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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之争!财信证券Vs方正证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保护我方“小方”,方正证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醉翁之意在“敲打”财信证券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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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证券公司的纠纷颇为留意的行家,此前就曾对数起券商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进行过点评。


然而,近来两度因为商标论争站上法庭的方正证券,其“醉翁之意”却是要与同城券商财信证券争夺知名品牌“小方”的商标归属。这是什么情况呢?


知名APP“小方”


说起“小方”,行家并不陌生,第一时间就想到了方正证券的APP“小方”。


据财联社今年年初的报道,这一券商APP以超过500万的月活(MAU),排名2021年证券行业第五。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方正证券发布于2015年4月的2014年报,尚未出现“小方”二字。但在2015年上半年报中,首次提到“移动财富管理顾问平台”“小方”,并一直沿用至今。


但在法律层面上, “小方”商标的归属,似乎并没有那么显而易见。


申请“小方”商标被驳


话说,2020年6月19日,方正证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拟注册”小方“商标,申请号为47424534(下称“诉争商标”)。这一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咨询;金融信息;提供证券交易信息和数据;股票及其他证券基金;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基金;募集慈善基金;证券托管服务。


意外的是,方正证券这一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次驳回。


2021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80144号《关于第47424534号“小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


查看《商标法》,相关条款其实只有一句话: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颇有意味的是,此前注册同名“小方”商标的,正是与方正证券位于同城的券商同行,财信证券。


同城友商疑似“抢注”


原来,早在方正证券启用“小方”的2015年,当时还是“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信证券,就申请注册了“小方”商标。


公开信息显示,这一来自财信证券的“小方”商标,注册号为18423502(下称“引证商标”),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专用期限至2027年1月6日。核定使用范围同样是包括证券、保险、经纪等金融服务在内的第36类。


巧合的是,方正证券和财信证券,其实是相距不远的“邻居”。


据证券业协会券商信息,方正证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址均是“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财信证券的注册地为“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办公地为“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从地图上看,前者与方正证券总部所在地隔江相望,驾车距离不到10公里;后者的距离更是只有3.3公里,利用午休时间都能“串个门”。


一审请求遭遇“驳回”


为了保护“我方”“小方”,方正证券以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为案由,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


2021年9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方正证券提出两点诉求:一是引证商标正在撤销复审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要求法院待引证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完结之后再审理本案。二是方正证券通过持续广泛使用,诉争商标已和公司建立紧密联系,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重新审查。


为佐证这一主张,方正证券提交了“小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布记录,获奖材料和新闻报道等证据。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在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商标。在缺乏对诉争商标特别是引证商标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方正证券单方面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求。


2021年9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方正证券的诉讼请求,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00元)。


诉至北京高院“翻案”


不服这一判决,方正证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在诉讼材料中提出了更为详细的理由:


其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6日对引证商标做出撤销决定,目前引证商标注册人(财信证券)并未针对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其二,方正证券为“小方”商标设计人、权利人和最早使用人。“小方”来源于方正证券公司字号“方正”,是由方正证券于2015年设计并一直对外使用的APP名称。而财信证券与方正证券为同行,营业地址毗邻,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并未实际使用。另外,诉争商标通过方正证券持续、广泛使用,已和方正证券建立紧密联系。


二审诉讼阶段,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确认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商已被撤销注册,并通过2022年1月6日第1774期《商标公告》刊登。


北京高院据此认为,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需就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为此,北京高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述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关于第47424534号“小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由国家知识产权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方正证券负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各100元)。


那么,方正证券申请的“小方”商标,在几经波折之后,是否能如愿获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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