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套路贷”涉黑团伙被判刑: 恐吓、殴打、关狗笼子,暴力索债(附办理“套路贷”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CCTV今日说法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9-07-25


一、恐吓、殴打、关狗笼子,暴力索债,“套路贷”涉黑团伙头目被判24年!

来源:CCTV今日说法、《今日说法》节目《天津扫黑第一案》、记者 | 牛亚梅 李绍鹏 李政林 乔林等,感谢。


主要原因是禁不住诱惑吧

各种诱惑

男人对权力或者金钱

还有对这种状态的这种欲望

导致他这样一步一步地走到了今天!


2016年8月,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芥园派出所接到一位老太太的报警,称她的儿子遭人算计,不仅被打伤,房子也没了。

非法放贷 暴力催债

老太太的儿子叫王伟,是一家披萨店的老板,因店面要扩大规模但资金不足,就通过广告宣传单找到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最终贷得3万元,两年分期还款5万元。

 

然而,就在王伟想要提前还款时,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竟以“提前还款算违约”为由向他索取30万元的违约金。

   

王伟拿不出违约金,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便将他关押在一处居民楼内的狗笼子里,殴打、非法拘禁长达六七天,并且逼王伟卖房抵债。王伟被打得遍体鳞伤,不得已被迫卖房,除抵债30万元外,卖房其余的钱也被贷款公司强制入股。


被迫入股后,王伟到贷款公司上班,可没过几天贷款公司就将王伟赶了出来,还对王伟进行恐吓与威胁。


回到家后的王伟惊恐万分,王伟的母亲得知此事后,赶紧报了警。

 

就在警察立案侦查时,又接到一个叫庞冲的小伙子的报警,他的遭遇与王伟类似。庞冲因为欠信用卡的钱还不上,就找到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贷款,却没想到不但钱没贷到,还被逼签了40万元的欠债合同。期间,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人也对庞冲采取了非法拘禁,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暴力催款。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警方推断这些案件可能与“套路贷”有关,并且其背后应该是一个有组织的涉嫌黑恶势力的犯罪团伙。

 

“套路贷”是小额贷发展到极致的一种表现的形式,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经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设置陷阱引人上钩,然后通过各种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很快,一个以名叫穆嘉的男子为首的犯罪团伙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狡猾多疑 心狠手辣

经过严密侦查,警方掌握了以穆嘉为首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量违法犯罪线索。

2016年10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一举摧毁这一犯罪团伙,并当场抓获数名犯罪嫌疑人。警方在穆嘉的家中搜出部分客户借款材料58套,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而他的妻子陈英也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讯,穆嘉等32名犯罪嫌疑人都陆续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据调查,整个犯罪组织由穆嘉负责决策和指挥运转,组织内设“业务部”,负责以发放传单,发朋友圈等方式招揽客户寻找被害人;“风控部”负责调查贷款人家庭,工作及住址等情况,以便日后拿来威胁贷款人;“催收部”主要负责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协助组织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财务部”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办理房屋抵押公证等手续。



警方发现这个犯罪团伙的头目穆嘉不仅对被害人心狠手辣,对自己的下属也是毫不手软。邢彦石是这个犯罪组织“催收部”的总负责人,他曾想离开穆嘉公司,被穆嘉知道后,不仅对邢彦石拘禁暴打长达两天两夜,还关进了狗笼子,邢彦石的头部、肋骨都被打坏,也不准送去医院救治。


  

据警方了解,穆嘉的性格还有狡猾多疑的一面。穆嘉的这个犯罪集团曾与另一个团伙发生过纠纷,双方约定在某地见面,对方团伙准备了枪支想要打穆嘉,但当天穆嘉害怕出事,就穿了一个特别显眼的白色裘皮上衣,到了约定地点下车时,穆嘉把白色裘皮大衣给他的情人王艳芳穿上了,这个王艳芳就成了靶子,至今王艳芳的眼里还有几颗铅弹。



事后,开枪伤人一方被依法判刑,并赔了穆嘉几十万元钱。然而,穆嘉并没有将赔款一事告诉王艳芳。直到这次警方审讯,王艳芳才知道对方赔偿的事。

野心膨胀 步入深渊

犯罪嫌疑人穆嘉交代,曾经他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被害者,贷款被坑欠下两百多万的账,为了还钱倾家荡产,着急挣钱的穆嘉就有了开小额贷款公司的念头。

 

穆嘉的妻子陈英说,2015年,穆嘉的小额贷款公司刚成立时,员工还不到10个人,随着发展壮大,到2016年,被警方查获时他已经成立了三家非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扩张到了50多人。由于禁不住诱惑,一步步走向深渊的穆嘉让妻子感觉越来越陌生。

 

李猛是穆嘉公司催收部的成员,据李猛交代,当初穆嘉并不像现在这样心狠手辣,可是到了后期,穆嘉野心膨胀,敲诈抢劫屡次得手,胆子越来越大。穆嘉还沾上了毒品,花销变大,就一发不可收拾了。

 

2018年8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这也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

 

2018年9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穆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1名被告人也因犯罪分别判处22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罚金。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2019年2月,公安部关于“套路贷”新型涉黑恶势力犯罪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这个新闻发布会的意义是什么呢?


A1:

“套路贷”属于一种新型的黑恶犯罪,这类犯罪目前发展蔓延很快,被骗的人很多,危害非常大,不但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暴力催收也会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害人倾家荡产,甚至被逼自杀,所以它的危害特别大。

公安机关把这类案件作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进行组织打击。为了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并学会识别这些“套路贷”,公安部就专门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介绍“套路贷”的特点以及如何识别,也介绍了公安机关打击这类案件的情况,希望群众一旦发现自己陷入“套路贷”要及时报警。


Q2: 

“套路贷”有哪些特点?应该如何识别?


A2:

凡是打着低息或者是无抵押这种方式来贷款的,就要小心它是不是“套路贷”。

如果有贷款需求,首先,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其次,要认真阅读贷款协议书,如果发生了法律纠纷,贷款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第三,要拒绝各种虚假的行为。比如对方对合同内容进行更改,实际贷一万,却在合同上写上两万,或者对方给你现金,要求你拍个照,拍完照后他又把钱拿走了。

如果贷款人遇到这些情况没有拒绝的,就有可能成为对受害人非常不利的证据,这就是“套路贷”的套路。




被欲望与贪念支配的灵魂,

终将会陷入深渊!



二、公安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来源:全国扫黑办、华辩网、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为政法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原则。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发布会一口气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4个概念,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更是提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来案必受,有案必查,这要求公安民警都能熟练掌握“套路贷”案件的接警处置、笔录制作、证据收集等工作,下文就从以上几点进行阐述。

公安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一、接警处置 

(一)公安机关接到讨债纠纷警情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开展核查:

1.讨要赌债或其他非法债务的;

2.发生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如泼油漆、堵锁眼、砸玻璃窗、断电断水等;

3.发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如拉横幅、聚众造势、制造噪音、刻意扰民、寻衅滋事等;

4.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如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强迫交易等;出现明显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人员参与讨债的,包括雇佣、指使、委托地下出警队讨债公司、社会闲杂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人员参与讨债;

5.报案人称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签订高于实际借款数倍的虚高借款协议、阴阳合同(借条)、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空白房产买卖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协议,或贷方刻意制造银行走账流水,或债务关系中有平账情形(“以贷还贷”)的;

6.其他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或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7.处警时发现讨债人员在现场的,一律将债务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开展调查,问明情况、判明性质、制作笔录并及时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发现讨债人员不在现场的,接处警单位要积极寻找受害人、报警人、目击证人,制作相关询问笔录并及时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8.经过初步查证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开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品证据,采集现场及周边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二)对讨债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处置 

对于讨债行为尚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对他人或公共秩序产生一定恶劣影响的,承办民警应主动告诫讨债人、债权人并制作笔录,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笔录中应明确包含对行为人的告诫内容:“你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现对你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制止,你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再实施前列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予以惩处”。

(三)治安处罚 

对于行为实施第(二)项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据具体情形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九条等条款从重处罚。

(四)刑事案件 

接警处置中,发现构成套路贷犯罪的,立案侦查取证。特别是放款人注册有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公司,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向不特定人群开展放贷业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立即深入调查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五)管辖处理 

对于存在管辖冲突的讨债纠纷警情,接报单位应按照“谁先接报,谁优先管辖”的原则开展工作。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局刑侦总队指定管辖。

二、笔录制作要点 

笔录制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询问借款环节、讨债环节、平账环节中的详细内容。

(一)借款环节询问 

1.询问基本情况 

问明借贷双方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问明借款人是何时通过何种途径得知并与贷款方建立联系,贷款方有公司(平台)的问明其名称和地址。

2.询问协议情况

一是问明协议类型,是否存在口头约定借款金额与签订借款协议金额不同或存在签订2份以上不同金额借条(包括有借款人签名和画押的空白借条),是否存在签订“长期低价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公证、空白房产买卖合同等”等涉及固定财产的协议。

二是问明利息情况,借贷双方是否通过借款协议或口头对利息作出约定。

三是问明行为情况,借方是基于何种情况签订相关协议,期间贷方存否诱骗、哄骗或暴力恐吓、胁迫等情形。

四是问明扣留情况,贷方是否对借方身份证、房产证、驾驶证等证件予以扣留。

五是问明有无本息以外费用,贷方是否以服务费、咨询费、辛苦费等为由向借方索要(或在借款额中扣除)除本金和利息以外的费用。

3.询问走账情况 

一是问明银行走账的账户、时间、金额。

二是问明走账后提现取款的时间、地点、金额。

三是问明提现后现金是否回到贷方,借款人实际借得金额。

四是问明走账期间的陪同人员情况。

4.询问还款事宜 

放贷方是否明确告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还款金额、违约事项及责任等事由。

(二)讨债环节 

询问放贷方是以何种理由认定借款人违约,通过何种方式讨债,有无通过语言、形体、动作进行威胁或造成借款人心理恐慌;通过辨认明确讨债过程中讨债人员身份情况。

1.询问违约事由 

放贷方何时以何理由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借款人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借款双方针对该理由及责任是否在借款之初已约定。

2.询问讨债情况 

放贷方从何时起、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讨债,讨债金额为多少?借款人是否报警(需核实接报警记录),讨债行为给借款人心理、生活、家庭造成哪些影响,放贷方索要资金是否归还。

3.询问诉讼情况 

借款人是否接到过放贷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文书,是否出庭应诉,了解原告人身份、诉讼情况,收集原告人提交法院的相关材料,法院是否判决、执行。

4.询问损失情况 

问明借款人在整个借款过程中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或其他损失情况。

(三)平账环节 

在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出平账,具体由何人介绍、带领到何处通过哪个公司(平台)或个人平账。参照前述借款环节和讨债环节对平账环节开展全面询问取证。

三、证据收集要点 

(一)前期侦查 

1.对涉案的“套路贷”公司进行调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实地秘密走访查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运作情况等。

2.对犯罪团伙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进行细致摸排,要查明包括幕后出资者、中介人、签订借款协议人员、银行走账人员、上门讨债人员等在内的主要犯罪团伙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以及通讯方式、车辆情况、落脚点及活动轨迹,为收网行动奠定基础。

3.利用网上办案系统通过梳理案事件接报警情对案件开展串并。

4.对涉案账户的开户信息及资金流水情况进行梳理,查明资金来源,同时设法发现其他潜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被害人 

1.询问借款时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诱骗行为。

2.询问是否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行为。

3.询问上门讨债、暴力逼债的具体情况。

(三)搜查重点 

1.注意对涉案公司及嫌疑人办公区域、住所及车辆的搜查,重点应包括借条借据、借款合同、账册等书证、物证及用于实施暴力逼债的棍棒、管制刀具、电击警棍等涉案物品。

2.通过对搜查中发现的借条借据及借款合同,发现更多其他被害人。

(四)审讯重点 

1.审清该“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

2.在明确整个“套路贷”团伙作案手法的基础上,理清团伙内各成员的涉案情节,以综合体现出该团伙实施“套路贷”类型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3.摸清“套路贷”犯罪团伙放贷资金来源,以期深挖上游犯罪。

4.针对已掌握的被害人被侵害的情节经过,对涉案嫌疑人逐一进行专题审讯,以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三、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2019年重点打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天平、

最高法院: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

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实现标本兼治、协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


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根据依法治理、分类处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积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


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针对当前职业放贷高发等实际情况,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


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三、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针对“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组织者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等实际情况,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提高警惕,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情况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性,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切实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裁判侵占被害人财产。


对利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等资金发放贷款,并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应当按照行为涉嫌的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四、加大对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惩治力度,有效遏制两类案件的高发多发势头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方式既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也可以表现为“恶意串通型”。对于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公司、企业涉嫌高利转贷的,应当及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阻断其贷款通道,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发现有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犯罪嫌疑的,要按照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及时依职权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从严查处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案外人等提交的有关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举报或控告材料、线索,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高利转贷案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送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

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惩处各类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具体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

(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六、建立相互协作的办案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机制。各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加强预警和研判,完善防范对策。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相关具体工作或案件的研究、磋商。


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联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裁判或执行完毕的,要及时将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涉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违规参与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议发送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关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单位或人员有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探索建立全省民间借贷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共享。


深度应用信息技术,通过案件数据比对碰撞等手段,加强民间借贷案件风险预测,有效防范风险。


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司法大数据收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


八、建立金融监管联动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对接,构建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会商机制。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深入剖析民间金融行为实质,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划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边界。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各协同单位要采取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无效(附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感谢转发分享!


推荐阅读:

1、健身教练:摸胸、陪睡、卖肉(附请停止在健身房里的“杀人”行为)?


2、朝鲜宝剑:为什么只换到普京的一枚硬币?


3、深度好文:萨达姆.侯赛因的24年!


4、女县长这样说:我若贪污受贿一分钱,就开除党籍和枪毙,一直枪毙到我的孙子!


5、15岁女生被万人凌辱:“500块,包夜,不戴套”,真相让人心寒......


6、被性侵的576个小时:这个世界上真的有魔鬼!我们与恶的距离有多近,你绝对想不到!!


7、法院公正的判决:拒绝和稀泥平衡结案,判决理由令人深思(附判决全文)!


8、朝鲜宣布:改革开放!


9、我国有性史(附50幅经典的女性黑白照,每一幅都美得令人心醉)!


10、“蒙冤检察官”改判无罪:发现有富商花200多万整自己!不接受道歉,只求追责!!


11、女司机撞隧道壁身亡:开车34分钟看手机30次!


12、副局长“下海”当黑老大:被捕时竟称“要善待曾经战友”(附副院长涉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13、美女陪黑-人玩裸体漂流:遣返30万黑人,10万女人变寡妇 !


14、惊悚:盘点世界上令人毛骨悚然的高智商犯罪!


15、涉黑团伙覆灭记:逼企业家还贷18亿,女儿被抓后崩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