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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丨关于“一票否决权”对IPO的影响

熊川、叶云婷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一票否决”是进行投融资的常见商业条款,但在上市的语境下,一票否决又似乎会对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下文将对“一票否决权”对IPO审核中的影响问题进行分析。

一、沪深交易所均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指引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且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5.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要求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1.6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一)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二)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审核部门关注“一票否决”下的实际控制权稳定性

经查询市场上的相关案例,我们发现交易所在问询时对“一票否决”的相关安排较为关注,需要发行人从各个角度予以充分论证。具体案例如下:

三、应对方式

综上,基于上述规则及相关案例,我们理解可以从以下角度对该等安排予以解释,并进行相应处理:

(1)股东股权比例超过30%,且为第一大股东,从审核问答规定来看,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控股股东;

(2)尊重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该股东实际管理并控制公司,其他投资人也并没有跟拥有“一票否决权”的投资人达成一致行动,各股东独立作出决策判断,在实际决策过程中该投资人和其他股东方面均没有提出过否定意见;

(3)该投资人方面可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并未对发行人行使过一票否决权,并没有谋求发行人的控制地位,“一票否决”条款仅出于对自身投资风险的把控;

(4)尽快梳理并解除该投资人方面的一票否决权利,避免对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完)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叶云婷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邮箱:yeyunting@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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