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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实物出资权属未变更问题探析

熊川、张豪东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仅是《公司法》的要求,也是IPO审核关注的重点。若股东出资资产权属未变更至公司名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虚假出资、迟延出资等情形,导致IPO审核出现实质性障碍。然而,实操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实物资产出资未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拟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规范历史沿革中该等出资瑕疵情形,以及何种补救措施更可能会被监管部门所接受?本文从IPO审核案例的角度,对前述问题初步分析如下。

一、现行规定分析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分析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列为股东出资需履行的义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股东将出资资产权属变更至公司名下系《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意见,若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经相关权利主体请求后在合理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亦视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


(二)IPO审核相关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同时,根据证监会2019年3月25日颁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意见:“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对于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要求“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根据上述,对于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股东出资资产权属未变更等出资瑕疵事宜,原则上应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规范,并需要中介机构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IPO审核案例分析

结合实操中常见的股东出资资产类型,本文对股东以房屋建筑物、专利以及车辆等三类资产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情形下的补救措施分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权属未变更房屋建筑物可能因相关土地性质、历史原因等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对于该等情况,若IPO申报前可以办理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则及时补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系拟上市公司规范该等出资瑕疵的常见补救手段。若IPO申报前无法办理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实操中可能会采取出资替换、现金补偿等方式进行补救,若相关房屋建筑物属于价值金额较小且不属于拟上市公司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形,部分案例中亦通过采取解释论证的方式进行处理。1.房屋建筑物可以办理权属变更经检索相关案例,补充办理完成相关房屋建筑物权属变更系补救该等出资瑕疵的重要方式,部分案例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根据上表案例,我们理解,若IPO申报前能及时办理房屋建筑物权属变更登记,并取得其他股东无异议说明、合规证明文件等资料,该等补救方式存在一定的解释的空间。2.房屋建筑物难以/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然而,实操中部分房屋建筑物可能在IPO申报前仍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者房屋建筑物已经被拆除,该等情形下,可能需要通过资产置换、现金补足等其他方式进行补救,部分案例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根据上表案例,我们理解,拟上市公司股东历史上出资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变更登记,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处理方式。对于出资房屋建筑金额价值较大、属于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重要场所,选择资产置换、资金补足等方式进行补救较为合理。而对于出资房屋建筑物金额价值较小、非拟上市公司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下,或相关房屋建筑物已被拆除且获得了补偿款等情况下,亦存在通过解释论证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案例。
(二)专利权属未变更相较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涉及的权属变更事宜可能容易被忽略。同时,若因为未缴纳年费维持等级等原因,专利登记可能被注销,导致后续无法办理专利权利人变更。经检索相关案例,部分案例情况及补救措施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案例,我们理解,相较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出资专利权属未变更所涉的情形可能相对较少。上表两个案例,均采取了现金置换的方式,处理方式较为彻底。此外,考虑到部分专利出资作价金额可能相对较低,该等处理方式可能更容易被接受。

(三)车辆权属未变更车辆作为特殊动产,虽然也涉及权属变更登记但其所有权的转移并非登记生效。因此,若车辆已经实际交付,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未影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经检索相关案例,该等出资瑕疵情况下,存在采取解释论证、现金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案例,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案例,我们理解,若相关出资车辆已经实际交付拟上市公司使用且无法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采取解释论证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可行性。但若车辆出资未履行资产评估和办理过户手续且无法核查等情况下,采取现金置换等方式可能更为适宜。

三、小结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意见,若相关资产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经相关权利主体请求后的合理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视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结合IPO审核要求及案例,我们理解,对于已经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资产,若IPO申报前能够办理完成权属变更,则该等补救措施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然而, IPO申报前仍然无法办理完成权属变更的情形下,拟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可能更多的需要考虑采取资产置换、现金补偿、减资等方式或采取解释论证的方式对该等出资瑕疵问题进行补救。从IPO审核案例的角度,我们理解,需要结合具体资产类型、资产未能办理权属变更的原因以及瑕疵资产的金额、使用价值等,综合进行考虑。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理解,对于程序瑕疵较为严重(例如未按照当时规定履行评估程序等情况)、对拟上市公司经济效益较高的资产等,若仅仅通过解释论证的方式,可能难以充分论证出资瑕疵对拟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或不存在潜在纠纷等。此外,部分IPO审核案例中披露的其他补救措施如:(1)取得其他股东不存在纠纷的确认说明(如适用);(2)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专项合规说明或合规证明;(3)相关主体进行兜底承诺等方式,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结合拟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适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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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企业重组、私募及对外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并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张豪东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私募及对外投资、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邮箱:zhanghaodong@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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