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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私募“保银”索赔跳槽员工1000 万,毕业生月薪18K,这太狠了……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4-03-22

避雷!应届生月薪18K签约百亿“保银”,主动辞职被索赔千万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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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亿私募动态颇为关注的行家,留意到一起耐人寻味的劳动争议案,涉诉标的高达千万。


百亿私募动态


在点评多家知名机构的涉诉案件后,行家又瞥到了一个熟悉的名字,上海保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保银私募)


要知道,这可是榜上有名的百亿机构,办公地址位于魔都地标的环球金融中心。


中基协备案信息显示,保银私募成立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备案为证券投资类私募管理人。现有的41名全职员工中,36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存续产品89只,管理规模超过百亿。


股权穿透显示,保银私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墨先生,直接持股84.10%。上海保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保银投顾)持股15.9%,后者唯一的股东方为注册于中国香港的Pinpoint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保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由此此来看,这位出身境外机构的创始人,身家不菲。


曾涉打新监管


近期,行家重温了110家证券投资类百亿私募的“红字提示”。当然,保银私募并没有诚信和提示信息。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疏于对这家百亿私募的监管。


2022年3月,为加强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引导和督促网下投资者提高报价行为的规范性,中证协根据《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存在异常情形的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异常名单的措施。


作为监管“祭旗”的对象,在2022年首批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中,因连续两次进入中证协关注名单,保银私募曾被“拉黑”两个月。


劳动争议纠纷


时隔年余,行家再次看到保银私募的动态,居然是劳动争议诉讼。


据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法院)公告,保银私募作为原告,起诉一位自然人郭某。


耐人寻味的是,同一个名字曾经出现在2022年11月浦东法院做出的判决中。这份公开判决书的内容,让行家扼腕叹息。


话说,2020年初,尚未满23岁的郭某,自2月到6月期间在保银私募处实习,实习津贴合计63,000元。


转正之后,郭某加入保银私募。双方于2020年7月1日签下了一年半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投研,月工资18,000元(含津贴)。


2020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长期合作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保银私募提供系统化、完整性投资研究能力相关的业务培训,而郭某必须保证两年服务期。否则将偿还及支付历年培养成本。赔偿金额参考下述两点孰高者:历年奖金的总和;或培训支出的各类费用计1,000万元。


合同期未满,2021年9月25日,郭某以保银私募“拒绝其停止虚拟货币工作”,“取消门禁权限无法正常工作”为由,书面提出离职。


2021年11月,保银私募出手反击,将郭某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浦东劳仲委),要求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这一数值,刷新了行家的认识。


千万索赔金额


2022年初,浦东劳仲委驳回了这一千万标的的仲裁请求,保银私募转而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保银私募主张,为将郭某培养为基金经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稀缺性、非普及性、专业性的技术培训”,包括聘请从业20余年的资深基金经理、行业专家和外部顶级券商机构以及香港xx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直接带教。


保银私募直指郭某提出离职,“严重违反双方签订协议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已经违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并向其追索高达3,808,219.2元的培训费用。


郭某对此表示,签署“补充协议”并非自愿,而是因为保银私募“利用其强势地位,且威胁通过开除,不提供背调让员工无法找到新工作等方式要挟”。


庭审过程中,经郭某申请,由其同事张某作证。张某表示,“曾有两位同事拒绝签署上述长期合作协议,未再来上班”。而其也担心被解约而签订补充协议。郭某据张某证词,主张培训仅仅是例行的周会汇报。而保银私募认为,证人违反其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与郭某存在利害关系。


此外,双方“闹掰”还有一条导火索,可能与虚拟货币有关。


郭某主张,保银私募没有按照约定培养其成为基金经理,而是“强制安排其从事虚拟货币挖矿、套利的研究和交易工作”。保银私募对此表示,从未从事过法律法规禁止的虚拟货币业务,也没有任何监管部门认定其从事过涉及虚拟货币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对虚拟货币进行研究和学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浦东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事项,郭某未充分举证,保银私募亦不予认可,相关执法部门未进行过查处,因而不采纳这一主张。


综合庭审论辩,浦东法院判定,郭某存在违约的情形。但违约赔偿需综合约定金额、从业情况和过错程度,薪资标准等因素综合评判。


浦东法院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达1,000万元,即便原告进行相应折算,也高达380.82万元。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一共领取的工资总额为34.05万元,两者金额悬殊。


考虑到郭某“系初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不仅经济收入相对微薄,而且缺乏社会经验和职场阅历。如果课以过重的违约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平”。


就行家所知,《劳动合同法》的确对“专项培训费用”有过约定。但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浦东法院认定服务期违约金条款合法,但是没有采信保银私募提供的培训费证据,而是酌定了服务期违约金。这也为金融行业的新人提了个醒:需要慎重签订服务期协议,充分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背负难以承受的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浦东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郭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目前,行家未查到上诉等进展。


而本次即将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原告方同样是保银私募,被告方同样是郭某。那么,是否涉及“一事再诉”,是否会继续主张金额高达千万的赔偿,行家深表关切。


正值秋招季,对金融领域感兴趣的毕业生,也将注意力投向了私募机构。事关未来的职业前景,行家希望对薪酬待遇和涉诉事项,有更多公开了解的渠道。而对私募机构,在合法合规的运营的同时,是否需要在新人培养和员工待遇方面,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致力于证券行业的经验分享和人才流动的行家,一向不赞成某些机构凭借强势地位,以各种方式阻碍普通员工正常的跳槽。为此,行家希望广而告之,也欢迎遭遇不公平对待的读者投稿。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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