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葛塘街道计生服务办理事项

2018-03-08 魅力葛塘

01


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本上述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

办件类型:代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要件材料:

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结婚证;

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6.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一张;

7.夫妻一方非本市居民的,应出具户籍地街道(镇)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婚育证明;若社区(村)了解申请人的婚育情况,可由社区(村)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除基本材料外,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应递交《婚育情况承诺书》;符合第三项条件的应递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办理。

2.社区(村)代理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受街道委托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对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社区(村)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到街道(镇)。

3.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在收到社区(村)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区卫计局。

4.区审批与决定区卫计局自收到街道(镇)上报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再生育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布。

审批结束后,街道(镇)或社区(村)在7日内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将《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设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审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规〔2016〕1号)


02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申请资格:

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实施主体:社区(村)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婚育情况承诺书。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村)申请办理生育登记。 

2.社区(村)办理:向当事人出具《生育服务证》。 

设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宁卫综合〔2016〕7号)




03

办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资格: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3.合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未再生育的夫妻;

4.一方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再婚夫妻;

5.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6.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以上6项中第一至第四种情况,双方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五和第六种情况只能是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单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子女必须是196311日至20151231日之间出生的方可领证

注:

1.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寄养、单身收养子女、非婚姻关系生育的均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实施主体:街镇计生办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证);

4.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5.申领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各1张、夫妻双方及子女合影的2寸彩色照片1张;

6.情况特殊的应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等。

办理流程:

1.个人先到社区(村)申请:符合领证条件的夫妻向夫妻双方及孩子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个人再到街镇计生办申领:持社区(村)初审确认并签字盖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到街镇计生办审核、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设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其他: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领

1.     独生子女14周岁内,凭有效证明到孩子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申领。

2.     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上,凭有效证明到父母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补领。



04

受理0-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请

申请资格:

子女在0-14周岁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

实施主体:街镇计生办

办件类型:承诺件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每年一次)

发放金额:每人60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失业就业登记证;

5.情况特殊的应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等。

办理流程:

1.农村居民、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街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由街镇财政支付;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由所在单位支付。

设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05

受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

申请资格:

具有本地户籍,年满60周岁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农村居民,上半年达60周岁的,从1月1日起享受;下半年达60周岁的,从7月1日起享受。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

办件类型:代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每半年一次(6月、12月)

发放金额:子女是男孩每人每年960元、子女是女孩每人每年1080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依法收养子女的另提供子女收养证明;

6.情况特殊的应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等。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户籍地社区(村);

2.社区(村)代理:调查审核,公示7天,签署意见,上报街镇计生办;

3.街道(镇)审核:初步审核,公示7天,签署意见,上报区卫计局;

4.区卫计局审核审批、拔付资金:将审批情况反馈各街镇计生办,同时向区财政申请资金,并拔付到各街镇;

5.街道(镇)发放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人。

设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2005〕61号)、《关于调整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宁财教〔2012〕107号)



06

受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

申请资格:

本地户籍同时具备的下列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一级、二级、三级);

2. 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

办件类型:代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每季度一次(3月、6月、9月、12月)

发放金额: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00元,达60周岁提高到600元;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00元,达60周岁提高到700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离婚证);

5.独生子女残疾的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依法收养子女的另提供子女收养证明;

6.情况特殊的应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等。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户籍地社区(村);

2.社区(村)代理:调查审核,公示7天,签署意见,上报街镇计生办;

3.街道(镇)审核:初步审核,公示7天,签署意见,上报区卫计局;

4.区卫计局审核审批、拔付资金:将审批情况反馈各街镇计生办,同时向区财政申请资金,并拔付到各街镇;

5.街道(镇)发放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人。

设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2007〕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卫综合〔2015〕20号)


07

受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申请

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

1. 2009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及以下企业退休人员

2.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本市户籍城镇非从业居民。 

注:符合上述条件,奖励对象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

办件类型:代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每月

发放金额:每人3600

要件材料:

1.  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子女身份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结婚证(离婚证)

6.职工退休养老证(社会保障卡);

7.持证退休人员亡故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配偶为法定继承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子女是法定继承人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亡故者户口注销证明;非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理登记的,须提供法定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8.情况特殊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社区(村);

2.社区(村)代理:对资料进行审核,进入“一次性奖励系统”登记录入信息,同时公示7天,审核后上报街镇;

3.街道(镇)审核:对相关信息进行系统审核和资料审核,上报区级平台;

4.区卫计局审核审批、拔付资金:将审批情况反馈各街镇计生办及区人社部门,同时向区财政申请资金,并拔付到各街镇及区人社部门;

5.区人社、各街镇发放资金:代发奖励金至申请人。

设定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29号)、《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人口计生委〔2013〕61号) 

其他:

农村奖扶、特别扶助、一次性奖励不能重复享受。但属于特别扶助的对象,可一次性享受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600元。


08

受理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

申请资格:

1.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补助3000元;

2.当年未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三级残疾以上)的家庭,一次性补助2000元;

3.当年未婚独生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补助2000元;

4.当年未满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一次性补助2000元;父母双亡,一次性补助3000元。

5.当年未婚独生子女的父母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瘫痪、重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的家庭,一次性补助2000元。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

办件类型:代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每年一次(10-11月)

要件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子女身份证(出生证);

4.结婚证;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当年死亡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死亡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年严重伤残的,需提供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年身患重病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填写《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

2.社区(村)代理:社区(村)调查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街镇计生办审核;

3.街道(镇)审核:经街镇审核后报区卫计局审核审批;

4.区卫计局审核审批、拔付资金:将审批情况反馈各街镇计生办,同时向区财政申请资金,并拔付到各街镇;

5.街道(镇)发放资金: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人。

设定依据:《关于下发<南京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规〔2012〕1号)


09

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申请资格:

凡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治不能康复的,符合《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家庭。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

办件类型:代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每半年一次

要件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夫妻双方与子女近期合影二寸照片二张;

3.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

4.病史资料原件,包括病残儿三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疾病门诊诊断书;近两年规范的门诊治疗病历、住院治疗病历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影像检查资料等所有资料;

5.情况特殊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提交有关材料;

2.社区(村)代理:社区(村)初审后报街镇计生办;

3.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审核后报区卫计局审批

4.区卫计局审批:申请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对病残儿进行现场体检并鉴定,出具鉴定分析意见报告和鉴定结论通知书。

设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0

办理《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申请资格:

因户口迁移等事项需要办理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本地户籍居民。

实施主体:街镇计生办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证);

4.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个人先到社区(村)办理:将相关材料提交社区(村),社区(村)出具《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2.个人再到街镇计生办审核盖章:带相关材料及社区(村)出具的《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到街镇计生办审核盖章;

注:出具证明到省外区域办理事务的,需将上述资料再带到区卫计局审核盖章。

设定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1

办理《妊娠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申请资格:

本地户籍,怀孕在14周以上且在6个月以内,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胎儿发育有出生缺陷、孕妇患有不宜继续妊娠的危急病症,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办理《妊娠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俗称“引产证明”)

   注:打击“两非”: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怀孕6个月以上的,为避免产妇高风险,一般医疗机构都杜绝做引产术。

实施主体:街镇计生办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医学原因需提供病历、检查的影像资料及医学诊断意见书;

办理流程:

1.个人先到社区(村):持相关材料填写《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表》;

2.个人再到街镇计生办:由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            

3.个人最后到区卫计局:复审盖章,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管理制度>的通知》(宁人口计生委〔2008〕56号)


12

出具《江苏省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申请资格:

流入人口中需要办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给户籍地相关部门的已婚育龄妇女

实施主体:街镇计生办

办件类型:即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定点技术服务机构(医院)(尿检、B超、妇检)报告。

办理流程:

当事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现居住地街镇计生办申请出具《江苏省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申请资格:

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当事人有违法生育的情形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

办件类型:代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按法定程序办理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5.其它行政机关调查需要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社区(村)、街镇计生办办理;

2.街镇计生办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立案、调查后上报区卫计局审核审批;

3.区卫计局下达《征收决定书》,并交街镇计生办、社区(村)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履行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其他

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14

受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

申请资格:

本地户籍当事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情形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

办件类型:代办件

承诺办理时限:每年一次

发放金额:三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200元、一级每人每月300元

要件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及诊断治疗的病历材料等。

办理流程:

1.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向街镇计生办提出申请;

2.街镇计生办审核后,申报区卫计局鉴定审批;

3.区卫计局组织鉴定审批,对达级者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每年一、三季度发放补助。

设定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咨询办理电话:025-5839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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