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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务|浅析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熊川、王以璇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在招投标实践中,我们有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招标人向投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在法定时间内(即《招投标法》规定的30天内)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呢?此时,中标通知书性质的认定就显得较为重要。
一、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认定中存在的两种主流观点关于中标通知书性质的认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目前主流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理论,投标文件系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应视为对前述要约作出的承诺。因此,自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即应视为双方合同已成立。但我们注意到,这种观点并未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规范行为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应视为双方之间的预约。该预约的主要权利及义务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应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可能能够更加完整地评价缔约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的整个过程。以下我们将从理论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对第二种观点进行具体的阐述分析。
二、理论层面的分析就理论层面看,不少学者及学术文章认为应当将中标通知书的送达视为双方之间的预约。譬如,民法教授朱庆育先生曾在其编著的《民法总论》中有这样的阐述:“自性质而言,中标通知书当属预约,双方当事人据此具有订立本约之义务,依《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订立的契约,才是本约,因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只是订立书面契约,而不是履行本约。”其次,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通常会有“中标人应在在几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规定,我们认为,该等表述同样可以印证双方仅形成了以订立本约合同为权利义务内容的预约。基于上述,我们认为,从理论层面看,将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视为双方的预约能够较为完整地评价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的整个过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后,双方具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自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之日起,双方才建立正式的合同关系。
三、司法实践层面的分析经检索相关司法案例,我们亦看到上述观点得到了相关法院的支持。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四、小结结合上述,我们理解,无论是理论层面亦或是司法实践层面,将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视为双方的预约成立能够较为完整地评价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的整个过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后,双方具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自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之日起,双方才建立正式的合同关系。
(完)声明: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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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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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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