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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基于沪深A股上市工业企业的分析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3-09-20



作者:

李远慧(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李沛垚(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202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创新引领,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由于绿色技术创新的复杂性较高,企业自主实现难以取得成效,因此必须依靠环境规制工具的推动(张伟 等,2011)。

1982年7月,排污费制度开始在我国广泛实施。排污费制度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征收标准偏低、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2016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经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排污费相比,环境保护税在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方面遵循税负平移原则,其中税额标准将原排污费标准作为下限,地方政府最高可上调10倍。那么,环境保护税的课征是否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从而使其减少污染排放?

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税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研究只有少数是基于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效应的分析,并且其研究范围、研究结论不尽相同。刘金科 等(2022)以A股制造业企业为研究对象,使用绿色专利申请数所占比例作为衡量指标,研究发现2018年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会促进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而谢贞发 等(2022)以所有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同样以绿色专利申请比例衡量,发现短期内税负提标地区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并未显著提高。上述研究所选范围或是太广,将并未受到环境保护税政策影响的环保企业及无污染企业一并纳入;或是太窄,未考虑制造业外同受环境保护税改革影响比较大的其他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有别于前述研究,本文立足于2018年环境保护税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以我国2015—2019年2436家沪深A股上市工业企业为初始样本,探究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效果和具体作用路径,并按照绿色创新类型、污染行业分组研究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不同类型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通过强化企业的外部压力和激励,引导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内生动力,加大研发投入进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

从外部压力来看,环境保护税使企业面临的来自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压力增加,促使企业加快绿色转型。

在地方政府方面,企业面临更高的环境合法压力。一方面,环境保护税在具体税额确定上采取“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机制,收入划分原则由原来的中央和地方1∶9分成变为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从而大大增加了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积极性。在经济激励下,地方政府将根据地区环境承载能力,从严治理污染企业,促使其降低污染水平(张凡 等,2021)。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体现了税收的刚性特征,意味着征管力度大大提升,也从制度上降低了企业通过寻租躲避监管的可能性(金友良 等,2020)。

从外部激励看,相比于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增设了一档减排优惠,同时规定了5种暂予免税的情形,扩大了激励范围。排污费只有一档减排优惠,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而环境保护税增设了一档减排优惠,即纳税义务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还规定了5种暂予免税的情形。减税档位从50%下移到30%可以扩大环境保护税的激励范围,使原来无法享受排污费减排优惠的企业有动力提高减排治污水平,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同时也会增加仍不属于环境保护税优惠范围企业的减排积极性,降低其享受税收优惠的难度,使其更有信心通过加大环境治理力度,降低污染排放,享受到环境保护税的减税优惠政策。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通过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因变量: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借鉴徐佳 等(2020)的研究,本文采用绿色专利申请数加1的自然对数(GP_Apply)度量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2.自变量:环境保护税实施(Treat×Post)。首先,借鉴金友良 等(2020)的研究,若企业所在地为税负提标的省份,设置为实验组,令Treat为1;若企业所在地为税负平移的省份,设置为对照组,令Treat为0。其次,设置年份虚拟变量Post,以2018年1月1日为政策实施时点,在此之前Post=0,反之,Post=1。本文主要关注分组虚拟变量Treat和年份虚拟变量Post的交互项Treat×Post。

3.中介变量:研发投入(R&D)。借鉴孙钰鹏 等(2020),本文采用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度量研发投入。

4.控制变量。借鉴徐佳 等(2020)、于连超 等(2019)的研究,本文选取6个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资本密集度(Density)、资本支出(Capital)、现金持有量(Cash)、总资产报酬率(ROA)、两权分离率(Sepe)、董事会规模(Board)。

(二)模型构建

1.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为检验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本文构建模型(1)。

模型(1)中,GreenPatenti,r,t表示所在地r的企业i在第t年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Treatr×Postt为环境保护税实施,Controlsi,t表示控制变量的集合,λr,t控制时间-地区固定效应,θi控制企业固定效应,εi,r,t表示误差项。如果交互项Treatr×Postt的系数α1显著为正,则表明环境保护税的实施能够提升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2.研发投入的中介效应。为检验研发投入在环境保护税和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之间是否存在中介效应,本文参考温忠麟 等(2004)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构建模型(2)和模型(3)。


上述模型中,R&Di,r,t表示所在地为r的企业i在第t年的研发投入。如果模型(1)和模型(2)中Treatr×Postt的系数α1和β1显著为正,且模型(3)中R&Di,r,t的系数γ2显著为正,则说明环境保护税的实施通过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我国2015—2019年沪深A股上市工业企业作为初始样本,剔除ST公司和缺失值,并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分位数上的Winsorize处理,最终得到9 932个观测值。绿色技术专利及控制变量等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等。

相关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绿色技术创新水平(GP_Apply)的均值为1.193 4,中位数为0.693 1,呈右偏分布,说明部分工业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较高;标准差为1.283 5,说明工业企业间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差异度较大。研发投入(R&D)的标准差为3.596 1,说明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四、实证结果分析(略)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2015—2019年我国沪深A股工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工业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结果如下。(1)从影响效果看,相对于环境保护税税负平移省份的工业企业,税负提标省份工业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显著提升;从作用机制看,环境保护税通过引导工业企业提高研发投入,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水平。(2)分绿色技术创新类型看,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显著提升了工业企业的绿色发明创新和绿色实用新型创新,且对绿色实用新型创新的作用更强。(3)分行业污染程度看,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促进了中度污染行业及轻度污染行业的绿色发明创新与绿色实用新型创新,对于重度污染行业,只对其绿色实用新型创新有显著的提升作用。

(二)政策建议

1.税负平移省份应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排污费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征收标准偏低,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鉴于《环境保护税法》遵循税负平移原则,目前只有12个省份实现了税负提标,总体税负水平较低,有较大提升空间。当然,若过度追求环境的清洁,可能会使得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代价过高,税负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因此,税负平移省份可以逐步提高税额,及时监测税额变化对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综合实施效果。

2.扩大《环境保护税法》的鼓励和支持范围,将引导企业绿色创新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目标之一。本研究表明,环境保护税具有进一步激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作用,虽然目前对于高质量的绿色发明创新激励作用较弱,但仍说明其拥有激活高质量绿色创新的潜力和能力。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目标可以不只局限于减排,还可以将引导企业绿色创新作为目标之一。然而,目前《环境保护税法》并没有与此相关的规定。因此,建议扩大《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的范围,除对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外,还可以提高对研发投资的支持,并且主要与高质量的绿色发明创新成果挂钩。

3.加强针对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保护税调节,推动其绿色转型发展。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碳排放排行榜(2021)》,2020年度碳排放总量排名前十的企业全部属于重污染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到前百家企业总排放量的46%。除此之外,石化、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也是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源。然而,二氧化碳和挥发性有机物均未被列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这可能会影响《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对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促进作用。因此,为了推动重污染行业的绿色转型发展,应加强针对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保护税调节。一是在重污染行业先行试点将二氧化碳和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方面,在税收优惠档次方面,可以借鉴丹麦二氧化碳税的设置,根据二氧化碳净税负占销售额的不同比例可享受多档税率优惠(刘磊 等,2019);另一方面,可将目前的两档减排优惠结合重污染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激发更多重污染行业企业的减排动力。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1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李远慧,李沛垚.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基于沪深A股上市工业企业的分析[J].税务研究,2022(11):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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