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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梁修媛:切条、集成他人影视作品行政处罚案剖析

杨 勇、梁修媛 网舆勘策院 2023-08-26
作者:杨   勇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 研究员
         梁修媛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研究生


摘要


所谓“切条”、“集成”,这里仅指用户将他人完整的视听作品通过剪辑,压缩成多个几分钟内的短视频,集成汇总并投放至相应平台上,以短视频的方式向观众展现长视频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切条”是形式,“集成”是目的,通过将长视频的切条、集成,实现短视频的聚集、合成传播。

短视频切条、集成长视频并投放至短视频平台的行为,系以不合理的方式利用长视频的独创性表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畴。切条、集成短视频的传播影响了长视频的正常使用,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损害公共利益要件的前提下,短视频切条搬运的账号运营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案例背景




2006年被称为短视频内容创作者的“元年”,自这一年后,短视频迎来井喷式增长,但同时也成为了侵权泛滥的重灾区。2018年,因内容和版权问题被推到风口浪尖的短视频,就已经成为“剑网2018”行动整治的重点。2021年,“剑网2021”专项行动再次启动,又一次严厉打击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重点打击公众账号经营者未经授权对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制作短视频以及未经授权复制抄袭短视频并上传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等行为。[1]2021年4月,“爱优腾”等70余家影视传媒机构发布《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表示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2]
面对陡然剧增的监管压力,行政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规范短视频管理秩序,健全完善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综合治理体系,引导短视频行业正版化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8月30日,西安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抖音平台用户“阿一影视剪辑”(抖音号“AY996001”)未经权利人许可,大量删减切条、改编合辑视听作品《三国》(导演:高希希),将每集剪辑制作成2至3个约4分钟时长的短视频共280多个,其目的是吸粉引流,将图书《格局决定结局》的销售链接嵌入《三国》短视频中,通过推广销售图书来获取收益,涉嫌侵权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西安市版权局认为,该抖音平台用户对视听作品《三国》只是简单的搬运、复制并传播,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故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且破坏了视听作品的版权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所下载的《三国》影视剧及切条短视频后,西安市版权局给予侵权抖音平台用户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万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我国第一例切条、集成他人影视作品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这一案例,也为切条、集成影视作品的短视频运营者敲响了一记警钟,成为“剑网”2021专项行为背景下的典型案例。


一、短视频切条、集成的行为构成交互式提供行为




所谓“切条”、“集成”,这里仅指用户将他人完整的视听作品通过剪辑,压缩成多个几分钟内的短视频,集成汇总并投放至相应平台上,以短视频的方式向观众展现长视频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切条”是形式,“集成”是目的,通过将长视频的切条、集成,实现短视频的聚集、合成传播。这类简单复制他人作品并在互联网上交互式提供的短视频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方面,此类短视频往往剪切了长视频中的经典片段或核心剧情,使得观众无需完整观看长视频即可掌握其中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短视频账号运营者切条、集成长视频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为了引流,通过嵌入到短视频中的“销售橱窗”,贩卖商品实现营利目的。
对于短视频切条集成的行为,部分执法人员在接到行政投诉时略有疑虑,认为切条集成的短视频仅利用了长视频中几分钟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上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充其量只是提供了作品的“片段”,不属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范畴。这一观点错误地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作品”理解为完整的作品。但事实上,著作权法不仅保护完整的作品,对于诸如影视作品中的某些画面、音乐作品中的部分选段等,均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究其根本,在于著作权法本质上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他人未经许可利用权利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在不符合抗辩理由的前提下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作品”同样应理解为独创性表达,凡未经许可以交互式提供行为利用他人独创性表达的行为应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
反过来说,如果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保护完整的作品而不保护作品片段,那么这无疑给广大侵权者指明了一条规避侵权的道路。侵权者们只需要将长视频剪切成一段段短视频,再将其上传至互联网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就可以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指控的话,显然与法理不容,也与大众认知不符。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蜀黍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剧集的连续图集,并在网站首页明确标有“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的字样。优酷诉称蜀黍公司侵害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主张其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为图片集而并非视频本身,三百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仅构成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剧集类电作品的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判决被告蜀黍公司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3]
同样,短视频切条集成的是长视频中的核心剧情与实质性内容, 利用了长视频中的独创性表达,对切条集成的短视频传播构成对权利作品的实质性传播,传播人主观故意明显,扰乱著作权权市场正常的公共秩序,同时通过嵌入到短视频中的“销售橱窗”为所售商品引流,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扰乱著作权权市场正常的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如不符合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短视频切条集成的行为难有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





短视频切条、集成的特点决定了其合理使用的适用空间几乎不存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切条集成的短视频远远超出了“适当引用”的限度。首先,“引用”的目的应当限于“介绍”“评论”或“说明”,也即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了展现原作品本身,而是将原作品作为“工具”或“手段”,服务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例如,在吐槽类电影解说中,为说明某一剧情存在逻辑缺陷,视频制作者往往需要引用该剧情片段,从而向观众更为清晰地展示其不合理之处,并最终实现评论该段剧情的目的。此时视频制作者对原视频片段的展示,并非是为了展示该片段本身,而是为论证自身观点而不得不做的引用。再者,“适当引用”意味着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控制在合理长度内。[4]“合理长度”并不意味着只能引用作品的部分或片段,判断引用是否适当通常以引用目的为限。再以上述吐槽类电影解说为例,如果视频制作者为论证整部作品都存在逻辑缺陷,那么使用原视频的全部画面也未尝不可。换言之,对他人作品的引用越与“介绍”“评论”或“说明”相关,则该使用行为被认定为“适当”的可能性就越高。

但是切条集成的短视频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大量长视频剧情被浓缩成几分钟的核心片段,目的在于迎合信息碎片化时代下消费者注意力高度分散的趋势,展示长视频本身的核心剧情并借此引流。切条集成的短视频并未对长视频做任何的介绍、评论或说明,其使用的均是长视频的实质性内容。对于看长视频都要开2倍速的观众而言,当其通过切条集成的短视频了解到了长视频的主要剧情后,更是怠于再去欣赏长视频。如此,切条集成的短视频构成对所引用的长视频的替代性竞争,从而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短视频切条、集成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三、短视频切条集成行为下谨慎认定短视频平台的责任




由于短视频平台本身不太可能冒着商业风险上传切条、集成的短视频,切条、集成的短视频基本上都是由平台上的用户自行上传。在短视频账号运营者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判断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时,不可将用户行为等同于平台行为,对短视频平台苛以较高的注意义务甚至是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存储服务商将“热播影视作品”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的,或者对“热播影视作品”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的,构成“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短视频内容的特殊性,这一规则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并不完全适用。
但就切条、集成的短视频而言,对于热播的影视作品,当其被切条、集成并搬运至短视频平台时,从理论上说,短视频平台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明白普通用户很难获得授权将影视作品分切并投放至短视频平台。但是在商业实践中,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却并非总是剑拔弩张,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相互依赖的互生关系。长视频平台需要短视频为其宣传推广,短视频平台也需要通过与长视频合作吸引流量。在长短视频达成合作的前提下,如何判断切条集成的视频是否经授权上传,则变得复杂许多。
例如,腾讯视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抖音平台,称其平台上持续存在大量未经授权搬运剪切《扫黑风暴》的侵权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抖音平台相关的法务负责人回应,《扫黑风暴》此前已经和抖音平台建立了合作关系,与腾讯合作承制该剧的第三方在抖音开通官方账号,发布相关剪辑作品。同时,合作还要求抖音为该剧策划热点话题等运营活动。抖音平台接到腾讯视频投诉后,下架了涉嫌侵权的视频,其中不乏有“中国长安网”“CCTV电视剧”和“视听中国”等官方账号发布的短视频。
当然,这并不是说对于切条、集成的视频而言,短视频平台只要负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相较于原创类的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依旧要高出许多。只是说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判断切条搬运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也有一定难度,不可一概地认为凡是热播影视剧切条搬运就都“如红旗一般飘扬”。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认为,应允许互联网平台集中行使著作财产权,发挥数字权利管理信息的功能,降低作品在互联网传播成本。[5]或采取开放许可、改进集体管理等方式来发挥长视频的价值,建设多方协同共治的机制。[6] 尽管目前短视频行业正积极推进版权过滤审核机制,让各方合作共赢,但诚如学者所言,短视频平台中作品的传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时候有红旗,有时候没有。或者说,有时候只有粉红色的,或者淡红色的,很难让人确切地知道存在侵权行为。[7]现有规则中,“通知删除”规则依旧发挥着主导作用,是短视频行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行政执法部门更应把握好短视频平台和平台用户的责任划分,尤其是短视频平台承担帮助侵权的情形下,是否处罚、如何处罚就非常考验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如果模糊用户行为与平台行为的界限,面对权利人的投诉举报,一味追究平台方的责任,看似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某一作品侵权的问题,实则浪费行政资源,真正的侵权方游离于行政机关的监管之外,短视频平台方将不堪重负。
在西安切条集成短视频行政处罚案中,抖音平台早在8月13日就对涉嫌侵权短视频作了下架处理,西安版权局支队执法人员也与抖音平台负责人进行了联系,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删除抖音APP中《三国》的侵权视频,加强用户上传内容的版权管理。这一做法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同时,尊重了短视频平台的发展空间,值得肯定。


四、结语




短视频的兴起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长视频内容的利用,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更新迭代,短视频商业模式对长视频的影响愈发凸显。短视频切条、集成长视频并投放至短视频平台的行为,系以不合理的方式利用长视频的独创性表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畴。切条、集成短视频的传播影响了长视频的正常使用,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损害公共利益要件的前提下,短视频切条搬运的账号运营者要承担行政责任。但是否应同时追究短视频平台的责任则有待商榷,“通知删除”规则在短视频领域依旧适用。在商业实践中,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却并非总是剑拔弩张,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相互依赖的互生关系。长视频平台需要短视频为其宣传推广,短视频平台也需要通过与长视频合作吸引流量。长短视频的版权之争,既是商业竞争的现实,也是商业合作的现实。行政部门在尊重著作权的私权特征下,把握好著作权法的精髓,依法行政,适度介入,才是平衡权利人、用户、平台利益的关键。

  1. 新华社:《“剑网2021”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来源:http://www.news.cn/politics/2021-09/28/c_1127912191.htm,2021年10月4日访问。

  2. 网易新闻:《腾讯优酷爱奇艺等发联合声明,将对侵权剪辑影视作品发起维权》,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G75Q8KCE05129QAF.html,2021年10月4日访问。 

  3.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

  4.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87页。

  5. 熊琦:《“视频搬运”现象的著作权法应对》,《知识产权》2021年第7期。

  6. 法治周末:《学者法官热议短视频合理使用及平台责任》,来源:http://www.legalweekly.cn/hlws/2021-07/19/content_8555182.html,2021年10月4日访问。

  7. 法治周末:《学者法官热议短视频合理使用及平台责任》,来源:http://www.legalweekly.cn/hlws/2021-07/19/content_8555182.html,2021年10月4日访问。

  8. 在《著作权法》已经规定了“复制权”的情况下,另行规定“汇编权”并无意义,“汇编”不过是“复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详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人大出版社2021年版第197页。

  9. 《“剑网2018”剑指短视频侵权盗版》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384/350237.shtml,2021年10月4日访问。

  10. 《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版发电〔2020〕3号,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6/17/content_5520047.htm,2021年10月4日访问。

  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广州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1”专项行动》,http://www.gz.gov.cn/xw/jrgz/content/post_7712980.html,2021年8月2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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