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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对《优生保护法》受害者的反省、道歉和补偿

和气猫 和气猫奥多摩 2019-04-26

问:最近日本政府决定由安倍首相出面发表谈话,向强制绝育措施的受害者表示道歉和反省,有这个事情吗?

答:有。1948-1996年日本有个《优生保护法》,根据这个法律,可以对被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患者等进行绝育手术。手术原则上需要本人或配偶同意,本人或配偶无意思表达能力的由地方政府优生保护审查委员会决定。本人或近亲属对审查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审。这个法律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优生,一个是保护母体。1996年这个法律被《母体保护法》取代,废除了强制绝育的规定,即保留了保护母体目的的规定,废除了优生目的的规定。

 

问:当时为何制定了这样的法律?制定实施此法律的1948年是日本被美军占领期间,美国也允许这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吗?

答:对,制定实施此法律的1948年,日本在美军占领之下。如果法律内容是当时的美国认为违反仁权的内容,那是不可能被通过的。这类法律的理论基础是优生学。优生学理论是20世纪受到先进国家广泛支持的理论,目的是促进国民和子孙后代的健康。美国在1907年开始制定此类法律,1923年起美国有32个州有类似法律。这样的内容,不但是当时的美国,而且是当时的西方主流国家通行的价值观。比如瑞典在1930年代起至1970年代也以优生学为目的实施了强制绝育。德国也曾有过同样措施。

我们知道瑞典是模范的福利先进国家,对仁权保护意识是很高的,但是在较长一个时期,越是高福利国家,优生意识越强烈。因为低福利国家反正是自生自灭,而高福利国家是纳税人要承担起抚养病弱者的责任的,所以有较高的意识要提高优生水平。然而时代变了,优生学理论不再被认为是限制少数一部分人的生育权的理由,哪怕这一小部分人生育子女的健康率可能远低于一般人。

 

问:也就是说,近现代某个时期曾经认为是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必要的措施,事后被认为是违反仁权的?

答:对。优生学理论在生理健康上,今天依然是有科学根据的,虽然随着医学的发展,某些疾病的可控性、对某些传染病的治疗水平已经和19世纪完全不同了,但是优生学理论单纯地从医学上来说,依然是有很大的科学性的。但是科学上认可的优生理论,在现在的文明国家,都不再被认为是剥夺特定的少数人的生育权的理由。

 

问:日本欧美的优生学理论下的强制绝育和某国的计划生育一样吗?

答:某国的强制计划生育是针对特定民族所有人,其目的不是优生学而是控制人口,其强制措施作为政策没有法律明文根据。日本欧美曾经的强制绝育措施是针对医学上被认为不适合生育的少数人群即精神疾病、遗传性疾病患者,其目的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其强制措施有法律明文规定。

 

问:1948-1996年日本《优生保护法》授权强制绝育的人数及年份情况如何?

答:强制绝育实施主要发生在法律实施起至70年代,进入80年代已经很少。具体如图:

▲1949年-1992年根据《优生保护法》实施的各年份强制绝育人数统计。


 ▲1949年-1992年各都道府县根据《优生保护法》实施的强制绝育人数


问:日本现在打算怎么补偿受害者?

答:据日本共同通信社2019年4月17日报道,日本政府决定由首相出面发表讲话,表达反省和道歉,并向约2万多名受害每人赔偿320万日元(约3万美元)。

https://jp.reuters.com/article/idJP2019041601002568

   统一的补偿方案意味着受害人不再需要单独提起诉讼就可以直接领取补偿。

顺便,其他国家的情况大致是:1997年,瑞典政府组织了调查委员会,作为一个大丑闻调查优生学目的的强制绝育政策的受害情况

瑞典确认约有2万7千多名受害者,1999年瑞典对每人赔了约相当于2万美元;

德国在1934年-1945年有36万名受害者,1980年代德国对每人赔了约0.6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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