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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熊川、周德芳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实践中,部分股东拟减少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可以通过定向减资的路径,即不按照出资比例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笔者将通过对规定、案例的检索、分析,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浅析。
一、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减资的,必须经过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我们注意到,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减少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形,一般而言,减资可以分为全体股东同比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减少注册资本,即定向减资情形。尤其是定向减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减少了注册资本,同时其股权结构也会发生变化,该情形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是适用资本多数决,值得商榷。鉴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并未对定向减资情形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该问题尚需要检索相关案例进一步分析。
、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的相关案例根据检索的案例情况,我们注意到,关于定向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减资时,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相关股东会决议,不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减资时,不仅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还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问题,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具体案例情况如下:(一)支持资本多数决的案例
(二)支持股东一致决的案例
三、我们的观点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例,我们理解,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规则上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偏向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减资时,无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理由如下:其一,定向减资本身也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之一,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未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二,在“(2017)苏02民终1313号”《民事判决书》中,司法机关认为,定向减资未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股同权”一般原则,直接损害了陈玉和作为股东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我们认为该观点可能值得商榷,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并未损害未减资的股东的财产权益,因为未减资股东持有的相关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并未改变,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相关股权的价值因此而减少或灭失,未减资的股东也可以选择减资、股权转让或者解散公司进行变现;另一方面,从“同股同权”原则而论,我们认为股东持有的每一元出资额具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并非意味着股东需要以相同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同股同权”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矛盾。其三,在“(2018)沪01民终11780号”《民事判决书》中,司法机关认为,如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减资事项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因此对于定向减资事项,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我们认为该观点可能同样值得商榷,如按照司法机关的观点“要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么解散公司也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前述观点显然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左。举重明轻而论,若公司解散无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么定向减资也可以不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四,“增资”作为与“减资”反向交易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审议定向增资事项时,并不需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采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定向增资”和“定向减资”二者在交易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股东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也不适合适用不同的表决方式。最后,“定向减资”与“同比例减资”相比,并不会额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减资时,也需要经过相应的通知债权人程序,与“同比例减资”情形需要履行的程序并无二致,因此股东会审议定向减资事项时,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必要性并不明确。(团队成员沈丹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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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投融资、新三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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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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