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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五份监管函,浙江证监局又放大招

券业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三天五份监管函,浙江证监局又放大招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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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取消一系列审批事项后,各地证监局的更新频率也大为降低。然而,浙江证监局本周再发大招,三天之内公布五份监管函,均指向券商营业部从业人员。




接连发布监管函




6月3日和6月5日,浙江证监局首页诚信信息栏,接连发布了五份行政监管决定书。


具体来看,以上监管信息涉及四家券商:大通证券、浙商证券、万联证券和方正证券;处罚五名从业人员,包括三名营业部负责人和两名经纪人;处罚方式为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


行家注意到,自2019年12月以来近半年时间里,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集中在对上市公司和私募的监管层面。如今,短期内对券商集中监管,是否有什么深层的意义呢?




营业部员工违规代客交易

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




打开这份题为《关于对陈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日期显示为5月29日。

监管函显示,当事人陈华在原大通证券杭州古墩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在2020年6月1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行家注意到,《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而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大通证券杭州古墩路营业部

负责人“两罪并罚”被监管约谈




然而,这家营业部的问题还不仅仅是员工个人的违规。其负责人除领导责任外,本身也有类似违规行为。

监管函显示,作为时任大通证券杭州古墩路营业部负责人贺行强,在前述员工违规事项中,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这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此外,贺行强本人也存在违规为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约谈”贺行强,要求其于6月9日上午到场接受监管谈话。




方正证券绍兴胜利东路

负责人违规协助客户融资被记档




同样是私自为客户融资大开方便之门,方正证券这位营业部负责人倪伟英也被监管处罚。

监管函显示,倪伟英在担任方正证券绍兴胜利东路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介绍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局依法对其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万联证券绍兴解放南路

负责人三项违规被监管约谈




与前面两位营业部负责人相比,万联证券的这位,其违规行为超出了行家的认知,居然还有一项是泄密?

监管函显示,万联证券绍兴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攀,存在三项违规行为:


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提供保证金、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等便利并收取报酬;


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


三是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按照规定报告,且与其履职存在利益冲突。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要求其接受监管谈话,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从时间上来看,浙江证监局6月9日这天会很忙:上午“接待”大通证券的贺行强,下午又要和万联证券刘攀进行“亲切友好的交谈”。




浙商证券绍兴解放北路

协助客户违规泄露调查信息




同样存在泄露监管调查信息的行为,来自浙商证券的王卫东也被监管处罚。

浙江证监局称,王卫东在浙商证券绍兴解放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计算盈亏等便利并收取报酬;


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券业行家综合整理自证监会和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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