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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是这样咨询律师:真不如找个算命的(附优秀的专业律师,不保证案件结果)!

王万雄的博客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22-09-15


一、您要是这样咨询律师:真不如找个算命的!

来源:王万雄律师、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你是在寻找一个同意你观点的人,而不是在找律师


其实,找一个同意你观点的人很容易,并不需要到律师事务所来找。在街头巷尾,或者在同事、同学、朋友圈中随便找一个人,你只要声情并茂地向他诉说,他就会对你点头附和。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独立的职业判断,一个好的律师,不可能为了揽到业务而苟同他人的观点。


1、你问我,花多少钱可以把人从看守所里捞出来?


关于这个问题我给你作了许多解释,但你对我的解释心生不满,甚至有些愤怒。你把法律完全世俗化,而法律预留给律师拯救人的路经从来都不世俗。


2、你给我只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案件信息,却要我基于这一信息对案件作出唯一的结论。


树上有10只鸟,用枪打下来了一只,树上还剩几只?对于这样的问题,你准许我给你的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9只。你把法律看得太简单和浅薄,但法律却没有你想像的那么简单和浅薄。

3、你在事情发生后,匆匆地到书店里买了几本法律书,在网上搜索了几个法律条文,并从中找了几个生僻的法律概念和术语来考我,甚至质问我,你对律师很不尊重。


你前后咨询了不少律师,你收集了若干个律师的若干个观点,你总是用一个律师的观点去攻击另一个律师的观点,你甚至还企图要我去与某个持不同观点的律师当面辩论,你想从律师的战争中捞到便宜。如果用这种方法就能学到打官司的技巧,这中间一定有人是白痴。


4、你和我谈了这么长时间的话,但你并不想支付咨询费,你这种做法或者说伎俩,在别的律师那里也同样用过,而且我感觉你很得意自己的这种做法,你认为自己很聪明或者精明。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你这种做法有没有可能害了你自己,你思考过这个严重的问题没有?


5、你关心他的意识并不强烈,直到如今,你并没有真正委托一个律师介入到程序中去,你不断地找律师交谈,只是为了寻找一个简单的心理慰藉,或者说找一个理由去敷衍他或者他身边的人,个中原因是你内心里并不想出钱,也不想真正出力。


6、你总在强调他是个好人,对于你的这种感受我不想否认,但我要告诉你的是,你的感受不能代替案件本身,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更多关注他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实施了怎样的犯罪。决定他命运的不是你的感受。不幸的是,你总是希望我无条件地接收你的感受,并用这种感受为他进行辩护。


7、你总是在强调所谓的事实却回避证据,但当我问及你所说的事实在哪里的时候,你避而不谈。我要告诉你的是,用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才叫事实,没有被证据证明的东西,在法律上就是没有或不存在。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案件发生时,法官并不在现场,那么法官是凭什么认定案件事实的?只有证据。“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原则,然而你,对这条原则不以为然。


我不否认你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甚至在你所工作的领域非常专业,这是你的长处。但你总是以自己的社会经验逻辑来取代法律逻辑,你希望律师也以你的经验逻辑来推导法律事务。你的长处瞬间成了你的致命短处,但你十分顽固地不承认这一点。如果你的官司今后一败涂地,那全是因为你自以为是。


你总是不厌其烦地要我对案件结果打包票,我打得了包票吗?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我开的吗?我凭什么跟你打包票?社会上的有些游医爱打包票,但我不是游医;医院门口的那些算命先生声称能够把握未来,但我不是算命先生。跟我说,你一定要找一个保证结果的律师,我敢说,你要找的这个人绝不是我。


你已经多次流露出对律师的不屑,我微微一笑;我也向你明示或暗示过,你并不需要律师,你也微微一笑。其实你也算是一个彬彬有礼的人,在你和我握手言别,走出我办公室的那一刹那,我也真心地期望你的案件有个好的结果。


我写这篇文章时,你早已离开了我的办公室。文章中的一些话,我当时很想对你讲,话到嘴边,还是没有说出口。


不知道你能否看到我这篇文章,如能看到,你将如何?


如未能看到,又将如何?


说,我不知道。


编后语:

有的当事人,到处咨询律师(当然都是免费咨询),表面上看是很谦虚。


但,实际是他内心在判断律师的话是否合他心意。


他不能接纳、也不会接收不合他意的说法。


或许恰恰是这些成见,阻碍了他救济自己的权益。



二、优秀的专业律师,为何不保证案件结果?

来源:肖文彬、法留香法律资讯、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亲友问到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


     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


       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4、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二、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


      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三、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香港,为什么收买法官的事不会发生呢?》(点击可阅读)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马律师、甘肃王律师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四、当事人与律师该当何为


      写到这里,很多人要问,走“关系”不行,律师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在中国国情下,虽然律师不能保证、承诺案件结果,但有专业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办案策略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而不是通过疏通“关系”轻松搞定的。 

     如果当事人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诸葛一生唯谨慎”,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拍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总而言之,人人都需要律师,而聪明的人会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作用。从现在起,赶紧找一位律师做朋友吧,储存他(她)的号码,让他(她)出现在你的生活中。


而身边已经有这样一些律师朋友的,请珍惜他(她)们,经常咨询未雨绸缪,防患未然轻松生活!


开发商董事长猥亵女童的背后:或许是一条可怕的强奸利益链条(附美国“化学阉割法案”)!(点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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