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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习营报告 | 欧玥皎:诉讼法研究生怎样学习法律人类学

欧玥皎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本文为甘肃政法大学2021级研究生欧玥皎同学提交给“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的研习报告。“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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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习报告

 
本篇研习报告分为两部分,上篇回答王老师在研习营群中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下篇杂谈自己参与研习营后的一些所思所想。
 
首先回答一下王伟臣老师提出的问题,希望对法律人类学研习营及云端读书会后续活动的展开出一份力。
 
1、 姓名;年龄;学校;专业;学院;
欧玥皎;22岁;甘肃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 获知此次发布的研修营招生渠道是(具体名称);
“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中的报名推文。

3、 为什么参加本次研修营活动,报名时最触动你的地方是?
踏入研究生的大门之后,尝试从纯粹教条主义的教学环境中走出来,想要接触更不一样的法学。报名时一方面是自己感兴趣,另一方面是看到了许多优秀的老师,这样的条件实在难得,不想错过。

4、 本次研修活动有无启发收获,受到冲击或启发的内容在哪里?
参加了本次研习活动,感觉自己才是第一次触摸到了法律人类学的大门,可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阶段,整体上仍是被动接受大于主动理解。受到启发的部分主要在研究方法方面,田野调查与延伸个案分析方法的应用,冲击到了笔者之前撰写论文几乎从量出发的模式困境,之后如有机会,希望可以进一步将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应用于法学问题,做到“质量”结合。

5、 所在学校或单位涉及法人类学内容的课程是,相关阅读书目是,代课老师是(姓名,学院,研究领域)?
研一上的课程多为涉及知识面宽泛的通识性课程,其中法学方法论与法哲学的课程会提到一些法人类学的内容,但暂时还没有学到以法人类学为主要内容的课程。

6、 接触过的(含线上线下、国内国外)法人类学书籍、电影、讲座、读书会、沙龙活动、公众号、哔哩直播、公开课、学者等是?值得精读、回放或者让自己影响深刻,颇有启发的对象是?
除本次讲座涉及的老师与各位老师推荐的文章外,接触过黄宗智老师的书籍,如《实践社会科学研究指南》《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等。讲座多来自于“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的推文,以及熊浩老师在本次研习营中推荐的陈向明老师系列讲座《质性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在黄宗智老师《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一书第七章《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一文中,黄老师提出的“第三领域”的概念以及其提出的历史背景,即清代诉讼的相关研究,让笔者很受启发,值得多次回看,可以与其他学者对于黄老师所言“第三领域”不同的定位相比较,在争议中找共性,用历史的数据去定位历史,而后站在现代人的角度再去分析,受益颇多。
 
7、 有无参与或正在参与法人类学论文撰写或田野调查?遇到的书写困惑、理论思考、田野伦理等困难是?
笔者正在参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研究,现在暂时还停留在依据裁判文书做数据分析的准备阶段,之后希望可以深入当地做进一步的田野调查。

8、请大家对往期“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活动给予批评意见;请大家说出自己的需求,希望公众号开拓哪些活动内容? 
笔者对法律人类学的接触还较少,几乎都是从研习营及公众号中习得,内容上无法提出有意义的批评意见。形式上希望公众号可以更加多彩,因为当下看到的更多是书籍与读书会的形式。作为一个“小白”,希望可以对法律人类学有一个循序渐进的理解,如果有一个由浅入深的逻辑顺序,来系列发出一些文章,可能于我们这些“门外汉”更为有益。
 

2

所思


下面是笔者参与本次研习营后的一些思考。
 
性质、学科、科学:基于“法律人类学研习营”所思
 
本文作者:欧玥皎 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22年2月8日-12日,有幸参与诸位老师发起的“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的系列讲座。在为期五天的线上学习中,聆听了五位法学与人类学专业老师的讲座,对法律人类学有了初步的认识,感受到了各位老师对学科本身的热爱和学科未来发展的希望,也启发了笔者对于法律人类学的性质、学科定位与未来发展趋势的思考。一些拙见,望诸位老师多多包涵。
 
一、性质之识

(一)何为“法律”

在参与第一讲,即刘顺峰老师以“法律人类学论纲:历史、理论与启示”为题的讲座前,先阅读了老师推荐的三篇文章,其中《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格拉克曼对法律概念与术语本体论问题的探究》一文最先颠覆了笔者长久以来的观点。

在本科阶段,我们所学习的法律的定义相对局限,提到法律首先想到的便是各种既有法条。现代西方社会人类学在追求法律概念确定性的道路中,走出习惯、权利性或义务性规则、强制力或权威机构几条分支,私以为仍与“规定”脱不了干系,并没有动摇常规的理解。直到看到格拉克曼“模糊论”解释范式,此种范式认为法律概念的含义“从形式上看是不确定的,然在实质上却非常确定”,并以部落习惯为例,解释了“实质上的确定”的内涵,即实践中法官对于“法律”一词的解释与适用,从来不会让纠纷当事人误解或反对。正是法律概念含义的不确定性,对于衬托含义的确定性有着重要的价值,使得相应研究在原基础上更加讲求“情境分析”。这就给“法律”一词的解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依据格拉克曼的“模糊论”解释范式,“法律”含义之多,范围之广,令人眼花缭乱,置于不同环境之中便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这就为人类学的渗透提供了条件。

(二)何为“人类学”

孙旭老师第四讲“法律人类学的人类学背景”首先向我们展示了“人类学”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读孙老师推荐的内容时,感觉相对困难,但是听孙老师的讲座仍是很有收获。

与抽象和思辨的哲学不同,人类学是具体和经验的,通过社会和文化研究人性的学科。看到具体和经验二字,不禁让笔者想到最近在阅读的龙宗智老师所著《诉讼证据论》中,“经验法则”无处不在。长久以来,法官裁判都离不开经验判断,同时也要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恰与人类学研究的要求相近。同时人类学关注人们的日常生活,且以包容多元的态度面对不同的社会与文化,针对当地特点,去思考缘何如此,背后的意义又何如,这其实是我们所言刻板的法律所缺乏的内容,而这些被人们有意无意忽略的内容,虽然复杂,但不得不说,无论是基于针对当地纠纷解决应用,还是基于与现今较为广泛应用的法律进行对比,都有其独一无二的价值。这便是人类学能带给法学的影响。


就对人类学理解并不充分的“门外汉”角度来讲,人类学的研究内容实在太过宽泛,因为人类世界纷繁复杂,几乎无所不包,所以必然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土壤。

(三)“法律人类学”何以可能

在王伟臣老师第二讲“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中,王老师提到了法律人类学的学科性质与研究路径,提出了法学与人类学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成果(暂为法学单向输出)等方面的交叉,同时提出了学术研究要与学术对话的观点。并表明法律人类学在努力摆脱法学控制的现状。

随着讲座的开展,笔者对法律人类学的定位也有了不同的看法:从一开始认为,人类学涉及的范围太过于广泛,完全可以包容法律人类学,到认为法律人类学一定程度上是法律向人类学的渗透,再到认为法律人类学,其实是二者的融合,并未有包容关系,也不必分哪方占主导地位。其实有时思考二者的关系实在过于复杂,倒不如直接抽离出来,不再纠结于概念,而是像格拉克曼一样用一种模糊化的态度去对待,只要对研究有帮助,便可以包容,不同的情境下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只是这样的话,入门者可能更难摸到“门”在何处了。

总而言之,如今这条路被发掘出来,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笔者相信这片领域必能走出新的天地。
   
二、学科之始

(一)研究的基础要求

韦伯所言:“人是悬挂在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社会便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在参与研习营前,笔者读完了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一书,但对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不甚了解,即使在参与研习营之后,对二者界限仍无确切理解,毕竟社会是人类学研究的背景。

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涂尔干提到:“法律和道德便是能够把我们自身和我们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所有纽带,可以将一群乌合之众变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团体”,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又可以重新审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人类学研究建立在社会之上,又由此理所当然地再次与法律相遇,但如果法律与人类学之间必然通过社会才能联结,则法律社会学大概可以包容法律人类学了。所以如果未来要进一步去研究法律人类学的相关内容,必然要考虑到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关系。

上述是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社会学在内容上存在的包容关系,但从研究方法上看,似乎已经可以确定法律人类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独立性。
 
(二)具体的研究方法

1.田野调查方法

第三讲熊浩老师“法律人类学的调查方法”之田野调查方法中,老师引用了王富伟老师对于田野方法为“研究者在对自身参与保持反思之下,对特定情境下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意义探究”的定义,这是法律人类学独特的研究方法其一。

2.民族志方法

第四讲孙旭老师“法律人类学的人类学背景”之马林诺夫斯基树立的民族志方法,目标是去描述“我们”之外的人群的生活,这是法律人类学独特的研究方法其二。

法律人类学还有许多研究方法,之所以选择上述两种展开,是因为这两种研究方法较为典型地揭示了法律人类学研究所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上述两种研究方法的共性是“沉浸式”的研究,即深入不同的人类环境中的研究。在讨论的过程中,有同学提到了田野调查范围的问题,让笔者也有了更多的思考。其实现在田野的范围已不像从前那样狭窄,随着科技的发展,元宇宙的开拓,网络世界也创造了全新的环境,以不同的应用软件为例,其中不同的软件应用者,也可以作为研究对象加以研究。对于民族志方法的应用而言,如果目标是去研究“我们”之外的人群,同样可以跳到另一个“我们”不熟悉的应用软件中去观察他人的生活。这样的扩大有利有弊,笔者认为稍有不慎会使研究方法滥用,但同时也为新的、更为便捷的研究开拓了道路。

综上所述,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而言,法律人类学已然开拓了属于自己的疆土,且随着更多新兴事物的出现,相信这片土地会越来越广阔。
 
三、科学之势

(一)法律多元的现实状况

尹韬老师在第五讲“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中提出,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核心命题是:反思自十九世纪以来的“法律中心论”思考模式,看到任何地方都有多重法律秩序存在的现实,研究其互动关系及变迁历史,即“法律多元”。这里似乎又可以绕回到刘顺峰老师提供的《法律人类学知识传统的建构——格拉克曼对法律概念与术语本体论问题的探究》一文中,格拉克曼对法律概念的“模糊论”的介绍。

现在我们应当不再妄想对法律下一个极端确切的定义了,法律的范围与社会、人类息息相关,其多元体现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群中,法律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又如在熊浩老师提供的课前文章以及讲座中分享的内容中,少数民族地区法官以当地的特色语言与制度处理当地的纠纷较为合适,而一味套用现有制度,反而适得其反。这便是法律多元现实状况的最好体现。

(二)研究的本土化需求

笔者在初入研究生学习生活后,深感接触了好多西方的理论,且很多研究是以西方理论为基础展开的,一时间觉得这些理论高高在上。不否认其实用性,但其适用性,仍有待考究。笔者本科毕业时曾选择了带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ADR”相关的方向去写论文,当时一心觉得这是从洋而来的内容,但在进一步学习后,才发觉我们自己的,建立在本土的基础上发展的纠纷解决方式,本就多元。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时间上和现在比较接近,再往前,在黄宗智老师研究的清代的民事纠纷解决中,黄老师提出了“第三领域”的概念,其中法院调解就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同时还结合了乡保等充满本土人情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便是本土调解方式多元化的体现。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实用,而且适用。

我们去学习再多理论知识,最后仍要落到适用上,所以本土化非常重要。只有在不断地与不同理论的对话中,我们才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道路。
 
步履不止

本次研习营,配合各位老师提供的文章,可谓十分充实。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笔者对法律人类学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也对自己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未来可以研究的内容与应用的方法有了一些新的设想。

内容上,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应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大量裁判文书,对其中的变量,诸如当事人身份定位、文书类型等进行数据统计,整合分析其相关性,最终呈现出一份对应的研究成果。而在加入人类学的视角后,我们可以跳出“量”的限制,不再对所研究的内容急于获得书面的、严格的解释,而是更多地去发掘裁判作出的背后,隐含的那些多元的、经验的内容,如对作出裁判所在地整体的社会环境、不同当事人所处的家庭环境等,通过深入观察,进行“质”的定位。事实上,大家可能不大会与冰冷的数字共情,反倒是贴近生活,容易理解的研究结果更能引起共鸣,相比之下也会更具说服力与适用性。

方法上,无论是田野调查、民族志抑或是延伸个案的方法,都在推动着我们,在带着从我们的世界生成的目的,以“他者”的身份前往目的地前,先去观察那个原本存在的、不以研究者意志为转移的、原始和真实的世界。虽然我们可能并没有很多的机会,可以深入法律人类学过去曾大量研究的部落、民族内,但随着研究空间场域的不断延伸,一些距离我们不甚遥远的地方,也可以被视作田野调查的对象。比如以某个法院为对象进行田野调查,在那里以全新的视野,观察司法审判的过程,探究其背后的逻辑,让判决不再只是一纸文书,而成为一部动态的影片,以全新的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还可以将这些内容长久地记录下来,最终形成一部“法院民族志”。同样的,出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我们可以应用延伸个案的方法,去观察并非来自法院的纠纷解决全过程,分析其前因后果,从而对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形成更加整体、全面的认识,最后再考虑同样的方法是否可以推广适用于其他区域。在“短平快”的时代,沉下心来去将观察、体验到的,田野调查对象的行动、自己的感受和离开田野环境后留存的记忆,复盘整理,分析、取舍,想必是一件虽然漫长,但充实、有意义的事。

人类学是非常包容的学科,无论是对自己身处的世界,抑或是与自己从前并无关联的世界,都有着浓厚的兴趣。法律人类学也同样因其包容性,扩大了法学研究的边际。这一点,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方法上都有体现。步履不止,过去还未探索的、未来还待开拓的还有很多。
 
结语

笔者参与本次研习营,兴奋于能够有机会同时聆听各位老师的讲座,幸运于很多同学提出的问题让笔者不停地反思自己在学习路上是否太过闭塞,思考于在之后的学习生活中如何尽力改变现状。后续也一定会积极参与到老师们组织的“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中,多多接触与阅读相关内容,扎扎实实地去了解本学科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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