关规定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包括两方面的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为一般性的规定,另外一方面是针对对外担保作出的特殊规定一般性规定以及针对对外担保制定的专项规定,主要规定情况如下:1. 一般性规定
2. 专项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2003年,针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2005年及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对外担保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订,相关规定及变化情况如下:
(三)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对对外担保也进行了一些规定,相关内容与2005年证监会相关规定的精神也是一致的,主要规定内容如下: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些注意要点

(一)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为控股股东、参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按照上述2003年及2017年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对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但是2005年规定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为参股公司及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担保,但必须要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于上述问题,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对外担保方面,上市公司应该遵循2017年的相关规定,即不得对控股股东或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但经过比对发现,2017年的规定主要是在2003年相关规定文本上修订的(相比于2003年规定,2017年规定删除了“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而非在2005年规定版本上修订的。

另外,20152005年规定中明确了2003年规定与2005年规定不一致的,以2005年规定为准。同时,按照201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年报应该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等。另外,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2005年规定的精神也是一致的。同时,现有上市公司披露的案例中,通常也是参照2005年规定执行的。

基于该等情况,我们理解,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对于是否可以为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监管部门原则上仍参照2005年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二)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按照规定,应该至少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同时,按照2005年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那么,对于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是否需要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呢?尽管控股子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但是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该等关联担保通常属于对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而控股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构成部分,我们理解原则上不构成关联担保,类似案例有京蓝科技(000711)、鸿达兴业(002002)等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对控股子公司的该等担保事项时,认为不属于关联担保。按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答的解释,因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亦属于对外担保,但我们理解原则上不属于关联担保,不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应提供反担保

应当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另外,对于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从规则层面,子公司其他股东并不必须提供相关反担保,但实操中,有部分上市公司是要求子公司其他股东也是同步提供反担保的(部分案例后述),因此,从谨慎性的角度,对于类似情形,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亦可要求少数股东同步提供反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按照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至少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需要注意的是:科创板和创业板关于对对外担保的披露有特殊规定,即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履行特殊表决程序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三、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案例
实操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通常也需要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部分案例列示如下:
从前述上市公司的公告案例中可以看出:第一,在2007年以后,存在不少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且监管部门并未给予相关处罚或监管措施,这也进一步印证了,上市公司可以为参股子公司等提供对外担保。第二,上市公司通常采取让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者让合资方、联营方按照持股比例一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来防控对外提供担保等的风险,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利益。
四、小结综上所述,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方面,证监会有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是否可以对参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方面存在前后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在实操中综合现行上市公司实践和监管现状需要整体把握。除此外,在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以及注册制改革后,科创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于部分对外担保事项并非一定需要董事会进行审议。
(完)团队成员周玘荟亦对本文有所贡献。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王振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wangzhe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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