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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储证券原副总经理“千金一诺”,员工讨薪“证据不足”?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原副总经理“千金一诺”,员工讨薪“证据不足”?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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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四,草长莺飞,券商人士们,自然萌生了想法。然而,见过太多案例的行家,还是要提个醒,“择友”需要慎重,尤其是所谓的承诺。


高薪承诺


话说,整理券商“讨薪”案的行家,发现了一起篇幅简短,却颇有意味的判决。



本案的当事人蒋某,生于1984年,早年曾以分析师身份在华泰联合和招商证券任职。2018年10月,拟转型券商资管业务的蒋某,有了新的意向。


彼时,联储证券原副总经理陈蒙举通过微信向其承诺,所管理的产品“不踩雷、不亏损再给40”。据伟海精英数据,陈蒙举曾在万联证券固收总部任职多年。2016年2月起,他出任联储证券副总经理,但在2021年底已经离职注销。


或许是看在这笔40万的承诺份上,他决定加入联储证券。2019年2月25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任职机构为联储证券上海资管分公司,任项目主办人。


值得一提的是,联储证券上海资管分公司在2019年1月进行工商变更,陈蒙举出任法定代表人,一直到20021年12月卸任。在他卸任当月,联储证券上海资管分公司还有一起负责人变更。


讨薪风波


入职以后,蒋某管理了“联储证券年年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年年红3号”),管理时间是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2月24日。产品单位净值从1.0182上升至1.0449,年化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其管理期间也未发生违约事件。


就行家所知,近期联储证券因为“聚诚15号”资管计划踩雷,被多位投资者告上法庭。而法院判例均显示,联储证券需承担三成责任。


相形之下,一位此前没有券商资管任职经历的券业人士,初战告捷,取得这一成绩颇为不错。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也应该是值得表彰和嘉奖的对象。


然而,正当他喜滋滋的准备领取年终奖红包之际,却收到了一盆冷水。说好的40万“不翼而飞”了?而当他进一步讨要年终奖时,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这事儿,搁谁头上也不高兴,何况是券业精英人士。为此,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申请,要求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13日年终奖40万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9万元。


据深劳人仲案【2020】6221号仲裁结果,裁决联储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其后,蒋某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样要求年终奖和解约补偿。


法庭对质


由于双方对违规解约补偿并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40万元的奖金。


在法庭上,作为原告的蒋提交了与联储证券原副总经理陈蒙举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与人力资源部同事赵的录音,要求按此前承诺支付40万元奖金。


被告席上的联储证券答辩称,陈蒙举无权代表公司向原告作出发放奖金的承诺;双方的劳动合同无40万年终奖的约定,即使陈蒙举向原告作出过40万奖金的承诺,双方也己经通过劳动合同重新达成了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最终合意,原告在签署劳动合同之时已充分知悉劳动报酬的具体构成,其自愿签署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确认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而关于录音,联储证券表示,赵某某并未向原告承诺过奖金,也无权就奖金向原告进行承诺,录音中也并未做任何表态。


福田区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包括劳动报酬,双方均确认真实性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以录用通知书确定原告的工资,当事人在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未因报酬不包括其所主张的40万元奖金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提出的聊天记录属电子证据,亦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且双方对于奖金发放的条件、金额均无明确约定,且陈蒙举的承诺仅为其个人作出,不能代表联储证券。赵某某的谈话也仅仅是转述陈蒙举的口头承诺,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发放40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月,福田区法院判决:联储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8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后续思考


此案落锤半年后,当事人回归赛道,加盟长城证券产业金融研究院,继续担任证券分析师。


经此磨折,在签约之际,这位痛失40万的券业人士,应该能做出更合理的判断。


然而, 行家还有更多思考。


对券商来说,即使是公司副总,依然无权代表公司做出承诺。那么,推而广之,下面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的“承诺”,是否只是“画饼”。而这又是否触及合规管理?


行家注意到,联储证券近来已有“三副”履新。


对员工来说,无论入职前的口头承诺如何,均要以白纸黑字的合同为准。如果单凭口头承诺就选择OFFER,是否还会遇到类似的事件?


对投资者来说,还有一层风险。在券商自产或是代销的产品均“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下,签署的文件也不可能出现类似的字样。然而,据行家了解,时常出现券商人员违规口头承诺保本保息,引发纠纷的监管处罚或是诉讼。


从本案来看,是否可以认为,即使是公司副总背书,也不能保证“一诺千金”。希望投资者更应警惕所谓的“口头承诺”,加强风险识别!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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