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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为产业项目发展创新规划和用地保障

唯一官方公众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 2022-05-02

近日,海南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从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完善用林用地指标安排机制,创新产业项目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方式,实行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完善地价体系,鼓励现有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加强用地服务和批后管理等10个方面提出27项举措,统筹保护资源与促进发展,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




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在符合有关规划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

 允许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占用农用地的产业项目保留集体用地性质,采取“只转不征”方式落实项目用地。

 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建设。


完善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方式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 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挂结合等方式供地。采取招挂结合方式供地的,总部建筑自持率不低于30%,非自持部分建筑5年承诺期届满且履约评价达标后,方可转让; 其他经营性产业项目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
探索建立“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土地利用制度

对下列项目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等土地使用关系。

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

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

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用地;

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


阅读原文请点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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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萧潇 崔皓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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