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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及规范措施——以立法沿革的视角

岑柯靖 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札记 2023-12-03


一、相关法规


二、问题分析

(一)债权出资是否合规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前,《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采取封闭性的规定,明确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形式仅限于四类,即: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在华森制药(002907,2017年9月26日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内核组提问:1999年公司法尚未允许债权出资,发行人于2003年以债权增资是否违反公司法?

项目组回复:虽然当时的《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债权是否可以转为出资,但是该债权转增注册资本后,公司不再履行偿还义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公司债转股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此外,项目组对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分局进行了实地走访,其确认华森有限自1996年设立以来,注册资本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并已经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的《证明》,尽管当时《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债转股的出资方式,但是华森有限的该次债转股符合工商管理实践操作,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华森有限已依法办理了与该次债转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已缴足,华森有限的股权权属清晰,各股东之间无纠纷或争议,本次以债转股方式增资真实有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不会对本次债转股事宜提出异议或因此对华森有限或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任何行政处罚。

鉴于此,2003年债转股不会成为影响发行人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在之后的上市过程中,证监会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询问:“规范性问题2、招股书披露,2002年12月16日,自然人游洪涛、刘小英及孙建国将各自对成都地建的债权委托成都地建代为向华森有限进行投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此次出资债权的具体情况和真实性;(2)本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项目自回复: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公司出资,亦未明确禁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成都地建与华森有限已于2002年12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根据上述规定,该《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的《证明》,尽管当时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债转股的出资方式,但是华森有限的该次债转股符合工商管理实践操作,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华森有限已依法办理了与该次债转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已缴足,华森有限的股权权属清晰,各股东之间无纠纷或争议,本次以债转股方式增资真实有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不会对本次债转股事宜提出异议或因此对华森有限或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华森有限的股东本次出资未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出资获得了工商主管部门的确认和认可,合法有效。


(二)是否需要进行评估

同样的,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是否意味着没有明确作为出资方式之一的债权出资就可以不履行评估手续。

首先,从后续《公司法》(200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来看,债权出资作为非货币出资的一种形式,均要求进行评估。因此,从立法本意来看,虽然《公司法》(1999)未明确规定对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但以此论述债权出资在当时不需要进行评估难以具有说服力。

其次,从案例来看。2017年6月2日主板发审会被否的和宏实业,其招股书论述为:“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债权出资不是当时适用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公司法》亦未明确规定对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林子强本次债权出资未违反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华森制药的案例中,律师工作报告论述:“由于上述债转股未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华森有限委托同致信德对上述1,150万元的债权进行追溯评估。2015年7月28日,同致信德出具《重庆华森制药有限公司拟债转股所涉及的部分其他应付款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同致信德评报字(2015)第155号),华森有限债转股所涉及的其他应付款在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8月8日)的账面价值为1,150.00万元,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1,150.00万元。

2016年1月1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2016]000750号),确认截至2003年8月8日止,成都地建在华森有限的债权金额达到1,150.00万元,并对债转股权属不明晰的债权进行了替换。”

(完)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企业重组、私募及对外投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兼收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

邮箱:xiongchuan@zhonglun.com

电话:86-10-59572274

岑柯靖 律师

业务领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私募及对外投资、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


邮箱:cenkejing@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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