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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原副总经理开除公职;万和证券高管“喝茶” | 2023年券业“合规”周统计!(10.14-10/22)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4-03-22

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3.10.14-2023.10.22)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1)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逖被开除公职

2023-10-2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浙江省台州市监察委员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副总经理刘逖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刘逖身为领导干部,以资本市场“专家学者”自居,忽视政治要求和纪律规定;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监管服务对象高档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以“假离婚”欺骗组织,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以影子股东入股多家拟上市公司,在企业发行上市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刘逖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要求、廉洁要求、工作要求,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甚至二十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证券发行审核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心无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刘逖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经浙江省台州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刘逖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浙江省监察委员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万和证券(2)

【投行】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监督缺失,整体内控建设和规范性水平较低。存在内控组织架构不健全、内控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建设使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系统、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问题,在润科生物、乐的美、真美股份、佳奇科技、华南装饰等项目中,尽职调查明显不充分,但质控、内核未予以充分关注。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近三年未开展投行条线廉洁从业合规检查,部分岗位人员出现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规定。2023年10月16日,证监会拟对万和证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要求其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在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暂停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杨祺作为万和证券总经理及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高名柱作为内核部门负责人、陈慎思作为投行二部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9月1日,证监会对杨祺、高名柱、陈慎思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财信证券(1)

企业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

纳税人识别号:33100119WK02715

经营地点:台州市市府大道344号

欠税税种:增值税

欠税余额:592.20元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10-11

中信证券(1)

【财富管理】当事人周伟2015年至2017年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贤士一路证券营业部执业期间,私自组织投资者签订共同购买某私募基金的协议,并参与出资至指定账户购买该基金。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6日,江西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信建投(1)

【场外期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中存在对个别交易对手方准入及是否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审查不到位的情况。上述情况反映出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2023年10月11日,北京证监局对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16号)

华西证券(4)

川银罚字〔2023〕5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2023-09-20

处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相对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川银罚字〔2023〕6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2023-09-20

处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违法事实: 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相对人: 王*


川银罚字〔2023〕10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2023-09-25

处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违法事实: 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相对人: 吴**


川银罚字〔2023〕11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2023-09-25

处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违法事实: 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行政相对人: 何**

长城证券(1)

【财富管理】当事人林毅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招揽客户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2023年10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1号)

国金证券(1)

【财富管理】当事人杨晓宁在国金证券成都青白江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在客户营销过程中承诺收益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四川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66号)

平安证券(1)

【财富管理】平安证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销售业务部门未有效进行物理隔离;二是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是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6号)

广发证券(1)

【投行】经查明,广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广发证券接受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委托担任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主承销)机构。广发证券接受美尚生态委托,担任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项目收费为保荐费(不含增值税)943,396.23元,承销费(不含增值税)7,830,188.52元。

二、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的《发行保荐书》中明确承诺,“本保荐机构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但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广发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发行募集文件等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广发证券在担任保荐(主承销)机构期间未勤勉尽责。(一)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广发证券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程序设计不到位。广发证券仅有2017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余额的银行函证,未向发行人、银行获取美尚生态的银行对账单,底稿中也未见美尚生态2015年、2016年、2018年1月至6月份的银行对账单。对2015年、2016年以及2018年1月至6月美尚生态的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广发证券未设计尽职调查程序并核查账户余额真实性。广发证券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广发证券发出的银行询证函由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填列的询证函修改联系人得来,银行存款数据并非由广发证券项目组从发行人账面或银行对账单中取得或验证。在相关银行询证函的寄出与收回过程中,广发证券项目组未对询证函的真实性和来源保持合理怀疑。广发证券相关底稿中只有函证本身,对函证的发函信息、回函信息、函证方式等均未作记录。广发证券核查大额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程序设计不合理,未获取充分尽职调查证据,也未对银行存款真实性进行独立判断,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二)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广发证券在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发函。但广发证券在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并未对发函信息、回函快递信息等进行恰当记录,也未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与独立判断,导致未发现函证程序反映的异常情况。据统计,广发证券工作底稿中共有173封询证函回函,仅有61封询证函留存了回函快递面单,且询证函回函中有多个疑点。广发证券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三)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广发证券工作底稿和保荐代表人谈话笔录,广发证券在2018年1月走访了一个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罗江县2017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总承包项目。该项目底稿中仅有5张项目现场走访照片。广发证券未在底稿中提供任何访谈记录、评价表格、项目施工记录等其他走访材料以及此次走访的详细时间等信息。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报审计相关底稿,具体走访时间是2018年1月26日。该项目预计开工时间是2017年12月10日,建设期为2年。截至走访时,公司账面按成本投入计算的完工进度为44.02%,公司依照此完工进度确认项目收入。根据上述信息,该项目工期进度和成本确认进度明显不匹配。从开工时间来看,施工开工仅不到2个月,不到总施工期限的1/12,而账载成本已经投入了预算成本的44.02%,施工周期和累计成本完全不匹配。从走访照片来看,该工程的账面进度和实际形象进度也完全不一致。广发证券未关注到前述项目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不匹配情况,未采取核验和检查,未取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美尚生态与供应商宁波市奉化江记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江记)签订了虚假采购合同,美尚生态依据上述采购合同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该贷款由银行直接从美尚生态银行账户划转给奉化江记。后续奉化江记将贷款资金转给美尚生态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将部分贷款回转给美尚生态,未回转的部分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过程中,美尚生态仅对银行放款进行记账,对贷款划转给奉化江记及之后的相关流程均不做会计处理。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奉化江记采购合同为虚假合同,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贷款委托支付的需要。在广发证券尽职调查期间,上述贷款尚未归还,但项目组未获取相对应的商务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予以查验。广发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五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2015至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2018年1月至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广发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银行存款函证、应收账款函证、获取期间费用明细表、获取借款合同等财务核查过程均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广发证券底稿中对于美尚生态子公司财务情况,只获取了2017年财务报表。广发证券未对美尚生态2018年1月至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核查,未对其真实性获取尽职调查证据,也未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的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保荐承销文件、工作底稿、询问笔录、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王鑫、杨磊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9月7日,证监会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王鑫、杨磊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2023〕65号)


银行机构监管事项

中信银行(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情形。二是存在未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的情形。三是存在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20日,四川证监局对中信银行成都世纪城支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3〕64号)

国元证券(1)

【投行】因会计差错更正,2023年8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采取口头警示的措施。

民生证券(1)

【投行】因会计差错更正,2023年9月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采取口头警示的措施。


AMC机构监管事项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地金罚〔2023〕1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经查,国厚资产2022年7月4日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处罚情况未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违反《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三)涉及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说明材料;……”和第十七条第一款“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或者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资产安全等重大事项及其处置情况”的规定。依据《安徽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报告经营情况。同时,当事人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已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处分并公示。综上,依据《安徽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国厚资产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5000元。”


公募基金相关监管事项

九泰基金*(3)

经查,2017年3月31日,当事人曹永贵作为甲方(时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乙方吴某签署《投资保底协议书》。协议约定: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作为吴某指定的第三方认购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非公开发行股份。曹永贵本人承诺保证,九泰基金管理的基金认购金额本金安全,并获得不低于7.5%的年化固定收益,吴某为协议承诺债权方。协议同时约定,现金补偿资金应以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乙方指定第三方相关服务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由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直接将现金补偿金额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账户。2017年4月10日,九泰基金与金贵银业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合同并缴款,九泰基金管理的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2.50亿元。曹永贵作为金贵银业时任实际控制人,未及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10月,浙江证监局对曹永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作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固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固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分别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其承诺保底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0日,浙江证监局对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在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科技)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当事人徐国凤作为公司实控人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时任董事长吴强签订了《投资保底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承诺对九泰基金管理的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正业科技股票期间的收益按年化8%的收益率进行差额补足。其向正业科技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当承诺收益差额补足,且未及时将签署上述协议的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2023年10月7日,广东证监局对徐国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28号)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1)

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期货”)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机构及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安排未在东亚期货入职且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员,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多笔现券交易。并且,东亚期货不了解相关交易的对手方、交易策略等情况,内部控制及管理缺失。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东亚期货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内部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2023年第18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客户外部接入的信息系统缺少测试报告且相关审核流程不完善;未对互联网直播进行全程合规监测,存在外聘讲师直播中给出交易指示性意见行为。上述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有待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华龙期货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8号)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业期货)在核心交易系统的运行维护中,未按规定合理控制系统性能容量冗余,未做好信息系统风险防护,未切实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9月28日,江苏证监局对弘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140号)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事项

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1)

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系统方面。公司尚未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风险监测系统。2.评级模型和评级作业方面。个别模型未对行业风险进行充分考虑;个别指标设置不合理;个别项目评级作业时加分缺乏谨慎性。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北京证监局对安融信用评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212号)


其他机构监管事项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

京朝市监处罚﹝2023﹞5232号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2023-09-25

处罚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法事实: 自2023年起当事人开始在其微信公众号“和讯金投顾”、“和讯V财神工作室”中“公众号简介”中使用 “和讯网,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证券投资服务品牌。创办于1996年,建立了国内第一家财经资讯垂直网站,是中国最权威的财经全媒体平台,中国金融财经网络领袖!”进行宣传。无法提供相关来源或依据作为佐证。属于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28日、2023年8月3日分别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正。

行政相对人: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

经查明,2023年9月1日,淄博燕勇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勇化工)名下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收平台),以0.05-0.15元的价格,以协商成交方式卖出“21远洋02”(188828)等28只债券,合计成交29620张,交易对手方均为山东恒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盈电子)。燕勇化工与恒盈电子相关证券账户在开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方面存在关联。燕勇化工与恒盈电子在多只债券上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影响债券交易价格,扰乱债券市场交易秩序。前述行为构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2023年9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燕勇化工及恒盈电子名下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类等相关产品。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3〕127号)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事项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荣正咨询)未能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2022年度备案材料。延期提交2022年度备案材料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七条的要求,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1日,上海证监局对荣正咨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近期,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注销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注销上海尚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重庆长江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重庆长江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尚筹)存在以下问题:一、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部分产品在募集时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并在实际运作中向投资者补足该最低收益。二、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通过关联公司向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的投资标的发行方,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取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资金,且未将上述资金纳入基金财产,也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存在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的情形。三、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长江尚筹翌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尚筹长江系列一至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季度报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长江尚筹长江系列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月度报告(基金产品规模大于5000万元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8日,重庆证监局对长江尚筹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彭飞作为长江尚筹实际经营负责人,娄丽丽作为长江尚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长江尚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8日,重庆证监局对彭飞、娄丽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小村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决策不谨慎、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办理个别基金产品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未按规定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四是在基金合同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未对个别基金产品进行托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五是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六是挪用基金财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七是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关联交易、担保方信用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八是未妥善保存个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以及个别年度基金信息披露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3日,上海证监局对小村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厦门思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厦门思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思斉投资)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在募集厦门思齐建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思齐建学)、厦门思齐建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思齐建能)等2只基金过程中,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情形。二、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思齐建学的投资者披露信息的情形。陈文宏作为思斉投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10月17日,厦门证监局对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思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文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2023〕34号)

海南稳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虹消行罚决字﹝2023﹞第0118号在线申请修复

处罚类别其他-责令停止使用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7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使用该办公场所杂物间门外西侧区域电器线路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2023年9月25日,海南稳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10号楼406室的办公场所存在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机关虹口区消防救援支队

卓文(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等(-)

来源:浙江证监局“名称包含“私募基金”字样且未办理登记备案机构(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工商注册在浙江辖区(不含宁波)、名称中包含“私募基金”字样且未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市场主体如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明确,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请办理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

1

湖州楹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19

91330501MA2D5T8R07

2

嘉兴卓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2/26

91330501MA2JJ1KF4L

3

卓文(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5/21

91330106MA2KGHLG7Y

4

嘉兴光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5/21

91330402MA2JHBM27M

5

嘉兴乾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6/21

91330402MA2JHNL58M

6

杭州西湖科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6/22

91330106MA2KHCWJ3M

7

中关村南方(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6/28

91330109MA2KHHR34P

8

杭州保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7/1

91330102MA2KHML80U

9

杭州萧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7/12

91330109MA2KHX9A0E

10

温州瑞禾嘉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7/13

91330304MA2L57P3X9

11

誉昕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2021/7/27

91330109MA2KJ9JJ3A

12

杭州巽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8/10

91330106MA2KJL0W1C

13

杭州陈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8/27

91330106MA2KK2XU9E

14

杭州芃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0/21

91330109MA7C9HGF0K

15

龙泉润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0/26

91331181MA7B7N8R2D

16

浙江归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1/4

91330110MA7BJM7162

17

杭州虹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1/17

91330109MA7C37UC5P

18

道纪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2021/11/26

91330109MA7DT1MQ5B

19

杭州润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2/6

91330106MA7EHQX573

20

杭州臻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2/6

91330102MA7D7DLN78

21

中慧智榕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2021/12/6

91330102MA7EQHFL80

22

杭州智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2/10

91330102MA7DC5JK5G

23

浙江灵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2/17

91330523MA7EB9FM22

24

嘉兴嘉国瑞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12/29

91330402MA7F3TLP7W

25

杭州珅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1/11

91330102MA7ER2MQ8H

26

杭州凌远广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1/12

91330102MA7GMNMR89

27

嘉兴泰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1/14

91330402MA7F2D5E6M

28

杭州华坤信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1/28

91330110MA7FEE8L0H

29

杭州瓒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2/8

91330102MA7GY37X2P

30

杭州远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2/15

91330102MA7GQQB31R

31

杭州璞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2/17

91330102MA7G4J243P

32

杭州零点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3/1

91330102MA7K8FQR9X

33

浙江道禾长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3/7

91330102MA7JBCX50Q

34

杭州中科先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3/31

91330114MA2KLMMC1C

35

云禾毅耀私募基金(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2/4/11

91330102MA7L8FQGX5

36

杭州和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4/13

91330114MA2KLP925Q

37

杭州天添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4/25

91330106MA7N4Y7A14

38

杭州网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4/26

91330183MABLXRG879

39

杭州臻融岁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5/7

91330108MABM6KBK8W

40

国文证盈(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6/16

91330109MABR8T2J21

41

杭州诺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6/24

91330108MABQTMPF05

42

十界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2022/7/8

91330102MABT86H44T

43

东泽兆赢(嘉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7/15

91330402MABTTG2674

44

浙江恺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7/22

91330106MABUBKCW72

45

杭州高跖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2022/8/12

91330102MABXFDUPX5

46

浙江同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8/18

91330381MABXB8L53Y

47

智泉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2022/9/7

91330109MABY96U71L

48

杭州春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9/7

91330109MABYUPXD6U

49

杭州呈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9/8

91330102MABX3UW33X

50

杭州熠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9/9

91330102MABX5TKG1A

51

浙江嘉和丽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9/13

91330381MABX93YQ3P

52

中关村领雁(杭州)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2022/9/14

91330102MAC0DUGE8D

东水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湖北)有限公司(1)

东水天盈私募基金管理(湖北)有限公司(简称:东水天盈)存在以下问题: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人数超过法定上限;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四、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9月27日,湖北证监局对东水天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38号)

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

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龙商资本)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2023年9月27日,黑龙江证监局对龙商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监管措施〔2023〕13号)

华联汇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1)

广东证监局近期对华联汇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简称:华联汇垠)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华联汇垠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2023年9月28日,广东证监局对华联汇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25号)

青岛汇隆中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青岛汇隆中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隆中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验证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材料或收入证明材料。二、内控治理不规范。2023年9月27日,青岛证监局对汇隆中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2号)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深圳市亨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亨亚股权)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深圳亨亚盈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亨亚盈丰)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二是未按亨亚盈丰有限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10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亨亚股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2号)

李粤峰自公司成立之日(2014年6月23日)起至今任亨亚股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10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3号)

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

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天诺财富)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盛世2号夹层能源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致诚9号不良资产私募投资基金、天诺财富致诚10号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10月9日,深圳证监局对天诺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4号)

钟凯自2016年9月至今担任天诺财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10月9日,深圳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3号)

上海镕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上海镕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镕堃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公司未通过录音、录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向部分投资者揭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2023年9月,上海证监局对镕堃(kūn)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35号)

北京艾亿新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艾亿新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艾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不能满足管理人登记和持续经营要求。一是根据北京艾亿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北京艾亿目前有两名高管人员,职位分别为投资总监与经理,无合规风控负责人,并且其中一位高管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经现场走访,北京艾亿并未在协会填报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者书面情况说明中预留的办公地址办公,并且无法按照书面情况说明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与北京艾亿取得有效联系。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未及时更新相关登记及备案信息。一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北京艾亿在2018年6月变更股东,在2017年8月、2018年8月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截至目前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二是根据北京艾亿从业人员信息公示页信息以及裁判文书信息,多名与北京艾亿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离职人员,目前仍公示在北京艾亿从业人员信息公示页中。三是根据北京艾亿书面情况说明,其目前管理产品仅一只,但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显示北京艾亿目前在管两只自主管理以及两只顾问管理类产品。四是北京艾亿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报送2021年以及2022年财务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张文云自2018年8月任北京艾亿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对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28日,中基协拟取消北京艾亿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对张文云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字〔2023〕277号)

江苏睿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江苏睿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睿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一是江苏睿谷作为“新余市安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安坤”)的管理人,未能妥善保管部分投资者的基金合同及合格投资者认定、风险揭示书等适当性管理资料;未对“新余安坤”进行风险评级。二是“新余安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所有题目都对应了相应分值,并且部分投资者实际测评分数与江苏睿谷认定得分之间存在差异。三是江苏睿谷在“新余安坤”的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转化程序。四是江苏睿谷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未涉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设置的方式方法及对两者进行匹配的方法等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二、基金备案信息不准确。江苏睿谷与投资者签署的“新余安坤”私募基金合同,合同封面使用“中青木易·高端创新药产业投资基金”名称,合同中的签约指南、风险揭示书等内容,使用在协会备案的“新余安坤”名称;投资者的冷静期确认书、回访确认书等材料中,基金名称都使用了“高端创新药产业投资基金”及类似字样。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余安坤”募集完成后,将资金投向了杭州诺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新余市诺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诺明”),由“新余诺明”投向苏州泽璨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股权,“新余安坤”与“新余诺明”分别向投资者收取6%和2%的管理费。但是江苏睿谷未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中就相关事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四、违规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根据“新余安坤”募集账户流水,“新余安坤”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20日向江苏睿谷法定代表人马磊汇款共计300万元,马磊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14日向该账户分别汇入300万元、380万元。“新余安坤”募集账户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16日分别向马磊汇款共计380万元。另外,“新余安坤”募集账户还曾与江苏睿谷设立的合伙企业新余市安穗投资中心(合伙企业)发生款项往来共计220万元。以上行为违反了《募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五、不完全配合自律检查工作。在协会按照规定向江苏睿谷发送现场检查通知及材料清单后,截至协会现场检查结束,江苏睿谷仍有多份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该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此外,经检查江苏睿谷近3年公司账户流水、审计报告等资料,江苏睿谷公司账户资金无法维持其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基金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江苏睿谷现场检查谈话记录,马磊自2014年至今任江苏睿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陳怡守自2017年至今任江苏睿谷合规风控负责人,二者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28日,中基协拟撤销江苏睿谷管理人登记;对马磊、陳怡守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字〔2023〕276号)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1)

前海纽黑文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前海纽黑文)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募集程序不规范。根据某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风险问卷等募集材料,投资者回访确认函与基金合同签署及基金认购款缴纳均为2018年6月26日,存在未留足至少24小时冷静期的情形。以上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根据前海纽黑文提供的情况说明、借款合同等,前海纽黑文发行的纽黑文星盛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星盛三号)、纽黑文星耀一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星耀一号)用于购买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规模分别为0.5亿元2亿元。以上行为证明前海纽黑文实际从事了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三是基金账户管理不规范。根据星耀一号的资金流水,星耀一号向舟可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可供应链公司)累计转入1.993亿元,舟可供应链公司向前海纽黑文公司账户回款0.9亿元。前海纽黑文将1000余万转回星耀一号后进行收益分配,剩余800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经查还发现,前海纽黑文的多家关联公司存在多笔向星耀一号转账并分配本金收益的情形。中基协认为,上述资金往来违反了基金财产独立运作要求,违反了《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四是不配合中基协自律检查。为核实前述违规事实的资金去向,中基协多次向前海纽黑文发送核查通知,前海纽黑文均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严重影响中基协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取消前海纽黑文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81号)

刘娇琳女士于2016年1月至今担任前海纽黑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刘娇琳女士进行公开谴责。(〔2023〕282号)

初航于2016年1月至今担任前海纽黑文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初航进行公开谴责。(〔2023〕283号)

深圳前海京信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深圳前海京信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京信供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变相保本保收益。京信供销所管理产品“深圳前海京信供销九号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供销九号”,2017 年7月完成备案)的投资者之一,与京信供销的实际控制人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收益权远期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该投资者在收益分配核算期内未获足额分配相应收益时,有权要求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无条件按照约定价格、方式收购该核算期内投资者未获足额分配的财产份额收益权。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是未如实填报产品信息。根据京信供销书面情况说明:““供销九号’对标的项目初始投资额为 33.67 亿元,其中股权投资为6亿元,债权投资约为 27.67 亿元,股权和债权作为整体投向项目公司。”而京信供销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投资方式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投资标的为未上市公司股权。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京信供销书面情况说明、《协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2023年9月28日,中基协对京信供销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其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3〕278号)

高守良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9月任京信供销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25日,中基协对高守良进行公开谴责。(〔2023〕279号)

田耀山自2014年10月至今担任京信供销总经理,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25日,中基协对田耀山进行公开谴责。(〔2023〕280号)

汇君资产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

汇君资产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君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不能满足管理人登记和持续经营要求。根据汇君资产提交的情况说明、访谈记录及社保缴纳记录等,一是汇君资产自2020年至今已无聘任员工,目前主要由公司原股东及高管人员负责剩余四只在管产品的退出清算工作,无发行新基金产品的计划;二是2020年3月以来由于疫情等原因,机构不再开展新业务,至今一直未再租赁办公场地;三是管理人已无满足正常运营所必须的资本金;四是汇君资产与原合规风控负责人自2018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汇君资产未再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全职员工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以上情形已不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款关于管理人登记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未妥善保存募集环节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期间,汇君资产仅能提供在管私募基金的部分合格投资者及适当性核查资料。该情形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是未及时向协会更新管理人信息。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信息、汇君资产提交的情况说明,汇君资产未更新管理人办公地址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取消汇君资产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3〕276号)

李伟自2014年9月至今担任汇君资产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李伟进行警告。(〔2023〕277号)

上海象学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

上海象学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象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基金合同签署存在瑕疵。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存档情况,部分基金合同基本要素缺失,部分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份额及落款日期未填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二是风险测评不准确。根据风险测评问卷,部分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不准确,部分投资者风险测评文件未勾选对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上海象学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56号)

唐银燕女士于2015年3月25日至今担任上海象学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唐银燕女士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57号)

高嘉乐于2017年2月7日至今担任上海象学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高嘉乐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258号)

广东持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

广东持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持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东持毅管理的“持毅守拙成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毅我武惟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毅风林火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守拙成巧”、“我武惟扬”“风林火山”)三只基金未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信函、管理人网站、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实际信息披露中则通过微信、口头方式告知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微信公众号、私募排排网及协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等渠道自行查看。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此也采取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二是未妥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部分投资者在“守拙成巧”“我武惟扬”“风林火山”三只基金适当性材料中缺失风险揭示书及风险调查问卷,部分投资者存在资产证明不足、资产证明调取时间晚于基金合同签署日期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和《私尊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广东持毅进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252号)

范赞车于2017年7月20日至今担任广东持毅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范赞车进行公开谴责。(〔2023〕253号)

闫仲华女士于2019年12月23日至今担任广东持毅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闫仲华女士进行公开谴责。(〔2023〕254号)

沈志玲女士于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广东持毅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9月12日,中基协对沈志玲女士进行公开谴责。(〔2023〕255号)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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